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8 年既有线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公开比选文件全一册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 年 月2目 录第卷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4一、 比 选 须 知 前 附 表 .4二、 比 选 须 知 5(一)总则 .5(二)公开比选文件 .6(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7(四)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8(五)比选申请文件评审 .9(六)合同的授予 10第卷 合 同 格 式 131. 总则 .162. 监理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173. 业主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34. 驻地监理主要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 .245. 监理服务费用 .336. 监理费用的结算 .367. 履约担保 .378. 定金
2、 .399. 支付 .3910. 赔偿 4111. 驻地监理办的设施、设备与服务 4212. 合同变更与终止 4213. 其它 43附件 A.工程管理模式、项目工期及监理范围 46附件 B.监理服务费用组成表 49附件 C.监理人员的配额及资质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修改) 55附件 D.特殊办公设备表 56附件 E.中选通知书 57附件 F.项目介绍 58附件 G.监理考核 62附件 H.廉洁协议 633附件 I.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 .66附件 J.工时、费用明细统计表 76附件 K.项目清单 77附件 L. 广州地铁一体化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承诺函 .78
3、附件 M. 履约保函格式 .80第卷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 811.1 比选申请函格式 .811.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格式 .82第卷 评审办法 .854第卷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一、 比 选 须 知 前 附 表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1 2.1.1 工程名称 2018 年既有线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项目2 2.1.2 工程地点 广州市、佛山市3 2.1.3 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4 2.2.1 公开比选范围 详见比选公告第七条5 2.2.2 工期要求 工期计划从 20 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工期 577 个日历天 6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资金7
4、 5 比选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详见比选须知第 5 条8 比选有效期 180 日历天(从比选截止之日算起)9 发出公开比选文件日期: 2018 年 8 月 30 日(星期四)至 2018 年 9 月 5 日(星期三)时间:上午:89:30-1211:0030, 下午:13:30-1716:00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 1 号赤沙车辆段 1 号楼 413 室10 9.1 比选控制价 883698.50 元11 10.1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 1 套,副本 2 套,共计 3 套。12 11 比选申请文件装订要求 详见比选须知第 11 条13 比选申请文件递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 1 号赤
5、沙车辆段 1 号楼 413 室联系人:廖志明、曾磊、温洪洲;电 话:020-83154313/020-8315451714 12.1 比选截止时间 2018 年 9 月 25 日 9 时 00 分15 评审时间及地点日期:2018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 时间: 9:00-12:00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 1 号赤沙车辆段 1 号楼 513 室16 评审须知 具体内容以业主公布的“公开比选办法”为准。5二、 比 选 须 知(一)总则1、定义本公开比选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1“业主”指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2“比选申请人”指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比选文件的
6、当事人;1.3“公开比选文件”指由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1.4“比选申请文件”指比选申请人根据本公开比选文件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1.5“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公开比选说明2.1 工程概况2.1.1 工程名称: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2.1.2 工程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 项2.1.3 承包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3 项2.2 公开比选范围及工期2.2.1 公开比选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2.2.2 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5 项3、踏勘现场3.1 比选申请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
7、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比选申请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获取那些须比选申请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选,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选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己承担。比选申请人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3.2 比选申请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 、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在比选申请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比选申请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3.3 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比选申请人能够利用业主
8、现有的资料。业主对比选申请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4、比选费用4.1 比选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公开比选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均6不负任何责任。5、比选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5.1 比选申请人必须是在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5.2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地铁轻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5.3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报名。5.4 在本公告发布时,比选申请人未在以往工程中因违约被列入业主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在拒绝投标的期限内)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5.5 比选申请人须为技术评审前 10 日在广州地铁集
9、团有限公司网站 “【广州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类投标人企业库 G 库】诚信评分”中评分不低于基准分 30 分 的比选申请人(详见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广州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类投标人企业库 G 库】诚信排行”)。已进入“【广州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类投标人企业库 G 库】 ”,但比选申请人不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公布的最新的 “【 广州地铁工程施工监理类投标人企业库 G 库】诚信排行” 名单内的,该比选申请人诚信排行分数按 30 分计。5.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 2006 年 4 月 1 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具有 铁路工程或市
10、政公用工程(地铁轻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须与比选申请人单位一致。 (与报名时一致)(二)公开比选文件6、公开比选文件的组成6.1 本公开比选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 7 项发出的补充资料:第卷 比选须知及前附表第卷 合同格式第卷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第卷 评审办法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阅公开比选文件中所有内容。如果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不能满足本公开比选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负。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公开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77、公开比选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1 公开比选文件的澄清7.1.1 比选申请人对公开比选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 2
