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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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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SL 0002 S-20141ICS备案号: Q/SL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L 0002 S-2014贵州索岭植物饮料2014 年 8 月 1 日 发布 2014 年 9 月 1 日实施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SL 0002 S-20142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俆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根据法规把原料“蛋花(Plumeria rubra L.) ”的中文名称按规范名称更正为“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 ”,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

2、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代替 Q/WLJ 0001 S-2014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第 3 号 关于批准新资源食品及其他规定的公告” ,把原料“蛋花(Plumeria rubra L.) ”的中文名称按规范名称更正为“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 ”。本标准由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WLJ 0001 S-2010Q/(YY)YCH 30-2007Q/(YY)YCH 30-2005根据

3、相关法规要求,详见附录。标准修订日期:2011 年 12 月 26 日Q/SL 0002 S-20143贵州索岭植物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凉茶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浓缩汁、配制、灭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4、使用标准GB4789.2 食品卫生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

5、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测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819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DBJ440100/T 30 植物饮料卫生要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

6、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第 3 号 关于批准新资源食品及其他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Q/SL 0002 S-20144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 指标形态 液体,允许少量絮状物。色泽 呈棕色。气味 具有原料应有的气味,无刺激、酸败及其他异味。滋味 具有本品独特滋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7、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 4.0总砷(以 As 计)/(mg/L) 0.2铅(以 Pb 计) /(mg/L ) 0.3铜(以 Cu 计)/(mg/L) 5二氧化硫残留量/(mg/L) 10六六六/(mg/kg) 0.02DDT/(mg/kg) 0.02甲胺磷/(mg/kg) 0.05aa 不得在原辅料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Q/SL 0002 S-20145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 指标菌落总数/( cfu/ml) 1

8、00大肠菌群/(MPN/100ml )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指标检验待测样品打开包装取 50ml 置于洁净样品杯(或烧杯)中,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迎光观察其形态和色泽,以及是否有外来杂质等现象。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9、 12143 规定进行。5.2.2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进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5.2.4 铜按 GB/T 5009.13 规定进行。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T 5009.34 规定进行。5.2.6 六六六、DDT按 GB/T 5009.19 规定进行。5.2.7 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进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T4789.3-2003 规定进行。Q/SL 0002 S-20146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10、规定进行。5.3.4 致病菌按 GB 4789.4、GB/T4789.5、GB4789.10 规定进行。5.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进仓库前,由仓库专人按货物凭证核对后,检查假装是否受潮、破损、标签是否完好,与货物是否一致等,凡不符合要求,应予拒收。6.2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和净含量,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6.2.2.1 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11、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2.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3 组批、抽样方法6.3.1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2 抽样方法出厂检验时,每批次随机抽取 24 盒,其中 13 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3 盒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 8 盒留样备用;型式检验时,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4 盒,其中 23 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3 盒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 8 盒留样备用。

12、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4.1.2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4.2.2 对型式检验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可以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 ,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中有任

13、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Q/SL 0002 S-20147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标签销售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 标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产地等内容。7.1.2 标志储运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

14、、电话、规格,以及“怕雨” 、 “易碎物品” 、 “怕晒” 、 “堆码层数极限”等。7.2 包装7.2.1 内包装:(1)纸盒,材质: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应符合GB/T18192 的规定。 (2)PET 瓶,应符合 QB 2357 的规定。 (3)玻璃瓶,应符合 GB 19778 的规定。 (4)易拉罐,应符合 GB/T 17590 的规定。7.2.2 运输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运输车辆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爆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7.4 贮存7.4.1 产品应常温贮存,仓库需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沾湿、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7.4.2 符合 7.4.1 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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