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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931631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3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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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通知水国科2000283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本标准实施后取代 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 SDJ217-87

2、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本标准自 2000年 8月 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年七月十三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主编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 2000 年 8 月

3、 1 日3前言根据水利部 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 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 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对 SDJ12-78和 SDJ217-87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

4、以下方面: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 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41 总则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

5、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6、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2.1工程等别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 2.1.1确定。表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工程等别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108m3)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4亩)治涝面积(104亩 )灌溉面积(10 4亩) 供水对象重 要性 装机容量 (104kW)I 大(1)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大(2)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12030 中型 1.00.10 中等 1

7、0030 6015 505 中等 305IV 小(1)型 0.10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51V 小(2)型 0.010.001 3 50 1.04 1、2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1.5 5015 1.00.15 3、4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0 1.00.1 100 10050 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20 2010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

8、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 3.2.8规定确定。表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重现期(年)大坝级别坝 型1 2 3设计 200100 10050 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校核 500200 200100 10050设计 500200 200100 10050土石坝校核 1000500 500200 200100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3.3.1确定。表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项 目1 2 3 4 59设计 300100

9、 10050 5020 2010 10水库工程 校核 2000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设计 10050 5030 3020 2010 10拦河水闸校核 300200 200100 10050 5030 3020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 确定。对 1级、2 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表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5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00 100

10、50 5020 2010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1确定。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 3.3.1和表 3.3.2确定。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表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注: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3

11、.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2确定。表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运用情况1 2 3 4设计 10050 5030 3020 2010校核 300200 200100 10050 5030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3确定。表 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运用情况1 2 3 4 5设计 100 50 30 20 10校核 300 200 100 50 20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10

12、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 GB50286-98确定。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 3.5.1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表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类型3 4 5土石结构 5020 2010 105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10 105 534 建筑物超高4.0.1 水利

13、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 4.0.1中的规定。表 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m)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1 2 3 4、5设计 1.5 1.0 0.7 0.5山区、丘陵区 0.7 0.5 0.4 0.3土石坝 校核 平原、滨海区 1.0 0.7 0.5 0.3设计 0.7 0.5 0.4 0.3混凝土闸坝、浆砌石闸坝 校核 0.5 0.4 0.3 0.24.0.2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

14、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 4.0.1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4.0.3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 4.0.3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表 4.0.3 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m)防渗体结构形式 超高(m)斜墙 0.80.6心墙 0.60.3114.0.4 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 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

15、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4.0.6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 4.0.6的规定。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 4.0.7确定。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表 4.0.6 堤防工程顶部安全加高(m) 表 4.0.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 m)防浪条件堤防级别12345不允许越浪1.0

16、0.80.70.60.5允许越浪0.50.40.40.30.3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类型建筑物级别34、5土石结构0.70.5混凝土、浆砌石结构0.40.3本标准的用词说明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而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12正面词采用“应”,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而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条文说明1 总则1

17、.0.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既关系到工程自身的安全,又关系到其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工矿企业和设施的安全,还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有直接影响。它的确定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的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中贯彻。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对已建工程的加固、改建、扩建,一般应按本标准执行。如在执行中确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1.0.3 单个水利水电工程是流域整治和开发的一部分,而且与

18、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联系密切。一群工程共同完成某一开发任务时,每个工程所处的地位也不相同。在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划分和确定洪水标准时,必须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1.0.4 工程实践表明,规模巨大,涉及面广的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都涉及到很复杂的技术问题,且一般建在大江大河上,其安全性对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威胁远较一般工程为大。当这样的工程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时,其安全性又对国民经济产生直接影响。对这种特殊工程只宜定性规定,其等别、建筑物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可通过专门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实际上,本条是为一些特别重要和规模巨大的水利水电工

19、程提高标准留有余地。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常包含通航、过木(竹)、桥梁、公路、港口和渔业等建筑物。这类建筑物的级别划分和洪水标准的确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等。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建筑物一般根据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的重要性分级;临时建筑物根据被保护建筑物的级别、本身的规模、使用年限及重要性分级。这种先分等再14根据工程等别分级的做法已在我国沿用了几十年,证明在工程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本标准仍采用先分等后分级。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关系到国计民生,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轻易改变。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

