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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895394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2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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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 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

2、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 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

3、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2.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 审判三方在刑事 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

4、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考点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不 认为是犯罪的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 诉或撤回告诉的退回检察院

5、/不受理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如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终止审理;如有证据证 明其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法律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没有犯罪事实2.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公安侦查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自侦案件:发下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考点三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

6、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

7、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考点四 管辖1.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种案件) 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起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3.特殊地域管辖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新罪 服刑期间再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 原则上服刑地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考点五 回避1.回避的对象、事由

9、及效力回避对象 回避事由 效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证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翻 译人员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人请客送礼的;(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诉讼代理人的;(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

10、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10)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2.回避的程序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期间 决定主体 救济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检察审判人员院长检察人员检察长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人员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

11、会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申请复议;法庭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考点六 辩护与代理1.有效辩护原则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 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

12、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 的刑事 诉讼构造。2.辩护人的范围绝对排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相对排除(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并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

13、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诉讼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 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出辩护意见。4.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1)阅卷权律师 非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

14、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阅卷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公安机关、检察院 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 3 日内移交。(2)会见通信权律师 非律师会见通信权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

15、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 侦查 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3)调查取证权律师

16、 非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a.向一般证人调查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b.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 准许调查书。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17、,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无调查取证权(4)提出意见权在案件 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检察院 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 起诉阶段, 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审 不开庭,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

18、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5.拒绝辩护(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可以指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 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只能拒绝一次)当庭拒绝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

19、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委托辩护再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2)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如果遇有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

20、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3)准备辩护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 15 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考点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排除范围:言词证据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的排除: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3.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21、:启动 审判人员依职权发现;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排除证据,在开庭期间才发现线索的除外申请条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公诉人的证明责任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法律后果

22、 能够证明合法性的,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予以排除。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 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考点八 法定证据种类之排除1.应当直接排除

23、的证据证据种类直接排除证人证言处于明 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人的猜测性、 评论性、推断性的 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符合事实的除外;询问证 人没有个别进行;书面 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 、哑人, 应当提供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 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经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讯问 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聋 、哑人, 应当提供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

24、提供的;讯问 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除情况 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真伪 不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来源不明: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 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 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 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

25、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 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 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 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经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辨认 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 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笔录辨认 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 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 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2.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

26、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考点九 刑事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以采性。物证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27、。书证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以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以采性,必须予以排除。定义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主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补强证 据的条件: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但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补强证据规则 一

28、般 证据的补强规则: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口供 补强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考点十 强制措施1.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对象a.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29、加刑的;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不能适用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 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 77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上述适用条件的)的除外。(公安部规定第 78 条)条件: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适用情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 1 至 2 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 75 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保证人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有违法可能的,报告。1.综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数额。2.1000 元以上;未成年,500 以上。3.一次性存入执行机关制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取保候审结束,退还保证金。法定义务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31、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c.在传讯时 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e.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选择性义务a.不得进入特定 场所;b.不得与特定人会见或者通信;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后果a.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 金(执行机关)。在此基 础上,区 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b.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c.同一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期限 不超 12 个月,

32、在此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2.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

33、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3)监视居住的程序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执行地点 指定居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所 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

34、住人支付费用。通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原因和住处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必要性审查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5、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a.辩护律师 可以同监视 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b.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c.辩护律师 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3.拘留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适用对象a.正在预备 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 被发现的;

36、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者住 处发现 有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f.不 讲 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h.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注意:d、e 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自行决定拘留的情形程序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讯问 小时内讯问特殊人的拘留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是现行犯的,先拘留后报告;嫌疑人的,先

37、批准后拘留。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a.一般情形下: b.特殊情形可延长天 7+7 c.(此期间适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其中天是指检察院批捕时间。检察院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4 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天4.逮捕批准、决定机关a.公诉案件: 检察院批准逮捕;自 侦案件,检察院决定逮捕b.自诉案件:法院决定逮捕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通知 立即送看守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讯问 小时内进行讯问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

38、批准后逮捕特殊人的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层报最高检察院审查。最高检认为需要逮捕的,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逮捕的批复,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犯罪的案件或涉及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基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 48 小时以内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异地逮捕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9、期限 已被拘留的:天,特殊情况可延长 1-3 日。 未拘留的:天,最长不超天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形:(1)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2)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3)第一审法院判决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4)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5)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的;(6)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40、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考点十一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提起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财产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诉前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受理后 15 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调解

41、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能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调解反悔之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撤诉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上诉期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考点十二 期间的重新计算及不计入期限的情形1.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重新办理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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