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概述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二)特征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理解要点1:何谓行政争议?如何判断该争议?理解要点2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的特殊性何在?如下例:,案情 镇江市丹徒县房地产局与镇江市房地产局就产权证的发放发生争议。 该县房地产局认为依
2、法律规定是县级以上房地产局负责产权登记,并未规定市与县间的权限划分。 而市房地产局认为,依据建设部的解释市县同城的由市房地产局统一发放。,试分析: 市县两级房地产局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案件? 如果一方不服可否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解决?,行政争议是在国家(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其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中,原被告的特殊性在于: (1)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 (2)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3)被告不享有起诉相对人或相关人的诉权,也不享有反诉权,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期末考试不要求掌握) (一)与民事诉讼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两者联系如下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
3、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续),(二)与刑事诉讼的比较两者主要形态有:附带关系 先后关系 参照关系 互补关系排斥关系,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概述 (一)定义一是法典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二是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二)渊源 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条文规定 1989年的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典单行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三)基本原则,本节小结: 【问题探讨】 1.关于行政诉讼体制问题 2.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问题 3.关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诉讼保护问题:行政公益诉讼 【重难点】应以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
4、行政诉讼法之现状,比较三大诉讼之不同,以掌握行政诉讼的中国特色。,【司考考情】本节为行政诉讼基础篇,以熟悉为主。考试中,考查合法性原则常常“以xxx的行为是否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的设问出现,已考过n遍了。,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 1.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
5、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试问: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规定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某县医疗器械制造厂生产的手术器械经有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
6、,并经几家大医院临床试验为可用性产品后,投入市场,销路很好。2000年,该县人民医院出现了3例术后感染事件。县卫生局认为是该院使用了县医疗器械制造厂生产的手术器械所致,遂将手术用的器械送交有关部门检验,在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发布“人民医院3例术后感染的事件,经检证,是由于手术使用的器械不合格,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请各医疗单位暂停使用医疗器械制造厂产品”通知,通知下发后,该县所有的医疗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县医疗器械制造厂已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致使县医疗器械制造厂产品滞销,工厂被迫停产。,问:,县卫生局的通知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该通知行为侵犯了县医疗器械
7、制造厂的什么权利? 县医疗器械制造厂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县卫生局的行为虽然是以通知形式发出的,但其针对的是县医疗器械制造厂这一特定相对人,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该通知行为侵犯了县医疗器械制造厂的公平竞争权。 可以。因为此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简述题: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含义及其具体要求是: 1.人
8、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对于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3.在法定例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这唯一的例外与补充。,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二
9、)确立方式混合式 (三)确立标准哪些行为?哪些权利?1.受案范围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行为主体与受案范围行为的内容与受案范围行为的对象与受案范围2.受案范围与相对人受影响的权益性质,联系个案: 2012年中政大法律硕士行政起诉状,原告2011级全体法硕,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校长:黄进 案由:诉中国政法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请求:1. 依法确认被告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2. 依法判决被告依照不低于2010年法律硕士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标准补发2011级新生奖学金、2011201
10、2学年法律硕士奖学金;3. 依法判决被告在评定20122013学年奖学金之前,制定不低于2010年法律硕士奖学金标准的管理办法,并取消“未按时交纳学费,不准参与奖学金评定”的规定。,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27日,作为2011级法硕新生的我们踏入中国政法大学校门,那一刻我们的眼里除了兴奋的期盼,还有对未来深深的惶恐。当初之所以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奋斗目标,我们在乎的不仅是学校的名望和法学实力,更是学校对待法律硕士一视同仁的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独立的法律硕士学院,不仅学费与学术型硕士相同,奖学金政策与学术型硕士的区别也不大,这使我们感受到了法律人应有的精神公平和正义。这于某些知名院校大有区
11、别它们将法律硕士作为一种工具,大肆敛财,全然不顾他们中的大多数日后要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作为“精神医生”服务于社会的事实。,我们本以为中国政法大学能木秀于林,坚持法律之平等精神,但当我们准备复试时,却有消息传出:学校要调整2011级法硕学费至15,000/年,奖学金政策也要重新制定。经过我们的据理力争,涨学费一事并未执行,但奖学金政策仍然作出了调整:新生入学奖学金覆盖面70%,每生2000元;20112012学年奖学金评定方法和标准于2012年1月11日公布,不仅金额降至2000元,而且覆盖率只有24%(2010级覆盖率70%,二等奖学金9000元)。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解:作为以“法治天下
12、”为目标,以“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为校训的政法类院校,居然能作出如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治精神的不义行为。,我们仍然能清楚地记得,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上有关奖学金一项写道:“2 010级新生奖学金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2011年新生奖学金金额待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选拨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而不能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片面理解为奖助体系改革甚至错误理解为全面收费改革的倾向。况且,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前的历年中均有不少公费名额。并且,其在2009年9月30 日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中有关奖学助学项中注明