11、018 年 9 月 10 日 17:00 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本项目的联系人,业主将针对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要求,以澄清函的形式予以答复,同时视情况将澄清函发给每个比选申请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1.2 业主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门的业主澄清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将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所有比选申请人。7.2 公开比选文件的补充或修改7.2.1 在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期前,业主有权对公开比选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公开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7.2.2 为使比选申请人有充分时间对公开比选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业主可适当延长比选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12、有比选申请人。7.2.3 公开比选文件的补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确认收悉。(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8、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8.1 比选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 比选申请函 (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按公开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版本填写)c)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按公开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版本填写)d)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e) 廉洁承诺书f) 技术方案g) 项目清单h) 按本公开比选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13、9、比选报价9.1 比选申请人应根据公开比选文件中 项目需求 的要求,对照比选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内容进行报价。本比选项目的控制价为人民币 883698.50 元。89.2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比选报价应当是唯一的、固定不变且不超出控制价的,任何选择性报价、非固定报价或超出控制价报价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不予接受。9.3 比选申请人在报价时须合理、充分地考虑合作期内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市场环境的变化、比选申请人自身的风险等等,比选申请人提交报价视为已充分考虑了前述风险。10、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0.1 比选申请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编
14、制一份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在正副本的比选申请文件封面应标明:“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0.2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由比选申请人正式授权人在规定的地方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比选申请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签章证明。(四)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1.1 包封比选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比选申请文件(共 2 包,独自分开)(a)比选申请文件正本 1 本、电子光盘 1 套(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 1 包;(b)比选申请文件副本(2 本)包封 1 包;11.2 比选
15、申请文件的密封要求:比选申请人应确保上述 2 个包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11.3 比选申请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a)写明业主的名称和地址;(b) 2018 年既有线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比选申请文件 (正本或副本) ; (c ) 2018 年 9 月 25 日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公开宣布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日期及时间) ;11.4 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比选申请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比选申请文件,业主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比选申请人。12、比选截止期12.1 比选申请人应按前
16、附表第 12、13、14 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比选申请书交给业主。12.2 业主可以通过发放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比选申请人以前在比选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9后新的比选截止期。13、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13.1 业主在本须知第 12 条规定的比选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比选申请人。14、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1 比选申请人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后,可对其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业主须在公开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补充、修改的书面文件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补充修改
17、的文件或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比选申请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比选申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14.2 在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比选申请文件作实质性的澄清、补充、修改,否则该实质性的澄清、补充、修改为无效之行为。14.3 从比选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期至本须知注明的比选有效期间,比选申请人不得撤回其比选申请文件。(五)比选申请文件评审15、开启比选申请文件15.1 本次公开比选采用 1 次开启比选申请文件15.2 业主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3、14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
18、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参加。参加开启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若非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授权代表,须另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果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能在开启比选申请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开启比选申请文件会,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15.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谈判比选申请文件“正本” ,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15.4 比选申请人的名称和比选申请文件撤回书以及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
19、均将在开启比选申请文件时宣布,同时宣布比选报价(按开标记录表要求) 。15.5 公开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15.5.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5.2 未按公开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15.5.3 比选申请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016、评审过程保密16.1 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后,直到宣布授予中选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公开比选申请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16.2 公开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和评审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20、都将导致其比选申请被拒绝。17、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17.1 为了有助于比选申请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和评审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其比选申请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18、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性的确定18.1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比选申请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公开比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18.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应该与公开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及比选申请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
21、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比选申请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8.3 如果比选申请文件实质上不响应公开比选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比选申请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有效性的比选申请。18.4 比选申请人应对其公开比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则予以拒绝。18.5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所填的工期天数不得多于按公开比选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暂定开工时间至工程完工时间所计算的天数,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公开比选文件要求。19、错误的修正详见评审办法(六)合同的授予20、中选通知书20.1 除本须知第20.4条、第20.
