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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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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人字(2016)第 001 号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目 的 为 加 强 企 业 秘 密 管 理 , 建 立 保 密 管 理 体 系 , 防 范 泄 密 风 险 , 维 护企 业 利 益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释 义 1、 企 业 秘 密 : 指 关 系 企 业 的 风 险 或 收 益 、 依 照 特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确 定 、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人 员 知 悉 的 信 息 , 简 称 秘 密 。 2、 密 件 : 指 存 有 企 业 秘 密 的 载 体 , 如 存 有 企 业 秘 密 的 文 件 、 资 料 和 其

2、它 物 品 等 。3、 涉 密 人 员 : 指 直 接 参 与 企 业 秘 密 制 作 或 管 理 的 人 员 。 第 三 条 管 理 原 则1、 分 级 负 责 。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保 密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 掌 握 分 管 范 围 内 保 密 情 况 , 及 时 落 实 、 监 督 、 检 查 保 密 工 作 ,并 为 保 密 工 作 开 展 提 供 支 持 。 全 体 员 工 均 有 保 守 企 业 秘 密 的 责 任 与 义务 , 熟 悉 本 岗 位 保 密 工 作 要 求 , 遵 守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2、 主 动 防

3、 范 。 加 强 保 密 培 训 与 宣 传 , 增 强 保 密 意 识 , 配 备 足 够 资源 , 事 前 主 动 落 实 各 项 保 密 措 施 , 持 续 提 升 整 体 防 范 能 力 。 3、 突 出 重 点 。 对 企 业 重 大 秘 密 和 涉 密 事 项 及 关 键 涉 密 岗 位 和 人 员实 行 严 格 管 理 。 4、 适 用 范 围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2第 二 章 组 织 与 职 责管 理 机 构 管 理 职 责档 案 室 档 案 室 是 本 单 位 的 保 密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主 要 职 责 :( 1) 根 据 公 司

4、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 制 订 本 公 司 保 密 管 理措 施 细 则 ,( 2) 设 置 兼 职 机 要 秘 书 , 负 责 本 公 司 保 密 管 理 日 常保 密 工 作 ;( 3) 负 责 本 公 司 秘 密 的 定 密 、 守 密 、 解 密 及 泄 密 处理 等 工 作 ;( 4) 负 责 制 订 本 公 司 泄 密 应 急 预 案 ;( 5) 组 织 本 公 司 涉 密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保 密 制 度 宣 贯 工作 。第三章 定 密第四条 定密关 系 公 司 的 权 益 和 声 誉 的 文 件 及 信 息 , 一 旦 泄 露 会 造 成 下 列 后 果之 一 的

5、即 认 定 为 公 司 秘 密 。1、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和 管 理 ; 32、 使 公 司 的 经 济 利 益 或 商 誉 受 到 损 害 ; 3、 对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损 害 ; 4、 使 公 司 在 商 业 竞 争 中 处 于 被 动 或 不 利 局 面 ; 5、 影 响 骨 干 队 伍 团 结 和 员 工 积 极 性 。 第 五 条 秘 密 分 级 按照保守秘密的程度分设三种密级 :“绝密 ”、 “机密 ”、“秘密 ” ( 具 体 密 级 分 类 说 明 参 见 附 件 1) 。第 六 条 秘 密 确 认1、 秘 密 一 经 产

6、 生 , 秘 密 产 生 部 门 在 制 作 载 有 秘 密 信 息 的 文 件 时 在显 著 位 置 标 明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 标 识 方 式 参 见 附 件 2)2、 秘 密 由 产 生 部 门 结 合 秘 密 分 级 和 定 密 参 照 表 ( 参 见 附 件 7)确 认 密 级 。 定 密 参 照 表 经 过 各 部 门 申 报 内 容 编 制 , 董 事 长 审 批 通 过后 执 行 。3、 秘 密 确 认 后 , 因 信 息 保 护 或 信 息 共 享 等 因 素 , 需 对 密 级 进 行 调整 的 , 由 秘 密 产 生 部 门 填 写 密 级

7、 ( 变 更 ) 申 请 表 ( 附 件 3) , 经 过 审批 后 执 行 。 第 七 条 保 密 期 限 根 据 秘 密 影 响 时 间 及 本 单 位 实 际 , 确 定 保 密 期 限 。 预 计 泄 露 会 使企 业 经 济 利 益 和 竞 争 优 势 遭 受 损 害 的 时 段 , 须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秘 密 类 型 秘 密 期 限4绝 密 不 少 于 10年机 密 不 少 于 5 年秘 密 不 少 于 3 年第 八 条 知 悉 范 围 1、 知 悉 范 围 与 企 业 秘 密 级 别 相 对 应 , 密 级 越 高 知 悉 范 围 越 小 。秘 密 类 型 知 悉 范

