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 0 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目 录 第 1 章: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部门概况 -1二、执法依据 -13、主要职责 -3 4、领导岗位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4五、执法科室及执法机构职责 -66、执法程序 -77、行为规范 -10八、组织保障 -11第二章:相关配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12二、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7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5四、培训学习制度 -27五、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30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33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2、 -37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9九、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460第一章 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部门概况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于 2008 年 9 月,其前身是区城市管理监 察大队,2010 年 6 月,政府机构改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区城 乡建设管理局脱离,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城管执法局内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科、人事教育科、业务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 批服务科、财务装备科、广告治理科、后勤保障科及党委办公室 10 个科室,下设 14 个执法中队,其中网格化执法中队 11 个,车管中队 1 个,机动中队 1 个,
3、公安中队 1 个(公安分局抽 调)。全局共有工作人员 196 人,其中在编人员 150 人,其他人 员 46 人。2011 年 11 月,经区委组织部批准组建执法局党委,隶属区委管理,成立党办,下设 5 个党支部,党员总 数 124 名。2011 年 6 月 20 日,爱卫办整体划转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派驻街道办事处、乡镇 7 名执法队员,负责社区内城管执法工作。二、执法依据(一)、综合1、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1、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年 6 月 28 日 国务院
4、令 101 号,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通过,2011 年11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2 年 12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 7 月 25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 3 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6 月
5、1 日施行)(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 年 10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施行)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3 年 3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10 月 1 日施行)(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1、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 558 号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 1 月 8 日施行)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 年 7 月 8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 年 7月 8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7 号公布。2002 年 3 月 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2013 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2013 年 9 月 27 日施行)2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 年 5 月 19 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7、十五次会议通过,经 2000年 7 月 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 年 8 月 4 日公布施行;根据 2010 年 8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 2010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比准,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布施行)(五)、市政设施管理方面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2、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24 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
8、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2月 22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 1997 年 12 月 29日公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施行;2004 年 10 月 27 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其中 2 项行政许可规定,经 2004 年 11 月 27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公布施行;根据 2010年 8 月 26 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经 2010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
9、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布施行)(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9 条、第 14 条、第 16 条(限于城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2003 年 1 月 6 日 国务院令 370 号;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七)、爱国卫生管理方面1、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1998 年 12 月 26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3、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区本
10、 级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 组织实施。3(二)负责制定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三)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 辩、应诉工作。(四)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不含集贸市场内卫生、公厕监管和社区、城中村卫 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工作。(五)负责城区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监督、 检查、处罚和依法强制执行工作。(六)负责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道流动摊点、无照商
11、 贩的行政监督、检查、处罚工作。(七)负责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八)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 工作。(九)负责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十)负责乡镇、街道城管业务指导、人员监管(指执法局派驻人员)及重点执法事件 协助工作。(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四、领导岗位职责(一)、党委副书记、局长、大队长 王东辉主持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全面工作。4(二)、党委书记 谷守更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群、纪检监察、宣传、人事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爱卫
12、办。(三)、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大队长 王磊负责公文文书、信息反馈、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务工作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城西中队、执法 10 中队。(四)、副局长、副大队长 董卫华负责全局行政审批、组织部署各项行政审批收费审查、督查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业务科、督导科、审批科,执法 1 中队、执法 2 中队、执法 7 中队。(五)、副局长、副大队长 李东明负责局法制、信访、环境卫生整治、派驻各办事处城管执法业务工作落实及分包区域执法等方面工作。分管法制科、执法 4 中队、执法 5 中队、执法 6 中队、车管中队。(六)、副主任科员 郑立龙负责
13、局内后勤服务、城区小广告及人力三轮车规范治理、数字化城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及分包区域执法队等方面工作。5分管财务科、后勤保障科、广告治理科,执法 3 中队、执法 8 中队、执法 9 中队、机动中队、公安中队。五、执法科室及执法机构职责 (一)审批科负责临时占地审批、建筑垃圾处理审批、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局属行政许可事项的填报、初审、登记、存档及按程序审批文本的上传、下达工作。(二)执法 1-10 中队负责辖区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及领导交办工作。(三)车管中队负责城区内车辆遗撒、超重穿城的监督、检查、处罚工作。(四)机动中队负责承担应急处置,配合其他执法中队做好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14、。(五)小广告科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违章小广告的治理工作。(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重点负责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6、执法程序(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61.适用条件: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具体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复议、提起诉讼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并交当事人签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b
15、.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5.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2.具体规定a.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初步确认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7b.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检查或调查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签字后,执法人员分别签字确认。c.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加以注明
16、。3.如需对证物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经中队长、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4. 提取和保存物品应经双方共同点验后,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材料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中队长、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主管局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
17、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8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局长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7.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或者局务会讨论决定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
18、决定之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交付当事人签收。9.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未提出听证请求的,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经中队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9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 除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
