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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236-2015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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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20R 80备 案 号 :47605-2015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12362015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技 术 指 南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design guideline2015 - 09 - 23 发布 2016 - 04-01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1236-2015目 次前 言 . II1 范 围 . 12 术 语 和 定 义 . 13 总 体 设 计 要 求 . 23.1 一 般 规 定 . 23.2 设 施 组 成 . 33

2、.3 设 施 规 模 预 测 . 33.4 交 通 组 织 . 33.5 技 术 路 线 . 44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 44.1 一 般 规 定 . 44.2 站 前 广 场 . 44.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 65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 . 65.1 一 般 规 定 . 65.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66 公 交 接 驳 设 施 . 86.1 一 般 规 定 . 86.2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86.3 公 交 场 站 . 97 出 租 汽 车 接 驳 设 施 107.1 一 般 规 定 107.2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107.3 出 租 汽

3、 车 调 度 站 118 小 汽 车 接 驳 设 施 128.1 一 般 规 定 128.2 小 汽 车 驻 车 换 乘 停 车 场 12附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方 案 设 计 编 制 要 求 . 15附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 需 求 预 测 方 法 . 17附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非 机 动 车 车 辆 停 放 形 式 及 停 车 场 设 计 标 准 . 19 附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型 式 . 20附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小 汽 车 驻

4、车 换 乘 停 车 场 车 辆 停 放 方 式 . 21 参 考 文 献 . 23IDB11/T 1236-2015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张 仁 、 刘 勇 、 张 建 军 、 沈 建 文 、 刘 智 丽 、 顾 启 英 、 聂 大 华 、 陈 金 川

5、 、 安 志 强 、 俞 宏 熙 、 李 高 芳 、 钟 建 、 金 涛 、 冯 燕 宁 、 刘 跃 、 张 伟 、 赵 强 、 袁 倩 倩 、 潘 京 。 IIDB11/T 1236-2015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1 范围本标准 规定 了轨 道交 通接 驳设施 设计 的总 体设 计要 求以及 行人 接驳 设施 、 非 机动车 接驳 设施 、 公 交 接 驳 设 施 、 出 租 汽 车 接 驳 设 施 、 小 汽 车 接 驳 设 施 的 具 体 设 计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新 建 、 改 建 工 程 的 设 计 阶 段 , 规 划 阶 段 可 参

6、考 使 用 。 2 术 语 和 定 义2.1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rail transi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进 行 转 换 所 设 置 的 交 通 设 施 。 2.2行 人 接 驳 设 施 pedestrian facilities 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提 供 集 散 空 间 及 路 径 的 交 通 设 施 。 2.3站 前 广 场 station square 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提 供 集 散 及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的

7、 场 所 。 2.4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non-automobile parking lot 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提 供 驻 车 换 乘 功 能 的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所 。 2.5港 湾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bus bay 公 交 运 营 车 辆 停 靠 时 不 占 用 正 常 行 车 道 的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2.6直 线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curbside bus stop 公 交 运 营 车 辆 直 接 停 靠 在 外 侧 行 车 道 上 的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2.7港 湾 式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taxi bay

8、 1DB11/T 1236-2015出 租 运 营 车 辆 停 靠 时 不 占 用 正 常 行 车 道 的 出 租 汽 车 站 。 2.8直 线 式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curbside taxi stop 出 租 运 营 车 辆 直 接 停 靠 在 外 侧 行 车 道 上 的 出 租 汽 车 站 。 2.9出 租 汽 车 调 度 站 taxi dispatching station 设 立 在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周 边 的 , 具 备 调 度 管 理 功 能 的 出 租 汽 车 站 。2.10小 汽 车 驻 车 换 乘 停 车 场 park & ride (P+R) parki

9、ng lot 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提 供 驻 车 换 乘 功 能 的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所 。 2.11绿 化 停 车 场 green parking lot 栽植乔 木为 主 , 乔 木株 间 距不大 于6m 6m, 种植 数 量一般 不少 于4 行4 列 , 可计算 为绿 化用 地面 积的 停 车 场 。 2.12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指 示 牌 public information sign为 轨 道 交 通 乘 客 服 务 ,设 置 在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场 地 内 的 标 志 牌 。 注 : 版 面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乘 客 所 处 的 方 位 、 轨 道

