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某区财政局关于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根据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对 XX 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贵财监201723 号)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了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2014年-2015 年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处理决定中反映的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部分非税收入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等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做出了如下整改措施:一、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一)XX 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度共计取得台湾产业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11.69万元,未及时缴入 XX 区财政局国库,只缴存在 XX 区财政局归集户。该款项于
2、 2016年 3月 2日上缴 XX 区国库。(二)XX 区法院 2015年 5月收取房法院旧址屋租金 6.95万元, 并于当月缴存入XX 区财政局归集户。该款项于 2016年 11月 4日上缴 XX 区国库。二、部分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1、截止 2014年 12月 31日,XX 区非税收入国库款 252.34万元。该款项于 2015年 3月 6日缴入 XX 区国库。2、截止 2015年 12月 31日,XX 区非税收入未缴国库款 453.32万元。该款项于2016年元月 21日缴入 XX 区国库。通过这次检查,今后我局一定要加强管理非税收入的缴库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入及时足额、按级次上缴国库。杜绝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上缴的现象发生。XX 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