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使安全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生产单位成立相应层级的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信息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
2、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及特别异常的现象。第四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按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将安全隐患信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详见安全隐患信息等级认定标准)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和处置。(一)公司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监处负责;(三)各单位科队级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
3、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三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二级及以上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管员负责。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是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隐患信息的报告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八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分四个渠道:(一)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电话通讯渠道;(二)充分发挥生产指挥调度专用电话渠道;(三)用书面标准流程安监系统管理渠道;(四)其它任何形式的报告渠道。第九条 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4、方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能立刻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信息,必须立即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等应急措施,有责任和权利以最便捷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任何层级报告。(二)对不能立刻发生事故,通过采取临时防治措施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隐患信息,可通过通信系统或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并遵守以下原则:一级安全隐患信息在 2 小时内报告,二级安全隐患信息在 1 小时内报告,三级安全隐患信息在 30 分钟内报告。第十条 凡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的安全隐患信息,要及时补写书面报告材料,报送相应层级。报告和接收安全隐患信息的部门要做好记录和登记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隐患产生的时间、地点及
5、安全隐患现场情况;安全隐患产生发现的简要经过;安全隐患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安全隐患采取的临时应对措施。第 十 二 条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单 位 。 一 级 安 全 故 隐 患 由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安全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 二 级 安 全 隐 患 由 生 产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三 级 安 全 隐 患 由 隐 患 区 队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第十三条 对漏报、瞒报、迟报或谎报安全隐患信息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
6、度,追究其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分别加罚 10 万元和 1 万元;造成人员重伤、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分别加罚 5 万元和 0.5 万元。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安监部门要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附件:安全隐患信息等级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按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将安全隐患信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 级 安 全 隐 患 信
7、息 :(一)综合部分: 1.矿井采区无计划停风停电,未达到列级以上; 2.采区未形成正常系统而进行回采及顺槽掘进作业的;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互切回路;4.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的;5.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规定的;6.领导未按规定带班的;7.无设计施工或无措施作业;8.采 掘 工 作 面 空 顶 作 业 的 ;9.违 章 放 炮 的 ;10.违 反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规 定 , 从 事 井 下 电 焊 、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工 作 的 ;11.煤层巷道高顶不及时处理(高度大于 1 米,长度大于 5 米) ;12.在 生 产 作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冒