10、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位 置 、 各 项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平 面 位 置 、 周 边 重 要 建筑物位置、场站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3 总 体 设 计 要 求3.1 一 般 规 定3.1.1 总 体 设 计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设 计 原 则 及 技 术 路 线 ;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规 模 、 服 务 等 级 ;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 3.1.2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宜 按 照 行 人 、 非 机 动 车 、 公 交 车 、 出 租 汽 车 、 小 汽 车 的 优 先 顺 序 进 行 设 计 。 3.1.3 轨 道 交 通 接

11、 驳 设 计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以 及 城 市 用 地 规 划 相 协 调 。 3.1.4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应 按 照 安 全 、 环 保 、 节 能 、 节 地 、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进 行 设 计 。 3.1.5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市 政 接 入 条 件 。 3.1.6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 并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 3.1.7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应 与 市 政 道 路 设 施 相 连 接 , 或 预 留 与 规 划 市 政

12、 道 路 设 施 衔 接 的 条 件 。 23.2 设 施 组 成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组 成 及 内 容 如 表 1 所 示 。表1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组 成DB11/T 1236-2015交通接驳设施 交通接驳设施内容 设置要求 站前广场 应设置 行人接驳设施 行人过街设施 应设置 非机动车接驳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场 应设置 公交车停靠站 应设置 公交接驳设施 公交场站 结合需求及规划用地 条件设置 出租汽车停靠站 应设置 出租汽车接驳设施 出租汽车调度站 结合需求及规划用地 条件设置 小汽车接驳设施 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场 结合需求及规划用地 条件设置 3.3 设 施 规 模

13、 预 测3.3.1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交 通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确 定 。 3.3.2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需 求 预 测 应 采 用 定 性 、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预 测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定性分 析应 综合 考虑 城市 总体规 划 、 城 市综 合交 通 规划 、 城 市轨 道交 通建 设 规划 、 城 市公 共交 通 线 网 规 划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现 况 与 规 划 、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等 各 项 影 响 因 素 , 并 为 远 期 发 展 预 留 条

14、 件 ; 定量分 析应 以各 预测 目标 年限全 市域 ( 或中 心城 ) 范 围的居 民总 体出 行特 征为 基础 , 以 各 预 测 目 标 年 限 的 全 线 客 流 、 车 站 客 流 、 分 段 客 流 、 换 乘 客 流 、 超 常 客 流 、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各 车 站 出 入 口 分 方 向 客 流 量 等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客 流 预 测 结 果 为 依 据 进 行 预 测 。 3.4 交 通 组 织3.4.1 应 保 证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与 外 部 各 类 交 通 的 流 线 顺 畅 。 3.4.2 应 减 少 各 类 轨 道 交 通 接

15、驳 设 施 之 间 的 交 通 流 线 交 叉 干 扰 。 3.4.3 应 保 证 各 类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内 部 的 交 通 流 线 连 续 、 合 理 、 便 捷 。 3.4.4 应 合 理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 对 行 人 和 车 辆 进 行 有 序 引 导 。 3DB11/T 1236-20153.5 技 术 路 线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应 与 轨 道 交 通 设 计 阶 段 相 对 应 , 两 者 应 密 切 配 合 , 技 术 路 线 如 图 1所 示 。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编 制 要 求 见 附

16、 录 A。 轨道交通设计提 供 资 料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 依据沿线用地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资料,预留交通接驳设施用地; 结合轨道线路功能定位以及相关规划统筹规 划阶段 确定轨道线路走向; 分析确定公交场站、小汽车驻车换乘停车可 研阶段初设阶段 落实轨道沿线用地规划。 确定轨道线位及车站站位 完 成 全 线 进 出 站 及 换 乘 客流预测 确定轨道线位及车站站位 确定车站总平面设计 稳定各站口分向客流预测 预 留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水 电 容量反馈研 究意 见, 在 规 划 层 面 预 留 用 地条件提 供 资 料依 据 规 模 预 测 结果 , 提 出 接 驳 设 施 用 地

