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ICS 91.020P53备 案 号 : 21149-2007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5002007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07-08-20 发 布 2007-09-01 实 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DB11/T 5002007I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 III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1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2、义 14 总 则 25 一 般 要 求 26 废 物 箱 .27 交 通 类 护 栏 .38 街 牌 39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310 公 交 车 站 设 施 .311 信 筒 .312 公 用 电 话 亭 .413 信 息 亭 .414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415 座 椅 .416 活 动 厕 所 .417 报 刊 亭 .5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 ) 设 施 带 .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 ) 路 口 人 行 带 7DB11/T 5002007II前 言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2
3、008”环 境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市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信 息 研 究 所 、 北 京 市 “2008”环 境 建 设 指 挥部 办 公 室 、北 京 市 市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信 息 化 工 作 办 公 室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运 输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路政 局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4、、 北 京 市 邮 政 管理 局 、 北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 北 京 公 共 交 通 控 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计 科 学研 究 所 、北 京 市 园 林 科 研 所 、 北 京 市 邮 政 公 司 、 北 京 市 城 市 雕 塑 建 设 管 理 办 公 室 、 北 京 市 报 刊 零 售 公 司 、中 国 网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分 公 司 、 北 京 首 通 万 维 信 息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向 导 城 市 信 息技 术 有 限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5、 草 人 : 李 晓 林 、 魏 科 、 崔 宣 、 马 康 丁 、 关 文 敏 、 水 海 峰 、 吕 元 元 、 安 小 芬 、 张 永安 、曲 峰 、 马 燕 明 、 郑 立 霞 、 张 兰 年 、 王 会 平 、 刘 雪 涛 、 聂 友 仁 、 韩 丽 莉 、 郭 伟 、 崔 国 庆 、 梁 乙 朝 、王 文 太 、宋 庚 玺 、 马 秋 生 、 于 化 云 、 殷 平 、 王 京 京 、 田 杰 、 贾 鹏 飞 、 黄 力 波 、 赵 羿 然DB11/T 5002007III引 言为 提 升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其 管 理 水 平 , 进 一 步
6、改 善 市 容 市 貌 , 促 进 北 京 市 的 城 市管 理 ,急 需 对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进 行 规 范 。 为 此 , 北 京 市 “2008”环 境 建 设 指 挥 部办 公 室 、 北 京 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了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的 编 写 工 作 。 编 写组 由 北 京 市 质 量技 术 监 督 信 息 研 究 所 、 北 京 市 “2008”环 境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北 京 市 市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员 会 、 北 京
7、市 信 息 化 工 作 办 公 室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等 管 理 部 门 、 有 关 设 计 单 位 及 相 关 企 业 组成 。本 标 准 考 虑 了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现 状 , 突 出 以 人 为 本 , 保 障 通 行 第 一 , 改 善 通 行环 境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以 适 用 、 经 济 、 美 观 、 规 范 为 原 则 , 统 一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 , 优 先 制 定2008 年奥 运 会 前 急 需 整 治 的 12 种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标 准 。 本 标 准