8、顶 、 突 出 、 发 火 等 特 别 异 常 现 象 及 危险预兆及新的应力、动力异常现象;13.水 文 地 质 不 清 , 未 采 取 有 效 探 放 水 措 施 的 。14. 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二)采煤部分15.采 空 区 悬 顶 面 积 超 过 规 程 规 定 , 未 采 取 人 工 强 制 放 顶 和 加 强 支 护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继 续 采 煤 的 ; ( 薄 煤 层 除 外 )16.采 煤 工 作 面 安 全 出 口 与 巷 道 连 接 处 20m 范 围 内 未 加 强 支 护 的 ;17.顶板出现漏顶、冒顶(高度大于
9、0.5 米面积 2 m2及以上) ;18.悬顶面积超规程规定不及时强制放顶的(薄煤层除外) ;19.安全通路断面小于规程规定的;20.工作面片帮宽度大于 1.2 米,长度大于 15 米的。(三)掘进部分 21.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放炮的;22.锚网、锚网索支护巷道,网兜大于 1.6m1.6m 无加强支护措施的;23.工作面相对掘进贯通前,综掘面 50 米,炮掘面 20 米,不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24.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前 , 未 制 定 探 查 老 空 安 全 措 施 的 ;25.有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巷
10、道 内 超 过 两 伙 同 时 翻 修 作 业 的 。(四)机电部分2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27.提升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有严重机械损伤的;28.大型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不齐全、不合理.不可靠或改变保护性能的;29.瓦斯电闭锁探头设置位置不兼顾超前断电的。(五)运输部分 30.人车运送人员的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的;31.使用 11.4KW 调度绞车在斜巷做为提升的;32.固定绞车无固定基础或基础不合格的;33.斜巷人车制动闸(包括手动闸)失效的。34.立 井 、 斜 井 提 升 安 全 防 护 不 全 的 , 包 括 :( 1)
11、斜 井 人 车 、 串 车 连 接 装 置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2) 倾 斜 巷 道 内 无 “一 坡 三 档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3) 非 专 用 人 车 乘 坐 人 员 的 。(六) “一通三防”部分 3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无专用回风道的;36.井下出现二次串联通风的;37.瓦斯检查员数量不足的;38.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积聚的;39.瓦斯监测监控、设施未设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40.私自调整监测监控设施的或人为破坏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41.石门误揭煤层的,突出煤层工作面掘进全岩揭开煤层的;42.突出煤层垂高每延伸 50 米没进行瓦斯压力测试的;43.沈北大断面掘进
12、巷道喷浆滞后超过 50 米的;44.永久密闭闭前瓦斯超限的;45.巷道内的风量、风速达不到规程规定的;46.矿井不进行反风的或反风达不到规程要求的;47.火 药 库 、 采 取 变 电 所 、 充 电 硐 室 无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的 ;48.煤 矿 通 风 设 施 不 全 或 管 理 不 善 的 , 包 括 :( 1) 矿 井 未 采 取 机 械 通 风 或 随 意 停 开 主 扇 的 。( 2) 矿 井 不 具 备 反 风 条 件 或 缺 少 反 风 设 施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反 风 演 习 的 。( 3) 两 道 风 门 同 时 打 开 造 成 风 流 短 路 的 。49
13、.局 部 通 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包 括 :( 1) 局 部 通 风 机 循 环 风 。( 2)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 高 瓦 斯 矿 井 掘 进 工 作 面 局 部 通 风 机 未 实 现 “三 专 ”供 电 的 。( 3) 一 台 局 部 通 风 机 为 两 个 或 以 上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的 。( 4) 用 三 台 或 三 台 以 上 局 部 通 风 机 同 时 向 一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供 风 的 。( 5) 一 个 独 头 煤 巷 内 有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作 面 作 业 的 。( 6) 巷 道 人 为 留 有 盲 巷 ( 深
14、 度 超 过 6m) , 未 及 时 封 闭 的 。( 7) 随 意 停 、 开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50.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 突 出 威 胁 区 , 采 用 放 顶 煤 采 煤 法 、 水 力 采 煤 法 或 非 正规 采 煤 法 进 行 采 煤 的 ;51.总 排 巷 道 断 面 达 不 到 矿 井 通 风 要 求 的 ( 以 风 速 为 准 ) ;52.不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串 联 通 风 的 ;53.瓦 斯 监 控 系 统 、 设 施 未 设 置 或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54.工 作 面 瓦 斯 浓 度 超 过 2%的 ;55.无
