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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火灾保险新附加条款SB-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985361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1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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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一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開資訊查詢網址:http:/.tw免費申訴電話 0800-288-068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 80%共保附加條款(80% CO-INSURANCE CLAUSE)【SB002】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適用本條款之保險標的物於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時,倘其保險金額已達該標的物實際現金價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5號函備查第一產

2、物專業費用附加條款 (PROFESSIONAL FEES CLAUSE)【SB006】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所承保之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後,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且合理之建築師、技師、會計師、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法定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亦負賠償之責,但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以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之各分項賠償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前項專業費用與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以各分項之保險金額為限。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6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殘餘物清除費用附加條款(DEBRIS REM

3、OVAL CLAUSE)【SB007】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產生之下列費用:一、搬運殘餘物二、拆除或分解受損保險標的物三、支撐保險標的物四、清除保險標的物本保險契約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位於承保處所內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清除費用,亦負賠償責任。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不論該其他保險契約是否承保本項殘餘物清除費用,本公司對本項清除費用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承保同一標的物同一保險事故之總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本公司於評估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本項清除費用不予計算在內。但於理算賠款時,本項清除費用仍應與財產

4、之損失金額合併計算,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營建、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不只一項時,分別適用本條款。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最高以各分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所生之清除費用亦受上述各項賠償金額之限制。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5號函備查第一產物理賠準備費用附加條款

5、 (CLAIMS PREPARATION COSTS CLAUSE)【SB016】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依本保險契約相關規定,為準備或證明理賠金額所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費用。前項費用不包括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協商理賠時所產生之費用。該項理賠準備費用賠償金額與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但每一事故之理賠準備費用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6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建築物拆除及建築費用增加附加條款(DEMOLITION AN

6、D INCREASED COST OF CONSTRUCTION CLAUSE) 【SB017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執行政府法令規定,於重建、重置或修復保險標的物所發生之下列費用:一、因拆除任何未受損保險標的物之額外費用。二、在其他地點重建、重置或修復另購置之他建築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不包括土地成本),但不得高於在原處重建、重置或修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本條款之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前述一、二項之總額為限。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執行任何有關污染之法令規定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有責之關係人故意不執行主管機關通

7、知被保險人修改或拆除保險標的物所致之拆除費用,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但該項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趕工費用附加條款 (EXPEDITING EXPENSE CLAUSE)【SB018 】: 甲 式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進行臨時性修復或永久性修復、重置所增加之合理趕工費用。前項趕工費用包括加班費、快遞費用或支付其他運輸工具之費用。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

8、事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8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額外費用附加條款(SHORING AND PROPPING AND GOVERNMENT CHARGES CLAUSE)【SB019】:乙式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額外費用:一、為緊急從事必要之復原、修理或替換保險標的物而產生之快遞費用、加班費、雇用額外勞力或租用設備或購買所需之材料費用。二、為避免擴大損失、降低損失或抑制損失,對於政府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供給設備,所必需繳付之任何費用、分攤或其他課徵(罰鍰或罰金除外

9、)。三、為避免擴大損失所必需從事之支撐、支持或臨時性修理而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對於一、二額外費用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00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鎖鑰費用附加條款 (LOCKS AND KEYS CLAUSE)【SB021】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竊盜、強盜、強奪所致重置或複製鎖鑰或開啟保險箱或房間所生之費用。本公司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0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其他動產附加條款(ALL OTHER CONTEN

10、TS CLAUSE)【SB022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承保下列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一、貨幣及郵票。但除特別約定者外,合計賠償限額為新台幣十萬元。二、文件、證件、文稿及帳簿。但僅限於其紙張價值及登載資料所需之文書處理人工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三、電腦資料儲存體。但僅限於置換電腦資料儲存體或複製其儲存之資料所需之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四、圖樣、圖案及模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五、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但每一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11、 980306號函備查第一產物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標的物範圍附加條款(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COVERAGE CLAUSE)【SB027 】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繳交約定保險費後,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在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下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之毀損或滅失。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產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作為臨時工作場所之建築物(含動產)或因被保險人之營業行為而暫時擁有之財產。二、員工及訪客之衣物或私人用品。三、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之租用建築物。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0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溫度控制系

12、統損壞附加條款(CHANGES IN A TEMPERATURE CONTROLLED ENVIRONMENT CLAUSE)【SB028】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09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電腦系統當機、故障或操作失當附加條款(DATA PROCESSING/MEDIA FAILURE BREAKDOWN OR MALFUNCTION OF THE PROCESSI

