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试 行 )交 通 部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作 规 范 编 写组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交 通 部 施 工 企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编 写 组 插 图 设 计 : 版 式 设 计 : 刘 晓 方 责 任 校 对 : 王 秋 红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10 0 01 3 北 京 和 平 里 东 街 1 0 号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人 民 交 通 出
2、 版 社 印 刷 厂 印 刷开 本 : 8 50 1 1 6 8 1 印 张 : 插 页 : 字 数 : 千3 21 9 98 年 1 0 月 第 1 版1 9 98 年 1 0 月 第 1 版 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册 定 价 : 1 5 . 00 元I S BN 7 -1 1 4- -交 通 部 文 件交 财 发 1998 525 号关 于 印 发 交 通 部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部 属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加 强 部属 施 工 企 业 财
3、务 管 理 与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部 制 定 了 交 通 部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并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试 行 。 试 行 过 程 中 有 什 么 问 题 , 请 及 时 告 部 ( 财 务 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1目 录一 、 总 则 1二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2第 一 章 财 会 机 构 设 置 和 财 会 人 员 配 备 2第 二 章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和 会 计 报 表 3第 一 节 会 计 凭 证
4、4第 二 节 会 计 账 簿 的 设 置 和 登 记 7第 三 节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9第 三 章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11第 四 章 财 务 监 督 14第 五 章 财 会 工 作 交 接 16第 六 章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18三 、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22第 七 章 资 金 的 筹 集 和 管 理 22第 八 章 货 币 资 金 和 外 汇 管 理 35第 九 章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42第 十 章 资 产 的 管 理 49第 一 节 存 货 的 管 理 49第 二 节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51第 三 节 专 项 工 程 的 管 理
5、 56第 四 节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57第 五 节 递 延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管 理 60第 十 一 章 担 保 、 信 用 证 和 保 函 管 理 61第 十 二 章 坏 账 处 理 及 企 业 清 算 的 管 理 65第 一 节 坏 账 的 管 理 65第 二 节 企 业 清 算 管 理 66第 十 三 章 资 金 回 收 和 债 权 、 债 务 的 管 理 701第 十 四 章 财 务 指 标 考 核 与 评 价 的 管 理 73四 、 工 程 成 本 和 费 用 管 理 规 范 75第 十 五 章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责 任 制 75第 十 六 章 成 本
6、费 用 计 划 的 管 理 77第 十 七 章 成 本 费 用 的 归 集 、 核 算 与 分 配 79第 一 节 工 程 成 本 核 算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79第 二 节 航 务 、 公 路 工 程 成 本 的 核 算 81第 三 节 航 道 疏 浚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成 本 的 核 算 87第 四 节 分 包 工 程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92第 五 节 待 摊 、 递 延 及 预 提 费 用 的 管 理 与 核 算 94第 六 节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核 算 和 管 理 95第 七 节 期 间 费 用 的 管 理 和 核 算 97第 十 八 章 成
7、本 费 用 的 预 测 、 控 制 与 评 价 99第 一 节 工 程 成 本 预 测 99第 二 节 工 程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控 制 101第 三 节 成 本 费 用 的 分 析 与 评 价 102五 、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规 范 106第 十 九 章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的 管 理 106第 二 十 章 会 计 电 算 化 硬 件 的 管 理 108第 二 十 一 章 计 算 机 替 代 手 工 记 账 的 管 理 109第 二 十 二 章 会 计 电 算 化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110六 、 财 会 人 员 岗 位 规 范 113第 二 十 三 章 总 会 计