20、的级别,则可具体情况,经论证后作适当调整。2.1 工程等别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根据水库规模、防洪对象的重要性、治涝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水电站的装机容量等,分为、五等。在 1949年1959 年期间,我国基本按照前苏联规范划分工程等别,以电站装机容量、灌溉与排水面积和河道通航标准等作为分等指标,未考虑库容指标。直至 1959年,我国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其中的分等指标项目仍与前苏联规范基本相同,只是将电站装机容量指标适当提高。在 1961年南方防汛会议上提出的水库防洪安全标准(草案),第一次将水库库容作为水库工程分等指标。我国 1964年制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21、计标准(草案),列入了库容、防洪御潮、灌溉排水、装机容量等指标项目。1978年颁布的 SDJ12-7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1987 年颁布的 SDJ217-8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1994 年颁布的 GB560201-94防洪标准,这些标准中的工程分等项目仍与 1964年标准基本相同。考虑历史沿革情况和遵循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根据 GB50201-94表 6.1.1,本标准列入库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和装机容量等六项工程分等指标。(一)库容分等指标我国 1961年在水库防洪安全标准中首次提出的水利水电工程

22、分等库容指标,直至 GB50201-94颁行,始终没有作过改变。本标准在修订时,考虑到国家对工程统计上的一致性和不对现行管理体系产生大的影响,仍沿用以往的规定。但本标准对库容的含义作了新的定义,由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改为最高水位以下静库容(因为有些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最高水位可能不是校核洪水位)。我国 19541980 年间失事的大坝,绝大多数与 50年代末至 60年代初特殊情况下的施工质量差有关。其中小型水库大坝的施工质量最没有保证,占了失事工程的 95.9%。通过分析失事大坝的设计资料表明,造成大坝失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洪水计算值偏小(不是洪水标准太低),以致据以确定的防洪库容偏小。这与我

23、国5060 年代水文资料短缺和计算经验不足有关。如我国失事的唯一一座大型水库河南板桥水库(1953 年建成)。该水库按重现期 100年设计,1000 年校核,当时计算的洪峰流量分别为 3300m3/s和 4236m3/s。遭遇“75.8”洪水跨坝后,对该次洪水实测入库洪峰流量 1300m3/s进行了复核,其重现期仅相当于600年,远未达到水库校核洪水标准 1000年。15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的增加、水文资料的积累和计算理论与方法的改进,洪水分析计算成果的可靠度比过去要高得多。在工程建设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大型水库工程分等的库容指标是有可能的。(二)防洪分等指标防洪分等

24、主要考虑受工程失事影响的下游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和农田面积两项指标。我国在 1959年提出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中,已将防洪单列为一项工程分等指标。各时期标准时保护农田的防洪指标的规定见表 2.1.1-1。表 2.1.1-1 各时期标准保护农田面积防洪指标(万亩)工程等别 1959 年规范 1964 年标准 SDJ12-78 SDJ217-87 GB50201-94I 1000 500 500 500 500 1000200 500100 500100 5001000 500100 20020 10020 10030 10030 10030IV 202 205 500 500100

25、10010 101 100 10025 255 51 200 20050 5010 102 150 15050 505 50.5 150 15050 505 50.5 200 20060 6015 153 75 120II 252.5 505 252.5 7525 12030III 2.50.1 50.5 2.50.3 252.5 252.5 305IV 0.10.01 0.50.05 0.30.05 2.50.05 2.50.05 51V 200 10002 50 200100 5003 30 100 2004 20 50 1005 10 30 50从表中可以看出,两标准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不

26、同,但校核洪水标准是一致的。对于同一级别的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GB50201-94 的规定比 SDJ12-78补充规定要高。这个标准提高后,使其与同级别的水库工程(即大坝)的洪水标准发生了矛盾(见表 3.2.5-2)。表 3.2.5-2 GB50201-94的水库工程与水电站厂房设计洪水标准对比设计洪水重现期(年)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库工程 水电站厂房1 1000500 2002 500100 2001003 10050 1004 5030 505 3020 3022从表 3.2.5-2可以看出,对于 35 级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水电站厂房未给出幅度,且其值为水库工程的上限值,便使厂房的

27、设计洪水标准可能要高于水库(大坝)工程,这显然是不恰当的。为解决上述矛盾,同时又考虑到行业标准应服从国家标准,本条规定 35级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以 GB50201-94的规定作为本标准上限值,再增加一下下限值。下限值的确定考虑了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兴建的水电站厂房洪水标准偏高,如上犹江、大伙房装机分别为 6104kW和 3.2 104kW,设计洪水标准均为重现期 1000年。近年来设计洪水标准有所降低,装机 10104kW及以下的水电站设计洪水多数只采用重现期 50年,但这个标准仍高于 SDJ12-78补充规定的重现期 30年到10年。SDJ12-78 补充规定中,35 级水电站