8、为 本 市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设 置 的 技 术依 据 。DB11/T 50020071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总 则 、 设 置 一 般 要 求 、 设 置 位 置 、 设 置 密 度 和 尺 寸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 包 括 废 物 箱 、 交 通 类 护 栏 、 街 牌 、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公 交 车 站 设 施 、 信 筒 、 公 用 电 话 亭 、 信 息 亭 、 自 行 车
9、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 座 椅 、 活 动 厕 所 、 报 刊 亭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用 于 本 标 准
10、 。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 17733.1 地 名 标 牌 城 乡DB11/T 190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标 准 邮 政 信 筒 信 箱 设 置 与 开 取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邮 政 1994292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 置 于 城 市 道 路 中 人 行 道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3.2人 行 道 sidewa
11、lk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至 车 行 道 边 缘 的 空 间 。 参 见 附 录 A。3.3通 行 带 passing area for pedestrian人 行 道 上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区 域 。 参 见 附 录 A。3.4设 施 带 public facilities setting area人 行 道 上 可 设 置 公 共 设 施 的 区 域 。 参 见 附 录 A。3.5路 口 人 行 带 sidewalks around the crossing道 路 交 叉 口 圆 角 控 制 范 围 内 人 行 道 。 参 见 附 录 B。3.6人 行 道 护 栏 pave
12、ment defences防 止 行 人 随 意 横 穿 道 路 的 交 通 设 施 。3.7人 行 道 桩 pavement stakes限 制 机 动 车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交 通 设 施 。3.8DB11/T 50020072步 行 者 导 向 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为 行 人 提 供 区 域 内 道 路 、 建 筑 、 设 施 分 布 示 意 图 的 设 施 。3.9公 交 车 站 设 施 bus station establishments包 括 站 牌 、 候 车 亭 以 及 引 导 乘 客 排 队 用 安 全 护 栏 。3.1
13、0信 息 亭 information booth通 过 网 络 向 公 众 提 供 城 市 信 息 服 务 的 设 施 。3.11报 刊 亭 Kiosk报 刊 零 售 的 设 施 。4 总 则4.1 设 施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4.2 应 与 北 京 的 历 史 文 化 和 城 市 风 貌 相 协 调 。4.3 应 保 障 行 人 通 行 要 求 。4.4 应 方 便 行 人 安 全 使 用 , 易 于 识 别 、 便 于 维 护 。4.5 各 类 设 施 应 统 筹 考 虑 , 综 合 协 调 , 适 当 组 合 , 结 合 人 流 密 度 采 取 集 中 布 置
14、和 均 匀 布 置 相 结合 的 设置 方 式 , 减 少 占 用 公 共 空 间 。4.6 不 得 附 设 与 设 施 功 能 无 关 的 内 容 。5 一 般 要 求5.1 沿 车 行 道 边 的 设 施 带 内 , 不 应 设 置 座 椅 、 活 动 厕 所 、 报 刊 亭 。5.2 沿 车 行 道 边 的 设 施 带 内 的 设 施 , 外 缘 不 应 越 出 设 施 带 范 围 。5.3 通 行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沿 车 行 道 边 的 设 施 带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2.0m。5.4 通 行 带 除 必 要 的 交 通 设 施 外 不 应 设 置 公 共
15、服 务 设 施 ; 路 口 人 行 带 除 必 要 的 交 通 设 施 和 废 物箱 外 不应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5.5 盲 道 及 盲 道 两 侧 各 0.25m 人 行 道 空 间 内 不 应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5.6 设 施 的 外 廓 距 路 缘 石 外 沿 的 最 小 距 离 为 0.25m。5.7 设 施 高 度 不 应 高 于 3m; 设 施 周 边 应 留 出 合 理 的 使 用 空 间 。5.8 设 施 的 设 置 宜 满 足 视 距 要 求 和 通 透 性 要 求 , 不 应 阻 挡 通 行 视 线 ,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环 境 景 观
