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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章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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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 第三节 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案例)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合同的生效要件,案 例,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 A.,一、合同效力

2、的概念、内容,1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由于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效力内容有三:权利方面: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义务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有拘

3、束力:A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B为保全合同利益,债权人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二者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一般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效力。关于“统一论”和“分离论”二者的区别,统 一 论,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是否依法,而合同的是否依法并不仅仅是国家对合同的外部干预和评价,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承担了“依法”的义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自由的权利,同时又承担依法订立合同的义务,“自愿”和“依法”因此都是合同关系的内部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说, “

4、自愿”和“依法”应该是高度统一的。,分 离 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因此,二者不能混淆,成立了的合同也可能不会生效。,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A、两者的概念与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也是合同订立、成立的积极后果。B、二者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以合意为必要条件,属事实判断,意义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生效要件,属法律价值判断,意义在于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

5、的精神和规定。C、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生效的时间不完全一致。,4、如坚持二者的统一,许多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5、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撤销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合同生效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其权利义务受国家保护。,(三)、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不仅要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要具有同订立的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问题

6、要注意: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欺诈性手段误导善意相对人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我们认为该合同应该有效。B、法人在经营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定有效?在经营范围之外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许多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的缔约 行为超越章程范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为有效;此时,仅发生有关负责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

7、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判定“意识表示”真实的三种做法。(一)意思主义(二)表示主义(三)折中主义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确认此种意思表示无效。否则原则上应将此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指合同在

8、目的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和道德风尚,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四、特殊要件,民通第56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解释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

9、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二节 附条件的合同 案 例 一、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 二、条件及其特征、分类 三、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案 例,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工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在工资中扣除购买费用。奖券连同工资一同发放。李某为王某代领工资,并为王某抽出奖券三张。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一张中特等奖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三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二人平分。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问:法院该如何审理?,分析:李某与

10、王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李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李某与王某在约定该合同及其条件的时候,所附条件已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即条件不符合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和不确定的事实。,一、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附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将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合同。,二、条件的定义、特征、分类,条件: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特征有: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如“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 。条件的两类: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11、):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三、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条件成就之前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尚未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发生效力,但其效力尚未终止。条件成就之后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对约定条件是否成就,只能听其自然发展,不能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对当事人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成就的拟制的构成要件:阻止条件成就者或促成条件成

12、就者必须是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通过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第三节附期限的合同 案 例 一、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期限的概念、特征、种类 三、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案 例,某粮油公司(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交

13、货。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答案: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期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附期限合同:指将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该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特征有: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否届至或届满。所附期限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而不是限制合同的内容。这与履行期限不同。,二、期限的概念、特征、种类,期限:指当事人约定的

14、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条件的时间。期限的特征: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的期限。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期限的种类:生效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终止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三、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所附期限到来前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前尚未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已发生效力,但其效力尚未终止。所附期限已到时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案 例1 2 3 4 5 一、概念及特征 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

1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五、无代理权与合同效力 六、越权代表行为与合同效力 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案 例 1,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不成立;B.无效;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答案:D 表见代理。,案 例 2,某市百货公司与某年派业务员王甲带着公司开具的订购瓷碗的介绍信,参加某地区的工业产品展览会。王甲和某瓷器厂签定了一份买卖瓷碗的合同后,发现该厂生产的磁盘质地细腻,价格便宜,遂又与该厂签定了一份买卖

16、磁盘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王某即随同瓷器厂的送货车回到百货公司。货到公司后,公司以王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瓷器厂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请问:1上述两份合同是否有效?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分析:1瓷碗合同有效,磁盘合同无效。前者在代理权限以内,后者超越代理权且不为被代理人追认。2对瓷碗合同,百货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磁盘合同,应由王甲承担责任。,案 例 3,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效力待定(无

17、权处分合同)。,案 例 4,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A 除斥期间。,案 例 5,某公司股东大会约定:董事长对外只能签订6000万元的合同。一次,该公司董事长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0000万元的合同。请问该合同效力如何?参考答案:有效。原因,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效力待定的

18、合同:指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主要特点有:1主体资格欠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对此类合同不能简单的宣告无效。3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反之无效。,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1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经追认可发生效力;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永远无效的。2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当事人的追认而产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在成立时,一般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撤销权

19、的行使而丧失效力。3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 ,经追认才发生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一种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依据民通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并非完全如此: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2已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即使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合同,且为有效合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能否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这是可以讨论的。,四、限制民

20、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1.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该行为当然无效。2.合同法第47条第1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五、无代理权与合同效力 1、无权代理及分类 2、追认权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4、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及分类,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

21、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即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一经本人追认即为有效。,2、本人的追认权,追认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事后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的单方行为。追认权是被代理人事后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是否予以承认的权利。追认的范围,追认是对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全部承认,承认一部分而拒绝或变更另一部分,可视为拒绝追认。此外,本人还享有否认权,即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追认的特点追认的效力,追认的特点,A、追认的方式一般应当明示的,但也可以是默示的;经催告而拒绝追

22、认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B、追认是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对方为同意的意思表示。C、追认属于事后补授代理权或认可的行为。追认一旦作出,即不可撤回。司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追认的效力,1.对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而言,一旦追认,代理行为带来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效力溯及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一旦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 司法解释2第11条: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2.司法解释2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