13、:“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科研资助的范围,一般应占奖助范围80%左右。”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2011级法律硕士的奖学金政策只能更好,至少不低于2010级的标准。,原告认为,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国家出资的事业单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相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的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责任,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本应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其招生简章中详细说明奖学金政策,以引导学生积极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但被告采取列举和模糊说明的方式予以处理,并且未告知行政相对方在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被告的
14、种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2011级法律硕士全体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所发布的招生简章不能反复适用,奖学金政策的目标群体具体特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承法律之公平正义,兼顾国家民族之命运,及时受案,按时开庭,纠正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之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1级全体法硕2012年12月12日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已将立案材料收下,时间是2012年12月12日上午11:30,请问:,该诉求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具体小问题,如
15、下: 1.2011级法律硕士的何种权益受到侵犯? 2.中政大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或者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中政大发放2011级法律硕士新生奖学金、20112012学年法律硕士奖学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4.中政大制定有关法律硕士奖学金标准的管理办法,及其做出有关“未按时交纳学费,不准参与奖学金评定”的规定,这一行为又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即:可诉性行政行为)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1) 特别注意除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2)若干特殊问题
16、罚款的几种立法情形非法财物的认定依法取缔的性质,须注意: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后者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见下例,小林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打工。该市公安局根据政府会议和政府文件的精神,对外来打工人员进行检查统计,要求小林把户口本和身份证送到公安局。小林当时要求公安局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嘴里嘟囔了几句嫌麻烦等,公安局工作人员小仇就揪住小林的衣领,以态度不好、顶撞执法人员为由,当场对小林作出收容审查劳动教养3个月的决定,并罚款300元。 (1)请问:小林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答案,小林可以对公安局作出的罚款300元和劳动教养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
17、行政行为。 有关劳动教养,不论它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也属于可诉范围。,(2)小林不服该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公安局撤销了原行政决定,小林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公安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小林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小林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 C.小林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小林可以对公安局新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答案,D。 在诉讼过程中,公安局撤销了原行政决定,原决定就失去效力,而小林撤
18、诉后,公安局对他重新作出的行政决定可以视为新的行政行为,而非重复处理行为,故小林可以对其提出行政诉讼。 (注意: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要求重新审查或者处理已生效行政行为的申请,作出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没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政复查行为。),ABC项之所以错误还在于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撤回、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以下三种: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根据该案情,这些选项均不符合上诉之要求。,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以下均可诉:计划生育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包括少年收容教养)请见下列:,周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三环转弯处时
19、,与秦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周某汽车左右前视镜被刮掉。二人为谁应当承担责任发生争吵,周某伙同江某将秦某头部打伤,秦某报案。该区公安局派出所立案后,派民警到周某家对其进行治安传唤,未找到周某。派出所民警即把周某的汽车开走,并未出具扣押手续。扣押期间造成该车右后大灯等损坏。 对此行政行为,周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他能否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答案,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 该区公安局强行扣押周某的汽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为程序不正当,并且缺乏实体法律依据。派出所不能仅仅因为周某逃避传唤就扣押周某汽车,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该区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周
20、某可以对派出所无法定授权而对其汽车实施的违法扣押行为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并提出赔偿。,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 这种经营自主权须由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人事权、财产权、经营权 (2)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其他表现关于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关于界定资产产权决定的可诉性问题请见下列:,“向日葵”是一家生产日用品的集体企业,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模越来越大,开始向海外拓展市场。该市领导认为“向日葵”公司应该和外资企业联营,才能有更好地发展。于是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祥某,建议和一日本私营公司联合经营。 祥某经过股东会和董
