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收房租租金通知书刘之初(承租方):你好!我与你于 2012 年 6 月 6 日签定贰份于都长征大桥(阳光水岸二楼)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于都县城长征大桥桥头(阳光水岸)二楼写字楼,写字楼建筑面积共为 850 平方米,1 号店面 68 平方米 1 号店面租一半的面积,1 号店面算 34 平方米 45 元/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用途为商业用途。租凭期自 2012 年 8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止,你已连续拖欠房租租金长达 4 个月,经我方多次催收仍拒绝支付,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属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房屋租凭合同第四条第 1 项、若乙方不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交付租金,
2、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租金,此期间每日按当月租金总额的 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房屋租凭合同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凭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二个月的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 3 个月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我方现通知你自 2012/12/25 起同时解除双方签定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收回房屋。限你在 2012 年 12 月 30 日内将房屋内属于你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逾期不清理,视作你放弃财物所有权及其他处分权利,我方有权将其作为废弃物处理。同时,限你在本通知书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否则,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此通知出租方:日期:2012/12/7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