22、5条的规定之外,在比选申请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业主将把合同授予经业主相关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审定的第一中选候选人。20.2 中选人确定后,业主将向中选人发送中选通知书 ,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11选申请人。20.3 中选通知书由业主盖章后发给中选人, 中选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0.4 业主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任何时候有权依据评审办法接受或拒绝任何比选申请,宣布本次比选失败,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比选申请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20.5 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业主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二的中选候选人因前述相同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业主
23、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21、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1.1 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应按照中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本比选文件的规定,派遣其授权代表与业主签署合同。21.2 算术校核原则:21.2.1 若用小写表示的金额和用大写的金额不一致,以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21.2.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订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当各分项的合价的总和与比选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分项的合价的总和为准。21.2.3 比选申请人如经评定为中选候选人,其漏项的价格应自行消化,不得增加报价。若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包含了比选范围之外的内容,则超出部分应予剔除。
24、21.2.4 若按上述 21.2.1 至 21.2.3 条规则修正后的评审价若高于比选申请人报价,则中选价以比选申请人报价为准;若评审价低于比选申请人报价,则中选价以评审价为准。如比选申请人不接受按以上规则确定的评审价和中选价,则不推荐为中选候选人。22、合同生效22.1 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章或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23、腐败与欺诈行为在公开比选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比选申请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23.1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 “腐败行为”是指在公开比选过程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
25、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2) “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公开比选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比选申请人之间串通(在提交公开比选文件之前或之后) ,人为地使公开比选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23.2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选人在该合同公开比选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予本项目建议。23.3 如果业主认定一个公司在 2018 年既有线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的公开比选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业主有权将其列入业主的不诚信行为名单中,并保留向其追索损失的权利。 1224、广佛线合同分签本比选项目中非广佛线的业主
26、单位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佛线一期的业主单位为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上述线路资金来源不同,中选后需分开签订合同。13第卷 合 同 格 式2018 年既有线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业 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14第 1 章 合同协议书本 协 议 由 广 州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业 主 ) 与 ( 以 下 简 称 监 理 单 位 ) 商 定 并 签 署 。鉴 于 业 主 拟 实 施 2018 年 既 有 线 改 造 工 程 并 通 过 2018 年 月 日 的 中 选 通 知 接 受 监 理 单 位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27、RMB: 元 ) (含增值税,税率为 6%)的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作 为 本 工程 的 监 理 服 务 所 做 的 比 选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1.本 协 议 所 用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下 文 提 到 的 合 同 条 款 中 相 应 术 语 的 含义 相 同 。2.下 列 文 件 应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看 待 :1)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 如 果 有 ) ;2)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3) 合 同 条 款 ;4) 合同附件。5) 相 关 监 理 规 范 及 条 例 ;6) 比 选 文 件 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7) 比 选 申
