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三权分立制度优劣势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
2、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的关系。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随着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相互平衡关系已被破坏。同时,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司法审查有无道理等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从而使三权分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建设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运用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
3、,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中国古代特有的监察、考试两权。1947年 1 月 1 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权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中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 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
4、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 ,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
5、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
6、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四、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
7、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到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愈向前发展,愈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探索、创造和前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完善,距离社会主义
8、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发展民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其艰巨的任务,要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
9、大会制度。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
10、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重视对西方分权制约思想的研究,但一切都必须适合中国国情。1、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关理论1. 立法权的含义。立法权是近代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
11、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是特定国家机关享有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包括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等,是各种立法权的总和。立法主体不仅包括代议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有权颁布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2. 行政权的含义。行政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从权力的内容来讲,行政权包括了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和社会文化管理
12、权等;从权力的形式来看,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指导权等。3. 司法权的含义。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开始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此以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从理论上为司法权应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司法权一般具有判断性权力、被动性权力、中立性权力、独立性权力、终极性权力等特征。二、关于三种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一)分权制衡机制1. 分权制衡机制的理论
13、基础。分权与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与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分权制衡思想是西方政治学说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理论家们为后世的分权与制衡原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近代分权制衡思想的真正形成则始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2. 分权制衡机制的实践。分权制衡的理论开创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模型,对以英、美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治制度的设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英国按照分权与制衡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政府行使行政权,但须向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议会的多数党党首组阁,立法权与行政权既不完全合一,也不完全分立。议会与法院之间
14、的关系是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但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解释法律,只是不能否定议会法律而已。政府与法院的关系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国家。首先,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国会和联邦法院这三个权力主体独立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权力,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干涉,三个权力主体的组成人员通过不同方式产生,任何个人不得同时为一个以上权力主体的成员,从而避免了某一权力主体在人事任免问题上受其他权力主体控制。其次,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制衡还包括三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以防止专权与独裁。假使国会通过不利于总统的法案,总统可以运用
15、宪法所赋予他的否决权,阻止该法案成为法律;此外,从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来看,总统可以通过掌握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来影响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通过其在宪法解释方面的独有权力,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命令或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宪法而应予撤销。从上述说明来看,三权之间的制约是真实而有效的,其中折射出任何权力都应该始终受到限制这样一种宪政观。再次,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权力制衡还体现在三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平衡:第一,当任意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彼此都会尽量保持克制;第二,在任意两个权力主体之间出现严重分歧时,另一个权力主体会在其中起协调作用,力争取得新的平衡。(二)议行合一机制1.
16、议行合一机制的理论基础。 “议行合一”是我国学者根据马克思、列宁和卢梭等人的有关论述概括出来的一种描述立法与执行关系状态的提法。所谓“议”是指代议、代议权或代议机关,所谓“行”则指执行、执行权或执行机关。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的观点,“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1) 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2)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而“议行合一” , ,就是代议权、执行权合二为一,或代议机关、执行机关合二为一,立法者与执行者的一身二任。议行合一体制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两个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
17、者是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他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人民都享有最高权威。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 “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并保障人民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因此,可以说,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相辅相成,共同阐述了议行合一体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三)对两种权力运行机制的评价分权制衡的优点在于,它通
18、过权力的分立来达到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的效果,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可以防止某一机关或者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它的缺点在于,由于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导致办事效率低下,相互之间职责不清。议行合一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便于将党的主张转变为国民的意志。由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立法机构的下属机关,一旦立法机构进行决策,必须无条件执行,办事效率很高。它的缺点在于,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体制,容易产生官僚主义、机构重叠严重等等。三、我国权力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 行政权过分膨胀而缺乏有效制约。由于行政权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支配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与
19、被管理者之间具有不平等性,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被管理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和随意性,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需要解决的如经济建设、社会保障、发展文化卫生事业等问题不断增多,复杂性和专业性不断增强,造成行政权日益膨胀,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本应由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其相对于立法权、司
20、法权具有广泛、主动和自由裁量的特性,而其他两种权力则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行政权难以得到真正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2. 司法权未能完全独立。司法权的核心是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其角色和职责定位要求它必须保持中立、客观。这就要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完全根据法律和理性行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担任居中仲裁的角色。因此,要维护司法职能的居中性,就要保证司法不受干扰,保证其独立性。然而,在现实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的原因,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国家、社会各个行业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方方面面的干涉和阻挠,还部分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司法权难以保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21、,难以完全实现其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3. 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权力机关,享有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权力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权能够有效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同时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权力机关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明显加强,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使监督真正落到实
22、处,如人大代表对政府提报的预算案的审议及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往往因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而难以真正使监督落到实处;监督的即时性有待加强,往往在事情已经过去或已成定局时才予以监督,作为一种形式上的补充或追认,使人们对监督的必要性产生质疑。(二)完善我国权力运行机制的对策1. 加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套用分权制衡、三权分立的理论,但需要吸收其中合理的部分,在坚持议行合一体制的前提下,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其中的一个途径。在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中,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分离,因而这种制约方式相对于
23、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来说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三权之间相互分立和制约,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存在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一是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向权力机关负责,因此,作为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全面的监督。特别是2006年,我国出台了监督法,其中就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的多种形式,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二是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通过强化对刑诉案件中公安机关
2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书,追究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秉公执法,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由于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权力,因此,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甚至赋予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才能够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2. 保证司法权的独立。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往往受制于同级政府,因此,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真正独立,有必要从司法体制上改革法院的财政来源和人事任命,要使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摆脱对地方行政机
25、关的依赖,使法院不再依赖地方,也就为司法权独立奠定了基础。此外,由于法官是具体行使司法权的人,因此,司法权的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独立。3从实践中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第一,要树立权力机关的权威意识,发挥主导作用,敢于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当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对于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其依法行政,对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司法机关,则应当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审查司法解释是否违背法律、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进行事后监督的方式实现权力机关的监督,从而真正树立起人大应有的法律权威。第二,要把执政为民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敢地担负起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神圣职责。第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基层,开展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抓住问题的实质,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第四,要把加强督办落实、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权力机关的监督关键在于监督办理结果的落实。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交办、督办、落实、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结果落实的力度,确保权力机关的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