8、围绝 密 决 策 人 和 直 接 经 办 人 知 悉机 密 经 办 人 和 特 别 指 定 的 人 员 知 悉秘 密 班 子 成 员 和 必 要 知 情 的 人 员 知 悉2、 机 要 秘 书 负 责 具 体 统 计 和 管 理 本 公 司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第 九 条 标 识1、 确 定 密 级 后 , 秘 密 产 生 部 门 须 将 密 级 、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标明 在 密 件 明 显 、 易 识 别 的 地 方 。2、 秘 密 文 件 、 文 档 资 料 必 须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 标 识 方 法 按 照公 司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9、 条 对 是 否 属 于 秘 密 和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不 明 确 的 事 项 , 由 秘 密 产 生部 门 与 档 案 室 联 合 确 定 , 如 无 法 联 合 确 定 可 上 报 法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确认 。 5第四章 守 密第 十 一 条 保 密 基 本 要 求所 有 员 工 均 有 保 守 秘 密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须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 1、 不 得 在 私 人 交 往 和 通 信 、 公 开 发 表 的 作 品 中 泄 露 秘 密 ; 2、 不 得 在 公 共 场 所 、 公 共 网 络 谈 论 秘 密 , 不 得 用 外 部 网 络 存

10、放公 司 的 秘 密 ; 3、 不 得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四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传 递 秘 密 ; 4、 不 得 擅 自 记 录 、 复 制 、 拍 摄 、 摘 抄 、 收 藏 秘 密 ;5、 不 得 擅 自 携 带 密 件 去 公 共 场 所 或 办 理 私 事 。 第 十 二 条 密 件 管 理1、 密件制作 密 件 制 作 时 应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 注 明 发 放 范 围 及 制 作 数 量 ,绝 密 级 、 机 密 级 的 应 当 编 排 顺 序 号 。 纸 质 密 件 由 公 司 机 要 秘 书 统 一 印制 、 光 盘 等 密

11、件 应 在 本 公 司 内 或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的 部 门 制 作 。 2、 密件保存( 1) 保 存 密 件 时 , 须 存 放 于 安 全 设 备 完 善 的 空 间 内 , 防 止 未 经 批 准的 人 员 阅 悉 ;( 2) 秘 密 文 件 、 资 料 保 存 须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及 时 归 档 ; ( 3)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遗 弃 或 销 毁 密 件 。63、 密件传递( 1) 通 信 网 络 传 递 。 秘 密 级 和 机 密 级 文 件 仅 允 许 通 过 内 部 通 信 网 络 或 公 司 指 定 的 邮 箱 传 递 , 利 用 内 部

12、邮 箱 传 递 时 应 采 取 文 件 加 密 或 传 递加 密 的 方 式 ; 绝 密 文 件 不 得 使 用 通 信 网 络 进 行 传 递 ;( 2) 人 工 传 递 。 秘 密 和 机 密 文 件 经 公 司 总 监 批 准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采 取 可 靠 的 加 密 措 施 后 , 可 以 通 过 内 部 人 工 和 邮 政 快 件 的 方 式 传 递 ;绝 密 文 件 必 须 由 公 司 机 要 人 员 或 董 事 长 批 准 的 人 员 完 成 传 递 ; ( 3) 公 司 上 行 文 件 涉 及 企 业 秘 密 的 信 息 , 须 采 取 逐 层 级 进 行 上

13、 行 文件 审 批 , 在 公 文 处 理 单 中 正 确 选 择 密 级 和 知 悉 范 围 进 行 上 报 、 审 核 、审 批 。 4、 密 件 查 阅 、 借 阅 和 复 制( 1) 密 件 查 阅 、 借 阅 由 密 件 产 生 部 门 负 责 人 ( 总 监 ) 批 准 。 在 密 件查 阅 、 借 阅 过 程 中 , 仅 限 被 批 准 的 阅 读 人 知 悉 密 件 内 容 , 借 阅 的 密 件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归 还 ;( 2) 审 批 流 程秘 密 使 用 审 批 流 程绝 密 级 信 息 查 阅 、 借 阅 经 申 请 部 门 总 监 申 请 、 董 事 长 审核