15、计 划 停 止 抽 放 造 成 瓦 斯 超 限 ;56.采 面 上 隅 角 瓦 斯 积 聚 。57.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设 置 风 窗 的 ;58.采 空 区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封 闭 的 ;59.主扇性能或、矿井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二级安全隐患信息 (一)综合部分 1.从事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2.回风巷道失修率超规定的,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 80%的;3.煤层巷道高顶不及时处理的;(高度在 0.5-1 米,长度在 2-5 米)4.突出煤层未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的;5.煤尘堆积厚度达到 2mm,长度超 5 米的;6.采掘作业不执行
16、“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7.爆破地点 20 米以内各种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的;8.运回顺巷道出现锚网网兜大于 0.80.8m2小于 1.61.6 m2。(二)采煤部分 9.支架大柱及单体支柱失效;10.松软底板无柱鞋;11.大倾角工作面安全档设置不全; 12.工作面歪架、倒架或超高使用;13.每一组装药不进行一次起爆;14.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15.煤壁片帮宽度大于 1 米、长度大于 10 米的;16.单体超高,初撑力不足失效连续超过 3 架;17.单体支护工作面特种支护不按规程规定安装的;18.爆破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
17、19.警戒人员私自离开警戒地点;20.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21.检修采煤机、在煤壁前作业不进行帮顶维护的;22.炮采及使用单体作业地点,泵站压力低于 18mpa,综采泵站压力低于 30mpa。 (三)掘进部分23.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小于 0.3 米爆破的;24.工作面有 2 个或 2 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 0.5 米爆破的;25.由下向上掘进 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溜矸、行人道未分开的或行人道未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的;26.连续三架棚子迎山角不够或退山的;27.修复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随意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的;28.炮眼封泥不使用水
18、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的;29.掘进工作面支架损坏或伞檐未处理装药爆破的;30.用支护锚杆、棚子挂滑轮出货的;31.掘进工作面拉门或贯通时,对电缆、管线、设备等不采取保护措施的;32.未使用前探支护的;33.架棚巷道断梁、断腿、撑木折断支护失效的;34.不按规定做拉拔试验的。(四)机电部分 35.电气设备机械闭锁装置不齐全可靠的;36.未使用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的;37.提升钢丝绳漏检的;38.皮带运输机下层皮带拖地运行或磨浮货的;39.刮板运输机头尾无稳固设施的;40.皮带运输机不设置跑偏辊的;(上、下层皮带每 30 米要有一组)41.皮带运输机卸载、
19、驱动、储带、张紧架子段双侧不设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规格不得大于 7070)42.变电列车防跑装置不全的;43.矿井中央水仓有效容积不符合规定的;44.测试、试验设备设施超周期的;45.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没有措施的;46.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47.作业场所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牢固的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48.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量程的;49.上行皮带运输机没有逆止装置的;50.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没有供电设计,不按供电设计施工的;51.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或发放不合格矿灯的;52.有计划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的;53.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
20、缆的;54.防爆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入井的;55.井筒、高空及隐形高空作业不系全身安全带的。(五)运输部分 56.主、付井不按规定操车、提升的;57.机车顶车、多拉车的;58.机车或列车行驶到行人多、风门、弯道、道岔、进入站点等地段时不鸣笛示警、减速慢行的;59.在平巷或斜巷运送物料时,撞、刮倒棚不立即汇报或不处理的;60.列车制动距离不进行定期测定,制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61.平巷运送和斜巷提升、下放长材和大件设备,把钩工不检查封车情况、不按措施执行或无人监护的;62.斜井人车不按规定使用专用摇控信号的;63.小绞车制动闸与离合闸不灵敏可靠的;64.斜井提升钩头 15 米内出现