28、请 文 件 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3.上 述 文 件 应 认 为 是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的 , 但 如 有 模 棱 两 可 或 互 相 矛盾 之 处 , 以 上 面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为 准 。4.考 虑 到 业 主 将 按 下 条 规 定 付 款 给 监 理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在 此 与 业 主立 约 , 保 证 全 面 按 合 同 规 定 完 成 监 理 服 务 。5.考 虑 到 监 理 单 位 将 进 行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服 务 , 业 主 在 此 立 约 , 保 证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付 款 该 监 理 单 位 。6.双
29、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廉 洁 协 议 157.监 理 单 位 应 提 交 广 州 地 铁 一 体 化 项 目 管 理 平 台 使 用 承 诺 函 。为 此 , 合 同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上 签 字 , 并 分别 加 盖 双 方 单 位 的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 生 效 日 期 为 最后 一 方 签 字 的 日 期 。 工 程 完 工 及 资 料 移 交 完 毕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合 同 结 束 。本 合 同 正 本 2 份 , 双 方 各 执 1 份 ; 副 本 4 份 , 双 方
30、 各 执 2 份 。业 主 : 广 州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理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或 授 权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6第 2 章 合同条款1. 总则1.1 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语 言 和 法 规1.1.1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1.1.1“工 程 ”是 指 业 主 委 托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 , 包 括 永 久 工 程 、 临 时 工 程 及与 本 项 目
31、实 施 相 关 的 必 要 条 件 。1.1.1.2“业 主 ”是 指 承 担 工 程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和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一 方 。1.1.1.3“监 理 单 位 ”是 指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和 监 理 责 任 的 一 方 。1.1.1.4“承 包 商 ”是 指 除 监 理 单 位 以 外 , 业 主 就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宜 签 订 合 同的 当 事 人 。1.1.1.5“项 目 监 理 机 构 ”或 ( 驻 地 监 理 部 ) 是 指 监 理 单 位 派 驻 本 工 程 项 目负 责 履 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组 织 机 构 。1.1.1.6
32、“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业 主 同 意 , 监 理 单 位 派 到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全面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1.1.1.7“监 理 工 程 师 ( 人 员 ) ”是 指 代 表 监 理 机 构 对 本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的 专 业人 员 。1.1.1.8“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包 括 正 常 的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和 附 加 工 作 。1.1.1.9“日 ”是 指 任 何 一 个 昼 夜 的 时 间 段 。1.1.1.10“月 ”是 根 据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份 任 何 一 天 开 始 到 下 一 个 月 相 应 日 期
33、 的前 一 天 的 时 间 段 。1.1.1.11“当 地 货 币 ”是 指 人 民 币 。1.1.1.12“第 三 方 ”是 指 除 业 主 、 监 理 单 位 以 外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或实 体 。1.1.2 监 理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与 法 规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条 例 、 规 章 等 。1.1.3 监 理 合 同 的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均 用 中 文 。1.2 双 方 关 系 : 业 主 将 负 责 组 建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建
34、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各 个监 理 合 同 段 的 二 级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 合 同 段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必 须17接 受 和 服 从 业 主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领 导 , 监 理 单 位 对 提 供 本 服 务 的 人 员 应 经 常 进 行 检查 、 指 导 、 管 理 及 后 方 支 持 , 并 且 对 他 们 完 成 的 服 务 承 担 责 任 。1.3 资 料 深 度 : 本 比 选 文 件 及 项 目 介 绍 分 别 属 施 工 设 计 阶 段 和 方 案 阶 段 , 具体 施 工 时 项 目 工 程