14、 批 准 。机 密 级 信 息 查 阅 、 借 阅 、 复 制 经 申 请 部 门 经 理 、 总 监 申 请 , 公司 总 监 审 核 , 总 经 理 审 批 。7秘 密 级 信 息 的 查 阅 、 借 阅 和 复 制 经 申 请 部 门 主 管 、 经 理 申 请 、 部门 总 监 复 核 , 公 司 总 监 审 批 。说 明 :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的 利 用 申 请 均 须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或 机 要 秘 书 签 字 、备 案 ( 密 级 档 案 查 阅 / 借 阅 /复 制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4) 。( 3) 密 件 的 复 制 件 不 得 改 变 原 件 的 密

15、级 和 保 密 期 限 , 并 按 照 与 原 件 相同 的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 绝 密 级 密 件 不 得 复 制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 必 须 经 公 司董 事 长 批 准 ; ( 4) 因 开 展 审 计 、 特 定 事 项 调 查 等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需 要 查 阅 、 复 制 密件 时 , 查 阅 人 、 复 制 人 需 向 密 件 保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经 密 件 保 管 部 门 、密 件 所 有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公 司 董 事 长 同 意 后 可 以 查 阅 或 复 制 。 查 阅 人 、 复制 人 须 对 所 知 悉 的

16、涉 密 信 息 保 密 。 但 密 件 保 管 部 门 、 密 件 所 有 部 门 负 责人 和 公 司 董 事 长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查 阅 人 和 复 制 人 的 要 求 。 5、 密件销毁密 件 责 任 人 对 密 件 进 行 梳 理 后 , 对 不 需 要 存 档 且 没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密件 , 须 填 写 密 件 销 毁 申 请 表 ( 附 件 5) ,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 由 密 件 责 任 人执 行 销 毁 , 公 司 机 要 秘 书 监 销 , 密 件 责 任 人 个 人 不 得 单 独 销 毁 密 件 。 第 十 三 条 人 员 管 理1、

17、 涉密人员管理( 1) 新 员 工 入 职 须 经 过 保 密 培 训 , 了 解 保 密 知 识 , 掌 握 企 业 保 密 哟 求 ,提 高 泄 密 防 范 能 力 ;( 2)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同 时 , 须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并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8与 核 心 营 销 人 员 、 采 购 人 员 、 核 心 管 理 人 员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3)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相关人员签订 保 密 协 议 、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事 宜 , 并 存 入 员 工 档 案 一 份 , 档 案 室 一 份 ;2、 保密人员管理( 1) 基 本 素

18、质 要 求 : 必 须 具 备 保 密 意 识 , 严 格 履 行 保 密 责 任 。 ( 2)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 所 有 涉 密 岗 位 人 员 , 其 人 员 筛 选 必 须 保 证 在 公司 任 期 不 低 于 一 年 , 遵 守 企 业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 3、对 于 集 中 、 频 繁 涉 及 秘 密 的 岗 位 人 员 , 在 其 上 岗 前 , 公 司 须 与 其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公 司 核 心 管 理 、 营 销 和 采 购 人 员 在 职 期 间 和 离 职 后 须依 法 保 守 秘 密 , 并 遵 守 有 关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 需

19、要 签 署 竞 业 限 制 协 议的 人 员 范 围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执 行 。4、员 工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它 原 因 (包 括 离 职 、 辞 职 、 退 休 、 辞 退 、 开 除 等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或 离 开 公 司 , 须 将 接 触 到 的 所 有 包 含 秘 密 的 数据 、 提 纲 、 文 档 等 的 记 录 、 笔 记 、 光 盘 及 数 字 存 储 装 置 以 及 其 它 媒 介 形式 的 资 料 如 数 交 回 公 司 。 员 工 持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签 字 的 秘 密 资 料 移交 清 单 ( 详 见 附 件 6) ,

20、方 可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5、 对 于 某 些 特 殊 岗 位 , 保 密 管 理 部 门 须 明 确 在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前 设定 一 定 期 限 的 “脱 密 期 ”, 在 脱 密 期 内 企 业 为 员 工 安 排 其 它 工 作 岗 位 。脱 密 期 内 的 岗 位 安 排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6、与 公 司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的 离 职 人 员 , 在 竞 业 禁 止 限 制 期 内 须履 行 协 议 义 务 , 保 守 企 业 秘 密 。 97、外来人员管理 来 公 司 实 习 , 进 修 或 者 开 展 研 究