13、NG SYSTEM CLAUSE)【SB030】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營業處所內之電腦系統及其週邊設備,在使用中或因為清理、調整、檢查、修理、翻修、調整位置之目的而停止運轉、拆除、移動、重組,並於當地測試完畢後,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前述所稱意外事故係指操作錯誤、疏忽、員工或第三人惡意行為、竊盜、強盜、搶奪、設計或原料錯誤、短路、電壓過高、感應、燒焦、煤灰或任何濕氣、腐蝕之影響。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1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電器設備損壞附加條款 (ELECTRICAL I

14、NJURY CLAUSE)【SB032】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機、電氣器具或電器設備之任何部分,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短路、自燃、電弧或漏電等事故致其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12號函備查第一產物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附加條款(EMPLOYEES PERSONAL EFFECTS CLAUSE)【SB033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位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全體員工之賠

15、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13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改建修復責任附加條款(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CLAUSE)【SB034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須改建或修復其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保險標的物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被保險人可從其他責任險取得賠款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為第一項之改建或修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因錯誤或疏忽未為通知者,

16、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1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出租人責任附加條款(LANDLORD LIABILITY CLAUSE)【SB035】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租人之財物因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16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機械設備操作附加條款 (LIFT, HOIST, PLANT & MACHINERY CLAUSE)【S

17、B037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操作工作所需之吊車、起重機或機械設備所導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每一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公司之賠償限額為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0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小型工程附加條款(MINOR WORKS CLAUSE)【SB041】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進行小型之改建、增建、修復或試車時,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每一事故賠

18、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除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NEW ACQUISITIONS CLAUSE)【SB042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上述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本公司以暫保方式予以承保,並自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利益時即開始生效,且於下述三種情形中之任一情形發生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一、被保險人新取得財產或新增處所

19、之財產滿九十天者;或二、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已通知本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者;或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已屆滿者。上述暫保責任仍受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限制。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3號函備查第一產物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附加條款(一般營業處所適用)(PREMISES IN VICINITY PREVENTION OF ACCESS CLAUSE)【SB044】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鄰近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無法進入保險標的物處所或使用保險標的

20、物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附加條款(商業中心適用)(PREMISES IN VICINITY CLAUSE)【SB045】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共同形成或位於同一商業中心之商業

21、體,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該商業中心暫時性客源減少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6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陸上運送附加條款(PROPERTY IN TRANSIT CLAUSE)【SB047】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自約定處

22、所: 經由陸上運輸工具起運,並在正常運輸過程中,運送至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處所: ,因下列意外事故發生(不包括裝卸)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一、火災或爆炸。二、運輸工具之傾覆或出軌。三、運輸工具之碰撞或觸撞。本保險契約不承保上述承保責任以外之運輸、提單應負之賠償責任或貨物運輸保險契約應負之賠償責任。本公司最高賠償限額每次運送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2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儲存於非承保處所附加條款(PROPERTY IN OFF-SITE STORAGE CLAUSE)【SB048】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儲

23、存在保險契約載明地址以外處所之保險標的物(不包括半成品、在製品或儲存於製造商、經銷商或供應商處所之保險標的物),前述儲存處所包括: 。被保險人對儲存處所疏於採行一般公認之損害防阻措施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防阻措施至少應包括:一、儲存處所需為密閉之建築物,並針對該儲存處所及儲存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保全及防火措施。二、以防火牆隔離儲存物品或保持儲存物品間之距離在 7.62公尺以上。三、儲存物品置放位置之設計應能防止因雨積水導致損失或高於過去二十年一次之洪水位。四、每一儲存處所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24、980328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公權力附加條款(PUBLIC AUTHORITIES CLAUSE)【SB049】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保險標的物時,必須執行相關法令所產生之額外費用,但仍需符合下列規定:一、被保險人應於損失發生後立即重建或修復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並在損失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期限)完工;若法令規定該受損保險標的物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或修復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以原保險金額為限。二、若保險標的物受損,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而減少賠償責任時,則本附加條款之賠償責任亦依相關規定減

25、少。三、本公司對每一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致下列損失,因而產生之額外費用:(一)本保險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損失;(二)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三)損失發生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或重建之通知,因而產生之損失;(四)有關受損保險標的物中未受損部分之費用。二、被保險人依相關法令規定,為恢復受損保險標的物達到全新狀態所生之額外費用;三、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需支付之財產增值稅或其他費用。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

