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法律园地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董巍吴斌(四川理工学院)摘要: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分析 ,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行为事件,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纠纷O 引言近年来以在校生为当事人一方的大学生诉高校案越来越频繁,诉因涉及学校工作领域和环节越来越多,起诉动机越来越复杂即为明证.因此,如何顺应时代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如何在学生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校与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有机结合,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走上科学决策和
2、民主管理为基础的法治化轨道以实现长治久安,这已经成为当前高校工作中的亟待解决的事关全局的大事.1 大学生诉高校的原因随着近年来社会信息网络化,思想文化多元化,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高校数量,规模方面急剧扩张使高等教育结构,质量及社会效益面临空前的压力和冲击,直接关涉高校的安全稳定大局,甚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其中,学生作为传统的受教育,被管理对象向学校的学习主体,服务对象和工作中心的认识转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的觉醒,特别是高校校园社会化与学生工作行政化之间矛盾的加剧使得大学生往往成为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最重要,最活跃也是最具破坏性因素.正是基于以上现象的存在,才会频频上
3、演大学生诉高校一幕.结合以上现象与高校被诉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1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不足形式上,立法结构不健全,从横向结构看,其覆盖范围不全面,一些在学生管理中急需的学生的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如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缺位.从纵向结构看,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应是内容和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规范明确的体系,可是目前我国呈现出发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个层次间混乱,相互矛盾,中央立法的滞后阻碍地方立法的发展,地方立法的缺位又牵制中央立法的发展的状况.内容上,重实体而轻程序,当我们审视我国高校的制度框架,却很难发现对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性规定.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定,权力救济
4、途径就显得非常模糊.1-2 高校行政管理思想陈旧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1.3 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缺乏程序观念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渊虎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渊虎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 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 了学籍,黄渊虎并未 “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
5、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2 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规定 .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 正当的法律程序“.1.4 高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例如在学位评定,处分学生,153招生等普遍缺乏透明度.尤其是招生方面,透明度更低.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
6、法第 19 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 “.这里其规定的是 “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 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 极为重要的情况.研究生招生同样属于国家教育体制序列,研究生培养占用的也是国家的资源,因此,对所有的考生来讲,机会应该是平等的,都应择优录取.2 防治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对策与建议不断发生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已经给高校的管理带来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学校管理的效率.正确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治纠纷,是当务之急.2,1 正确
7、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不仅是教育界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防治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但实际上,高校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授予的公共管理职权.尤其在当前的高校治理中,高校与学生仍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高校对学生享有概括性的支配权,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根据就可以对学生作出惩戒,学生若对惩戒不服,不知道如何申诉或根本就申诉无门,这实际上导致学校成为一块在法治国家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这有悖法治原则.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近几年在我国理论界至少有以下几点一致性.第一,高校对学
8、生实施的处分权是基于公法上的规定,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准公权力,而不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平等契约关系,因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基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因此高校也相应地成为行政主体,应纳入行政法范畴;第三,由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司法审查对高校的介入仍应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高校纠纷都可以被法院受理.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才可以正确估计其所作出的某些处分可能要承担的后果,从而调整管理学生的方法.2_2 加强对高等学校行使办学权的监督首先,加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
9、监督和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第 13 条及第 14 条的规定确认了政府是高校的监督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高校的活动进行监督.而高校又是一个以知识为核心的学术组织,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自由的学术氛围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因此,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式应该以法治化和民主化为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明晰两者的权力,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有明确的范围和方式;另一方面,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应民主化,运用非强制的管理方式,如进行行政指导.其次,通过司法有限审查促使高校管理者审慎行使权力.由于高校的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其与相对人之间已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审查中应纳入行
