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 年,台湾颁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该法共有二十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十四个方面,现列举如下,供参考。一、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二、解释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即:“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如下:(一)亲职教育。(二)子职教育。(三)两性教育。(四)婚姻教育。(五)伦理教育。(六)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三、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掌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四、
2、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家庭教育职责。即:“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家庭教育法规及政策的研订事项。(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及发展事项。(三)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策划、委办及督导事项。(四)推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五)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职前及在职训练事项。(六)家庭教育的宣导及推展事项。(七)推展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八)其他“全国”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及督导事项。(二)所属学校、机关等办理家庭教育工作的奖助及评鉴事项。(三)家庭教育志愿工作人員的在职训练事项。(四)推
3、展地方与国际家庭教育业务的交流及合作事项。(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项。五、设置了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遴聘派学者专家、机关、团体代表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其任务如下:(一)提供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规兴革的意见。(二)协调、督导及考核有关机关、团体推展家庭教育的事项。(三)研订实施家庭教育措施的发展方向。(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等事项的意见。(五)提供家庭教育课程、教材、活动的规划、研发等事项的意见。(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机构提高服务效能事项的意见。(七)其他有关推展家庭教育的咨询事项。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遴选、组织及运作方式,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
4、。六、市县设置家庭教育中心。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員,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结合教育、文化、卫生、社政、户政、劳工、新闻等相关机关或单位、学校及大众传播媒体办理下列事项:(一)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二)志愿工作人員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三)国民的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四)其他有关家庭教育推展事项。家庭教育专业人員的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家庭教育中心的组织规程,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七、界定了推展家庭教育的机关团体。包括:(一)家庭教育中心。(二)各级社会教育机构。(三)各级学校。(四)各类型大众传播机构。(五)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的
5、公私立机构或团体。同时规定:推展家庭教育机关、团体得征训志愿工作人员,协助家庭教育的推展。八、规定应对家庭教育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即: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教育的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員,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其课程或训练內容,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定。九、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方式。即:家庭教育的推展,以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依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座谈、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进行。十、规定了中小学的家庭教育课程时间。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並应会同家长会办理亲职教育。各级主管机关应积极鼓励师资培
6、育机构,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必修科目或通识教育课程。十一、规定对适婚男女进行婚前家庭教育。即: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针对适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时婚前家庭教育课程,以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促进家庭美滿;必要时研订奖励措施,鼓励适婚男女参加。十二、规定了学生教育的学校与家庭的结合。即:各级学校于学生有重大违规事件或特殊行为时,应即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相关家庭教育咨商或辅导的课程,其办法由主管机关规定。十三、规定了课程教材研发及经费筹措、奖励等事宜。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机关、学校,进行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的研发。各级主管机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于教育经费內编列专款,积极
7、推展家庭教育。各级主管机关应研订奖助事项,鼓励公私立学校及机关、团体、私人办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十四、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本法的施行细则。(注: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尚自称“中华民国”,因此其立法中所用“中央”“全国”提法本文均加用了引号。鲁家燕)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全文共二十条,内容要点包括以下方面。1、 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家庭教育概念范畴家庭教育法第一条条文表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第二条条文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涵与范围,提出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包
8、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等,这从概念到范畴上都比以往有了巨大推进。2、 明确了家庭教育管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家庭教育的各种管理事宜是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包括:(1 )明确各级家庭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家庭教育法第三条条文规定,整个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在地方为各直辖市、县市地方政府。(2)明确各级家庭教育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第四、第五条条文分别规定了最高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和地方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按条文规定,最高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涉及整个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规研制,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策划与督导
9、,评估与奖励,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事宜;地方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划、办理与督导,评估与奖励,人员培训与交流合作等反面的事宜。(3)家庭教育的经费。这是保障家庭教育实践工作真正得以推展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宽筹家庭教育经费,并于教育经费预算内编列专款,积极推展家庭教育。”(4)家庭教育的奖励事宜。第十八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研订奖助事项,以鼓励学校及各类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3、 规定了家庭教育实施的具体事项对于家庭教育的实施工作,该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教育实施的主体。设置家庭教育中心,并以此为依托开展各项家庭教育工作。根据第七条
10、条文的规定,直辖市、各县市主管机关应遴聘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设置家庭教育中心。该条文还规定了中心应承担的相关事务。(2)家庭教育实施的机构。第八条条文规定,推展家庭教育的机构,团体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级社会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各类型大众传媒机构,以及其他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公私立机构或团体。(3)家庭教育实施的原则与方式。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弹性、符合终身学习为原则,以其对象及实际需要,得采演讲、座谈、远距教学、个案辅导、自学、参加成长团体及其他方式为之。”(4)家庭教育实施的具体项目。该法规划了几个家庭教育实施项目:一是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每年应在正式课程外实施 4 小时以上家
11、庭教育课程;二是弱势家庭应被优先提供家庭教育服务;三是各级主管机关应为适婚男女提供至少 4 小时的婚前家庭教育课程;四是各级学校对于有重大违规或特殊行为学生,应通知其家长,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与辅导。4.明确了家庭教育的相关辅助事项这里说的相关辅助事项,主要涉及家庭教育的研发及人员培训的条文,包括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内容包括:(1)设立各级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由其承担各项家庭教育的研究及咨询事宜。第六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选聘人员组成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所应承担的各项家庭教育研发、咨询事宜。(2)家庭教育课程与教材的研发。第十六条条文则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相关机构、学校,进行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教材之研发。”(3 )家庭教育从业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第十条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对推展家庭教育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及志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进修课程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