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文件财建2011996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报送中央其他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07 号) 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的中夹储备粮以外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收储粮食等其他中央政策性粮食(以下简称“ 其他政策性粮食) 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在中央财政包干补贴总额内,从 2011 年 1 月1 日起按分地区补贴标准拨付中央其他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保管费用补贴.二 、你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补贴总額
2、内合理计提质检、监管等费用后,对中央其他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拨付的库存保管费用补贴( 含损耗)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 陕西、甘 肃 、青海、宁夏、新疆 15 省(区:,市)每年每斤 4.3 分。2、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兩 8 省( 市)每年每斤 4.7 分。 3、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7 省(区、巿每年每斤 5.5 分。4、西藏自治区每年每斤 10 分.三、按照上述方案及你公司自行制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你公司对同一地区的承储库点储存保管中央政策性粮食须按同一标准拨付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13 份 2011 年 11 月 180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