26、.3.31 一產精字第 98033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擴 大 承 保 供 應 商 /顧 客 處 所 附 加 條 款(SUPPLIERS/CUSTOMERS PREMISES EXTENSION(S) CLAUSE)【SB052 】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供 應 商 /顧 客 處 所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財物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導 致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營 業 所 生 之 費 用 , 視 同 保 險 標 的 物 損 失 所 引 起 之 營 業 中 斷 之 損 失 。一 、

27、所 稱 供 應 商 處 所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取 得 原 物 料 、 組 件 、 商 品 之 任 何 供 應 商處 所 , 以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製 造 商 工 廠 及 設 備 所 在 之 處 所 。二 、 所 稱 顧 客 之 處 所 係 指 由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原 物 料 、 組 件 、 商 品 之 任 何 顧 客處 所 。三 、 本 公 司 對 於 供 應 商 /顧 客 處 所 內 不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財 物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所 引起 營 業 中 斷 之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被保險人每一事故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期間內

28、本公司對每一供應商/顧客之賠償責任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且每一事故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本 公 司 對 於 因 機 械 故 障 所 引 起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上述供應商/顧 客 處 所 僅 限 位 於 台 、澎、金、馬地區。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3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未受損之附屬或周邊設備附加條款(UNDAMAGED ANCILLARY AND/OR PERIPHERAL EQUIPMENT CLAUSE)【SB055】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任何承保之建築物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

29、受毀損或滅失而無法置換時,其附屬或周邊設備雖未受損,但已無法單獨使用,則此附屬或周邊設備無法單獨使用之損失,將視同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於未受損但無法單獨使用之附屬或周邊設備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35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未受損之建築物附加條款(UNDAMAGED BUILDINGS & FOUNDATIONS CLAUSE)【SB056】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被保險人為執行法令而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時,

30、則該被拋棄之未受損建築物部分,視同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之毀損。本公司對於未受損建築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若因拋棄未受損建築物而增加銷售價值者,該增加部分視為未受損建築物之殘值,於本公司應付賠款金額中扣除。對於前述基地之增值如有異議時,得依相關法令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3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被保險人控制及停車處所之車輛附加條款(VEHICLES ON INSUREDS CONTROL AND CAR PARK CLAUSE

31、)【SB058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其所控制或停放於承保處所之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但仍應受下列之限制:一、被保險人應善盡預防義務,以防止任何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二、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車輛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本條款不適用於營業用停車場。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39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新增機器設備申報附加條款(SPECIAL CONDITIONS CONCERNING DECLARATION OF NEW VALUE)【SB060】茲經

32、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已成功安裝及測試完畢後之新增機器設備,但被保險人應於新增機器設備起保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司申報,並自起保日起計算應加繳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每次申報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0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公用事業附加條款(財產保險適用)(SERVICE INTERRUPTION CLAUSE)(for PD)【SB061】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保險標的物遭

33、受之毀損或滅失。因上述各項之任一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為供應已完全恢復。每一事故被保險人之自負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1

3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公用事業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SERVICE INTERRUPTION CLAUSE)(for BI)【SB062】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因上項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為供應已完全恢復。每一事故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天之營業中斷損失。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承保者外,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

35、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2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內部依存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INTERDEPENDENCY CLAUSE)(for BI)【SB063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下列處所內: 之財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

36、費用。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3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政府命令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NTERRUPTION BY CIVIL OR MILITARY AUTHORITY CLAUSE)(for BI)【SB064】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而致政府命令禁止進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恢復營業導致營

37、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INGRESS/EGRESS CLAUSE)(for BI)【SB065】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以營業

38、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4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汽車修理廠託修車輛附加條款(CARE, CUSTODY AND CONTROL OF CUSTOMERS VEHICLES)【SB068】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客戶託修車輛,因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一、託修車輛部份毀損時,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二、託修車輛全部毀損或滅失時

39、,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限。實際價值為新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依汽車保險條款按使用年度,自用車每年折舊 25%,營業車每年 30%計算)後之餘額。三、由於修理工作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四、託修車輛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之損失或被保險人擅自承諾非屬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五、給付賠款時應檢附車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之和解書,或共同簽署領款收據始得賠付。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52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受委託代工貨物附加條款(CONSIGNED STOCK CLAUSE