21、事会决策,不同意合营。市领导撤销了祥某的职务,任命于某为法定代表人,要求工商局变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工商局予以照办。 祥某不服,他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以谁为被告?,答案,祥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市政府和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因为市政府领导不能直接干预“向日葵”公司的经营管理,“向日葵”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市领导随意撤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祥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工商局在作出变更登记时,应该审查变更申请是否属实,是否是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定,而不能直接根据领导的要求作出变更。这种行政行为时违法的,侵犯了“向日葵”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祥某可以把工商局
22、列为共同被告。,4.行政许可案件 (1)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案件的3个条件 (2)司法实践中,其他可诉性行政许可案件 (3)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许可行为: 内部审批行为国务院的行政许可行为高度人格化的行政许可专业技术鉴定行为 ?,下列案例中,法院应当受理的有哪些? A.某省政府发出一项通知,本省内所有贩卖香烟的,须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吴某对某市交通局不予办理驾驶证的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C.梁某申请延续所经营饭店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不予办理,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D.税务局工作人员小陈对税务局不对其办理涨工资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
23、为的案件)(1)成为这类案件的条件见下列:申某在过地下通道时,钱包被歹徒抢劫,事后无法破案。事前曾经有很多居民向该区公安分局反映该地下通道的治安问题。 申某认为该区公安分局未尽维持治安的职责,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能否受理?,答案,法院不应受理。申某并未向该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公安分局对申某没有特定的法定职责。 据此,注意该类行政案件的提起须具备三个要件: (1)行政机关具有特定的法定职责; (2)行政相对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履行职责; (3)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2)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拒绝履行;不当履行:延迟履行、未按正当要求履
24、行或履行不到位;不予履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有哪些?,(3)司法实践中,关于这类案件的四点争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的关系;法定职责的含义;行政不作为是否有合法和违法之分;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4)司法实践中,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作为义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特定行政机关的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合同、行政承诺等契约行为产生的行政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信赖利益引发的行政行为义务,6.行政给付案件 (1)行政给付 (2)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残疾抚恤金 (3)社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4)最低生活保障费 请
25、见下例习题:,下列案例中,法院应当受理的有哪些? A.宋某对某县民政局不予发放最低保障金的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B. 刘某对某市民政局发布的领取困难补助需要开贫困证明的规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C.齐某对某县党委不予兑现行政奖励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D.高某对某村委会不予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答案,AD。 B项中民政局的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C项中党委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理解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自然负担、金钱负担、容忍负担、不作为义务负担 请见下题:,某市政府强行要求该市的
26、支柱产业“顶园”股份公司捐助100万元给“希望工程”,又要求该公司缴纳税款后再行缴税100万元,以完成税收任务;并且要求该公司将其生产的名牌饼干送给各部门300箱。 问:“顶园”公司可对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顶园”公司可对上述案例中的政府强行要求捐款100万元、再行要求纳税100万元、要求送饼干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2)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诉性行政行为 请注意:并非所有的基本权利都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也应当受理 请思考:属于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7、,是否应当受理?,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须注意: 第一,这里的“法律法规”指除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第二,“其他案件”指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权益的行政案件; 第三,当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或者政治权利等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些行政案件。,(二)实践中涉及非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1.侵犯公民竞争权的案件2.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4.知情权被侵犯的5.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1)少年收容教养
28、决定,(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教育行政决定,如涉及儿童入学年龄及学位证的受教育权的 (4)设施使用费征用案件,如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因征收城市排水设施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 (5)计划生育案件,如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的,(6)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收费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小结: 案例题如下:,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
29、例这一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显见,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信息知情权的,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如,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某大学发现大二女生杜某在学生宿舍留宿其男友蒋某过夜,校委员会经过讨论,对二人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两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法院应当受理。某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行为侵犯了杜某和蒋某的教育权,根据教育法明文规定,可以对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的
30、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应当受理两人的起诉请求。,案例分析题,秦某经合法程序被选举为某村委会主任,后乡政府以其办事不力等理由暂停秦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并重新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秦某3此找乡领导交涉,均未果。无奈之下,秦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什么? 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答案:,该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因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乡政府的这一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本案中,乡政府暂停秦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行为。因为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一种基
