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现状与制度成因的分析 6700 字论文关键词:集团客户 关联交易 信用风险 制度 毕业论文 http:/ 论文摘要: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缘于个人操纵关联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转型期外部 市场 的不完善、 法律 机制的不健全、 社会 信用的缺失,在运营过程中,集团客户的控制性股东常会利用超市场的支配力量对关联交易做出安排,使集团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大量存在,而商业 银行 相关监管制度的非效率性,又从根源上为集团客户利用这种非公允关联交易逃废 债务 、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贷出银行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毕业论文网 编辑。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
2、用风险是指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实行非法担保等情况,使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产生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目前,尽管各商业银行提出了要调整经营战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和零售业务,但不可否认的是,集团客户仍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和重点 营销 对象,关联交易信用风险依然是集团客户信贷 管理 中的难点问题。下面即通过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探讨关联交易信用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 论文网 http:/一、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
3、制度现状 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针对集团客户已经爆发及潜存的信用风险问题,中国银监会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起到了一定的 指导 和监管作用。首先,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其次,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商业银行与社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等。第三,促进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
4、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针对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1999 年 1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下达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的通知。按照 指引的定义,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 融资 (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 )、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毕业论文 http:/各商业银行
5、在人行与银监会的政策支持下,也逐步推行了统一授信管理,并建立起客户授信的统一管理机制,并针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以下内容见之于各商业银行内部资料: 1在授信审查中要求明示关联关系。如有 银行 规定,客户向该行 申请 授信业务时必须披露其关联企业的以下情况:企业 经济 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客户与该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客户应在合并报表中披露交易类型、金额及定价政策。另有银行则明确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查清企业
6、的真实 财务 状况,即剔除关联交易后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尽可能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全面掌握集团关联企业的经营动态,保证企业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毕业论文网 编辑。2对关联企业设定统一的授信限额。如某股份制银行在授权授信 管理 办法中指出,“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如该集团公司是紧密型的(集团内的资金调度统一安排、财务报表合并),则需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上限。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授信额度上限之和不得超过已对该集团客户所核定的总体授信额度上限。另一银行也将紧密型关联企业视同单一法人客户管理,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7、统一授信方式,统一核定授信风险限额。对松散型关联企业可暂不实施统一授信,对其分别核定授信风险限额,但为了防止套取银行信用,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在授信业务 调查 和审查中应明示其关联关系,引起足够关注。还有银行为了严格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严肃授权,防范授信风险,要求分行应坚决杜绝内部多个 营销 团队对同一客户多头营销、多头授信的现象;禁止分行通过对集团关联企业分拆授信户头、分别授信,借此绕开总行审批权限规定、扩盘授信的做法。 作文 http:/ 3建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大多数银行规定,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集团关联企业,按照“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集团关联企业监控责任制
8、度,确定监控主办行和协办行,分别落实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责任。如某商业银行规定,主办行由集团关联企业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注册地分行担任,协办行由与其他企业有信贷关系的所在地分行担任。所有集团关联企业均在一级、直属分行辖内注册的,一级、直属分行须做好监控的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有利于业务发展和加强管理的原则确定主办行、协办行;集团关联企业不在同一一级(直属) 分行辖内注册的,由总行或由总行委托的一级(直属)分行指定主办行和协办行,负责对监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4制定分类管理的办法。如有的银行结合企业主要股东信用状况、相互之间的关联方式、经营风险程度、规模扩张的途径和速度以及总行的行业信
9、贷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出台了集团关联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包括重点发展有产业支撑且主营业务突出、关联关系稳定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稳健、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审慎介入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经营领域多变且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生产型集团关联企业;从严控制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对外股本权益性 投资 超过净资产 50的企业,并视具体情况,将其中风险较大企业列入高风险客户名单等。 作文 http:/ 5实行大额报告制度。如有银行规定,各分行对于辖内的所有有关联的集团客户要进行全面整理,形成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台账,并向总行报备;对于关联企业,凡是授信总量超
10、两亿元的,必须向总行报备。 二、监管制度缺陷与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的产生 尽管各 金融 机构 制订了比较全面的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制度体系,但是关联交易信用风险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说明以上监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作用。诺斯(1992)认为,制度由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 (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为准则)和其执行特征所构成。以上 法律 只是诺斯所说的正式的制度,除此之外,对制度的执行,也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任何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它就不具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力,上述各项制度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执行,也就是缺乏诺斯所说的执行特征问题。 相关制度之所以不
11、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内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二是外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毕业论文网 编辑。1商业 银行 内在监管制度的缺陷。从各 金融 机构 现有的监管制度来看,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制度本身缺乏操作性。从银行的 管理 实践来看,尽管各银行针对关联交易信用风险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对策,但是却缺少操作平台,现有的集团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相关因素的影响。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例,它是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识别、衡量、控制和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作用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级系统本身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评级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但目前几乎
12、所有的银行在对集团客户评级时,与一般客户评级过程、指标没有本质的区别,即使有少数银行做了区分,也只是考虑到它的规模、行业中的地位等方面的影响,对关联交易指标的量化分析几乎没有涉及。而传统的以 财务 信息为基础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方法在运用于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时,却存在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包括财务信息的不完备性、财务信息的滞后性、财务信息失真(比如关联担保、盈余操纵) 等,从而使相关的信贷制度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可能还会误导银行的授信决策与管理行为,产生关联交易的授信决策风险、信用膨胀风险、信用转移风险等。 论文代写 http:/监管制度缺乏操作性的关键制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