8、师 岗 位 113第 二 十 四 章 财 务 处 ( 科 ) 长 岗 位 118第 二 十 五 章 财 会 岗 位 及 基 本 职 责 120第 二 十 六 章 财 会 人 员 基 本 专 业 条 件 和 业 务 能 力 123第 二 十 七 章 财 会 人 员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124第 二 十 八 章 财 会 人 员 上 岗 制 度 及 培 训 教 育 1252七 、 附 则 127附 件 : 1281. 企 业 会 计 和 建 设 单 位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12812. 施 工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表 1293. 施 工 企 业
9、 财 务 指 标 体 系 1321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部 属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 建 立 正 常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维 护 国 家 和 企 业 权 益 , 改 善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财 政 部 颁 发 的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施 工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 施 工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等 有 关 规 定 和 交 通 部 施 工 企 业
10、 成 本 费 用 核 算 办 法 交 通 行 业 主 要 管 理 干 部 岗 位 规 范 , 结 合 部 属 航 务 、 航 道 、 公 路 、 房 建 各 施 工 企 业 实 际 , 制 订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是 部 属 各 施 工 企 业 、 武 警 交 通 指 挥 部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规 程 和 衡 量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基 本 尺 度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范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加 强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 支 持 财 务 会 计 机
11、 构 和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人 员 依 法开 展 工 作 , 提 高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水 平 , 保 证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依 法 有 序 地 进 行 。第 三 条 本 规 范 同 样 适 用 于 部 属 企 、 事 业 单 位 和 双 重 领 导 单 位 所 属 的 施 工 企 业 。各 省 、 市 、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 局 ) 所 属 施 工 企 业 及 部 属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开 办 的 拥 有 控 制 权 的 施 工 企 业 , 可 参 照 执 行 。二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第 一 章 财 会 机 构 设 置 和 财
12、会 人 员 配 备第 四 条 施 工 企 业 及 所 属 内 部 各 级 核 算 单 位 , 均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之 规 定 , 根 据 财 会 业 务 的 需 要 , 设 置 独 立 的 财 会 机 构 , 配 备 财 会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和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财 会 人 员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分 级 核 算 的 原 则 :一 、 施 工 企 业 ( 集 团 ) 总 公 司 设 财 务 会 计 部 ; 工 程 ( 航 道 ) 局 设 财 务 会 计 处 ; 工 程 公 司 ( 处 ) 设 财 务 会 计 科
13、。二 、 施 工 企 业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部 设 经 理 ( 主 任 ) 、 副 经 理 ( 副 主 任 ) ; 工 程 ( 航 道 )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设 处 长 、 副 处 长 或 副 处 级 主 任 会 计 师 ; 工 程 公 司 ( 处 ) 财 务 会 计 科 设 科 长 、 副 科 长 或 副 科 级 主 任 会 计 师 。三 、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部 视 其 规 模 大 小 , 可 以 比 照 上 述 原 则 , 设 置 财 会 机 构 , 配 备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财 会 人 员 。四 、 各 企 业 和 单 位 所
14、 属 附 属 单 位 以 及 兴 办 的 “三 产 ”企 业 ,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范 和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财 会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财 会 人 员 。五 、 单 位 较 小 , 财 会 业 务 量 少 , 不 便 设 置 独 立 财 会 机 构 和 配 备 财 会 人 员 时 , 应 当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持 有 代 理 记 账 许 可 证 的 其他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但 必 须 符 合 “代 理 记 账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第 五 条 施 工 企 业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应 具 备