35、量 、 工 程 规 模 、 工 法 、 工 期 等 均 可 能 有 变 化 , 请 监 理 单 位 充 分 考虑 。1.4 服 务 开 始 : 监 理 单 位 收 到 中 选 通 知 书 之 日 后 , 业 主 将 发 出 要 求 监 理 单位 开 始 监 理 服 务 的 通 知 , 监 理 单 位 应 在 通 知 的 日 期 立 即 开 始 履 行 其 服 务 。1.5 服 务 期 限 : 监 理 单 位 的 服 务 时 间 为 业 主 发 出 要 求 开 始 的 日 期 开 始 , 工 程 完工 及 资 料 移 交 完 毕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结 束 , 各 施 工 合 同 段 计
36、 划 工 期 见 附 件 A,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以 各 项 目 的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 。 附 件 中所 列 各 施 工 段 的 工 期 仅 为 计 划 工 期 , 如 业 主 因 各 种 原 因 需 作 调 整 或 工 期 拖 延 ,监 理 单 位 可 适 当 调 整 监 理 计 划 但 这 种 计 划 调 整 以 不 影 响 监 理 服 务 水 平 为 前 提 , 并 须经 业 主 批 准 。 业 主 对 工 期 的 调 整 或 工 期 拖 延 , 监 理 服 务 期 也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或 顺 延 ,但 属 正 常 的
37、监 理 服 务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业 主 均 不 另 外 增 加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 监 理 单 位 在报 价 时 应 做 考 虑 。1.6 合 同 的 终 止 : 在 本 协 议 的 服 务 期 满 和 业 主 对 监 理 单 位 费 用 的 支 付 完 成 后 终止 本 合 同 。1.7 合 同 的 修 改 : 本 合 同 内 容 ( 包 括 服 务 范 围 ) 的 修 改 , 只 能 以 双 方 书 面 同 意的 方 式 进 行 。 由 于 地 铁 施 工 过 程 的 特 殊 性 , 业 主 有 调 整 服 务 范 围 的 权 力 , 服 务 范 围调 整 后 , 监
38、理 服 务 费 用 的 调 整 按 本 章 5.3 条 执 行 。 1.8 授 权 代 表 : 监 理 单 位 应 指 定 一 位 高 级 职 员 作 为 代 表 , 解 决 监 理 服 务 期 间 的有 关 问 题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定 代 表 : ( 或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书 面 明 确 )2. 监理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2.1 监 理 单 位 将 对 服 务 的 监 理 合 同 段 驻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的 监 理 业 务 范 围 内的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2.2 监 理 单 位 在 与 业 主 签 订 的 监 理 合 同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39、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力 , 履 行相 应 的 职 责 。 如 果 因 监 理 单 位 过 失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业 主 有 权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赔 偿 。2.3 及 时 向 业 主 报 送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组 织 框 图 及 任 命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委 派 的18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名 单 、 监 理 规 划 , 完 成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监 理 业务 。2.4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义 务 期 间 , 应 运 用 合 理 的 技 能 , 为 业 主 提
40、供与 其 监 理 单 位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咨 询 意 见 , 认 真 、 勤 奋 地 工 作 。 帮 助 业 主 实 现 合 同 预 定的 目 标 , 公 正 地 维 护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协 助 业 主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外 部 协 调 。2.5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中 , 对 工 程 质 量 、 投 资 与 进 度 进 行 控 制 工 作 , 办理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手 续 。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办 理 各 种 手 续 时 , 不 得 扣 压 和 延 误 。 对 非 工程 质 量 问 题 , 如 果 业 主 有 明 确 处
41、 理 意 见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立 即 办 理 手 续 。2.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包 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 , 凡 涉 及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量增 减 、 议 价 、 索 赔 、 处 理 事 故 、 改 变 工 期 、 改 变 技 术 标 准 、 改 变 重 大 施 工 方 案 等 及一 切 有 关 费 用 的 问 题 , 均 需 与 业 主 共 同 商 定 , 报 业 主 批 准 。2.7 监 理 单 位 在 业 主 授 权 下 , 可 对 第 三 方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变 更 。 如 果 由 此影 响 了 工 程 费
42、用 , 或 质 量 、 进 度 , 则 这 种 变 更 须 经 业 主 事 先 批 准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未能 事 先 报 业 主 批 准 时 , 监 理 工 程 师 所 作 的 变 更 也 应 尽 快 通 知 业 主 。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如发 现 承 包 商 工 作 不 力 ,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提 出 调 换 有 关 人 员 的 建 议 并 上 报 业 主 。2.8 监 理 单 位 和 承 包 商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监 理 与 被 监 理 的 关 系 ,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施 工全 过 程 中 对 承 包 商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2.9 本 合