23、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撤销权,催告权,催告权:即相对人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是本人行使追认权的前提。行使催告权的条件:A、无权代理行为对相对人和本人是否发生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B、相对人应要求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否则视为拒绝追认。C、催告是由相对人向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撤销权:即相对人在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权利。行使撤销权的条件:A、行使撤销权以善意为条件,即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B、撤销权要在本人追认前行使,且通知本人。撤销权行

24、使的效力:A、一旦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代理行为及由该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即归于无效。B、撤销权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消灭,因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失去存在意义。,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合同法49条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据有关连性。,六、越权代表行为与合同效力,1、代表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

25、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因其属于法人的机关,对外订立合同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当然是法人的行为。这是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最大不同;也是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根本区别。,2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民通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即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不因此失效。,七、无权处分合同,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变更、消灭其物(权)的权能.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其效力待定。合同法第51

26、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无处分权合同被宣告无效,但不影响善意买受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处分权合同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行为而对无处分权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第五节 无效合同 案 例 1 2 3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三、合同无效的立法演变与司法趋势,案 例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

27、为如何定性?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C,案 例 2,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万瓶劣酒,价款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甲借口手头一时拮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促无着,诉至法院。请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要各自返还财物吗?3、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分析:1、该合同无效,因为: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不能返还财物。双方都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应追缴全部货物和已收的8万元货款和未付的4万元货款。,案 例 3,1999-2000年,江

28、苏某县甲厂向某市乙厂借款47万元,并赊购一万余元的物资。乙厂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起诉过程中,双方诉讼代理人曾达成调解,由甲厂以价值40万元的设备抵押给乙厂,2000年8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厂应给付乙厂相应款项。判决书生效后,乙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甲厂尚有设备可用于清偿债务。甲厂提出异议,强调“本厂全部动产设备已经抵押”。经查:2000年5月27日,甲厂与本县工商支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并于当天办理了借款合同鉴证和抵押物登记。两份合同的手续和形式合法。,但工商支行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并没有向甲划拨贷款,也未打算向甲划拨贷款。法院欲以甲厂的设备作为执行对象,甲厂则以抵押

29、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抗辩。问:甲厂的抗辩成立吗?分析:不成立。因为: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逃避债务。甲厂与工商支行之间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和恶意串通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无效合同:指业已成立的、但因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以下特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应由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不得实际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无效的原因(种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30、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依合同法第52、54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分为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对此如何理解?合同法是私法,应当更有效地保护私权主体的“自由权利”。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仅仅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受害方可以撤销合同、变更合同或“容忍”合同。但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则只能认定该合同无效,而不许当事人自己作主。“国家利益”不是国有企业的利益,应解释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保护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走私军火毒品的合同、买卖身份证护照、以犯罪为

31、内容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断绝亲子关系。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借腹生子。非法射幸行为,如赌博合同。违反人格及尊严的合同,如以债务人作抵押。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禁业禁止。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如虚假广告。违反劳动者保护法的行为,如对工伤概不负责暴利行为 。,三、合同无效的立法演变与司法趋势,在合同无效问题上,过去采用严格主义,无效合同的范围较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私权利观念的增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也越来越受到限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存在无效合同范围的缩小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的扩大的趋势。从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合同无效的范围

32、呈缩小趋势。,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案 例 1 2 一、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三、变更权与撤销权,案 例 1,某商场服装专柜新进一款某名牌西服,价格定为1598元。柜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1598元写为598元。沈某发现该西服物美价廉,遂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购买了一套该西服。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少了1000元,经查是柜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沈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场便找到沈某,提出补交1000元或将西服完好退回。沈某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拒绝商场的要求。商场遂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分析:1商场的诉讼请

33、求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应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沈某补交1000元西服款或将某名牌西服返还给商场,由柜台组长对因此造成沈某的交通费用损失承担责任。,案 例 2,甲公司买给乙农场(国有企业)一批鱼粉(饲料)。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甲方发货后,乙方在第16天开始检验,发现质量与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严重不符,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

34、货款260万元,支付违约金32万元,甲方不予理睬。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60万元货款,支付违约金32万元。甲方则主张因自己的欺诈,合同无效。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乙方的要求成立吗?,分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被欺诈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解除)合同,也可以维持合同的效力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乙方的要求能够成立。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在符合条件时,自然可以撤销(解除) 。合同撤销(解除)后,自合同订立时起失去效力,乙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撤销(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可变更、可撤销的合

35、同:指业经成立生效的、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其特征有: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变更、撤销合同由变更权人、撤销权人主张,二、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事项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并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

36、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三、撤销权、变更权,1、概念与性质:撤销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消灭的权利。变更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为变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二者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变更权的主体:应当是有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3、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对方。如有争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4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有

37、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七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法律后果 案 例 1 法 律 后 果,案 例 1,张某从某房地厂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价款的给付出生了争议,诉讼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没有售房许可证等文件,认定该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应返还财产。但房地产公司不希望收回房屋,张某也不愿意退回房屋。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合同确认为无效。但房屋属于合同法54条规定的没必要返还的财产。张某可以保留,但要支付适当的款项作

38、为补偿。,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A、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C、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D、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E、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不能返还情形,应当返还的财产因消费、毁损或其他原因已不存在;或该物已进入流通市场,去向不明;合同约定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体力或脑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后不可能将对方的服务返还。,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善意相对人已取得了财产。无效合同已经履行,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如果合同无效不涉及刑事犯罪和追赃的问题,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可以认定为没有必要返还。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的,也可以不予返还。如,商贸公司甲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卖给了百货公司乙,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乙认为,由于该类服装市场行情看好,在消除商品上的假冒商标后仍可销售,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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