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摘要2关键词21、农民工的就业歧视2(1)职业的歧视 2(2)民族歧视 2(3)教育歧视 3(4)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缺乏保障3二、探讨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现象的原因3( 一)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3(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农民工不得保障3(三)劳动合同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4(四)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很薄弱 43、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4(一)针对我县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4(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4(三)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农民工得到平等待遇5(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
2、犯5(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5浅谈雷山县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雷山工作站 2013 年秋季法学专科班学号:1352001467105 姓名:李平【摘 要】当今,农民工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但在当下越来越强调法治社会的中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却屡屡上演,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十分必要。论文将通过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我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有所稗益,从而推动我县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的持续发展。【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
3、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一、农民工的就业歧视3我县正呈现着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的局面,很多农民工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现状而离开祖先奋斗的地方进入城市打工。尽管农民工为我县经济建设贡献了很多力量却在各个方面受到城市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种歧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职业的歧视职业的歧视是指由于农民工出身农村,被人为地进行职业分
4、隔,只能从事脏、累、苦、差的职业。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将农民工排除在某些行业之外。 “这种制度上的歧视,人为造成了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重重困难,使他们失去了与城市居民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能力,造成农民工的权益受损。 ”(2)民族歧视在我县农民工是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农民工几乎不能享受城市市民享受的养老、生育以及工伤保险等待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8.7%的雇主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93.4%的雇主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样就难以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县要在少数民族这一块上要做到少数民族拥有于其他名族平等的权利,实现我县共同发
5、展,共同进步,实现全县富兴,县人大及县政府要加强自治县少数民族的各向法律保障。(三)教育的歧视我县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和法律意识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或没有。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无法参与法律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所以,其“权利被忽视、剥夺是精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强势群体的关照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权利分配不平等的“潜规则” 。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和剥夺殃及其他方面,如子女受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4)户籍歧视农
6、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和城镇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业户籍人员进入城镇务工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对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应当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取消对农村户籍劳动者进程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村劳动者,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条件等,对农业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应一视同仁。二、探讨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现象的原因广大农民工权益被侵犯主要还是因为我县目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湘关部门监管还不到位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问题要想得到彻底的解决只能深入分析法制层面。(一
7、) 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拖欠工资严重。几乎在所有的行业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尤其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第二,克扣工资突出。农民工所干的往往是既脏又累的工作,有时又不得不没日没夜地加班加点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理应获得相关加班报酬,但用人单位却从来不考虑农民工的加班工资问题,事实上是克扣了农民工的工资。第二,不能按劳取酬。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既脏又累的工作,但却不能和当地人享受一样的工资待遇,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因而连基本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 劳动法的
8、规定形同虚设,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农民工不得保障根据相关数据,当前我县仅有两三百左右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分别就职于几十多个监察机构。这些机构和职员要应对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员们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一整天工作时间都耗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役有其他时间到企业内部去监督管理,出巡检查无法为用人单位、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三)劳动合同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由于受固有生活方式和淡漠的法律观念影响,农民工很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免除义务和麻烦,也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
9、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由于劳动者拿不出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 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很薄弱尽管我县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经取得可观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县 20多年来经济建设成就和未来发展需要,我县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明显滞后,据有关调研显示:农民工在外出前接受培训的仅占到 20%,高达 80%的农民工是赤手空拳地来到城里的,这其中又有 48%是为就业而接受上岗技术培训的,而职业道德和法律常识的培训仅占 10.2%和 4.3%。目前,我县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只有 8 万,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就占了 60%,平均万亩土地仅有 0.805个技术人员,万名劳动力仅有
10、 0.16 个技术人员。我县政府应当充分了解当前农业劳动力的素质状况,站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全局看待农村教育,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农村教育快速发展。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更是十分必要。(一)针对我县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由于农民工是雷山县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农闲务工、农忙务农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既不同于城镇职工,也有别于农村农民。在我县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个特殊群体是
11、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而这个群体的背后还影响着至少8 万以上的农村人口。因此,为上万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 针对农民工工农兼有的特殊身份,可以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必要的框利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用工单位、劳动者按比便出资、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工单位过重的经济负担,也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劳动风险,同时也将“会使非法用工现象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
12、)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农民工得到平等待遇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为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制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修订户口登记条例法律法规,对中小城市户口实行放开管理对大城市户口实行准入制度,设置一个合理的标准,外来人口达到标准便可办理入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人口管理机制” 。 一方面要改革传统的户籍管理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按居住地登记户的方法,还户籍以其本来面目,使之成为纯粹的登记制度。要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弱化户籍背后的利益关系,缩小城乡社会经济差别,使劳动就业、子女人学、住房分配、保险政策、社会福利等与户籍完全脱钩,给进城务工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 。农村劳
13、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四)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犯第一,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行使权力不公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二,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执法检查,推进劳动合同的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和规范化。第三,加强劳动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使农民工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利益。第四,加强政府的劳动监察,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劳
14、动监察过程中所发现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和处罚,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促使农民工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可将政府近年来在农民工就业培训、劳动待遇、子女教育、城市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加以总结、整理、分析和论证,将其上升为基木的法律制度,从而写入依民工权益保护法之中,成为该法的主要内容。 “规定农民工以上权利,是对人权保护原则的体现,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基础。 ”(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知道其合法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的途径,以便在权利受侵害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通过法
15、律宣传教育使农民工提高权利意识,避免在劳动关系设立过程中出现权利受侵害的风险。第三,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打破“冤死不告状”的错误观念,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彻底打破“不想告” 、 “不敢告” 、 “不愿告”的现实状况。综上所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应当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几方面予以完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该完善相关立法,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司法部门应从案件的受理、审判、证据收集以及法律援助等各方面实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并应根据当地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体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农民工是伴随我县城镇化进程的特殊现象,农民
16、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应当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常规化,纳人正常工作之中。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参考文献】1陈明.农民工维权百问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32隋晓明.中国民工调查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3杨聪敏.外来务工者的权利平等与政府的责任宁波外来农民工权利平7等实证考察J浙江社会科学,2008(6): 122 一 128.4熊序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 2010.5 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J,社会科学 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