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EACH 法规限制物质清单(REACH 附件 17) 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第一栏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第二栏限制条件1. 多氯三联苯(PCTs)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 50mg/kg( 质量分数计 0.005%)。 2.氯乙烯CAS 号 75-01-4EC 号 200-831-0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3.根据第 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 No1272/2008 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a) 危险分类
2、2.12.4,2.6,2.7,2.8 A 型和 B 型,2.9,2.10,2.12,2.13 第 1 类和第 2 类,2.14 第1 类和第二类,以及 2.15A 型F 型(b) 危险分类 3.13.6,3.7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 除麻醉外的效果,3.9 和 3.10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戏法和魔术,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2. 不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
3、c) 危险分类 4.1(d) 危险分类 5.1放市场,如果它们: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a)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
4、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1 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6. 不迟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 69 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
5、料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 R65 或H304 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4. 三(2,3- 二溴丙基)磷酸盐CAS 号 126-72-7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 不符合第 1 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5. 苯CAS 号 71-43-2EC 号 200-753-7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于 5 mg/kg(0.00005%)的玩具或
6、玩具零件投放市场。2. 不符合第 1 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市场。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 0.1%。4. 第 3 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6. 石棉纤维(a) 青石棉CAS 号 12001-28-4(b) 铁石棉CAS 号 12172-73-5(c) 直闪石CAS 号 77536-67-5(d) 阳起石CAS 号 77536-66-4(e) 透闪石CAS 号 77536-68-6(f) 温石棉CAS 号 12
7、001-29-5CAS 号 132207-32-0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 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2011 年 6 月 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
8、 法规第 69 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2.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允许第 1 段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 1 条所提及在2005 年 1 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 年 6 月 1 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3.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
9、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 7 规定的标记。7. 三吖啶基氧化磷CAS 号 545-55-1EC 号 208-892-5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 不符合第 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 PBB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CAS 号 59536-65-1 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2. 不符合第 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9. (a)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CAS 号 68990-67-
10、0EC 273-620-4(b)Hellebores viridis 和 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d) 对二氨基联苯和 /或其衍生物CAS 号 92-87-5EC 号 202-199-1(e) 邻-硝基苯甲醛CAS 号 552-89-6EC 号 209-025-3(f) 木材粉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 不符合第 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然而,第 1 段和第 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
11、5ml 液体的臭气弹。10. (a) 硫化铵CAS 号 12135-76-1EC 号 235-223-4(b) 硫氢化铵CAS 号 12124-99-1EC 号 235-184-3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 不符合第 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然而,第 1 段和第 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c) 多硫化铵CAS 号 9080-17-5EC 号 232-989-11.5ml 液体的臭气弹。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a)溴乙酸甲酯CAS 号 96-32-2EC 号 202-499-2(b
12、)溴乙酸乙酯CAS 号 105-36-2EC 号 203-290-9(c)溴乙酸丙酯CAS 号 35223-80-4(d) 溴乙酸丁酯CAS 号 18991-98-5EC 号 242-729-9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2. 不符合第 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然而,第 1 段和第 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 液体的臭气弹。12. 2-萘胺CAS 号 91-59-8EC 号 202-080-4 及其盐类13. 对二氨基联苯CAS 号 92-87-5EC 号 202-199-1 及其
13、盐类14. 4- 硝基联苯以下条件适用于 1215: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 0.1%的物质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CAS 号 92-93-3Einecs EC 号 202-204-715.4-氨基联苯CAS 号 92-67-1Einecs EC 号 202-177-1 及其盐类16. 铅的碳化物:(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CAS 号 598-63-0EC 号 209-943-4(b) 三铅- 二碳酸根-氢氧化铅 2PbCO3-Pb(OH)2CAS 号 1319-46-6EC 号 215-290-6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
14、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 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7. 铅的硫化物:(a) PbSO4CAS 号 7446-14-2EC 号 231-198-9(b) PbxSO4CAS 号 15739-80-7EC 号 239-831-0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 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8. 汞化合物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以下用途
15、: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b) 木材防腐。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18a. 汞CAS 号 7439-97-6EC 号 231-106-71. 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得投放市场:(a) 用于体温计(b) 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温度计)。2. 第 1 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2009 年 4 月 3 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
16、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3. 第 1 段(b) 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截止 2007 年 10 月 3 日,测量仪器有 50 年之久;(b) 气压计(除了第 1 项(a )直到 2009 年 10 月 3 日。4. 2009 年 10 月 3 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19. 砷
17、化合物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船壳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2. 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3. 不可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4. 对于第 3 项,以下内容不适用:(a) 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 CCA)的 C 型无机化合物溶液且根据 98/8/EC 指令第5(1)条通过授权。经此种处理