31、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主任由村民依法选举与罢免,乡(镇)政府无权暂停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不可诉行政行为)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概念: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 (1)主体方面,国家行为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 (2)行为性质方面,国家行为一般包括国防、外交、紧急状态
32、、总动员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 (3)行为目的方面,国家行为一般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对国家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形:国防行为、外交行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重大行为须注意:并非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不一定是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关键是看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 请见以下习题:,下列选项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有哪些? A.“非典”期间,国务院对某省严重疫区实行戒严,该省居民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B.李某对公安部发布的不予签发有关出国护照的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C.柳某对外交部实行的对日外交政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D.赵某对国务院
33、不予批准设立中美合资企业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 AC项是国家行为,B项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项是行政许可行为,可诉。,2.抽象行政行为当前行政诉讼法未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当事人对此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 见下题:,吴某是一大学的本科毕业生,面临毕业找工作的问题,她想报考公务员。可吴某所在的某省出台的省公务员招收考试规定(以下简称考试规定)规定报考者女性身高不低于1.5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吴某身高1.48米,在填报表时遭到了报考工作人员的拒绝。吴某认为自己各方面条件很优秀,单单因为
34、身高问题把自己拒之门外是不公平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考试规定。 问(1)法院能否受理?,答案,法院不能受理。 因为考试规定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的,具有不特定性和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假如吴某对报考工作人员拒绝其报名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请求一并撤销该考试规定,请问行政机关能否受理?,答案,行政机关可以受理。 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起审查要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行政法院受理公民对条例治理的案件 德国:受理对行政机关
35、制定的规范不服的案件 日本:受理直接具体的决定国民权利的法令及条例 英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委任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司法审查包括对行政法规的审查,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见下例:陈某系南京某高校工程师,于1993、1994、1995、2000年四度向该高校申报高级工程师,均未获通过。陈某遂于2001年以所在高校为被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诉称自己从1993年起已完全符合晋升高级职称条件,均因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临时设置职称岗位、制订评审条件名不副实等不合法行为,使自己虽参加评审,而最终均未获得通过;并且,学校也未采用任何方式告知评审结果,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陈某请求法院撤
36、销该校历年所作的职称评审结果,依法予以重评或补评。,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认为该高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行为系内部管理行为,不属可诉行政行为,针对该行为而形成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试分析:在该案中高校职称评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深度思考,内部行政行为应是指涉及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福利、住房等与公务员权利义务有关的行为或者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有关的行为。 主要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奖励、行政处分、福利待遇(工资、奖金、住房、抚恤)等。,并非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所有处理决定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多重身份,如拒绝录
37、用、辞退、开除等,将关系到该公民(申请人或公务员)的基本身份,牵涉该公民的重大利益。故有观点提出,对这类行为可以考虑在穷尽行政救济途径后,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见下例:,案情: 2003年6月,原告张某在A市人事局报名参加B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某在A市人事局指定的C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数个指标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B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某随后向A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同年9月25日,A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某在内的11名考生进行复检。复检结论
38、仍未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A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某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某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B省人事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B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某以被告A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试分析: 公务员招考中的不予录取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实
39、践中,涉及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几个问题:1)人事争议仲裁是否具有可诉性 2)对开除公职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监察行为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任免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内部行为,相关习题,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谢某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税务局对其作出免职决定,安排其到一国有企业工作。后谢某又因偷税漏税被该税务局罚款1000元。谢某对上述两项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答案,法院应当受理谢某对税务局罚款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受理谢某对税务局的免职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罚款是行政处罚,免职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1) 概念及法律特征 是指