21、的 人 员 、 外 聘 专 家 ( 顾 问 ) 、 大学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 须 签 订 外 来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承 诺 及 保 密 协 议 。第 十 四 条 涉 密 活 动 管 理1、 对 外 合 作 涉 密 管 理 ( 1) 公 司 对 外 进 行 合 资 、 联 盟 、 并 购 、 咨 询 、 技 术 联 合 开 发 等 合 作时 ,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 须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 明 确 相 关 保 密 条 款 , 减 少 企业 泄 密 风 险 ; ( 2) 对 外 合 作 中 , 未 经 批 准 , 严 禁 将 我 方 与 合 作 方 的 合 作 事 宜

22、、 接触 渠 道 以 及 在 公 开 合 作 协 议 下 进 行 的 其 它 合 作 事 项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知 悉 。2、 外 出 交 流 涉 密 管 理 ( 1) 员 工 级 涉 密 人 员 参 加 外 出 交 流 活 动 须 公 司 总 监 批 准 , 主 管 级 及 以上 涉 密 人 员 参 加 外 出 交 流 活 动 须 董 事 长 批 准 ; ( 2) 员 工 代 表 公 司 参 加 对 外 交 流 活 动 , 按 照 公 司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负 有 保 守 公 司 秘 密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无 关 的 密 件 等 不 得 带 入 对 外 交 流 场所

23、; ( 3) 严 禁 员 工 以 个 人 名 义 参 加 涉 及 公 司 秘 密 的 外 出 交 流 活 动 ; ( 4) 未 经 批 准 , 严 禁 将 我 方 与 交 流 方 的 交 流 事 宜 、 接 触 渠 道 及 其 它事 项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知 悉 。 103、 外 来 参 观 访 问 涉 密 管 理 ( 1) 外 来 参 观 访 问 , 是 指 外 部 机 构 或 人 员 对 我 公 司 进 行 参 观 考 察 、 座谈 交 流 等 活 动 ; ( 2) 接 待 部 门 须 征 得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 董 事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接 待 外 来 参 观访 问

24、; ( 3) 接 待 部 门 须 严 格 限 制 参 观 访 问 事 项 , 不 得 涉 及 公 司 秘 密 ; ( 4) 严 格 限 制 参 观 路 线 , 参 观 保 密 区 域 必 须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并 在 专 人 全程 陪 同 下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参 观 。 参 观 时 , 陪 同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参 观 范围 。 4、保密信息披露 ( 1) 保 密 信 息 披 露 实 行 审 核 登 记 制 , 未 经 董 事 长 批 准 , 不 得 进 行 信 息披 露 ; ( 2) 严 禁 在 未 经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向 媒 体 或 他 人 提 供 涉

25、密 稿 件 或 涉 密 素 材 、资 料 , 不 得 在 对 外 发 表 的 论 文 中 涉 及 企 业 秘 密 。 对 外 披 露 信 息 , 必 须有 董 事 长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涉 密 场 所 管 理1、 涉 密 场 所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办 公 室 、 档 案 室 、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数 据 部 、 工 程 部 、 传 媒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等 。2、 对 于 集 中 涉 密 场 所 , 档 案 室 必 须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 配 备 完 善 的 安 全设 施 和 保 密 设 备 , 专 人 保 管 钥 匙 , 非 经 批 准 不

26、 能 擅 自 进 入 。 第五章 密 级 变 更 与 解 密11第 十 六 条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后 , 秘 密 事 项 自 行 解 密 。第 十 七 条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秘 密 事 项 , 因 情 况 变 化 需 要 变 更 密 级 的 , 由秘 密 产 生 部 门 提 出 , 按 秘 密 确 认 时 的 流 程 予 以 变 更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化 , 保 密 期 限 需 要 延 长 、 缩 短 或 终 止 的 , 由 秘 密 产 生 部 门 提 出 , 按 秘密 确 认 时 的 流 程 予 以 变 更 。第 十 八 条 秘 密 发 生 变 更 后 , 秘 密 产

27、 生 部 门 须 及 时 通 知 秘 密 保 管 部 门 ,重 新 标 识 密 级 , 并 调 整 秘 密 知 悉 范 围 。 必 要 时 , 解 密 后 的 文 件 、 资 料予 以 内 部 公 布 。第六章 泄 密 处 理 与 风 险 防 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秘 密 丢 失 、 失 窃 、 滥 用 或 未 被 授 权 情 况 下 受 访 , 并 有可 能 威 胁 公 司 利 益 和 权 益 时 为 泄 密 。第 二 十 条 公司保密管理部门须制定本单位 “绝密 ”、 “机密 ”泄密应急预案。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外 单 位 侵 权 行 为 损 害 时

