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商贸企业成本结转“售价金额法”的税收合法性作者:董春辉摘要目前,很多商贸企业会计核算一直采用的是商贸企业售价金额法,即商品进出库均按商品的售价金额计算,月末根据商品进销差价率调整已售商品的主营业务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 别计 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里并没有规定售价金额 法,所以很多地方的税 务机关多以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这种方法为由,不予承认企业的这种成本结转方法。本文将从理论上论证这 种方法的税收合法性,供大家参考。关键字:售价金额法 税收 合法性论商贸企业“售价金额法”
2、的税收合法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里并没有规定售价金额法,所以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多以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这种方法为由,不予承认企业的这种成本结转方法。那么商贸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成本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冲突呢?笔者通过理论分析和计算对比,认为商贸企业的“售价金额法”实质上就是税法规定的“加权平均法”的变形,二者并不矛盾,因此,实务中应承认这种方法的税收合法性。 加权平均法是用全月存货的实际总成本除以存货总数量先算出一个平均单位存货成本,已售商品应分摊的
3、成本等于平均单位存货成本乘以已售商品的数量,这个乘积就是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售价金额法则是先用全月商品总进销差价除以全月全部商品的售价金额算出一个进销差价率,已售商品应结转的成本等于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减去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计算公式如下:已 售 商 品 的 售 价 金 额进 销 差 价 率已 销 商 品 的 售 价 金 额 售 成 本售 价 金 额 法 应 结 转 的 销 已 售 商 品 的 数 量零 售 价零 售 价全 月 总 存 货 数 量全 月 总 进 销 差 价已 售 商 品 数 量零 售 价 )全 月 总 存 货 数 量全 月 总 进 销 差 价( 零 售 价已 售 商 品 数
4、量 )全 月 总 存 货 数 量全 月 总 进 销 差 价全 月 存 货 总 售 价 金 额(已 销 商 品 数 量 全 月 存 货 总 数 量全 月 存 货 总 实 际 成 本已 销 商 品 数 量全 月 加 权 平 均 单 位 成 本已 销 商 品 数 量 =按加权平均法结转的销售成本可以看出,最终售价金额法推导出来的公式和加权平均法完全一致。举例来说,假设 A 商品月初库存 100 件,单位售价 200 元,实际进价成本150 元。本月进货两批,第一批 200 件,实际进价 130 元/件,售价 200 元/件,第二批 100 件,实际进价 140 元/件,售价 200 元/件,本月实际
5、销售 250 件。用售价金额法结转成本时,本月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50100+70200+60100)/(200100+200200+200100)100%31.25%。本月销售商品 250 件,售价金额 200 元/件,平时售价结转成本为 50000 元,月末根据进销差价调整实际销售成本为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减去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即 50000-5000031.25%=34375 元。在加权平均法下,全月加权平均存货单位成本为全月存货的实际总成本除以存货总数量,即(150100+130200+14
6、0100)/(100+200+100)137.5元/件,其结转销售成本为平均单位存货成本乘以已售商品的数量,即250137.534375 元。通过计算对比,二者计算的结果完全相同。以上论证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售价金额法核算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成本结转方法,只不过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简化。商贸企业商品品种繁多,用加权平均法需要计算每个品种商品的平均成本,比较麻烦。采用售价金额法可以计算一个综合的进销差价率,无需再按每个品种计算,这样既可以简化计算,又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结果一致。综上所述,售价金额法和加权平均法的本质是一样的,在具体的业务中应该得到认可。作者简介:董春辉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培训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电话:15942802305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凌西路一号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邮编:11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