16、 。5.9 设 置 位 置 和 密 度 应 与 所 在 街 道 功 能 相 适 应 , 根 据 使 用 人 数 量 、 使 用 频 次 、 使 用 方 式 、 服 务半 径 确定 合 理 间 距 。5.10 人 流 密 度 大 的 区 域 , 如 交 通 枢 纽 、 商 业 区 、 景 区 景 点 、 大 型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等 场 所 周 边 人行 道 上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密 度 可 适 当 加 大 。5.11 设 施 应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置 , 适 当 整 合 , 避 免 重 复 。5.12 公 共
17、服 务 设 施 的 造 型 与 风 格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5.13 设 施 不 应 占 压 市 政 管 线 检 查 井 , 并 留 出 管 线 维 修 的 合 理 空 间 ; 满 足 环 境 卫 生 和 园 林 绿 化的 作 业要 求 。5.14 设 施 不 应 压 占 设 施 带 内 绿 化 树 池 , 不 影 响 行 道 树 的 生 长 环 境 。5.15 设 施 应 安 装 牢 固 , 安 装 后 地 面 应 平 整 , 基 础 部 分 不 得 裸 露 出 路 面 。5.16 各 类 设 施 的 标 识 应 符 合 GB/T 10001.1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18、 求 。6 废 物 箱6.1 设 置 密 度废 物 箱 的 同 侧 设 置 间 隔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并 可 根 据 人 流 量 的 大 小 适 当 增 减 :商 业 、 金 融 、 服 务 业 街 道 等 人 流 密 度 大 的 地 区 的 人 行 道 : 30m 50m。DB11/T 50020073其 他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 100m 左 右 。6.2 每 个 公 共 电 汽 车 站 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废 物 箱 。6.3 基 本 尺 寸废 物 箱 的 投 放 口 大 小 应 方 便 行 人 投 放 废 弃 物 ; 箱 体 高 度 为 0.8m 1.1m。
19、7 交 通 类 护 栏7.1 人 行 道 护 栏7.2 人 行 道 护 栏 应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 人 流 密 度 和 交 通 管 理 需 要 来 设 置 。7.3 护 栏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1.3m。7.4 人 行 道 桩7.5 人 行 道 桩 设 置 应 当 满 足 交 通 管 理 要 求 , 不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安 全 , 做 到 设 置 规 范 、 整 齐 、 美 观 ,降 低对 道 路 景 观 的 不 良 影 响 。7.6 高 度 不 低 于 0.4m。7.7 桩 间 距 应 控 制 在 0.8m 1.5m。7.8 不 应 妨 碍 无 障 碍 通 行 。8 街
20、牌8.1 街 牌 应 设 置 在 道 路 路 口 或 路 段 的 明 显 位 置 , 一 般 设 置 在 路 口 人 行 横 道 线 外 侧 , 便 于 识 认 。8.2 街 牌 不 得 被 遮 挡 。8.3 规 格 尺 寸 应 符 合 GB 17733.1 的 规 定 。9 步 行 者 导 向 牌9.1 设 置 位 置宜 设 置 在 靠 近 道 路 交 叉 口 、 人 流 集 散 区 域 附 近 和 连 续 距 离 超 过 1000m 无 交 叉 路 口 路 段的 人 行 道 。9.2 设 置 密 度同 侧 设 置 间 距 为 500m 左 右 。9.3 限 制 尺 寸除 标 识 外 高 度
21、 不 大 于 2.2m, 垂 直 投 影 总 面 积 不 大 于 0.6m2。10 公 交 车 站 设 施10.1 站 牌10.1.1 设 置 候 车 亭 的 车 站 , 公 交 站 牌 应 设 置 在 候 车 亭 两 侧 , 站 牌 标 识 面 面 向 候 车 亭 垂 直 于 行车 道 。10.1.2 未 设 置 候 车 亭 的 车 站 , 公 交 站 牌 应 设 置 在 站 台 停 车 方 向 的 前 方 , 站 牌 垂 直 于 行 车 道 。10.1.3 公 交 站 牌 的 最 外 边 距 路 缘 石 外 沿 不 宜 小 于 0.4m。10.2 候 车 亭10.2.1 候 车 亭 设 置
22、 数 量 ( 或 长 度 ) 宜 根 据 公 交 车 站 客 流 量 、 运 营 线 路 数 量 、 车 辆 停 靠 量 等 因素 综 合确 定 。10.2.2 候 车 亭 及 其 设 置 应 满 足 通 透 性 要 求 。10.2.3 人 行 道 上 设 置 公 交 候 车 亭 的 , 应 保 证 至 少 1.5m 的 通 行 带 。10.2.4 公 交 车 站 设 置 候 车 亭 应 因 地 制 宜 , 宜 优 先 选 择 小 尺 寸 的 候 车 亭 。10.3 排 队 用 安 全 护 栏10.3.1 护 栏 设 置 应 平 行 于 路 缘 石 外 沿 , 护 栏 距 路 缘 石 外 沿