17、要 求提 供 资 料 , 配 合 交 通 接 驳 专 业 意 见 进 行 方 案 调 整落 实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及 合 理 性场等大型接驳设施的必要性及规划选址; 结合用地规划 、 出行方式调查等相关资料,对各项交通出行方式比例划分以及设施规 模提出规划意见。 确定车站服务等级; 进行交通接驳设施规模预测。 依 据 车 站 总 平 面 设 计 、 各 站 口 分 向 客 流 预测 等 相 关 资 料 , 进 一 步 核 实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规模; 提出交通接驳设施所需水电容量需求; 确定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方案。提 供 资 料施工图阶段 完成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 完成交通接驳设施施工

18、图设计。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设 计 配 合图1 技 术 路 线4 行 人 接 驳 设 施4.1 一 般 规 定4.1.1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设 置 应 安 全 、 连 续 、 舒 适 , 同 时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4.1.2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应 保 障 行 人 通 行 基 本 要 求 , 任 何 其 他 设 施 不 应 侵 占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 4.1.3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应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位 置 、 相 邻 道 路 等 级 、 客 流 量 大 小 、 周 边 建 筑 性 质 与 规 模等 因 素 进 行 合 理

19、布 设 ,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4.2 站 前 广 场4.2.1 平 面 、 竖 向4DB11/T 1236-20154.2.1.1 站 前 广 场 应 紧 邻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布 设 , 面 积 应 根 据 客 流 预 测 确 定 , 不 宜 小 于 50m2。 4.2.1.2 站 前 广 场 设 计 应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4.2.1.3 站 前 广 场 设 计 时 应 与 其 他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 人 行 步 道 、 周 边 建 筑 相 接 , 当 无 法 直 接 衔 接 时 应 设置 人 行 步 道 , 人

20、行 步 道 通 行 宽 度 应 大 于 3m, 并 满 足 儿 童 车 、 轮 椅 及 残 疾 人 的 使 用 要 求 。 4.2.1.4 站 前 广 场 竖 向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周 边 地 形 、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 相 邻 建 筑 物 及 道 路 、 河 道 、 市 政 设 施 等 相 关 标 高 以 及 排 水 要 求 等 因 素 。 4.2.1.5 站 前 广 场 竖 向 设 计 坡 度 宜 为 0.3 2.0 , 与 相 邻 区 域 有 高 差 时 , 应 设 置 坡 道 或 阶 梯 , 并 设置 护 栏 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4.2.2 铺

21、 装 、 结 构4.2.2.1 站 前 广 场 铺 装 应 结 合 区 域 环 境 特 点 进 行 选 择 , 按 照 平 顺 、 耐 久 、 防 滑 、 美 观 、 经 济 、 环 保 的原 则 进 行 设 计 。 4.2.2.2 站 前 广 场 的 铺 装 材 料 应 满 足 强 度 、 稳 定 性 、 和 耐 久 性 的 要 求 。 4.2.2.3 站 前 广 场 的 结 构 设 计 形 式 应 根 据 荷 载 、 筑 路 材 料 、 路 基 土 种 类 、 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 经 验 等 因 素 确 定 。 4.2.2.4 站 前 广 场 的 结 构 一 般 由 面 层 、

22、 基 层 组 成 。 面 层 材 料 应 防 滑 透 水 , 基 层 材 料 的 选 择 应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 选 择 水 泥 稳 定 类 或 级 配 碎 石 等 材 料 作 为 基 层 材 料 。 4.2.3 绿化4.2.3.1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应 结 合 环 境 及 竖 向 特 点 设 置 , 并 协 调 好 交 通 与 绿 化 的 关 系 。 4.2.3.2 站 前 广 场 树 种 选 择 应 适 应 当 地 土 壤 与 环 境 条 件 ,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树 种 。 4.2.3.3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设 计 内 容 及 规 模 宜 与 站 前

