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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文74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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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论文姓名:郭庆枭学号:2012702111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国家针对犯罪人员是够实施刑事处罚的关键之所在。如果从中国大陆刑法角度来看,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无是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的。第一:中国大陆刑法规定未满 16 岁的自然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特殊的八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只需年满 14 岁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精神状态,大陆刑法认为一个能证明行为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注意这里一定要是行为时的精

2、神状态,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来说,行为时精神正常时不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字:自然人;刑事责任;犯罪;刑事处罚;刑法一、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1从另一种角度说,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1 来源于“百科名片”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

3、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我国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一)按年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 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

4、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 14 周岁,如 1213 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2 我国刑法第 17 条3 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5、 4,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1 款的明文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二)按精神状态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5, 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6、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备两个标准:(1)行为人行为时必须是精神病人;(2)由于精神病而于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6,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 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5 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6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3、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7 , 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但负刑事责任。(三) 、

7、按生理缺陷划分根据生理缺陷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 、按醉酒程度划分在醉酒 8之后引发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生理

8、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三、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在当今法制社会时代,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人文条件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故而导致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犯罪案件时有7 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8 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发生,由于这些人与正常的成年人犯罪主管意识和性质有所不同,国家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从另一角度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对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可否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所

9、以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很重要的。有人提出青少年犯罪的责任能力年龄应该降低到 14 周岁,因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恶劣,犯罪水平多种多样,犯罪年龄越来越小,这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已步入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当今法治时代,我国的法律理当明确规定犯罪的具体问题。作为国家最严重的法律惩罚措施,刑法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这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理论上,任何犯罪主体都无法逾越法律的界限而不被惩罚,但是现实中的我们因为执法者或其他社会原因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但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要使用严格的法律这一武器,期望我国将来的刑法只是惩罚那些历史上的犯罪者。真正的和谐社会终有一日会到来!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7 条2 中顾法律网3 袁晓仆论刑事责任能力 (2007 年苏州大学)4 教材刑法学 (第五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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