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150212合同编号: 建设 工程造价 咨询合 同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制 定国 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 局1说 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 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
2、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 项:1
3、.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 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3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1-目 录第一 部分 协议 书 1一、工程概况 1二、服务范围
4、及工作内容 1三、服务期限 1四、质量标准 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七、词语定义 2八、合同订立 2九、合同生效 2十、合同份数 2第二 部分 通用 条件 3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3-2-1.1 词语定义 .31.2 语言 .4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1.4 适用法律 .42.委托人的义务 52.1 提供资料 .52.2 提供工作条件 .52.3 合理工作时限 .52.4 委托人代表 .52.5 答复 .52.6 支付 .53.咨询人的义务 5-3-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6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73.
5、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74.违约责任 7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7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5.支付 85.1 支付货币 .85.2 支付申请 .85.3 支付酬金 .8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86.1 合同变更 .86.2 合同解除 .96.3 合同终止 .10-4-7.争议解决 107.1 协商 .107.2 调解 .107.3 仲裁或诉讼 .108.其他 10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08.2 奖励 .108.3 保密 .108.4 联络 .108.5 知识产权 .11第三 部分 专用 条件 12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
6、律 121.2 语言 .12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5-1.4 适用法律 .122.委托人的义务 122.1 提供资料 .122.2 提供工作条件 .122.4 委托人代表 .122.5 答复 .123.咨询人的义务 12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2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3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3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34.违约责任 13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3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35.支付 135.1 支付货币 .13-6-5.2 支付申请 .135.3 支付酬金 .14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46.1 合同变更 .1
7、46.2 合同解除 .147.争议解决 147.2 调解 .147.3 仲裁或诉讼 .148.其他 14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48.2 奖励 .158.3 保密 .158.4 联络 .158.5 知识产权 .15-7-9.补充条款 15附录 A 服务 范围 及工作 内容 、酬金 一览表 .16附录 B 咨询 人提 交成果 文件 一览表 .18附录 C 委托 人提 供资料 一览 表 .19附录 D 委托 人提 供房屋 及设 备一览 表 .20-1-第一 部分 协议 书委托人(全称): 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8、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楼 。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 。4 .投资金额:万元 。5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6 .建设工期或周期: 13 个月 。7 .其他: / 。 2、服 务范 围及工 作内 容 -2-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承发包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审核及调整。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3、服 务期 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 2017 年 04 月 05 日开始实施,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终结。 四、质 量标 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
9、符合:中价协2012011 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 五、酬 金或 计取方 式1 .酬金: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 )2 .计取方式: 一次性收费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 A。-3-六、 合同 文件的 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
10、组成部分。 七、词 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 合同 订立 1.订立时间: 2017 年 04 月 04 日。2.订立地点: 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九、 合同 生效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 合同 份数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委 托 人 执 二 份 , 咨 询 人执 二 份。-4-委 托 人: (盖 章) 咨 询 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 人 : ( 签 字 )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
11、码:住 所: 住 所:账 号: 账 号:-5-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第二 部分 通用 条件1.词语 定义 、语言 、解 释顺序 与适用 法律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
12、法 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6-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 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 咨询团 队” 是指 咨询人 指派 负责履 行本合 同的团 队,其 团队 成 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 负责人 ”是指 由咨询 人的 法定代 表人书 面授权 ,在授 权范 围内 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7-1
13、.1.11“酬 金 ”是 指 咨 询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 委 托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
14、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 语言 本 合 同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8-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
15、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 适用法律-9-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 人的义 务2.1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 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 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
16、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
17、交并要求做出-10-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 人承担。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 人的 义务-11-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 项目负责人 咨 询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 主 持 项 目 咨 询团 队 工 作 。 采 用 招 标 程 序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与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一
18、致。3.1.3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咨 询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以 保 证 咨 询 工 作 正常进行。咨 询 人 可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和 工 作 需 要 等 情 形 调 整 项 目 咨 询 团 队 人 员 。 咨 询 人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 应 提 前 7 日 向 委 托 人 书 面 报 告 ,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更 换 。 除 专 用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咨 询 人 更 换 项 目 咨 询 团 队 其 他 咨 询 人 员 , 应 提 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
19、换。3.1.4 咨 询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委 托 人 要 求 咨 询 人 更 换 的 , 咨 询 人 应 当 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12-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
20、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13-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 业)资格印章。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
21、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 托人应予以协助。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
22、,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 人。4.违约 责任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4-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 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15-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
23、中另行约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
24、 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16-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合同 变更 、解除 与终 止6.1 合同变更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17-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25、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 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 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 合同解除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
26、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 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 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18-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