23、 广 场 规 模 相 匹 配 , 绿 化 设 计 适 用 范 围 参 见 表 2。 表2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设 计 适 用 范 围绿化设计 广场规模 结合市政绿化,不单独做绿化景观设计 站 前 广 场 面 积 50m2 考虑一定绿植、花坛、街景及小品设计 50m2站 前 广 场 面 积 200m2 宜进行详细的景观设计 站 前 广 场 面 积 200m2 4.2.3.4 应 根 据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规 模 设 置 相 应 的 供 水 设 施 , 满 足 绿 化 用 水 需 求 。 4.2.4 附 属 设 施4.2.4.1 站 前 广 场 附 属 设 施 包 括 公 共 服 务 设

24、 施 、 排 水 设 施 、 照 明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等 。 设 计 时 应 合 理 安 排 各 项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 不 应 侵 占 行 人 安 全 疏 散 空 间 , 影 响 行 人 交 通 组 织 流 线 。 4.2.4.2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不 妨 碍 行 人 的 通 行 安 全 , 并 与 客 流 规 模 相 匹 配 。 4.2.4.3 站 前 广 场 宜 根 据 规 模 及 周 围 环 境 设 置 垃 圾 桶 、 餐 饮 购 物 车 、 座 椅 、 公 共 卫 生 间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场 馆 周 边 、 景 点 附 近

25、 等 瞬 时 客 流 较 大 的 站 前 广 场 其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配 备 齐 全 , 规 模 适 当 增 加 。 5DB11/T 1236-20154.2.4.4 站 前 广 场 排 水 应 采 用 明 排 或 管 道 排 水 , 设 计 时 应 结 合 区 域 排 水 规 划 、 毗 邻 道 路 和 周 边 的 地 形环 境 条 件 以 及 周 边 市 政 排 水 设 计 统 筹 考 虑 。 4.2.4.5 站前广 场照 明设 计应 按照 安全可 靠、 技术 先进 、 经 济合理 、 节 能环 保、 维修 方便的 原则 进 行 ,采 用 对 称 式 布 灯 、 周 边 式 布

26、 灯 等 方 式 , 灯 具 按 照 无 眩 光 标 准 控 制 , 照 度 应 略 高 于 与 其 衔 接 的 道 路 。 4.2.4.6 站 前 广 场 宜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 人 行 护 栏 、 人 行 道 桩 、 智 能 监 控 设 施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4.2.4.7 交 通 标 志 应 包 含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指 示 牌 、 引 导 牌 等 。 4.2.4.8 人 行 道 桩 设 置 在 站 前 广 场 与 市 政 道 路 相 接 处 , 设 置 间 距 应 控 制 在 1.0m 1.5m, 高 度 不 低 于0.4m。 4.2.4.9 在 易 引 发

27、 限 流 的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站 前 广 场 宜 设 置 遮 阳 、 防 雨 设 施 。 4.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4.3.1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分 为 平 面 过 街 和 立 体 过 街 两 种 形 式 。 平 面 过 街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人 行 横 道 线 、 行 人 安全 岛 、 行 人 信 号 灯 等 设 施 。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 空 中 连 廊 等 形 式 。 4.3.2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以 平 面 过 街 形 式 为 主 , 立 体 形 式 为 辅 。 道 路 等 级 较 高 或 车 流

28、 量 较 大 时 , 宜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设 计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形 式 。 4.3.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距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宜 小 于 等 于 50m。 4.3.4 当 相 邻 道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时 , 应 在 辅 路 上 设 置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5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5.1 一 般 规 定5.1.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宜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分 别 布 置 。 5.1.2 非

29、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服 务 等 级 、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条 件 、 规 划 用 地 条 件 、 客 流 需 求等 , 进 行 合 理 设 计 ,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 需 求 预 测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B。 5.1.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在 用 地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应 设 置 专 用 场 地 集 中 停 放 车 辆 , 用 地 条 件 困 难 时 ,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池 间 道 路 设 施 带 、 过 街 天 桥 、 高 架 桥 桥 下 空 间 等 区

30、域 分 散 布 设 。 5.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宜 结 合 公 租 自 行 车 站 点 需 求 设 置 一 定 规 模 的 车 位 。 5.1.5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至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50m。 5.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5.2.1 平 面 、 竖 向5.2.1.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平 面 设 计 合 理 安 排 停 车 区 、 通 道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位 置 , 满 足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 5.2.1.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平 面 设 计 宜 与 绿 化 设 计