18、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b) 关于(a) 中用 CCA 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如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桥梁及架桥工程在淡水及稍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防波堤。作为噪声屏障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土壤保持的构造物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作为地下铁道枕木(c)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置于市场的经过处理的木材
19、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核准的相关部门处理。(d) 上述(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用于装船运输中的水;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 2007 年 9 月 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 4 段可以保持在原处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6. 用 CCA 的 C
20、 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 2007年 9 月 30 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 4 条: 与第 4 项(b)(c)(d) 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与第 4 项(b)(c)(d) 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7. 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 2007 年 9 月 30 日之前使用的经过 CCA 其他类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与第 4 项(b)(c)(d) 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与第 4 项(b)(c)(d) 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 有机锡化合物 1.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配置品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
21、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浊:(a) 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b) 笼子,浮标,网及其它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3. 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4.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a) 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化合物,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不得在物品中或作为物品中的一部分使用,以锡的重量计含量不得超过 0.1%。(b)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不符合 (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5. 二丁基锡化
22、合物:(a)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丁基锡(DBT)的化合物,按锡的重量计,超过0.1%时不得使用。(b) 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符合 (a)条款的物品和配置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c) 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1 日,下列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物品及混合物:对于(a)和(b)条款不做要求: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胶(RTV-1 和 RTV-2 密封胶)和粘合剂,应用在物品中时,油漆和涂料、涂层中含有的 DBT 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时,软聚氯乙烯(PVC)或与硬质 PVC 共同挤塑
23、的型材户外应用的含 DBT 化合物的 PVC 织物涂层,室外雨水管,排水管装置,以及用于屋顶和墙面的覆盖材料,(d) (a)和(b)条款不适用于(EC) No 1935/2004 规则管理下的物质和物品。6. 二辛基锡化合物:(a)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或被广大一般公众使用的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辛基锡(DOT)的化合物,按照锡的重量计如超过 0.1%时不得使用。直接接触到皮肤的纺织制品,手套 ,鞋类或鞋类接触到皮肤的部分,墙壁和地板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成型套(RTV-2 成型包)(b) 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符
24、合 (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21. 二-氧-二-正丁基锡烃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DBB)CAS 号 75113-37-0EC 号 401-040-5当物质或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大于或等于 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为成品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 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制品无效。22. 五氯苯酚CAS 号 87-86-5EC 号 201-778-6 及其盐类、酯类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1) 作为物质;(2)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 0.1%。23. 镉CAS 号 744
25、0-43-9EC 号 231-152-8 及其化合物 为了便于登记,这些命名和编码是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 No 2658/87 ( * )中关税和统计学的命名法一致的。1. 不得用于由有机合成聚合物(下文以塑料称呼)生产的以下混合物或物品:聚氯乙烯 (PVC) 3904 10 3904 21聚亚胺酯 (PUR) 3909 50低密度聚乙烯(LDPE ),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豁免3901 10醋酸纤维素(CA) 3912 11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 11环氧树脂 3907 30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尿素甲醛 (UF) 树脂3909 10不饱和聚酯(UP) 3907
26、 91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 60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透明 / 一般用途聚苯乙烯3903 11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交联聚乙烯(VPE)高耐冲聚苯乙烯聚丙烯 (PP) 3902 10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ABS )3903 30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3906 10.混合物或者物品的塑料材料若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大于 0.01% ,不得投放市场。 作为例外,第 2 小段不适用于 2011 年 12 月10 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第 1 小段和第 2 小段在应用时不应违背94/62/EC(*
27、)指令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行动。2. 不得用于涂料 3208 3209.若涂料中含有 10% 以上的锌,则涂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不得等于或者超过 0.1%。使用镉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超过 0.1%涂料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3. 作为例外,1 、2 条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含镉混合物着色的物品。4. 作为例外,第 1 条的第二小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由 PVC 废料生产的混合物,下文称为“回收 PVC ”含回收 PVC 且其含镉浓度以在塑料材料中的百分比计不超过 0.1%的下列硬塑料的应用:(a) 建筑用型材和刚性薄板;(b) 门,窗,百叶窗,墙,窗帘,围墙以及
28、屋檐;(c) 甲板和阶梯;(d) 电缆管道;(e) 非饮用水管道,若回收 PVC 用于多层管道的中层,并且外层采用符合第 1 条要求的新PVC 。供应商应确保含有回收 PVC 的混合物以及物品在首次投放市场之前,标识有清晰明了且不可磨灭的“含回收 PVC ”标记,或者采用如下图形标识:按照本法规 69 款规定,第 4 条授予的豁免将复审,特别是减少镉限量值及本段(a)至(e)点应用的豁免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重新讨论。5. 本法规中,镉电镀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镉镀金属制品或制品成分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食品制造:821
29、0 841720 841981 842111 842122 8422 843584378438 847611农业: 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冷藏和冷冻8418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家用制品:7321 842112 8450 85098516家具: 8465 8466 9401 9402 94039404卫生用具:7324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镀铬制品或制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提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得投放市场。6.