15、 下列 基 本 条 件 :一 、 坚 持 原 则 , 廉 洁 奉 公 ; 二 、 具 有 相 应 的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三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2四 、 掌 握 施 工 企 业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知 识 , 熟 悉 财 务 会 计 业 务 知识 ;五 、 熟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方 针 政 策 ;六 、 企 业 ( 集 团 ) 总 公 司 和 工 程 ( 航 道 ) 局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 必 须主 管 过 两 个 以 上 基 层 施 工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16、 工 程 公 司 ( 处 ) 及 以 下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必 须 主 管 过 本 单 位 重 要 会 计 工 作 两年 以 上 , 了 解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业 务 ;七 、 身 体 健 康 , 能 够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除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之 六 财 会 人 员 岗 位 规 范 对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第 六 条 施 工 企 业 ( 集 团 ) 总 公 司 应 当 按 规 定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或 财 务 总 监 ; 工 程 ( 航 道 ) 局 、 工 程 公 司 ( 处 )
17、 均 应 当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 未 设 总 会 计 师 的 单 位 , 不 得 单 独 设 置 副 总 会 计 师 。总 会 计 师 必 须 由 具 有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之 六 财 会 人 员 岗 位 规 范 对 总 会 计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行 使 总 会 计 师 条 例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第 七 条 施 工 企 业 总 会 计 师 的 任 命 ( 聘 任 ) , 免 职 ( 解 聘 ) 依 照总 会 计 师 条 例 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之 规 定 办 理 。第
18、 八 条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财 会 业 务 的 需 要 , 设 置 相 应 的 财 会 工 作 岗 位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 也 可 与 其 他 岗 位 相 结 合 。有 境 外 业 务 , 设 有 境 外 财 会 机 构 的 单 位 , 亦 应 按 上 述 原 则 设 置 财 会 工 作 岗 位 。第 九 条 施 工 企 业 财 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重 要 的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参 加 财 会 业 务 培 训
19、 , 定 期 进 行 岗 位 轮 换 , 全 面 提 高 业 务 技 术 素 质 。第 二 章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和 会 计 报 表第 十 条 施 工 企 业 及 所 属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法 和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及 施 工 企 业 财 务 和 会3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建 立 会 计 账 册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及 时 提 供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会 计 信 息 。 对 于 款 项 和 有 价 证 券 的 收 付 ; 财 物
20、的 收 发 、 增 减 和 使 用 ; 债 权 、 债 务 的 发 生 和 算 结 ; 资 本 金 、 基 金 的 增 减 ; 收 入 、 成 本 、 费 用 和 财 务 成 果 的 计 算 和 处 理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办 理 会 计 手 续 ,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的 事 项 , 必 须 及 时 取 得 或 者 填 制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并 据 以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对 使 用 的 会 计 软 件 及 其 生 成 的 会 计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21、计 资 料 的 要 求 , 应 当 符 合 财 政 部 关 于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有 关 规 定 。 其 数 据 和 会 计 软 件 等 资 料 , 应 与 有 关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和 会 计 报 表 一 并 作 为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管 理 。第 一 节 会 计 凭 证施 工 企 业 的 会 计 凭 证 按 照 填 制 程 序 和 用 途 , 可 以 分 为 原 始 凭证 和 记 账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原 始 凭 证 一 、 原 始 凭 证 的 分 类( 一 )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