19、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1.执行完毕,制作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经中队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立卷归档。案卷在归档结束 5 日内送法规科留存备查。法规科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局档案室存档。七、行为规范1、热爱城管工作,牢固树立监察就是服务的思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2、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执法程序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3、城管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
20、贿赂,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不得从事于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参加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104、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标志佩戴齐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要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的监督。 5、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准打人骂人,野蛮粗暴。 6、城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坚持快查、快办、快处理、快上报的原则。 7、局纪检、督导科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模范遵守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八、组织保障 成立唐山市
21、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书记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办队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重要职责分解、重要制度建设、责任目标的确定以及考核奖惩规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办公室人员由局纪检、办公室、法规科、督导科、执法人员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11第二章:相关配套制度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河北省规范
22、性文件制定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及唐山市丰润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谁主管、谁立项、谁起草、谁修改的原则确定有关科室作为工作主体,并按以下办法立项: (一)代区政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科室应将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12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以书
23、面形式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起草科室通过局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区政府报告,同意后方可代区政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将拟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起草科室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认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标准、管理规定等,做到文件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主要措施等内容要进行调研论证。 第五条代区政府起
24、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以局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充分论证修改,待成熟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分管局领导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室联合起草的,由联合起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送各自的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由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送分管局领导和法制科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13(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法制科对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5、一般不作文字和具体操作内容的审查修改,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格式体例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法制科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它材料退回起草科室,并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限期修改后再作进一步审查。 14(二)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
26、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法制科商起草科室修改、纠正,法制科与科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起草科室和法制科共同报请有关局领导决定; (三)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由起草科室牵头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起草科室起草请求协调的报告,并商法制科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处理。(四)格式体例不规范的,由法制科告知起草科室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回告处理结果。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法制科审查并修改完毕后,起草科室应按公文制作程序,将草案送局领导审批。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27、、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况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领导审查决定。 代区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审批外,还要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后应当由起草科室牵头按规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具体行15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条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科室应在 15 日内通知并配合法制科,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规定向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拒不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不
28、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制定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局制定并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清理,并向局领导和法制科提出修订或废止不适应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待局领导同意后,协助法制科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6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9、的有关规定,结合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丰润区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下属各科、办、执法中队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以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17第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辖区执法中队管辖,局对执
30、法业务和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18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
31、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3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19提交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由法规科工作人员进行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 法规科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
33、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第十七条 对法规科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20第十八条 法规科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3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21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 号)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罚款,对从
35、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局法规科工作人员或者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程序的其他事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
36、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2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送达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
37、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3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
38、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
39、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2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第三条 法规科负责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
40、卷的 评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每个执法科队抽查数量不少25于 2 件。实际案卷少于 2 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6、案卷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清晰;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第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
41、合法;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第八条 结合案卷 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案卷评查 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 75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26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 75 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 在评查过 程中,对评查优秀的科队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队,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 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 , 责令纠正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培训学习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应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现状,按照常抓不懈、讲求实效、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条 法规科负责执法培训学习的监督、指导,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第四条 局属各科、办、队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