30、 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 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制造的制品时,第 5 段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a) 用于制造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纸和纸板 841932 8439 8441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 8448 8449 8451 8452(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公路与农用车辆 第 87 章 铁路或汽车公司的运输工具第 86 章船舶 第 89 章7. 但是,第 5 ,6 项的限制不适用于: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
31、,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出于安全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8. 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大于 0.01% 。当钎焊填料中镉的浓度等于大于 0.01%时,不得投放市场。本条中钎焊指在 450C 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9. 作为例外,第 8 条不适用于国防、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的钎焊填料。10. 镉的质量百分含量等于或者大于 0.01% 的以下物品不得置于市场:(i) 用于制造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ii) 首饰、仿制首饰以及发饰,包括:手镯,项链,戒指;穿刺首饰;腕表,腕戴;胸针
32、,袖扣。11. 第 10 条不适用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和到 2012 年 1 月 10 日为止超过 50 年的首饰。_ _ (*) OJ L 256, 7.9.1987, p. 42.(*) OJ L 365, 31.12.1994, p. 10. 24. 单甲基- 四氯二苯基甲烷商品名: Ugilec 141CAS 号 76253-60-61. 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中的成分,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2. 作为例外,第 1 段中的规定不适用于:(a) 到 1994 年 6 月 18 日仍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b)
33、 在保养 1994 年 6 月 18 日前在一成员国内正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的情况下。对于第 2 项中的(a),成员国可以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及其被弃置前禁止适用。25. 单甲基- 二氯 - 二苯甲烷商品名: Ugilec 121Ugilec 21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26. 单甲基- 二溴 - 二苯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商品名: DBBT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CAS 号 99688-47-827. 镍CAS 号 7440-02-0E
34、C 号 231-111-4 及其化合物1. 不得用于:(a) 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除非其中镍的释放量低于 0.2g /cm2/周(迁移限量)。(b) 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品;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速率超过 0.5g /cm2/周。(c) 对于那些在 1(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制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 2 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的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不超过 0.5g/c
35、m2/周。2. 1 段中的制品,除非其满足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3. 欧盟标准委员会 (CEN) 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检验制品是否满足第 1,2 段要求的检测方法。28.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3 部分中分类为第 1A,1B 类致癌物质(表格3.1)或第 1,2 类致癌物质(表格 3.2),列表如下:第 1A 类致癌物质(表格 3.1)或第 1 类致癌物质(表格 3.2)列在附录 1 中第 1B 类致癌物质(表格 3.1)或第 2 类致癌物质(表格 3.2)列在附录 2 中29.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3 部分
36、中分类为第 1A,1B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1)或第 1,2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2),列表如下:第 1A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1)或第 1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2)列在附录 3 中第 1B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1)或第 2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 3.2)列在附录 4 中30.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 2830 中的物质。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在混合物中。不可用于个别浓度大于或等于以下规定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欧盟
37、法规 (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指令 1999/45/EC 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法规之规定下, 供应商应在投放市场前确保该物质或混合物包装应以不可磨灭的方式清楚标示如下字样:“仅限专业人员使用”。2. 作为例外,第 1 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指令 2001/82/EC 和指令 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 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3 部分中分类为第 1A,1B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 3.1)或第 1,2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3.2),列表如下