22、 由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或 经 办 人 及 时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 如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账 单 、 工 资 发 放 单 ( 表 ) 、 领 料 单 、 收 料 单 以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计 提 、 分 摊 和 往 来 账 项 的 结 算 、 列 转 等 原 始 资 料 。( 二 )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与 外 单 位 经 济 业 务 完 成 时 , 及 时 取 得 外 部 ( 单 位 或 个 人 ) 开 据 的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 如 由 供 货 单 位 取 得 的 销 货 发 票 或 增 值 税 发 票 , 由 医 疗
23、机 构 取 得 的 医 药 费 报 销单 等 。二 、 原 始 凭 证 内 容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 无 论 是 施 工 企 业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或 从 外 部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都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内 容 : 原 始 凭 证 的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 部 门 或 受 益 对 象 ) ;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 经 济 业 务 的 实 物 数 量 、 单 价 和 金 额 ; 填 制 单 位 ( 部 门 ) 和 有 关 人 员 以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签 章 。4( 二 ) 施
24、 工 企 业 自 制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账 单 , 必 须 有 已 完 工 程 数量 单 价 和 金 额 。 在 经 建 设 单 位 主 管 工 程 师 ( 监 理 工 程 师 ) 、 主 管 业 务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人 员 签 章 后 方 可 做 为 应 收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 三 ) 有 大 小 写 金 额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 购 买 物 品 和 各 种 原 材 料 、 备 品 配 件 , 凡 设 仓 库 管 理 的 , 其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应 附 验 收 人 及 仓 库 主 管 签 章
25、 的 入 库 验 收 单 ; 凡 不 设 仓 库 管 理 的 ,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应 有 验 收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支 付 给 单 位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加 盖 的 财 务 专 用 章 。 支 付 给 个 人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收 款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四 ) 施 工 企 业 向 外 单 位 办 理 退 款 时 , 应 有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 五 )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单 位 职 工 因 公 借 款 , 须 填 写 借 款 凭 证 , 附 于 记 账 凭 证 之 后 ; 收
26、 回 借 款 时 应 当 开 具 内 部 收 款 收 据 , 或 退 还 借 据 副 本 , 不 得 退 还 原 借 据 。( 六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经 济 业 务 , 应 将 批 准 文 件 做 为 记 账 凭证 的 附 件 , 或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注 明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 日 期 及 文 件 号 码 。 ( 七 ) 多 联 式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复 写 , 连 续 编 号 , 作 废 的 原 始 凭 证 应当 加 盖 “作 废 ”章 后 连 同 存 根 一 并 保 存 , 不 得 撕 毁 。( 八 )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外 借 。 如 因 特
27、 殊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原 始 凭 证 时 , 须 经 本 单 位 财 会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复 制 。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复 制 件 , 应 当 在 专 设 的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 并 由 提 供 人 员 和 收 取 人 员 共 同 签 名 或 盖 章 。( 九 )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 挖 补 。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由 开 出 单 位 重 新 开 具 或 者 更 正 , 更 正 处 应 加 盖 开 出 单 位 的 公 章 。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如 有 丢 失 , 应 当
28、取 得 原 开 出 单 位 盖 有 公 章 的 证明 , 并 注 明 原 凭 证 号 码 、 金 额 和 业 务 内 容 , 由 经 办 单 位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和 单 位 领 导 人 批 准 后 , 方 能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 如 确 实 无 法 取 得 证 明 的 ( 如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票 等 ) , 应 由 当 事 人 写 出 详 细 情 况 报 告 , 由 经 办 单 位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和 单位 领 导 人 员 批 准 后 , 代 做 原 始 凭 证 。5( 十 ) 对 于 手