31、 相 结 合 , 用 地 面 积 可 参 考 以 下 指 标 : 非 绿 化 停 车 场 设 计 指 标 为 1.8m2/ 辆 ; 6绿 化 停 车 场 设 计 指 标 为 2.8m2/辆 。 DB11/T 1236-20155.2.1.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设 计 应 结 合 用 地 条 件 选 取 适 当 的 停 放 形 式 。 非 机 动 车 车 辆 停 放 形 式 及 标 准 参见 附 录 C。 5.2.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内 车 位 布 置 应 按 纵 向 或 横 向 分 组 排 列 , 每 组 停 车 长 度 宜 为 15m 20m。 5.2.1.5 非

32、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车 行 出 入 口 宜 与 人 行 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 , 人 行 出 入 口 应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站 前 广 场 或 人 行 步 道 连 接 。 5.2.1.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停 车 位 大 于 500 辆 时 车 行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并 应 设 置 专 用 人 行 出 入 口 。 车 行 出 入 口 宽 度 宜 为 2.5m 3.5m; 人 行 出 入 口 宽 度 宜 为 0.75m。 5.2.1.7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竖 向 设 计 应 根 据 周 边 地 形 、 相 邻 建 筑 物 及 道 路

33、标 高 、 河 道 控 制 标 高 、 管 线 控 制 标 高 以 及 排 水 要 求 等 因 素 结 合 考 虑 。 5.2.1.8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最 小 净 空 不 宜 小 于 2.5m。 5.2.1.9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竖向 设计 应与排 水设 计相 结合 , 坡 度宜 为 0.3 2.5。 非 机动车 停车 场 车 行 出 入 口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存 在 高 差 时 , 应 设 置 坡 道 连 接 。 5.2.2 铺 装 、 结 构5.2.2.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铺 装 应 满 足 平 整 、 坚 实 、 防 滑 、 美 观 的 要 求 。 5.2

34、.2.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内 停 车 区 及 通 道 的 铺 装 在 颜 色 或 铺 设 形 式 上 应 区 别 处 理 , 并 施 化 标 线 。 5.2.2.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的 路 面 结 构 应 根 据 车 辆 荷 载 、 筑 路 材 料 、 路 基 土 种 类 、 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 经验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计 。 5.2.3 绿化5.2.3.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绿 化 设 计 应 结 合 城 市 布 局 及 环 境 要 求 , 发 挥 遮 阳 与 美 化 环 境 的 作 用 。 5.2.3.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绿

35、化 设 计 应 符 合 净 空 要 求 , 植 物 分 支 点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2.5m。 5.2.3.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绿 化 设 计 应 选 择 本 地 区 适 宜 种 植 的 植 物 种 类 , 树 池 应 设 置 树 池 盖 板 。 5.2.3.4 应 根 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绿 化 规 模 设 置 相 应 的 供 水 设 施 , 满 足 绿 化 用 水 需 求 。 5.2.4 附 属 设 施5.2.4.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内 宜 设 置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指 示 牌 、 围 栏 、 停 车 棚 、 停 车 架 、 配 套 用 房 、

36、 给 排 水 、消 防 、 照 明 、 智 能 监 控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等 附 属 设 施 ,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乘 客 集 散 。 5.2.4.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外 围 应 设 置 围 栏 , 高 度 宜 为 1.2m 1.5m。 5.2.4.3 停 车 棚 宜 结 合 车 站 周 边 环 境 及 景 观 要 求 设 置 , 布 设 应 满 足 视 距 及 净 空 要 求 。 5.2.4.4 停 车 架 应 分 单 元 布 设 , 长 度 以 15m 20m 为 宜 。 用 地 条 件 受 限 时 , 可 采 用 立 体 停 车 架 。 5

