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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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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登 记办事指南(完整版)昆明市民政局2018 年 7 月 1 日发布BSZN-1100114001-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

2、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二、设定及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3、民政部网站(http: / 2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

4、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六、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说明(要求) 收件类型 收件份数 备注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 收原件 1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文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收原件 1 3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收原件 1 4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收原件 1

5、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收原件 1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收原件 1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收原件 1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收原件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收原件 1- 3 -10 章程 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 收原件 111 验资报告 由建设银行出具 收原件 112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收原件 1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 / 受理时限:收齐全部有效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电话预约:087163149914、08716

6、3196695(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三)受理现场受理,申请人材料齐全为其出具受理回执。(四)审核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进行书面材料审查,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证件有效期 5 年。送达方式: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直接领取。十、许可服务(一)咨询 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

7、街 1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 。- 4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914、087163196695。(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 087163149914、087163196695 查询办理进程。(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电话投诉: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1)63149991;昆明市民政局(0871)63135770;网上投诉:http: / 信函投诉:昆明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1 号二楼 203室;邮政编码:65005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

8、本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 6 号楼,联系电话:(0871)12345。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地址:云

9、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 998 号,电话:0871-67479313,邮编:650500,举报邮箱:。- 5 -附件办事流程示意图图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材料 符合要求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有效材料不齐全 不予受理,要求补齐材料有效材料齐全受理,发放受理回执材料补全后符合要求受理,发放受理回执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领取证书- 6 -说明: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以下附件的文书和表单的电子文本(范本)可在昆明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 / 编号:0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时间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

10、人 开办资金所属行(事)业 理事数业务主管单位住所及邮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受理意见 审 核 批 准- 7 -承办人: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请以 A4 纸正反两面打印)- 8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名单(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年 月 日登记公告记录:年 月 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备案记录:年 月 日- 9 -编号:0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非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

11、名 性 别 民 族照片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民非职务 兼职专职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其 他 社 会 职 务本人主要简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 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年 月 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非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 表决形式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修改说明(可另附页)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2、(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 核 批 准承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编号:06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 设 机 构 名 称 电 话住 所 邮 编工作职责履行内部程序 年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内设机构负责人情况负 责 人 情 况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民 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其他社会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备案情况备案时间 年 月 日经办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13、编号:0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 位 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民非职务 本人签字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专职家庭住址其 他 社 会 职 务本人主要简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13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

14、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手机 法定代表座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 批准文号 昆民复20XXXXX 号邮政编码 单位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网址 http:/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办公住所行政区域 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兼职工作人员(数量) 理事人数 监事人数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手机 登记类型 法人备注 填表说明:请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须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并盖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对于新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到章后,办理证书业务时补盖公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信息表是指:法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多个)、秘书长的信息表。-

15、15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信息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民族 国别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1邮编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民族 国别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2邮编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民族 国别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3邮编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4民族 国别 - 16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16、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民族 国别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5邮编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办非企业职务 民族 国别 任职时间 政治面貌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6邮编 电子邮箱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17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

17、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 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 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 明: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18 -第二章 举

18、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开 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19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

19、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 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 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

20、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20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

21、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1 -第十九条 本单

22、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 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 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

23、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22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

24、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23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

25、)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

26、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 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

27、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5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 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 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附件2103 表编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 - 26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7 -填 表 须 知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二、本表请用蓝用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 A4 纸的附页。- 28 -单位名称住 所电 话 邮 编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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