29、续 不 完 备 、 数 字 不 符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退 回 有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进 行 更 正 ; 对 于 违 反 政 策 、 法 令 、 不 合 规 定 超 标 开 支 的 , 应 当 拒 绝 报 销 ; 对 于 弄 虚 做 假 、 营 私 舞 弊 等 不 法 行 为 则 应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记 账 凭 证 一 、 记 账 凭 证 一 般 分 为 收 款 凭 证 、 付 款 凭 证 、 转 账 凭 证 。 也 可 使用 通 用 的 记 账 凭 证 。 二 、 财 会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30、。 ( 一 ) 记 账 凭 证 必 须 填 写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凭 证 编 号 、 经 济 业 务摘 要 、 会 计 科 目 、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制 证 人 员 、 稽 核 人 员 、 记账 人 员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收 、 付 款 凭 证 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 二 ) 记 账 凭 证 应 当 连 续 编 号 。 一 笔 业 务 须 填 制 两 张 或 两 张 以 上 记 账 凭 证 的 , 可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 三 ) 一 张 原
31、始 凭 证 可 填 制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 也 可 将 多 张 经 济 内容 相 同 的 原 始 凭 证 ( 或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 汇 总 填 制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 不 同 业 务 内 容 或 不 同 类 别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填 制 在 同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上 。 如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多 张 记 账 凭 证 , 可 将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张 主 要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后 面 , 其 它 记 账 凭 证 应 注 明 附 有 该 原 始 凭 证 的记 账 凭 证 编 号 , 或 附 该 原 始 凭 证 的 复
32、印 件 。( 四 ) 已 经 登 记 入 账 的 记 账 凭 证 , 当 年 发 现 填 写 错 误 的 , 可 用 红 字 冲 正 法 , 以 红 字 填 制 一 张 与 原 内 容 相 同 的 记 账 凭 证 , 在 摘 要 栏 写 明 “注 销 某 月 、 某 日 、 某 号 凭 证 ”的 字 样 , 同 时 再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正 确 的 记 账 凭 证 。 如 果 科 目 未 错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可 做 一 张 调 整 差 额 的 记 账 凭 证 , 调 增 用 蓝 字 , 调 减 用 红 字 。 如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记 账 凭 证 有 错 误 ,
33、 则 应 当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更 正 的 记 账 凭 证 。( 五 ) 记 账 凭 证 应 当 一 借 一 贷 , 一 借 多 贷 或 多 借 一 贷 , 个 别 业 务 如 有 必 要 也 可 多 借 多 贷 。 字 迹 应 当 工 整 ,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应 当 简 明 。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应 当 符 合 财 政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六 ) 收 、 付 款 凭 证 应 当 由 制 证 人 员 填 制 , 稽 核 人 员 审 核 无 误6后 , 交 出 纳 人 员 收 款 或 付 款 并 登 记 银 行 、 现 金 日 记 账 , 出 纳 人 员 应
34、 当 定 期 将 收 付 款 凭 证 移 交 给 记 账 人 员 登 记 有 关 账 目 。 当 月 凭 证 由 记 账 员 保 管 , 月 末 记 账 员 结 转 账 目 后 将 各 种 记 账 凭 证 交 财 会 负 责人 审 查 签 章 后 , 移 交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装 订 存 档 。( 七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对 于 机 制 的 记 账 凭 证 , 要 认 真 审 核 业 务 内 容 、 会 计 科 目 、 数 字 是 否 准 确 , 打 印 出 的 记 账 凭 证 亦 应 当 由 制 单 人 员 、 审 核 人 员 、 出 纳 人 员 和
