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 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司法责任制
2、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3、转隶去留矛盾。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
3、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2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2、检察机关的行政色彩淡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模式,由检察官在权力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一改
4、过去集体研究、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检察官专司办案职能,一般不担任或兼任行政职务。另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将机构和人员重新配置,整合资源,实行大部制工作制,减少中层行政领导职数,充实一线办案力量。3、检务保障更加有力。司法体制改革后,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省管,在经费保障上,缩小了地区差别,脱离了地方控制,解决了基层检察院办案、办公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检务保障更加有力。4、科技强检全面推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打造“智慧 检务” ,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由之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检察办案系统、办公系统、管理系统、安保系统、检务保障系
5、统将一一建立和完善,实现精准、便捷、高效、服务的“智慧检务” 功能和目的。特别是在办案方面,将更加高效和便捷,3如远程提讯、网上开庭、语音录入、审结报告、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必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5、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在长期的办公、办案中,必将产生海量的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都是零散的、杂乱的,没有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靠人工来完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建立数据库录入数据资料,通过云计算来统计和分析,将统计分析的结果应用于办案、办公,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然趋势。一方面,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收集和上传所有数据,充实和完善数据库,另一方面,又要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方便查询和结果运用。
6、三、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1、准确定位,谋划未来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工作属性,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也必须围绕法律监督来履行职责。有人认为,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的转隶,侦查权的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缺乏刚性手段(侦查权)大大弱化,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不可否认,侦查权的取消对法律监督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法律监督并不是依靠侦查权才能行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这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可以说是一项特殊权力。我个人认为,侦查权不是法律
7、监督权的范畴。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和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因此,法律监督是对国家法律实施中的执行、遵守、适4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开展的监督,才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工作的重点。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党组一班人要快速适应司法改革后检察职权的调整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积极谋划,扎实推进。2、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什么,怎样监督,采取哪些监督手段,这个问题长期困绕着检察机关。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都有严格的限制,是以监督
8、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以诉讼监督为主,如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管场所监督,以及民事、行政和执行方面的监督,如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对法院执行情况的监督等。自 1979 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检察机关就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监督工作不断程序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变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案监督等内容纳入了法律监督之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基本构建,即以刑事诉讼监督为龙头,以民事检察监督为重点,以行政检察监督为补充,以职务犯罪侦查为后盾。可
9、以说是一架马车带两个拖斗。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改一架马车独行为两架马车并驾齐驱,即刑事诉讼监督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并重。要重点抓好以下监督:一是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5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监督的重要体现。通过立案监督,一方面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保护。二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该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薄弱环节,无论是监督的内容还是监督的手段都比较单一。一度时期,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的重点也是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在日后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要拓展监督的内容,公益诉讼、行政违法监督、执行监
10、督工作要加强,要广泛运用非诉监督手段,如检察建议、现场监督、法律适用说理、法律执行检查调研等。三是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脱管、漏管、监管不力和监管违法等内容。四是侦查、审判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取证规范、程序合法,监督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加强人权保护;审判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审判活动规范、程序合法,防止程序违法造成的司法不公。3、探索实践,拓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源于三大诉讼法的授权,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监督面限制很窄,并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种监督格局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紧密相联。改革开放 30 多年,我国的政治
11、、经济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仅仅依靠专门性法律监督还远远不够,有必要探索开展一般性的法律监督。所谓一般法律监督,是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6确保政策、法令、规章制定的合法性,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后因条件不具备而取消。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是大政方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没变,除了
1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外,有必要探索进行一般法律监督,通过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法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一般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政府制定的政策、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措施提出纠正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创新工作,科学考评。检察工作既要在职责范围内按部就班,又要围绕职能创新。创新的目的,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检察工作的盲区、薄弱环节,延伸触觉,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地方进行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要避免为创新而创新,不切合实际或与检察职能无关的创新,坚决杜绝缺乏价值和不具推广性的所谓创新。对检察工作的考评,要突出对检察业绩的考核,其设计的指标要科学合理,指标不宜太过细化,要减少人为因素对指标的影响;检察宣传、新媒体工作、科技强检、工作创新等工作的考核比重控制在考核总分的 20%以内,避免检察工作7本末倒置,以科学的考评指挥棒引领检察工作健康平稳发展。(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陈鉴)参考资料:1、黄亚军: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正义网,2014 年 8 月 19 日2、王帮元: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正义网,20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