37、.2.4.5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的车 行出 入口处 均应 设置 配套 用房 , 面积 宜不 小于 6m2, 并配 备打气 筒、 自 行 车 修 理 工 具 等 便 民 服 务 设 施 。 5.2.4.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 凸 面 镜 等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7DB11/T 1236-20156 公 交 接 驳 设 施6.1 一 般 规 定6.1.1 公交接 驳设 施应 根据 轨道 交通车 站服 务等 级 、 周 边 道路交 通条 件 、 规 划用 地 条件 、 客 流需 求等 , 进 行 合 理 设 计 ,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38、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6.1.2 公交接 驳设 施的 设置 应与 公交线 网规 划相 结合 , 并 根据轨 道交 通线 路 、 车 站 站位 、 客 流特 性等 ,对 公 交 线 路 、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站 位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 6.1.3 公 交 接 驳 设 施 应 考 虑 公 交 线 路 输 送 能 力 、 接 驳 换 乘 距 离 、 设 施 服 务 水 平 、 公 交 与 轨 道 交 通 的 应急 配 合 支 援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计 。 6.1.4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距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宜 小 于 等 于 50m。 公 交 车

39、停 靠 站 与 站 前 广 场 结 合 设 置 时 ,应 增 加 站 前 广 场 面 积 。 6.1.5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宜 与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分 开 设 置 。 6.1.6 公交场 站的 位置 、 规 模应 符合城 市规 划布 局和 道路 交通组 织要 求, 根据 轨道 交通车 站服 务等 级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条 件 、 规 划 用 地 条 件 、 客 流 需 求 等 , 进 行 合 理 设 计 , 以 接 驳 中 远 距 离 换 乘 客 流 为 主 。 6.1.7 公 交 场 站 出 入 口 至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距 离 宜 小 于 等 于

40、 150m。 6.2 公 交 车 停 靠 站6.2.1 平 面 、 竖 向6.2.1.1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按 几 何 形 状 分 为 港 湾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和 直 线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道 路 交 通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宜 设 置 为 港 湾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 常 见 港 湾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型 式 参 见 附 录 D。 6.2.1.2 道 路 中 央 无 分 隔 设 施 的 路 段 , 上 下 行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应 错 开 设 置 。 6.2.1.3 每 个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停 靠 的 线 路

41、数 不 宜 超 过 6 条 ; 线 路 超 过 6 条 时 , 可 分 站 台 布 设 , 站 台 总 数 不 宜 超 过 3 个 。 6.2.1.4 港 湾 式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由 减 速 段 、 站 台 、 加 速 段 组 成 , 减 速 段 长 度 宜 为 12 15m, 加 速 段 长 度宜为 15m 20m, 站 台 的 长 度 可 按 公 式 ( 1) 确 定 : Lb=n(lb+2.5) ( 1) 式中: Lb公共汽电车停靠站站台 长度(m ) ; n同 时 在 站 台 停 靠 的 公 交 车 辆 数 , 无 实 测 数 据 时 , 取 n=公 交 线 路 数 +1; l

42、b公 交 车 辆 长 度 , 一 般 为 15m 20m。 6.2.1.5 港湾式 公交 车停 靠站 的车 道宽度 应 为 3m, 条 件受 限 制时 , 不 应小 于 2.8m; 公 交车道 与相 邻 车 道 之 间 应 设 置 专 用 标 线 。 6.2.1.6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站 台 的 高 度 宜 为 0.15m 0.3m;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条 件 受 限 制 时 , 不 应 小于 1.5m。 6.2.1.7 公交车 停靠 站最 小纵 坡度 应大于 等 于 0.3, 最大 纵 坡度应 小于 等 于 2 , 地 形 困难路 段应 小于 等 于 3 。 站

43、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 路 雨 水 口 、 雨 水 边 沟 等 排 水 设 施 处 ,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2 。 86.2.2 铺 装 、 结 构6.2.2.1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站 台 铺 装 应 满 足 平 整 、 坚 实 、 防 滑 、 美 观 的 要 求 。 DB11/T 1236-20156.2.2.2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车 道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车 型 、 停 靠 数 量 、 进 出 站 特 性 等 因 素 , 并 结 合 相 邻 道 路 结 构 进 行 设 计 。 6.2.3 附 属 设 施6.2.3.1 公 交 车 停