35、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第 二 节 会 计 账 簿 的 设 置 和 登 记第 十 三 条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包 括 总 分 类 账 、 银 行 日 记 账 、 现 金 日 记 账 、 分 工 程 的 成 本 费 用 明 细 账 、 船 机 使 用 费 明 细 账 、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 应 收 账 款 及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账 、 工 资 核 算 及 其 相 关 的 明 细 账 、 库 存 材 料 及 备 品 配 件 等 明 细 账 和 其 他 辅 助 账 簿 。 并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36、 登 记 银 行 和 现 金 日 记 账 、 各 类 明 细 账 ;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定 期 汇 总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汇 总 表 , 并 据 以 登 记 总 分 类 账 。会 计 账 簿 的 启 用 , 应 在 账 簿 封 面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和 账 簿 名 称 。 在 账 簿 的 扉 页 启 用 表 上 填 写 启 用 日 期 、 账 簿 页 数 、 记 账 人 员 、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及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财 会 人 员 、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及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调 动 工 作 时
37、, 应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 接 办 人 员 或 监 交 人 员 的 姓 名 , 并 由 接 交 人 员 签 字 盖 章 。 启 用 订 本 式 账簿 , 应 从 第 一 页 到 最 后 一 页 顺 序 编 号 , 不 得 跳 页 或 缺 号 。 使 用 活 页 式 账 簿 , 应 按 账 户 顺 序 编 号 , 年 终 装 订 成 册 , 装 订 后 再 按 使 用 的 账页 顺 序 编 定 页 码 , 另 加 目 录 , 注 明 每 个 账 户 的 名 称 和 页 次 。 计 算 机 打 印 的 会 计 账 簿 必 须 连 续 编 号 , 审 核 无 误 后 装 订 成 册 , 并
38、由 财 会 人 员 、 财 会 主 管 人 员 和 财 会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现 金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 必 须 使 用 订 本 式 账 册 , 不 得 使 用 活 页 式 账 册 或 用 银 行 对 账 单 和 其 他 方 式 代 替 银 行 和 现 金 日 记 账 。第 十 四 条 施 工 企 业 财 会 人 员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根 据 审 核无 误 的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7一 、 根 据 会 计 凭 证 日 期 、 编 号 及 内 容 序 时 登 记 账 目 ,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 摘 要 清
39、 楚 , 记 账 及 时 , 字 迹 工 整 。 要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盖章 , 注 明 记 账 符 号 , 防 止 漏 记 、 错 记 。二 、 记 账 时 摘 要 和 金 额 的 填 写 均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空 格 , 一 般 占 格 距 的 二 分 之 一 。三 、 登 记 账 目 应 用 蓝 黑 墨 水 或 碳 素 墨 水 书 写 , 不 得 使 用 元 珠 笔 或 铅 笔 书 写 。四 、 除 下 列 情 况 外 不 得 用 红 墨 水 记 账 : ( 一 ) 冲 销 错 账 ;( 二 ) 在 不 设 借 贷 栏 的 多 栏 式 账 页 中 , 登 记 减
40、少 数 ;( 三 ) 三 栏 式 账 户 无 借 贷 方 向 的 余 额 栏 , 登 记 负 数 余 额 ;( 四 )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可 以 用 红 字 登 记 的 其 他 会 计 记 录 。 五 、 会 计 人 员 登 记 各 种 账 簿 , 应 当 按 页 次 连 续 登 账 ,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 如 有 跳 行 、 隔 页 , 应 将 空 行 、 空 页 划 线 注 销 , 并 加 注 “此 行 空 白 ”、 “此 页 空 白 ”字 样 , 并 由 记 账 人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六 、 凡 须 结 出 余 额 的 账 户 , 结 出 余 额 后 应
41、注 明 “借 ”或 “贷 ”等 字 样 。 没 有 余 额 的 账 户 , 应 在 余 额 栏 内 写 上 “O”符 号 , 表 示 此 账 户 无 余 额 。现 金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必 须 每 日 结 出 余 额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七 、 每 一 账 页 的 最 后 一 行 , 要 结 出 本 页 合 计 及 余 额 , 并 在 页 末摘 要 栏 注 明 “过 次 页 ”字 样 , 下 页 第 一 行 将 上 页 的 合 计 和 余 额 转 入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承 前 页 ”字 样 。对 于 现 金 、 银 行 日 记 账 , 各 种 成 本 及 费 用
42、账 户 需 要 计 算 本 月 发 生 额 的 , 应 为 自 本 月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 需 要 计 算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 结 转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为 自 年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的 合 计 数 。 不 需 要 计 算 本 页 发 生 额 或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 如 往 来 清 算账 , 应 于 页 末 结 出 余 额 并 转 入 次 页 。 年 度 终 了 , 应 将 各 账 户 余 额 结 转 下 年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结 转 下 年 ”字 样 。 新 年 度 建 账 时 , 应 当