28、, 须 及 时 采 取应 对 措 施 , 并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查 处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二 条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审 计 部 ) 将 公 司 保 密 管 理 纳 入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的 工 作 范 畴 。 对 企 业 保 密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与 保 密 效 果 进 行 审 查 , 并提 出 保 密 建 议 , 防 范 公 司 风 险 。 公 司 法 务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最 高 的 审 核 保 密规 定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的 机 构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审 计 部 )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29、公 司 法 务 委 员 会 的 保 密 事 项 可 以 提 交 , 一 般 保 密 事 宜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12( 审 计 部 ) 处 理 。第七章 奖 惩第 二 十 三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给 予 奖 励 :1、 在 危 急 情 况 下 , 保 护 秘 密 安 全 的 ; 2、 对 泄 露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秘 密 的 行 为 及 时 检 举 的 ; 3、 发 现 他 人 泄 露 或 者 可 能 泄 露 秘 密 ,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避 免 或者 减 轻 损 害 后 果 的 。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30、, 给 予 警 告 或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罚 :1、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四 章 第 十 一 条 守 密 基 本 行 为 要 求 , 但 尚 未 泄 露 公司 秘 密 的 ; 2、 泄 露 秘 密 、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经 济 损 失 的 ; 3、 已 泄 露 秘 密 但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的 。 第 二 十 五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行为 ,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1、 故 意 泄 露 秘 密 或 造 成 不 可 挽

31、回 的 严 重 后 果 或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2、 违 反 本 办 法 要 求 , 为 他 人 窃 取 、 刺 探 或 违 章 提 供 秘 密 的 ; 3、 利 用 职 权 强 制 他 人 违 反 保 密 办 法 的 。 第八章 附 则13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司 法 务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 修 订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董 事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后 下 发 试 行 , 试 行 期 为 6 个月 , 6个 月 内 若 无 修 订 , 则 自 动 转 入 实 施 。 附 件 1、 密 级 分 类 说 明 2、 秘 密 标 识 方

32、 式 说 明 3、 密 级 ( 变 更 ) 申 请 表 4、 密 级 信 息 ( 档 案 ) 查 阅 /借 阅 /复 制 申 请 表 5、 密 件 销 毁 申 请 表 6、 密 件 交 接 清 单 7、 定 密 参 照 表 XXXXXXXXXX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二一六年六月六日14附 件 1 密 级 分 类 说 明一、 “绝密 ”是企业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 优 势 遭 受 特 别 严 重 的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企 业 战 略 规 划 决 策 中 的 预 测 资 料 和 重 要 的 经 济 分 析 资 料 ; 2、 企 业 尚 未 实 施 的

33、 发 展 战 略 、 经 营 项 目 、 经 营 策 略 和 合 作 意 向 ; 3、 企 业 股 权 资 料 及 股 改 方 案 ; 4、 公 司 上 市 前 未 公 布 的 信 息 及 上 市 公 司 未 披 露 的 信 息 ; 5、 重 大 经 营 项 目 计 划 及 经 营 分 析 资 料 ; 6、 企 业 涉 及 的 重 大 并 购 信 息 ; 7、 重 大 决 策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二、 “机密 ”是企业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 势 遭 受 严 重 的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企 业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 营 销 策 略 和

34、经 营 计 划 , 成 本 核 算 资 料 和 产 品内 控 价 格 ; 2、 企 业 尚 未 披 露 的 财 务 预 决 算 报 告 及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 统 计 报 表 ; 3、 项 目 开 发 规 划 和 策 略 , 项 目 调 研 分 析 资 料 和 谈 判 方 案 ; 4、 企 业 新 产 品 研 制 方 案 和 主 要 数 据 , 样 品 及 产 品 模 型 ; 5、 企 业 重 要 客 户 名 单 、 业 务 合 同 和 价 格 基 准 , 供 应 商 资 料 及 货 源 15情 报 ; 6、 企 业 掌 握 的 重 大 公 共 关 系 资 源 。三、 “秘密 ”是企业