10、政诉讼的范围.这已被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所认可,在这些国家里,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被认为是最便捷有效,最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早已将公立学校纪律处分等决定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教师,学生寻找法律救济的渠道相当顺畅.通过司法介入高等教育,抑制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也应该势在必行.此外,由于司法有其特定的存在形式和操作规则,有其独立的价值取向,而高等学校也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教育规律.因此,司法介入高等教育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坚持司法有限审查原则.司法有限审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审查的广度有限, 即法院仅受理那些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
11、诉讼;二是司法审查的深度有限,仅是制止侵害权利和防止不当程序.2.3 高校尽快清理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根据自身的办学层次,类型与特点,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基础.但是高校制定规章和各种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高校制定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范围必须是高校自主办学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高校依其规章所做出的管理决定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及承担败诉的责任.目前,高校首要的任务是尽快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校内规章制度.例如:针对争议最大的 “学士学位授予“问题 ,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具体细则.教育法及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这是学士学位授予的法定条件.显然,学校制定的关于“不授予学士学位 “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 .2.4 高校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必须依照正当程序高校自主管理权是法律确认高等学校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必须有正当程序予以保障和
13、制衡.正当程序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法律园地 j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处分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允许其要求听证,事后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救济,二是司法救济.对前者而言,主要是申诉权就后者而言,主要是法院的司法审查.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内有些大学已正视程序的合法.如:浙江大学
14、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理违纪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的咨询和申诉.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管理法治化已是不争的事实.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需要与时俱进,传统的管理方式需要重新审视.高等学校必须依法治校,遵循正当程序处理管理学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良性循环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参考文献:英威廉韦德着 ,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2】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年 7 月版.【3】孟鸿志着冲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
15、出版社.2001 年 8 月版.【4】谢瑞智着.教育法学.台湾文笙书局,1996 年版.【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修订版.【6l 马怀德着.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I7】沈宗灵 .法理学.【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49 页.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高校思政 ,党建,稳定,网络)委托研究项目( 教思政司函2007】49 号)(上接第 112 页)是对员工需求的满足,员工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所以激励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物质激励(涨工资或发资金)只是其中的一种途径,其实还有很
16、多途径.比如环境激励,能力激励和成就激励.物质激励.即工资资金和各种公共福利.它是最基本的激励手段,物质利益激励是对企业人力资本主体激励的最基本的形式,主要体现在员工的薪酬上.薪酬收人对于经营者来说不是最具激励性的,但薪酬激励效能确实很高.在现实中,企业经营者常把金钱视为对自身价值的补偿及对自己综合评价的象征;因此 ,经营者对金钱的需要往往是强烈的.薪酬设计是否合理,激励水平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经营者入力资本的使用效率.环境激励.对员工来说,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也是他们所期望的,管理者要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两方面.精神上要形成一个强烈的团队意识,让员工在团队中找到
17、自己的位置,努力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物质上要为员工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好的环境能使员工保持好的心情,工作效率当然就会提高.能力与成就激励.也就是我们常说非物质奖励,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需求.对于已经取得一定社会地位和生活无优的员工来说,经济利益的满足只能消除其不满意,并不能引起经营者的强烈兴趣和推动其努力工作,他们追求的是更高层次的满足:“ 自尊“,“归宿感“,“自我实现 “.这个时候我们应着眼于员工的发展,充分尊重员工的自我选择用工作本身来激励员工,要知道,员工对非物质奖励都有较强的记忆能力.管理者应分析员工的特长与爱好所在,投其所好,以使其发挥特长,提高
18、工作效率.企业再造这本书中说道:“事业发展与规划管理这一激励措施是基于组织与员工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和共存共荣的观念的,是人本管理思想的最佳实现方式“.4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在人本管理中最直接的影向就是使员工建立与企业一致的目标,并共同发展.许多企业对企业文化的了解有一个很大误区,就是提出诸如团结,奋发,奉献等等一系列非常抽象的概念,这些东西根本就不会在员工的头脑中形成深刻的印象,更不要谈以企业文化来指导员工.企业职工才是企业文化的创造者,也是企业文化的继承者.我们要有一个个人与组织共同成长的观念.所谓个人与组织共同成长,就是说组织本身的发展应与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相适应,个人的发展以组织的发展为指
19、导.组织的体系,架构以及运作功能都要凸显人本观念,建立相应机制,从而极大地激发人的潜能并使之成为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培养和形成共同的组织价值观.这样的组织价值观才能称的上企业文化,才能使员工有一种归宿感.我所谈的只是以人为本里的几个核心概念,看似简简单单,似乎每个管理者都明白其中的道理,但在实际中,却没有几个人能做到.那是因为实施人本管理是需要一定成本的,要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我们必须有所付出,必须以人为本,抓住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才有资格谈企业的长远发展.参考文献:【1】千高原,梭伦.以人为本用人的艺术.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6.11.【2】何国栋,以人为本与现代企业管理.上海:文汇出版社 ,2005.8.【3】朱江武守坤.以人为本一实施战略与细节.北京:经济管理,2007.I.【4】申明.李剑.以人为本(修订第 3 版).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1.【5】王庆华,李新锐.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的激励模式.机械管理开发.2007.4.【6】杨伟强.基于人本管理的国有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研究.金融经济理论版.2007.7.【7】周位翔.“以人为本“:从管理理念到文化落地.冶金企业文化.2008.4.【8】杨正宇建设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现代企业.2008.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