43、 同 工 程 质 量 实 行 承 包 商 自 检 , 社 会 监 理 、 业 主 和 政 府 监 督 的 多 级 管 理体 制 。 对 工 程 质 量 出 现 问 题 而 降 低 质 量 标 准 或 返 工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和 工 期 损 失 ,属 承 包 商 责 任 的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属 监 理 单 位 责 任 的 由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 监 理 单 位 对 某一 分 部 或 分 项 工 程 的 认 可 不 影 响 政 府 监 督 机 构 或 业 主 在 事 后 的 否 定 。2.10 监 理 单 位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 高 效 又 经 济 地
44、按 照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的 要 求 及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等 行 业 通 常 接 受 的 技 术 和 惯 例 、 有 关 业 主 对 地 铁 工 程 的 相关 管 理 规 定 履 行 服 务 , 并 遵 守 正 确 的 管 理 和 工 程 惯 例 , 使 用 适 当 的 先 进 技 术 和 安 全有 效 的 设 备 、 仪 器 、 材 料 和 方 法 。 就 与 合 同 中 服 务 有 关 的 事 宜 , 监 理 单 位 始 终 作 为业 主 的 忠 实 顾 问 。 在 与 施 工 承 包 商 的 交 往 中 始 终 支 持 和 维 护 业 主 的 合 法 利 益
45、 , 力 争使 其 服 务 的 合 同 段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其 监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2.10.1 编 制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细 则 ; 2.10.2 组 织 监 理 人 员 熟 悉 合 同 文 件 , 了 解 施 工 现 场 , 配 合 业 主 编 制 施 工 招 标19文 件 ,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施 工 招 标 ;2.10.3 参 与 交 接 桩 和 设 计 交 底 工 作 , 审 查 承 包 商 提 交 的 复 测 成 果 和 施 工 图 设计 ;2.10.4 督 促 和 检 查 承 包 商 建
46、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安 全 方 案 ;2.10.5 参 加 业 主 主 持 召 开 的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和 组 织 主 持 常 规 工 地 例 会 ;2.10.6 按 规 定 程 序 发 布 开 ( 复 、 停 ) 工 令 , 批 准 单 项 工 程 开 工 报 告 ;2.10.7 审 核 承 包 商 授 权 的 常 驻 现 场 代 表 的 资 质 , 以 及 其 它 派 驻 到 现 场 的 主 要技 术 、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质 ;2.10.8 审 查 承 包 商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情 况 和 其 试 验 的 合 法 性 , 审 核 其 人 员 资 质 ;
47、 2.10.9 建 立 监 理 的 检 测 工 作 体 系 , 按 照 规 定 的 频 率 独 立 开 展 监 理 的 检 测 工 作 ;2.10.10 审 批 承 包 商 拟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原 始 材 料 、 成 套 设 备 的 品 质 以 及 工 艺 试 验和 标 准 试 验 ; 见 证 取 样 ;2.10.11 审 查 承 包 商 拟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机 械 装 备 的 性 能 与 数 量 是 否 满 足 技 术 规 范规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的 要 求 ;2.10.12 审 查 承 包 商 实 施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及 主 要 方 法 或 工
48、 艺 ;2.10.13 审 查 分 包 合 同 和 分 包 人 的 资 质 , 控 制 外 购 成 品 件 或 半 成 品 件 的 质 量 ;2.10.14 会 同 业 主 审 批 承 包 商 提 交 的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 检 查 和 督 促 承 包 商 实 施 进度 计 划 , 核 批 承 包 商 的 修 正 计 划 ;2.10.15 要 求 承 包 商 按 照 合 同 条 件 、 技 术 规 范 和 监 理 程 序 进 行 施 工 , 通 过 旁 站 、巡 视 、 检 测 、 试 验 和 整 体 验 收 等 手 段 全 面 监 督 、 检 查 和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 对
49、隐 蔽 工 程进 行 全 面 的 验 收 、 记 录 , 并 拍 照 存 档 ;2.10.16 主 动 协 调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所 有 接 口 , 并 做 好 记 录 和 备 案 ; 2.10.17 调 查 、 处 理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和 事 故 ,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时 , 督 促 承 包 商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2.10.18 发 布 开 工 、 停 工 令 , 签 发 中 间 交 工 证 书 ;2.10.19 对 已 完 成 质 量 合 格 的 工 程 进 行 准 确 的 计 量 ;2.10.20 办 理 中 期 支 付 凭 证 手 续 , 会 同 业 主 审 核 后 签 发 ;2.10.21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会 同 业 主 审 核 后 发 布 变 更 令 ;2.10.22 受 理 合 同 事 宜 , 协 助 业 主 根 据 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