13、解决:首先,成本 问题。由于监控成本,银行不可能去识别、评估集团客户的每笔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企业价值从而导致信用风险;其次,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使不考虑成本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也使银行不可能有足够的信息得知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真正内幕,以及与此有关的资源的最终流向。 而无论是监管的成本问题还是信息不对称问题,都源于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隐形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隐形化是控制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达到其目的的惯用手段,它使外部 投资 者很难分辨公司关联交易过程中资源和资金走向。以下手段都能使关联交易隐形化: (1)通过中间公司,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 (2)将关联方关系变成非关联关系,进而将关联
14、交易变成非关联交易; (3)将交易时间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未来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交易; (4)互换交易,两家公司的关联方同时收购对方公司的资产,将两笔关联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交易; (5)通过股权结构的设计,将股权的直接持有者控制在关联方认定范围之外,而实质上却仍然对公司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作用。按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的规定,对于持有少数股权而不再具有其他关系的公司不属于关联方,两者发生的交易也就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论文代写 http:/ 美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AI CPA ,2001) 已经把关联交易作为 “财务报告 审计 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部分”,这是因为:第一,和
15、关联方进行的一系列商业交易,从每笔交易来看,都属于不太重要的常规交易,因此也就不需要按重大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但是实际上,这些交易加总起来却构成了重大关联交易;第二,尽管运用到其他的程序,但审计时通常都依赖于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来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的操纵往往就是这些主体在进行;第三,关联方交易仅仅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控制体系很难寻踪到。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来说,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的隐形化及其监管问题更为严重。企业集团本身资本链接的错综复杂导致其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使外部投资者很难探究到其中的相互关联性,导致集团内关联交易隐形化手段更加高明、方式更加隐蔽、牵涉面更加广泛。
16、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对集团客户的关联交易信用风险进行监管确实困难重重。 2外在 法律 制度的不完善。内在制度的执行还有赖于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不完善,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的内在制度的执行得不到外在制度的有力配合,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问题。 代写论文 http:/ 集团内控制性股东能够滥用其控制权力或重大影响力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与现存的法人制度有着深刻的关系。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设计,包括责任上的独立和财产上的独立,即每个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股东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这一法人制度实际上在投资人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竖起了一堵有限责任
17、之墙。在企业集团内部,控制性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成员企业法人的独立性被企业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 经济 事实所推翻、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为其实施机会主义关联交易行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大开方便之门。而对外部的债权人,控制性股东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内,甚至推脱自己的 债务 责任以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毕业论文网 编辑。可见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公司法人制度面临被控制性股东滥用的可能性。对此,许多国家都从关联企业与法人独立人格的相关性着手来完善传统的法人制度,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美国法院在处理关联企业 法律 关系时通常运用三个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控制股东的
18、诚信义务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又叫做公司人格否定,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时,法院将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将其与该控制股东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深石原则或称衡平居次原则,按照该原则,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从事了违背诚信义务而滥用控制权、实质上无视独立法人主体及资产混同等行为,导致子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时,母公司不能与其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分配的顺序应后于其他债权人;这样子公司的债权人在子公司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能获得较好的保障,亦能防止假债权的发生。控制性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义务;二是忠实义务:注意义务
19、要求控制股东在经营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况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的注意一样;忠实义务禁止控制股东不讲信用和自我交易,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应当以公司利益为优先考虑,不得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义务是对控股股东权力施加某些衡平法上的限制,而使子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目前,这三项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得到推广运用。 论文网 http:/ 此外,英国为了建立大股东对集团公司 债务 承担责任的法律,通过了 1986 年支付不能者法和 1989 年的公司法。当子公司处于支付不能状态时,在多数情况下,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这种责任可能因协
20、议产生,也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这说明英国对于集团的各成员公司法人人格的处理非常灵活:每一个公司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的原则既可能由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其适用,也可能通过法律来加以回避,这种灵活的立法技巧对于处理集团公司内部的机会主义关联交易问题无疑是相当现实的,促使企业无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在关联企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股东责任和 社会 责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约机制。在德国,关联企业法律规范已法典化,早在 1965 年股份公司法中就对关联企业进行了专门规定,并要求控制企业负有注意义务,不得在利用其影响力使从属公司做不利于从属企业的行为。 而我国在集团公司形态中,坚持集团的各成员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
21、性原则非常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尽管深圳 经济 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 企业 会计 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地方性或 行政 性法规也就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从国家立法层面,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尚属空白。立法上欠缺法人独立人格的利益平衡机制,为控制企业滥用独立法人人格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 银行 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方追索还款责任,使大量的贷款无法回收,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论文网 http:/ 可见,无论是从银行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 管理 的内在制度还是外在的法
22、律制度都不能给控制性股东实施机会主义的关联交易行为提供一个理性预期;换言之,就是监管制度的不力成了培育控制性股东关联交易的机会主义温床,从而导致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 M.历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曾小玲,黄文锋 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隐形化及治理对策. 证券 市场 导报J.2004,P:28-32 3AI CPA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for related parties and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http:/www.aicpa.org ,August 6,2005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5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62-68 ,175-176,189 6汤玉枢英国集团公司债务的大股东责任问题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J,2004:35-42 简历大全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