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法学专业 蹇昊指导老师:毛平【摘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新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产生了, 他们是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虽然被定为农民 ,但他们却早已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并为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致使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各种侵害农民工资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困扰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然而在农民工日益增多的今天,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何依法维护其
2、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特殊社会群体从 20 世纪 90 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绪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
3、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建议。 一、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农民工进城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出现为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民工进城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我们必须正视农民工,必须深刻认识他们对经济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
4、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新形势下的战略任务。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权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的内容上来说在于农民工工资即劳动报酬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
5、据农业部统计,2003 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 1 亿人次,广东省 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 GDP 增长贡献率高达 25%以上。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是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 1000 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致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
6、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 40%。虽然这些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从本质上也体现了政府的责任,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看、从法治社会的要求看,这种行政手段对解决此类问题并没有长效性,更无法解决涉及到行政官员个人或者所在部门的道德风险问题。作者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
7、,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
8、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三)农民工的无组织性 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
9、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四)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 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等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五)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 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 (六)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
10、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七)漏洞百出的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性社会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息息相关。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
11、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援助政策的力不从心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比如,在外来人口的法规管理问题上,目前的法规过于繁琐,如北京要求“五证齐全“缺一不可,法规“过量“使得多数农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违规者。所以,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规数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执行,比法规数量多而得不到执行或者很少有
12、人执行的情况要好得多。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可能人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不运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呢?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 ,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13、。 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自主择业被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据此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理应享有自主择业的自由。但农民工进城务工办证手续繁杂,费用偏高。据数据显示农民工进城务工办理外出许可证、进城务工许可证、暂住户口证等六七种证件及缴纳管理费等费用竟高达 450 元。劳动部在 95 年曾多次发布通知禁止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非法收费,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人员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一个月或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限制就业范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受
14、到很大冲击,下岗、失业现象日益严重,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大中城市大多限制使用农民工,尤其在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北京劳动局公布的每年限制外地人的行业和工种不断扩大,而这些被限制在外的大多为农民工,加上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他们失业严重,而且在城市里,他们又不从属于任何组织,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也不涉及他们。为能继续留在无生活保障的城市里,他们铤而走险,选择非正规的甚至是违法的职业。据北京市丰台区的一次调查显示,在 32 万的外来人口中,有工作的有 16. 7 万人,其中办有合法就业手续的仅有 3 万,也就是说 82%的外来劳动者是非正规就业者,这无疑给城市的稳定埋下了
15、隐患。 3、劳动合同执行难。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责任,在用工期间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据广东省中山区劳动监察局统计,2003 年受理的 400 多件农民工投诉案件中,有 95%因没签订劳动合同而提不出证据无法解决。有些情况,即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也以合同必须存档为由收回劳动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供不出证据。 4、休假权、休息权受侵害。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16、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实际上,广大农民工每一天都在劳动,对他们而言根本没有所谓的休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一年也不会让农民工休假一天,赶上有病请假还要扣工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 ;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然而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屡见不鲜。 5、劳动报酬支付难。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完成其
17、劳动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它通过占有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获取利润,不论能否盈利,都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在有些建设工程中,农民工面对激烈竞争的就业形势,不得已在合同中同意包工头平时只给农民工一些生活费,等完工后或年终结算时再支付工资等一些不公平条件,若其半途退工,工资则一文不给。这实际上是将其经营成本强加于农民工身上,让农民工承担其盈利实现与否的风险。这种方式与法与理都是行不通的。 6、劳动安全未得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体系。但在许多企业中,只对正式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安全教育,对这些编外的农民工不管不问。而相比之下,农民工的安全素质、自我
18、保护意识较正式职工要差。因而农民工常常出事故,农民工受伤害的案件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数农民工又没有工伤保险,出事之后只能自己负担医疗费用。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对策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因为老板拖欠工资问题,辛苦了一年就等着工资回家过年,常常与用人单位产生摩擦,甚至大打出手,造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的根源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才导致农民
19、工的劳动权益被任意的践踏。既然我们用现行法律及行政手段已不能有效缓解这些社会问题,那么我认为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的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此作为农民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手段。立法措施如下: 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把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就是充分体现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把农民工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明晰化、具体化,使宪法赋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以真正实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20、也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的最基本的立法目的。 (2)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要求,依法形成一种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避免发生冲突。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互促进,互相统.一是我国长期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类似实行
21、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农民工的工时、工资、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又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鼓励农民工成立工会,允许农民工以工会的形式将劳动力资源集中起来,由工会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力量,使农民工一方和雇主协商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劳动条件。3、确定农民工的地位 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中应肯定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发展和运行一刻也不能离开农民工,他们的地位和城市
22、的工人一样是平等的。将它们纳入工人阶级的队伍,在地位上予以承认,对他们所作出的贡献给予肯定。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促进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具体立法措施 (1)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
23、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3)保障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
24、的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4)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25、,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 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 、 农民权益保障法 、 企业工资条例 、 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26、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7、学校,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立法规定政府应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技术工种以及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培训违法收取费用。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
28、教育的重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和安排宿舍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5)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
29、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对于侵犯农民工民主政治
30、权利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 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一)近期应从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其次,在监察手段上, 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当前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比较普遍的情势,为着改善进城务工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过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
31、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 ,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再次,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2、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很难选择。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
32、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例如,一件资方欠薪劳动争议案,需经历一裁二定,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对于农民工来说,往往时间成本太高,容易放弃仲裁和诉讼请求权。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
33、。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 ,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参考文献 1 伍彪. 再看老祖宗,法制日报
34、,2003 年 5 月 9 日第 3 版. .2 杨福忠. 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3 简新华, 张建伟.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 年卷第 1 期. 4 庞文. 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城市问题,2003 年第 3 期. 5 张敦福. 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 年第 9 期. 6 张智勇. 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 年第 4 期. 7 张敦福. 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 年第 9 期. 8 李强, 唐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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