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墙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甲方: 乙方:2015 年 月 日2外墙涂料工程分包合同总包人(甲方): 分包人(乙方): 鉴于建设单位与甲方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因本工程的施工需要,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的外墙涂料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1#、2#、3#、4#、5#住宅楼的外墙涂料工程 1.4 施工面积:外墙涂料及真石漆面积约 65000 m 2。其中,弹性涂料施工面积约 ,真石漆施工
2、面积约 。 第二条 工期2.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开工(若有变更,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腻子批前结束;总工期: 60 天(日历天),实际完工日期必须满足本项目总体进度要求。2.2 合同签订后,则视为乙方已熟悉并接受现场实际情况,并保证按甲方的进度、节点要求严格施工,必须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要求。2.3 进场时间甲方提前一周时间进行书面通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若同意,并不免除乙方因不能按期开工所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也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2.4 乙方确认为满足上述工期安排而可能
3、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此外并无赶工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夏季施工高温费等)。32.5 若因土建施工进度而影响乙方的施工,乙方已在合同单价中予以了考虑,不再向甲方提出临时停工、窝工等损失费。2.6 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重大工程量变化,影响关键线路施工的;2)不可抗力且经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3)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的索赔;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则视为
4、该事件不影响工程进度,工期不顺延。2.7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节点要求、整体进度严格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延误节点、整体进度的,每逾一天承担结算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因乙方原因影响节点、整体进度所引起的其他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对建设单位的赔偿)。逾期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第三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3.1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图纸及合同文件所显示的全部工程内容。3.2 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全包,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检测、包验收合格及施工、竣工资料等。3.3 乙方
5、已充分认真视察工程现场,已充分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已了解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已了解场地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和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精确方位。3.4 本工程选用 弹性涂料和仿石漆涂料 ,材料品牌为台湾铃鹿。第四条 合同价款4.1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44.2 综合单价:外墙弹性涂料(小桔皮): 元/m 2;外墙仿石漆(多彩印象石漆): 元/。 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所有主辅材及施工,包括外墙抗碱底漆、弹性丝光面漆(小桔皮)、多彩印象石底色漆、多彩印象石、多彩印象石专用面漆、批嵌腻子及辅材材料单价,施工人工、机械费(吊篮),检测、试验、运输、保险、验收
6、、保修服务、规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单价中不仅要包括技术要求及图纸上标明的,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但确保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需的配件及附件的全部费用。4.3 合同价款:暂估施工面积为:弹性涂料施工面积约 ,真石漆施工面积约 ,合同总价款暂估: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具体数额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施工面积按实计算。4.4 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开办费、验收费(包括政府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费用)等费用不得作为单项费用列支,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5 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乙方必须按上海市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白玉兰工程质量要求及规范施工,并不得以此要求增
7、加任何费用。4.6 甲方按最终结算总价向乙方收取 2 万元包干施工水电费、垃圾清运费以及 3.48%税金(暂按国家现行税制,若税率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最新税率执行),扣除相应费用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完税证明单(乙方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关办理资料)。4.7 乙方进场前向甲方交纳安全质量保证金 10 万元现金,如现场发生违约及罚款则由此扣除,外墙涂料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情况予以返还,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4.8 本工程所有材料的检测、测试、试验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材料单价及总价中,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如果按国家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甲方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则上述费用按实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第五条 付款
8、办法5.1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总包合同支付方式和时间执行。55.2 保修金比例:本工程结算总价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以总包合同中关于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保修期约定为准。保修金退还及保修责任按总包合同执行。5.3 若甲方以支票形式付款的,该支票应以“ ”为收票人,并在其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码: )为该支票的领取人。5.4 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日前 15 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以便甲方按时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5.5 本工程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前提为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项,若建设单位逾期向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
9、质量保证金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条款6.1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6.1.1 本工程的外墙涂料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行业标准(有不同标准的,以较高者为准)及设计图纸要求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并确保整体工程达到上海市“白玉兰”奖评选标准,确保达到上海市文明工地要求。6.1.2 外墙涂料工程所有材料和半成品、成品进场后,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每批原材料进场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6.1.3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
10、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及必要的相关资料。对与设计、规范、样品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不符的产品,必须调换,不得使用,一经发现,甲方可向乙方处以相应罚款。6.2 质量管理条款6.2.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监理的检查,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66.2.2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2.3 乙方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前,应对甲方提供的操作面基层质量进行验收。如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操作面的基层质量不符合涂料工程操作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得到指令后方可
11、作业。如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防水基层质量符合要求。乙方在涂料工程施工后,不得以基层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质量责任。6.2.4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疑问部分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修复或覆盖,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因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期延误损失对建设单位的赔偿),乙方的损失则自行承担。6.2.5 乙方必须全面实行样板先行的制度,外墙涂料样板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复核认可方可大面积施工。6.2.6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乙方除采取措施修复
12、、整改至合格外,按照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甲方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对建设单位的违约金)。6.2.7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指定号房未取得白玉兰奖项的,乙方按照 20万元/栋承担违约责任。6.2.8 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处以 1-10万的罚款,若罚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处罚等)。6.3 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6.3.1 乙方施工时应注意做好对门窗等产品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发生污染或损坏由乙方负责清理、维护、修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6.3.2 乙方施工后,应做
13、好成品保护工程,并及时请甲方验收涂料工程施工质量,乙方和甲方必须办理好书面的交接验收手续。交付接收前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7第七条 双方的代表7.1 甲方委派 为本分包工程甲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7.2 乙方委派 为本分包工程乙方的代表。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周有五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否则每缺席一天,乙方承担罚款 1000 元/次。第八条 甲方的职责8.1 合同签订