40、)【SB07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受委託代工貨物,倘遇保險事故所致損失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辦理:一、 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理賠事項約定賠償。二、受委託代工貨物如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所有權人)應提供代工貨物之憑證、帳冊、代工合約及有關證明文件,且被保險人及所有權人應共同簽署和解書後,被保險人始得領取賠款。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303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比例分攤附加條款 (AVERAGE PENALTY RELIEF CLAUSE)【SB024】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遭受毀損或滅失,其

41、實際現金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時,則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與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定之。賠償金額之理算公式如下:賠款金額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 125% 實際現金價值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0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SB001 】一、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至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其他批單中有關實際現金價值一辭皆以重置成本代替。亦即實際現金價值一辭中折舊之因素一律不予考慮。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修復、重建或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

42、地點之建築物或裝修,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二、本保險契約對下列各種保險標的物不以重置成本之基礎承保:1.貨物(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及商品。2.他人之財產。3.帳冊、摘錄、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資料卡及其他記錄(包括資料軟片、磁帶、磁碟、磁鼓、記憶體、錄影帶、碟影片、微縮影片及其他磁性記憶體或儲存媒體。)4.金屬浮雕、照片、藝術人像、大理石製品、銅製品、古董傢俱、古董書籍、古董銀器、磁器、古製玻璃器及其他古玩、裝飾品、藝術品。三、有關財物之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應儘速加以妥善修復、重建或置換,本公司始得依照本條款負擔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不願或

43、不能修復、重建或置換受毀損或滅失之標的物,本重置成本條款不適用,而改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負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四、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拆除或修復建築物所增加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五、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下列各項金額中,孰低者為準:1.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2.回復至發生事故前同一地點同一使用性質之該保險標的物重置成本。3.修復、重建或置換該毀損或滅失保險標的物之實際所需金額。如按重置成本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小於按實際現金價值基礎計算之賠償金額時,被保險人得選擇以實際現金價值為補償基礎。但最高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為限。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

44、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2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FIRST LOSS INSURANCE CLAUSE)【SB003】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其保險金額係以實損實賠 (FIRST LOSS INSURANCE )為基礎,保險期間內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時,以實際損失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但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3號函備查第一產物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AUTOMATIC CAPITAL

45、ADDITIONS CLAUSE)【SB004】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條件,除另有約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一、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的變動、增加或改良致實際現金價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二、被保險人應於每三個月後七天內將保險標的物實際現金價值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規定通知之日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作為該三個月之保險金額據以計算保險費。三、保險標的物實際現金價值之增加幅度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之範圍時,被保險人得隨時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加保險金額,未經被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時,本

46、公司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之增加部份不予自動承保。四、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契約時,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被險人應先交付之。保險期間屆滿時,如全年累計應付保險費超過已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該超過部份之保險費。五、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如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補交該增加部份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1)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超過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部份計算之,該超過部份並以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2)計算期間以自保險標的物實際現金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日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

47、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4號函備查第一產物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附加條款(AUTOMATIC REINSTATEMENT CLAUSE)【SB005】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因發生約定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各該受損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自動恢復,但被保險人應交付自保險標的物回復原狀之日起計算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7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暫時外移附加條款 (OFF PREMISES CLAUSE)【SB008】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

48、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8號函備查第一產物預付賠款附加條款(PAYMENTS ON ACCOUNT CLAUSE)【SB009】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經本公司理算後,其損失金額已確定部份,得先預付部份賠款予被保險人,惟該先行預付之賠款須於理算完

49、成後由應賠付之金額中扣除。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89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建築物外部設備附加條款(OUTBUILDING CLAUSE)【SB010】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不動產包含牆垣、簷廊、外部附著裝飾、外部樓梯間及鐵架結構體。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0號函備查第一產物擴大承保處所附加條款(PREMISES CLAUSE)【SB011】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大承保在保險契約載明之處所內,置存於平台上、通廊中之財物。 注意:本附加條款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刪除。98.3.31 一產精字第 980291號函備查第一產物內部遷移附加條款(INTERNAL REMOVAL CLAUSE)【SB012】茲經雙方同意,在本保險契約所載地址範圍內,保險標的物由原置存處所遷移至其他置存處所,因被保險人之疏忽未事先通知本公司,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對該遷移之保險標的物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動產之保險金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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