28、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分别为重现期30年、20 年、10 年,与平原地区水闸、治涝、供水等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完全一致。水电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比上述工程的标准高些较为合理,否则每年的防汛任务将加重,人力、财力耗费太大。故本条对 35 级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给出比 SDJ12-78补充规定适当提高的下限值。对于河床式电站厂房,其上游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水库工程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考虑到水电站除主厂房外,有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重要工程也存在防洪问题,本条规定这些工程的洪水标准可按表 3.2.5分析确定。3.2.6 本条引用 GB50201-94第 6.2.6条的

29、规定。3.2.7 本条引用 SDJ12-78第 18条规定。3.2.8 本条引用 SDJ338-89第 2.2.22条的规定。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库工程和拦河水闸两大类型,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平原区水库一般位于河流中下游。与山区不同的是,平原区洪水缓涨缓落,河道宽,坡降缓,坝低,泄水条件较好,发生较大洪水时,一般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平原水库的洪水标准不宜定得过高。对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平原区洪水标准应比山区低一些。水闸工程具有挡水和泄(引)水的双重作用,广泛应用于平原区的防洪、灌溉、治涝、发电等水利水电工程。本条着眼于众多的

30、中型工程,按基本上能防御 1949年以来已经出现过的较大洪水规定了有关标准。本条表 3.3.1基本按照SDJ217-87表 3.0.1和表 3.0.4制定。233.3.2 沿海地区的水利工程按受洪潮影响的不同,可分为潮汐河口段水利工程和滨海区水利工程。对于潮汐河口段,水位受海洋潮汐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影响。由于各地都已设置为数众多的潮位观测站,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使在确定潮汐河口段潮水标准时,可以采用分析计算潮水位重现期的方法,这样,潮水标准就可以与江河的洪水标准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超高的调整。可使江河堤防与沿海海堤的堤顶高程相一致。滨海区水利工程的防潮,主要是分析由水暴原因引起海面异常升高而形成的

31、水暴潮(或水暴增水)及其与天文潮的相互关系,合理地提出防潮标准。现在全国在沿海一带建立了数百个测潮站,并积累了一定的资料,能够根据实测或调查到的历史最高瀑潮水位,推求潮水位频率。本标准推荐采用重现期(年)作为潮水标准,同时考虑历史最高潮位,比较直观,概念明确。对 1、2 级建筑物,规定以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本条参照 SDJ217-87第 3.0.6条和第 3.0.7条制定。3.3.3 本条规定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取与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洪水标准相同,这是因为平原区洪水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厂房一旦受淹,损失巨大。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条件往往较差,消能防冲工程一旦失事,会危

32、及主要建筑物安全,故规定其消能防冲洪水标准与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一致。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4.1 灌溉、治涝工程主要指渠道及其交叉建筑物、水闸等。这类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失事后,一般只会造成经济损失。不会造成大的人身伤亡,故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比水库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要低一些。本条表3.4.1根据 GB5021-94表 6.3.1-1制定。3.4.2 供水工程包括向城镇及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和部分农业灌区等供水的区域引水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干渠及其与河流的立交工程等。位于山区、丘陵区的供水水源蓄水水库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相应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标准确定。供水工程洪水标

33、准按平原水闸洪水标准制定。表 3.4.2根据GB50201-94表 6.3.1-2制定。3.4.3 本条按 GB/T50265-97泵站设计规范第 3.1.1条制定。3.4.4 兴建江、河堤防是为了增加河道安全行洪能力,滨海堤防和沿湖圩堤主要是挡洪潮,都是为了保护城镇、工矿企业及农业区的防洪安全。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而定。本条规定独立承担防洪任务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根据 GB50201-94中的有关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对江、河堤防和分蓄洪区围堤的洪水标准,由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对它们的要求确定,本标准没有作具体规定。24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如闸、涵等,这些建筑物一般为钢筋混

34、凝土、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当堤防需要加高时,它们随之加高较为困难。本条规定它们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3.5.1 本条参考 SDJ12-78第 17条编写。对土石结构临时建筑物,3 级建筑物洪水标准的上限采用重现期 50年,与 SDJ12-78第 17条相同;4 级建筑物洪水标准上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采用重现期 30年(同 SDJ12-78),一是采用重现期 20年(我国惯用标准)。据不安全统计,我国导流标准习惯用重现期 5年、10 年、20 年、50 年等标准。从风险角度考虑,如施工期同为 3年,采用重现期 30年,风险率约为 0.1,即有 90%的保证率