14、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确认外墙涂料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8.2 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和控制线,为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提供用水、用电便利(费用由乙方承担);8.3 负责向乙方书面提出满足总体进度的工程进度节点要求,并由乙方编制符合甲方节点、总体进度要求的进度计划;8.4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之间的交叉配合,监督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8.5 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审批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协助乙方处理工程变更,检查乙方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质量
15、要求。8.6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管理人员、工人宿舍以及办公场地,费用为 1000元/月/间,宿舍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同于前款工程水电费),宿舍由甲方统一安排,乙方必须服从管理,押金待工程竣工乙方退场前返还。第九条 乙方的职责:9.1 在图纸会审后 5 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89.2 根据合同要求及进度计划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9.3 如乙方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之间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待明确缺陷修正措施后继续施工;9.4 乙方应在每月 25 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形象进度表及下月施工
16、进度计划。9.5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需满足合同及国家标准,进场材料须随附出厂质量保证书,并需按上海市当地检测部门的要求接受检测、验收,保证所有检测、验收通过,取得合格的检测、验收报告。所有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9.6 乙方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等资料;提交有关材料的检测、试验报告;且自购材料、设备等和甲供材料、设备等自运抵工地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9.7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
17、款。9.8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清场。9.9 乙方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做到文明施工,承担施工中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9.10 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商业意外险由甲方统一购买,乙方承担 2 万元。第十条 转包与再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
18、带来的损失。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11.1 设计变更911.1.1 所有设计变更均需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如乙方私自施工未经甲方同意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或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甲方除不承担相应费用外,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1.1.2 建设单位的任何变更要求乙方必须执行,如发生经济和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核实后按实签证,乙方如果不执行的,视为违约。11.2 工程签证11.2.1 本工程所有签证必须是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指令引起,所有签证单必须有甲方、监理及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等有效书面正式文件作为签证依据,否则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12.1 工程验收前
19、,乙方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验收合格后,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六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竣工资料扫描件供发包人存档。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资料(其中 6 套原件)、质量评定资料(其中 6套原件)和资料证明(其中 6 套原件)以及施工竣工图纸(6 套原件)等,并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装订成册。12.2 甲方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如需整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建设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组织有
20、关单位验收后,如建设单位要求修改,乙方必须做相应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13.1 质量保修期从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以总包合同中关于本项目外墙涂料工程保修期约定为准。13.2 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产品及安装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维修、更换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1013.3 乙方维修后的质量,应保证在 6 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保修, 保修期相应延长 6 个月。13.4 在质量保修
21、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工作。修缮工作须得到甲方、业主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如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 2 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30 天内一次付清。13.5 乙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到场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 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3
22、0 天内一次付清。13.6 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5%作为保修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具体返还时间与比例按总包合同执行,支付前提为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返还相应质保金,若建设单位逾期向甲方支付工程质保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质保金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14.1 乙方必须按照上海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整体达到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未取得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奖,乙方承担 20 万元违约金。14.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指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
23、工人的管理和教育力度,杜绝违章、违规操作,野蛮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4.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1114.3 乙方应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巡查和全面检查,排查隐患,积极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14.4 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主管部门罚款的,乙方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4、同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15.1 乙方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甲方有权按乙方完成实际工程量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并依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给乙方,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及对建设单位的赔偿)。15.2 乙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并承担每次 1 万元的罚款。15.3 乙方不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如上级部门检查的清理工作、电线乱接、水、电浪费等)及不按项目部规章制度执行的,每次罚款1
25、,000 元。15.4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停、窝工等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1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被相关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出现一次,承担违约赔偿款 10 万元,并在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如乙方未及时整改到位致使通报批评继续,相应的违约赔偿一直延续(每月)10 万,直至整改至通报批评撤销为止。15.6 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取得劳动部门发放的操作证方可操作施工),若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的,每次罚款 1,000 元。15.7 未经过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26、 1 万元或替换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 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力。若12建设单位不能接受乙方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一致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其他17.1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出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有农民工上访情况发生,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先行支付,同时对乙方处以 10 万元/次的罚款。17.2 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若未履行,甲方有权按协议中乙方的承诺进行处罚。原有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因乙方无法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请其他分包单位代劳施工,代劳费用按其他分包单位结算单扣除。17.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视为签字代表已得到合法授权。17.4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