43、 在 账 户 首 行 注 明 “上 年 结 转 ”字 样 。八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初 期 应 以 计 算 机 记 账 和 手 工 记 账8并 行 。 在 上 级 单 位 或 财 政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放 弃 手 工 记 账 。 计 算 机 记 账 应 遵 照 本 规 范 之 五 会 计 电 算 化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定 期 存 盘 或 定 期 打 印 总 账 和 明 细 账 。 用 计 算 机 登 记 现 金 、 银 行 日 记 账 的 , 必 须 每 天 打 印 现 金 和 银 行 日 记 账 , 并 与 库 存 现 金 核
44、对 无 误 。银 行 日 记 账 每 月 应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 如 有 差 额 应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与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核 对 无 误 。九 、 记 账 发 生 错 误 , 不 得 任 意 撕 毁 、 涂 改 、 刮 擦 或 用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重 新 抄 写 。 应 用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更 正 :( 一 ) 划 线 更 正 法 。 在 结 账 以 前 , 如 果 发 现 凭 证 或 账 簿 记 录 中 有 文 字 或 数 字 的 单 纯 笔 误 或 计 算 方 面 的 差 错 , 一 般 采 用 此 法 更 正 。
45、 方 法 是 先 将 错 误 的 文 字 或 数 字 划 一 条 红 线 予 以 注 销 ( 应 保 持 原 来 记载 可 以 辨 认 ) , 然 后 在 划 线 上 面 作 正 确 的 记 录 , 并 由 更 正 人 员 在 更正 处 盖 章 , 以 示 负 责 。 必 须 注 意 : 属 于 数 字 的 错 误 , 不 论 错 误 位 数 多 少 , 应 将 全 部 数 字 划 线 注 销 , 另 写 正 确 数 字 , 不 得 只 划 其 中 的 个 别错 误 数 字 。( 二 ) 红 字 更 正 法 。 在 记 账 以 后 , 如 果 发 现 记 账 凭 证 中 的 会 计 分 录 有
46、 错 误 , 可 以 采 用 此 法 更 正 。 方 法 是 先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张 内 容 与 错 误 的 记 账 凭 证 完 全 相 同 的 记 账 凭 证 , 据 以 用 红 字 登 记 入 账 , 冲 销 原 有 的 错 误 记 录 , 然 后 再 用 蓝 字 ( 或 黑 字 ) 填 制 一 张 正 确 的 记 账 凭 证重 新 过 账 。 如 果 会 计 分 录 没 有 错 误 , 而 是 原 填 金 额 大 于 应 填 金 额 , 也 可 将 多 填 金 额 用 红 字 填 制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入 账 , 将 原 来 多 记 的 金 额 冲 销 。( 三
47、 ) 补 充 登 记 法 。 在 登 账 以 后 , 如 果 发 现 记 账 凭 证 中 会 计 分 录 所 用 的 科 目 虽 没 有 错 误 , 但 原 填 金 额 小 于 应 填 金 额 , 可 以 采 用 此 法 更 正 。 方 法 是 将 少 填 金 额 用 蓝 字 ( 或 黑 字 ) 填 制 一 张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入 账 , 将 原 来 少 记 的 金 额 补 足 。十 、 施 工 企 业 不 得 账 外 设 账 , 或 以 表 代 账 。第 三 节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第 十 五 条 施 工 企 业 的 会 计 报 表 分 为 快 ( 月 ) 报 、 季 报
48、和 年 报 。9各 类 报 表 必 须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要 求 认 真 填 报 ,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 计 算 准 确 、 内 容 完 整 、 编 报 及 时 、 说 明 清 楚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企 业 的 会 计 报 表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和 本 部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一 、 报 表 内 容 :( 一 ) 月 报 ( 快 报 ) 。 月 末 编 制 , 次 月 七 日 前 报 出 , 主 要 填 报 各 项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二 ) 季 报 ( 半 年 报 ) 。 季 末 或 半 年 末 编 制 , 次
49、一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的 15 日 前 报 出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主 营 业 务 收 支 表 ” 等 , 半 年 报 应 附 上 半 年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书 。( 三 ) 年 报 ( 年 度 决 算 ) 。 年 末 编 制 , 一 般 于 年 末 后 40 天 报 出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利 润 分 配 表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或 “现 金 流 量 表 ”、 “主 营 业 务 收 支 表 ”、 “实 行 百 元 产 值 工 资 含 量 包 干 结 算 表 ”、 “工 资 总 额 与 产 值 、 利 润 复 合 挂 钩 结 算 表 ”、 “国 有 资 产 保 值增 值 考 核 情 况 表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表 ”、 “应 交 税 金 清 单 ”及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书 等 。 实 际 工 作 时 , 应 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文 件 要 求 为 依 据 。二 、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要 求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