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人社规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 2018 年修订)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实施 “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结合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的实际情况,我局在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 年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 年 月 日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
2、的意见 、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三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具有我市留学资格证明或境外身份证明,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一)年龄要求。申请
3、 B 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5 周岁,C 类人才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D 类人才年龄不超过345 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交材料当日。(二)申报时间和次数。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每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需再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已获认定或者通过评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请人,将不再具备再次参加评审资格。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关于 B、C、D 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 B 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 C 类人才,达到国内先
4、进水平的为 D 类人才。具体标准为:(一)B 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二)C 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三)D 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
5、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4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B、C、D 类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和技能类别,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设计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类及其他等类别,将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对不同专业领域人才分类进行人才评审。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明确申报的 B、
6、C、D 人才类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下载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 (正反面打印) ,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盖章。(三)主管部门审核。将申请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申请人5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名、盖单位公章。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请书 ;(二) 深
7、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 ;(三)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 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其他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国内外曾任职等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现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拍摄的一份个人视频(时长 5 分钟内)
8、 ,简要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专业水平、业绩与荣誉、工作计划与目标、所处研究领域展望等,以及申请人在学术交流、团队合作与管理、人才培养、行业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十一)如获得发明专利,请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6利说明书;(十二)如有发表论文,请提供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出具的论文收录引用检索证明报告 ,并注明“他引”次数;(十三)如有著作或出版物,请提供封面、封底及关键内容复印件;如有影视、音乐、美术、雕塑等艺术设计类作品的,请提供视频、音频及图片文件,同时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十四)缴纳社保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创新创业类申请人提供其所在企业的行业地位、企业规模、经营
9、业绩等相关材料;(十六)申请人提交本人无犯罪以及 2 年内无行政拘留处罚的书面诚信承诺;(十七)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十八)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申请人学识、技能、职业道德、业绩及成就的材料。以上所有材料须统一胶装成册(评审申请书置前,其他材料作为附件置后,附件要有目录 ) ,并将全部文档、扫描资料、视频、音频拷贝到 U 盘(务必做好标记以便识别) 。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7(
10、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二)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四)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六)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专家。专业评审小组由不少于 7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 70%;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类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 1 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发
11、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材料受理。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指南,接受申请人提交评审材料,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补交证明材料,仍然不合格者,将不得进入评审阶段。(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属专8业领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组织评审,分类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评审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判,评审专家将对本小组各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综合素养、科研成果、发展潜力、学术贡献、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用人单位评价等多方面进
12、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拟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三)公开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程序将评审的结果反馈给各申请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情形足以推翻评审结果的,取消该申请人获选资格。 (四)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最终确定,并颁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
13、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终止发放并追回其所获得的奖励补贴;对违规申报单位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的人才推荐、申报权限;违规申请人则终身不得申报高层次人才业务、不得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9责任:(一)学术、业绩 、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通过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骗取奖励补贴的;(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四)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需要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该具有一定规模的评审专家库
14、以及相应的专家管理、评审实施制度保障。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评审专家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评审专家未执行承诺书内容、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该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无效,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组织评审,并取消违规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10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第十三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纪律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