38、:第 1A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 3.1)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 1 类 R60 (可能损害生殖力)和 R61 (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害)(表格3.2)列在附录 5 中第 1B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 3.1)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 2 类 R60 (可能损害生殖力)和 R61 (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害)(表格3.2)列在附录 6 中。(c) 下列的燃料和石油产品:指令 98/70/EC 所涵盖的车用燃料;作为车辆或定点燃料的矿物油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装液态瓦斯的瓶子)(d) 指令 1999/45/EC 中涵盖的
39、绘画颜料。(e) 列于附录 11 中第一栏的物质,应用于第二栏中的用途,从第二栏规定的日期开始,该豁免将生效。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CAS 号 8001-58-9EC 号 232-287-5(b) 杂酚油;清洗用油CAS 号 61789-28-4EC 号 263-047-8(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CAS 号 84650-04-41. 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配制品使用。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2. 作为第 1 段的豁免:(a)关于这些物质和配制品:只有当它们包括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共同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
40、士就地再处理:EC 号 283-484-8(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油CAS 号 90640-84-9EC 号 283-484-8EC 号 292-605-3(e) 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CAS 号 65996-91-0EC 号 266-026-1(f) 蒽油CAS 号 90640-80-5EC 号 292-602-7(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CAS 号 65996-85-2EC 号 266-019-3(h) 杂酚油,木材CAS 号 8021-39-4EC 号 232-419-1(i)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CAS 号 122384-78-5EC 号 31
41、0-191-5(i) 苯并芘的浓度低于 0.005%(w/w)(ii) 可被水萃取的酚的指令分数低于 3% (w/w)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员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配制品:只有当包装容积大于或等于 20 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不能销售给消费者。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和标签之规定下,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的如下字样:“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b)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仅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c) 第 1 段对于
42、投放市场的禁令应不适用于在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用列于 31(a)(i)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在利用的木材。3. 然而,2 (b)和 2(c)项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玩具;游乐场;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种植用容器;可能与原料、中间体或预定为人和/ 或动物消费用的产品接触之包装;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成品的材料。32. 氯仿 CAS 号 67-66-3EC 号 200-663-834. 1,1,2- 三氯乙烷CAS 号 79-0
43、0-5EC 号 201-166-935.1,1,2,2- 四氯乙烷CAS 号 79-34-5EC 号 201-197-8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 3238 中的物质。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或在意图供应给一般公众和/或如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等扩散应用的混合物中浓度大于等于 0.1%;2. 在不与欧盟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36. 1,1,1,2- 四氯乙烷CAS 号 630-20-637.五氯乙烷CAS 号 76-01-7EC 号 200-925-138. 1,1- 二氯乙烯CAS 号
44、75-35-4供应商应在其投放市场前确保含有这些物质的重量浓度不高于或等于 0.1%的此类物质和制备,其包装上具有清晰可見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仅使用于工业装置。作为例外,本法规不适用于: (a) 如指令 2001/82/EC 和指令 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b) 如指令 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40.被归类为可燃气体 1 类或 2 类,可燃液体 1类或 2 类,可燃固体 1 类或 2 类,与水接触的物质或混合物放出 1 类,2 类或 3 类可燃气体,自燃液体 1 类或自燃固体 1 类的物质,无论其是否出现在该指令的附件六的第三部分中。1. 其自身或其配制品不
45、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人造雪和人造霜,狂欢时用的软垫,喷射彩条,粪便仿品,聚会时用的号角,装饰雪片及泡沫,人造蜘蛛网,臭气弹,2.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与标签的规定下,供应商应在其投放市场前确保上述烟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仅限专业人员使用”。3. 作为例外,第 1 和第 2 项不适用于75/324/EEC 指令(*)第 8 条(1a)规定的气雾发生器。4. 第 1 和第 2 段所提到的成品除非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能投入市场。_(*) OJ L 147, 9.6.1975, p. 40.41. 六氯乙烷CAS 号 67-72-1EC 号 200-666-4作为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业或者有色金属的加工过程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42. 短链氯化石蜡(SCCPS)EC 号 287-476-5CAS 号 85535-84-8作为以下用途的物质或其他物质成分,或混合物的组分,该物质含量大于 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金属加工;皮革保养剂。43. 偶氮染料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录 8 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 10 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者是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