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导读】到达退休领取退休金年龄或领取社会保险的人员,重新应聘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案例:一审 (2013 )浦民一(民)初字第 7524 号原告金 XX,女。被告上海 XX 服饰有限公司。案由: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该案是因为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的纠纷提起诉讼,法院未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是按照
2、劳务关系处理,处理原则按照员工与公司间的“合同”处理。法院认为,用人公司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应依普通民事法律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在退休后与被告存在聘用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鉴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方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之纠纷由本院按照原、被告双方的实际约定和履行情况予以处理。【法条解读】关于上述法条本人认为,关于退休人员重新工作按劳务关系处理,要符合两点(1)达到退休年龄;(2)已经领取退休金或者依法享受养
3、老保险。本人认为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该答复明确认定是工伤,工伤的前提“劳动关系” ,但是该答复中案例主人公年龄达到 66 周岁,只是没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二 0 一 0 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