44、 靠 站 应 设 置 站 牌 、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指 示 牌 、 候 车 亭 、 安 全 护 栏 、 地 面 标 线 、 垃 圾 桶 等 附 属 设 施 , 附 属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在 乘 客 集 散 通 道 上 。 6.2.3.2 公 交 站 牌 应 包 含 轨 道 交 通 换 乘 信 息 , 并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及 公 交 车 内 换 乘 信 息 一 致 。 6.2.3.3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上 下 客 区 域 宜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 护 栏 设 置 应 符 合 道 路 限 界 要 求 , 平 行 于 路 缘 石 外沿 , 距 路 缘 石 外 沿

45、0.25m, 护 栏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1.1m。 6.3 公 交 场 站6.3.1 平 面 、 竖 向6.3.1.1 公 交 场 站 平 面 设 计 应 合 理 安 排 停 车 区 、 通 道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位 置 , 满 足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 6.3.1.2 公 交 场 站 规 模 应 根 据 线 路 所 配 运 营 车 辆 总 数 确 定 , 每 辆 标 准 车 用 地 面 积 宜 按 100m2 120m2 计算 。 首 末 站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000m2。 6.3.1.3 公 交 场 站 出 入 口 不 宜 直 接 设 置 在 主 干 路 及 以

46、上 等 级 道 路 上 , 距 交 叉 路 口 转 角 缘 石 曲 线 端 点 不 宜 小 于 100m, 并 不 应 设 置 在 人 行 横 道 、 公 交 车 停 靠 站 及 桥 隧 引 道 处 。 6.3.1.4 公 交 场 站 车 行 出 入 口 宜 与 人 行 出 入 口 分 开 设 置 , 人 行 出 入 口 应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站 前 广 场 或 人 行 步 道 连 接 。 6.3.1.5 公 交 场 站 车 行 出 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 , 宽 度 为 7.5m 10m, 出 入 口 合 并 设 置 时 , 其 总 宽 度 不 应 小于 12m。 6.3.1.

47、6 公 交 场 站 内 部 人 行 、 车 行 等 交 通 组 织 应 统 筹 考 虑 , 车 行 应 为 单 向 交 通 组 织 。 公 交 场 站 车 行 出入 口 宜 采 用 右 转 进 入 右 转 驶 出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 6.3.1.7 公 交 场 站 绿 化 用 地 不 宜 小 于 用 地 面 积 的 20 。 6.3.1.8 公 交 场 站 竖 向 设 计 应 根 据 周 边 地 形 、 相 邻 建 筑 物 及 道 路 标 高 、 河 道 控 制 标 高 、 管 线 控 制 标 高 以 及 排 水 要 求 等 因 素 结 合 考 虑 。 6.3.1.9 公 交 场

48、站 最 小 净 空 不 应 小 于 4.5m。 6.3.1.10 公 交 场 站 上 下 客 站 台 宜 高 出 路 面 0.15m 0.3m, 最 小 纵 坡 度 应 大 于 等 于 0.3 , 最 大 纵 坡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2 , 地 形 困 难 路 段 应 小 于 等 于 3 。 站 台 横 向 坡 度 应 坡 向 道 路 雨 水 口 、 雨 水 边 沟 等 排 水 设 施 处 。 6.3.1.11 公 交 场 站 停 车 坪 的 坡 度 宜 为 0.3 0.5 。 6.3.2 铺 装 、 结 构6.3.2.1 公 交 场 站 上 下 客 区 域 站 台 铺 装 应 满 足 平

49、 整 、 坚 实 、 防 滑 、 美 观 的 要 求 。 9DB11/T 1236-20156.3.2.2 公 交 场 站 的 路 面 结 构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行 驶 特 性 、 车 辆 荷 载 、 筑 路 材 料 、 路 基 土 种 类 、 水 文 情 况以 及 当 地 经 验 等 因 素 进 行 设 计 。 6.3.3 附 属 设 施6.3.3.1 公 交 场 站 内 宜 设 置 站 牌 、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指 示 牌 、 候 车 亭 、 办 公 用 房 、 给 排 水 、 消 防 、 照 明 、 智 能 监 控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公 共 卫 生 间 、 充 电 桩 等 附 属 设 施 ,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乘 客 集 散 。 6.3.3.2 办 公 用 房 应 在 满 足 场 站 管 理 、 人 员 办 公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风 格 、 自 然 环 境 、 道 路 环 境等 条 件 进 行 设 计 。 6.3.3.3 公 交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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