21、窝绳、断丝、松股现象的;65.使用缺少安全闭锁装置的矿车的;66.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车外、车上操作的;67.机车灯、铃、闸失效的;68.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上、下的;69.在架线巷道内作业,有触及架线危险作业不采取停电、接地短路措施的;70.巷道坡度超过 7放飞车的;71.斜巷提升时行车行人的;72.立井提升作业时安全门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失效的;73.斜巷上车场在连车挂车前先将安全设施打开的;74.斜巷提升时多挂车、不带电放车的。(六) “一通三防”部分 75.通风设施不合格的;76.抽放管路变形严重的;77.瓦斯检查点设置不全的;78.放顶煤综采面上下尾巷
22、氧化煤没回收或回收不净的;79.自动风门不自动的;80.井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温度超规程规定的;81.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82.瓦检员假、漏、空检的或脱岗的;83.突出煤层未设反向防突门的;84.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面放炮不停电的;85.不是专职爆破工执行爆破的;86.监测监控系统灵敏度超差或超规定的;87.不按规定对监测监控设施进行标校的;88.风门不设连锁装置的;89.全尘和呼吸性粉尘不进行测定的;90.井下出现一次串联通风的;91.掘进巷道无计划停风的;92.煤层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没有备机的;93.掘进工作面没实现先抽后排系统的;94.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95
23、.采 掘 工 作 面 煤 尘 堆 积 的 ; ( 厚 度 超 过 2mm 且 面 积 超 过 10 )96.防 尘 设 施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包 括 :( 1) 矿 井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主 隔 爆 设 施 的 。( 2) 有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未 设 置 隔 爆 设 施 的 。( 3)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洒 水 灭 尘 设 施 的 。97.矿 井 瓦 斯 泵 站 20 米 范 围 内 使 用 非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或 出 现 电 气 设 备 失 爆 的 、 使 用 明火 的 。98.井 口 20 米 范 围 内 使 用 明
24、 火 的 。99.煤层不注水的;100.随意支开风门的;101.压风自救设置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级安全隐患信息 (一)综合部分1.消防火器材数量不足或超期失效的;2.非操车场和非检查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操车场或走井底边门的;3.煤层巷道高顶不及时处理(高大于 0.5 米,长小于 2 米)的;4.采、掘机内外喷雾喷雾装置或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二)采煤部分5.采煤工作面特种支护不合格的; 6.架型不正、单体迎山不合格;7.架间距超规定;8.支架错茬超规定;9.转载机无行人过桥;10.单体支柱防倒失效;11.单体受侧压。(三)掘进部分12.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规定的;13.巷道帮顶破碎未进行加强
25、支护的;14.锚杆预紧力不够的;15.巷道锚网支护,金属网未压入锚杆托盘里面的;16.锚杆打设角度不符合规定的(小于 75) ;17.巷道超挖 0.4 米以上未补打锚杆加固的;18.掘进机前照明灯失效的;19.作业前未敲帮问顶、及时处理危石、浮石的;20.架棚巷道棚子严重变形、梁柱拉弓变形超 0.1 米的;21.锚杆、锚索松动失效的;22.前探支护不合格的。(四)机电部分 23.皮带或溜子第一节无积煤坑或积煤坑不及时清理的;24.皮带运输机大小托辊和缓冲托辊失效的;25.机电岗位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26.电气设备上方有水,无防水设施的;27.现场供电图、标志牌、实际整定值与供电设计不符的;2
26、8.喷浆作业前不掩盖设备、电缆、管路的。29.地面电气接线,接头不采取绝缘的;30.机电岗位不按规定配备防火器材的;31.机电设备被埋(挤)压,洒水消尘时将水洒在机电设备上或电气设备被淋水的;32.井下电缆盘圈(综掘机、采煤机屏蔽电缆除外),被挤压、扭曲变形.弯曲半径小于规定及拖拉电缆不采取措施的;33.机电设备停止运转,且司机离开岗位时,操作扳手没有处于停电位置及没有实现双重闭锁的;34.井下生产供水主管路不设减压装置或不起减压作用的。(五)运输部分 35.电机车押车工不在指定位置押车的;36.列车正常运行时机车顶车运行的;37.电机车超负荷牵引的;38.兼作行人的绞车道红绿灯不及时转换的;
27、39.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五时,人力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4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弯道报警、风门报警及机车、列车红尾灯的;41.升、入井人员擅自拉罐帘的;42.乘坐乘人设施携带禁带物品及利刃不做防护的;43.非本岗位人员进入副井信号房、操车房及斜井把钩房和车场子的;44.电机车过道岔时,不停车搬道岔或挤道岔的;45.在同一条线路上机车、列车同向运行间距小于 100 米的;46.司机离开机车不刹车,不取下开车把手的;47.更换蓄电池,不取下开车把手的;48.平巷人车、斜巷人车在起车前不鸣笛、不吹口笛的;49.乘坐各类人车不挂保险链,身体探出车外的;50.斜巷变坡点、绞车道无托绳轮,弯道无挡绳立轮或失效
28、的;51.不带矿车空钩头运转的;52.超员乘罐未制止的;53.井上操车场出口挂链矿车长度超过绝缘道板的;54.副井操车场提前放车的;55.电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快速熔断器的;56.斜井提升不扣保险装置的;57.矿车装载超过规定的。(六) “一通三防”部分 58.不进行降尘工作的;59.备用局扇型号与主局扇型号不匹配的;60.硬质风筒长度不足的;61.风筒破口超过 200mm 的;62.上尾巷或掘修工作面不悬挂便携的;63.钻机戗压顶子不合格的;64.抽放管路垫高不足或浮吊虚吊的;65.不按巡回路线检查瓦斯的;66.挤压风筒影响通风的;67.隔爆水袋设置不合理或水量不足的;68.掘进工作面先抽后排系统备用胶管不符合规定的;69.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