40、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特征: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种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行为 必须由法律规定 (若是法规、规章规定的终局裁决,仍应是可诉的),备考提示,我国目前只有极少数法律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作了规定,在具体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法定的最终裁决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是行政相对人唯一的和最终的救济手段。主要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有
41、同学提出以下疑问:,结合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面两道司考题目为例,产生了认识上的疑惑:,(06-41)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
42、、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选的B。 该同学据此得出:这就说明承认了这不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所以不要复议前置。但是,,(07-49)下列哪些情形当事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选的A。 该同学提出以下认识:这又承认了这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我觉得这两题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答案不一样。,解答,该疑问源自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认识有错误,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及行政裁决,也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 该条第一款是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
43、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规定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07年司考题目“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这一款规定,故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须注意,该颁证行为,并非是行政确认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06年司考题目“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甲寻求救济是针对省林业局裁决的不服而提出的,并非针对“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故不适用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 答案选的B,是对的,甲村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无须复议前置,也非只能提起行政
44、复议,即它并非第二款的行政复议终局裁决。 该同学据此得出“这就说明承认了这不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所以不要复议前置”,这是其实是模糊了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的界限,在这不存在行政确认的问题。,从该同学的疑问中,得出以下认识:,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与该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是不一样的! 前者是经行政许可已获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引发的行政纠纷,作出由相对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规定; 后者是就自然资源的权属确认本身而引发纠纷,规定为其复议决定为法定的最终裁决。,2)意定的最终裁决是指行政相对
45、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现在主要有三部: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关于公安机关对外国公民行政处罚的决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关于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行政处罚的决定)它们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出入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
46、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的。 特别需要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前两部法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3)事实上的最终裁决 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裁
47、决属于“最终裁决”,但是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属于行政终局裁决。 如: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4条规定,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在此,所谓“必须执行”,意即不得质疑,包括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条件式的最终裁决 是指行政相对人如果不能满足特定条件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决。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不服的,可以依法
48、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行政相对人无法或拒绝缴纳相应的款项,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但须指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法规规定了类似行政最终裁决的内容,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6条;有些行政规章也设定一些“终局裁决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5条、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9条等。须注意:这些行政裁决均非法律规定的,故应当是可诉的。,以下是司法实践中的几类不可诉的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 见下例: 【案情】 南京市下关区的林某与广东徐闻县朱某发生经济纠纷,徐闻县公安局以林某涉嫌诈骗为名,将其关押50余天
49、,在林某向公安局交清欠款后,公安局将林某释放,并将款项直接交给朱某。林某认为徐闻县公安局有假刑事侦查之名插手经济纠纷之嫌,遂向南京市下关区法院提起诉讼。徐闻县公安局答辩称,其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立案等手续也齐备。,下关区法院遂裁定,此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将此案发回下关区法院受理。 试分析:此案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划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标准是什么?,须注意:司法解释采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标准,即凡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都不可诉,凡越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和授权的措施都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备考提示1,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0种情形: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逮捕5)先行拘留 6)勘验、检查 7)搜查 8)扣押 9)鉴定 10)通缉,备考提示2,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既可以实施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行使刑事司法职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司法行为。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