35、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 势 遭 受 损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营 销 话 术 与 客 户 成 单 技 巧 ; 2、 计 算 机 程 序 源 代 码 及 软 件 系 统 设 计 说 明 ; 3、 企 业 人 事 档 案 、 职 员 工 资 薪 酬 和 未 公 布 的 人 事 调 整 方 案 ; 4、 企 业 内 部 掌 握 的 事 故 、 问 题 、 缺 陷 等 风 险 信 息 和 审 计 信 息 ; 5、 管 理 咨 询 成 果 报 告 及 管 理 咨 询 的 过 程 文 件 ; 6、 已 经 掌 握 的 竞 争 对 手 的 情 报 信 息 ; 7、 企

36、 业 独 创 的 管 理 方 法 和 技 巧 ; 8、 组 织 和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 9、 含 公 司 管 理 特 色 和 创 新 的 管 理 制 度 ; 10、 客 户 和 员 工 个 人 信 息 ; 11、 公 司 认 为 其 它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 16附 件 2 秘 密 标 识 方 式 说 明1、 红 头 文 件 秘 密 标 示 方 式 : 用 四 号 黑 体 字 , 标 在 版 心 右 上 角 第 1 行顶 格 , 每 两 字 间 空 1 字 ; 如 需 同 时 标 明 保 密 期 限 , 用 四 号 黑 体 字 , 标 在 版 心 右 上 角 第 1

37、行 顶 格 , 秘 级 和 期 限 间 用 “ ”隔 开 。 2、 普 通 WORD 版 本 格 式 文 件 标 示 方 式 : 将 密 级 用 五 号 黑 体 字 标 注 在 页 脚 左 侧 顶 格 , 如 需 标 明 保 密 期 限 , 秘 级 和 期 限 间 用 “ ”隔 开 。 3.、 PPT 文 档 标 示 方 式 : 将 密 级 用 五 号 黑 体 字 标 注 在 母 版 底 部 正 中 间 ,如 需 标 明 保 密 期 限 , 秘 级 和 期 限 间 用 “ ”隔 开 。 4、 EXCEL、 VISIO 等 其 它 文 档 标 示 方 式 : 对 于 不 宜 确 定 标 注 位

38、置 的 文档 格 式 , 以 插 入 图 片 形 式 将 密 件 件 签 标 注 在 合 适 位 置 。 17附 件 3 密 级 ( 变 更 ) 申 请 表密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原密级 原保密期限现密级 现保密期限变更理由申请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档案室意见审计部/法务委员会意见公司总监意见总经理意见18董事长意见附 件 4 密级信息(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申请表表单号:_年_号申请部门 申请人申请时间 联系方式利用信息文件标题:_密级:_用途 档案室借阅 复印 _份利用方式 借出原件 限_年_月_日前归还申请部门意见信息产生部门意见公司总监意见审计部意见法务委员会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39、19档案室备案记录备 注 : 1. 绝 密 级 需 由 申 请 部 门 领 导 、 信 息 产 生 部 门 领 导 、 公 司 总 监 审 核 , 审 计 部 ( 或 法 务委 员 会 ) 复 核 , 董 事 长 审 批 ; 机 密 级 需 由 申 请 部 门 领 导 、 信 息 产 生 部 门 领 导 、 审 计 部 ( 或 法务 委 员 会 ) 复 核 , 公 司 总 监 审 批 ; 秘 密 级 由 申 请 部 门 领 导 、 信 息 产 生 部 门 领 导 签 批 , 审 计 部( 或 法 务 委 员 会 ) 复 核 ,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2、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的

40、利 用 申 请 均 需 档 案 室 人 员 或 兼 职 机 要 秘 书 签 字 、 备 案 。附 件 5 密 件 销 毁 申 请 表密 件 名 称 密 级页 数 份 数申 请 部 门 申 请 人申 请 时 间 销 毁 方 式销 毁 日 期 销 毁 人监 销 人 监 销 部 门销 毁 理 由申 请 部 门 意 见秘 密 产 生 部 门意 见公 司 总 监 意 见审 计 部 意 见20法 务 委 员 会意 见董 事 长 意 见附 件 6 密 件 交 接 清 单序 文件名称 责任者 成文时间 页数 份数 密级 原件复印件21交接人签字/日期: 接收人签字/日期:监交人签字/日期: 公司总监签字/日期:附 件 7 定 密 参 照 表序 部门 本部门涉密资料 密级确定 保密措施 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填写指南:221、 各部门需将本部门涉密资料内容填写在表单中“本部门涉密资料”一栏,在“密级确定”一栏中勾出密级类型(绝密、机密、秘密) ,在“保密措施”一栏中填写涉密文件是如何保密的。2、 由档案室负责收集各部门本表单并作整理、汇总,形成附件 7定密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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