35、;采用重现期 20年,风险率约为 0.15,即约有 85%保证率,两者相差仅 5%。从我国设计实际出发,并考虑到标准具有一定先进性,规定 4级土石结构临时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采用重现期20年为上限,对 5级土石结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也根据我国的工程实践,作了下调。为了增加安全度,某些特别重要工程,建议考虑遭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SDJ12-78 和 SDJ217-87对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都作了规定,后者标准低于前者。根据工程实践,普遍认为 SDJ12-78的规定基本合理,而 SDJ21-87的规定明显过低。4 建筑物超高4.0.1 根据部分调研资料,自 1978年颁布 SDJ12

36、-78后,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坝顶安全加高,均遵照该标准执行。由于绝大多数已建工程尚未经受控制工况的洪水检验,对原标准规定的安全加高(下限值)的合理性难以作出评价,故本标准仍维持原订数据不变。4.0.2 土石坝当坝顶设有稳定、坚固、不透水且与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若防渗体顶部不低于正常运用时的静水位,不会影响大坝的防渗安全。如混凝土面板坝常设高防浪墙,降低面板顶部高程,以节约坝体填方量。从附表可看出:已建或在建各坝的防浪墙基面高程(亦即混凝土面板顶部高程),除个别坝外,都不低于正常运用时的静水位。本条根据 SDJ12-78表 8的注 1制定。4.0.3 本条根据 SDJ12-78第 2

37、0条修订,表 4.0.3根据 SDJ12-78表 9制定。4.0.4 本条根据 SDJ218-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 4.2.5条制定。4.0.5 本条参考 DL5073-19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有关条文制定。254.0.6 本条参照 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第 2.2.1条和第 6.3.1条制定。4.0.7 本条根据 SDJ338-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第 2.2.25条和第 2.2.26条制定。附表 国内部分面板坝坝顶结构情况表防浪墙序号 坝名坝高(m)总库容(亿m3)正常蓄水位(m)设计洪水位(m) 校核洪水位(m)坝顶高程(m) 顶高程(m)底高程(m)

38、墙高(m)坝型建设状况1 关门山 58.5 0.81 372.1 375.9(1%) 377.7(0.01%) 379.0 380.0 376.0 4.0堆石坝已建2 成屏 74.6 0.52 347.7 348.1 350.75(P.M.F) 352.1 353.35 348.1 5.25堆石坝已建3 西北口 95.0 2.10 322.0 330.29(0.01%+20%) 330.5 331.7 326.27 5.43堆石坝已建4 龙溪 58.9 0.26 398.0 399.1(2%) 400.22(0.1%) 401.4 402.8 396.4 6.4堆石坝已建5 株树桥 78.0

39、2.78 165.0 165.11(1%) 169.31(0.01%) 171.0 172.2 167.0 5.2堆石坝已建6广州蓄能上库坝68.0 0.26 816.8 818.3(1%) 818.71(0.01%) 820.0 821.2 817.3 3.9堆石坝已建7 花山 80.8 0.63 247.0 247.04 250.06 250.08 251.8 247.3 4.5堆石坝已建8 东津 85.5 7.98 190.0 194.43(1%) 200.23(0.01%) 200.5 201.7 197.0 4.7堆石坝已建9 万安溪 93.8 2.28 365.0 365.04(0

40、.5%) 366.93(0.02%) 368.0 269.2 363.7 5.5堆石坝已建10小梅沙 49.6 0.014 65.5 66.72(0.2%) 68.29(0.2%) 68.6 69.7 66.05 3.65堆石坝已建11横山(扩建)70.2 1.12 111.5 120.05(1%) 121.85(P.M.F) 123.2 124.36 119.15 5.21堆石坝已建12小干 55.0 0.1 3258.0 3259.7(0.1%) 3260.0 3261.2 3258.0 3.2 砂 已建26沟 砾石坝13白云 120.0 3.6 540.0 546.3(0.05%) 55

41、0.0 551.2 545.0 6.2堆石坝在建14天生桥一级178.0 102.6 780.0 789.86(P.M.F) 791.0 792.0 787.3 4.7堆石坝在建15大桥 93.0 6.58 2020.0 2020.24 2024.0 2025.0 2021.0 4.2堆石坝在建16乌鲁瓦提 138.0 3.47 1962.0 1963.93(0.05%+15%) 1965.8 1967.0 1962.5 4.5砂砾石坝在建17黑泉 123.5 1.82 2887.75 1894.47 2894.5 2895.7 2891.0 4.7砂砾石坝在建18水布垭 233.0 46.13 400.0 402.13(0.2%) 404.52(0.01%) 409.0 410.2 405.0 5.2堆石坝初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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