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商大研2018 198 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工商大学2018 年 6 月 27 日 2 浙江工商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的龙头作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建设高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17 74 号)、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 2016168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一
2、流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高科2017 75 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条 2 条 学科建设的总目标是:根据国家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以创新强校、特色名校、融合发展、力争一流为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双一流 ”建设、省重点高校建设、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 要求,努力打造高峰高原学科,形成具有“ 大商科 ”特色的金字塔型学科体系,进入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校。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条 学科建设实 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学校负责全校学科规划、发展战略和优化布局;学院是学科建设的责任 3 实体,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任务的落实;学科
3、负责做实学科平台和学科要素建设。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其成员包括学部主任、学科 带头人、各学院院长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全校学科建 设的规划以及统筹、审议重大学科建设事项等工作。学科建 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联络、统筹、建章立制及学科建设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一)组织制订与落实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及相关制度;(二)联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科申报、学科评估,学位点增列、学位点自主设置和动态调整等重大工作;(三)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学科建设的重大立项,检查、督促学科建设的实施进度,组织对建设项目
4、的评 估、验收;(四)统筹调配学科建设相关资源;(五)对学院学科建设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考核、激励等。第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凡学科跨两个及以上学院者,应明确主建学院和参建学院。学院负责本学院所有学科建 设任务的落实,学院院长全面履行学科建设统筹 协调、组织管理的职责。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分委员会,由学院院 长、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组成,负责学科规划、学科评估等学科建 设工作,下设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学科建设分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4 (一)组织制订学科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资源,落实学科建设任务,组织学科申报、学科评估、学位点动态调整等重大工作,做好学科建设工作;(二)审议学科建设经
5、费预算,落实学科建设的实施进度,完成学科建设的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目标实现;(三)负责学院与学科相关的学科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学位点建设等工作;(四)审议与学院学科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五)负责完成本学科成员的考核工作。跨学院成立的学科建设分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挂靠主建学院。第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负责人制度,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为学科共同负责人,共同承担学科建设任务,共同履行学科建设职责。学院院长主要侧重履行学科的管理职责,应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统筹学科资源,组织协同攻关,富有开拓精神。学科带头人主要侧重履行学科的学术职责,应德才兼备,学风
6、正派,开放包容,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学科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建设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计划;(二)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做好学科方向 5 的凝练;(三)负责本学科学科队伍建设;(四)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紧跟学科国际前沿,加大国际交流,提升学科建设国际化力度;(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学科建设分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讨论学科建设相关议题。第七条 学科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的要求设立若干个主干学科方向,每个学科方向可设若干名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是学科方向建设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7、:(一)确定本方向建设和发展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学科方向的团队建设,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层次;(三)跟踪最新学科发展动态,培育和形成本学科方向的特色;(四)负责指导本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五)负责本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第八条 专任教师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力量。本着“ 人人进学科、个个有方向”的原 则,专任教师必须 明确自己的学科归属,每位教师应认真审视自己的研究领域,找准未来发展的着力方向, 6 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上应与所属学科方向基本保持一致,主动向主干学科靠拢,推动学科加速发展。第九条 学校鼓励
8、跨学科成立研究机构,根据学校“大商科”学科特色发展的需要进行学科交叉融合、开展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第三章 经费使用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和省重点建设高校学科建设经费)、学校配套和学院自筹经费,各学科要努力形成多元投入的建设经费支持局面。经费分配和使用需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计划预算制度。学科建设经费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与社会服务、研究机构等学科平台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支出。学校统筹经费通过设立学科专项经费等形式,用于支持学科梯队培
9、育、学科创新举措探索、学科国际化等工作。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学科重大研究项目的申报、培育和资助等相关费用。 7 (二)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培养和学科团队建设等所需的科研启动资金、购房补贴,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启动费和差旅费,用于本学科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相关费用。其中省重点高校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的经费按浙江工商大学省重点高校建设经费核拨实施意见(试行)(浙商大办 201838 号)执行。 (三)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和本学科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
10、知名学者讲学,举行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等所涉及到的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场租费、住宿费、通讯费,印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等。(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硕博研究生课程建设、学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同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研究生津贴等。(五)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科研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六)学科建设运行中有关奖励和劳务津贴开支,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年
11、度工作另行安排。 8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要结合学科建设任务落实到各学科方向(参建学院)、学科团队。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按学科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掌握使用。各学科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制订本学科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赋予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以及学科团队相应的建设经费,明确经费审批权限。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要求:(一)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相衔接,建设经费与学科建设方向和任务相匹配。(二)加强学科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支出有预算,用款有计划。 (三)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
12、、出借、赞助、对外投资及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四)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计财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经费使用人(审批人)的责任。(五)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资料、软件、数据库等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产权属于学校。第 4 章 绩效评价 9 第十五条 健全学科考核机制。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满验收制度。各学科按照要求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报告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省优势特色学科参照省重点建设高校考核办法执行;省一流学科参照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学科之外的其他学科参照浙江省一
13、流学科 B 类标准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建立评估激励制度。学校在相对稳定支持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将继续支持,对有重大进展的学科给予奖励,对建设结果较差的学科缩减经费或不予发放,甚至进行动态调整。学科建设期满后,对学科建设成效实施总体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强化对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学科负责人任期与学科建设周期一致,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和动态管理。任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与表彰和奖励;任期内考核不理想的,如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绩效评估中不理想、学科排名、评估与考核结果进步不明显或退步比较明显的,可以考虑对学科负责人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 人的调整。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 2016168 号)精神, 对退休、调离、出国、健康等原因无法履 10 行学科带头人义务的,或者本人申请辞去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应及时启动学科带头人的调整。第 5 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商大研2013 111 号)同时废止。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