23、0.25m。10.3.2 护 栏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3m。11 信 筒11.1 设 置 位 置应 符 合 邮 政 信 筒 信 箱 设 置 与 开 取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DB11/T 5002007411.2 设 置 密 度同 侧 设 置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0m。11.3 基 本 尺 寸直 方 体 型 信 筒 尺 寸 800mm550mm1800mm; 圆 柱 体 型 信 筒 尺 寸600mm1700mm。12 公 用 电 话 亭12.1 设 置 密 度12.1.1 一 般 道 路 人 行 道 上 电 话 亭 同 侧 设 置 间 隔 应 不 小 于 500
24、m。12.1.2 临 近 火 车 站 、 商 业 集 中 区 、 长 途 汽 车 站 、 医 院 、 学 校 等 流 动 人 口 聚 集 区 的 道 路 人 行 道上 公 用电 话 亭 设 置 密 度 可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增 加 。12.2 限 制 尺 寸电 话 亭 宜 采 用 单 机 设 置 的 方 式 , 长 度 不 大 于 1.0m,宽 度 不 大 于 1.0m,高 度 不 大 于2.2m。13 信 息 亭13.1 设 置 位 置13.1.1 宽 度 3.5m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信 息 亭 。13.1.2 距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出 入 口
25、、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出 入 口 、 公 交 车 站 的 人 流 疏 散 方 向 15m范 围 内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信 息 亭 。13.2 设 置 密 度13.2.1 一 般 道 路 人 行 道 上 信 息 亭 同 侧 设 置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1000m。13.2.2 在 临 近 火 车 站 、 商 业 集 中 区 、 长 途 汽 车 站 、 医 院 、 学 校 等 流 动 人 口 聚 集 区 的 道 路 人 行道 上 ,设 置 密 度 可 适 当 增 加 。13.3 限 制 尺 寸长 度 不 大 于 1.0m,宽 度 不 大 于 1.0m,高 度 不 大 于 2.
26、2m。14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14.1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的 设 置 应 与 道 路 、 交 通 组 织 和 市 容 管 理 要 求 相 适 应 。14.2 宜 与 交 通 护 栏 结 合 设 置 。14.3 宽 度 3m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 确 需 设 置 的 应 保 证 至 少 1.5m的 通 行 带 。14.4 宽 度 5m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围 栏 。14.5 存 车 架 的 设 置 应 保 证 自 行 车 车 身 放 置 不 超 过 路 缘 石 外 沿 。14.6 围
27、栏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1.3m。15 座 椅15.1 设 置 位 置宽 度 5m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座 椅 。15.2 基 本 尺 寸普 通 座 面 高 度 38cm 40cm, 座 面 宽 40cm 45cm。普 通 座 椅 标 准 长 度 : 双 人 椅 1.2m 左 右 ; 3 人 椅 1.8m 左 右 。16 活 动 厕 所16.1 设 置 位 置16.1.1 宽 度 5 米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活 动 厕 所 。16.1.2 距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出 入 口 、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出 入 口 、 公 交 车 站
28、的 人 流 疏 散 方 向 15m范 围 内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活 动 厕 所 。16.1.3 在 周 围 500m 范 围 内 没 有 固 定 公 共 厕 所 的 , 可 设 活 动 厕 所 , 其 设 施 配 置 及 设 置 地 点应 符 合DB11/T 190 的 规 定 。DB11/T 5002007516.2 限 制 尺 寸长 度 不 大 于 3.5m, 宽 度 不 大 于 2.0m。17 报 刊 亭17.1 设 置 位 置17.1.1 宽 度 5m 以 下 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报 刊 亭 。17.1.2 距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出 入 口 、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出 入 口 、 公 交 车 站 的 人 流 疏 散 方 向 15m范 围 内的 人 行 道 不 应 设 置 报 刊 亭 。17.2 设 置 密 度同 侧 设 置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0m。17.3 限 制 尺 寸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6m2。DB11/T 50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