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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783394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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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解释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问题分析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经常适用的基本程序。 相较其他程序而言,第一审普通程序在立法的完备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的复杂性等方面都更为突出。 可以认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 的诸多原则、制度精神都集中体现在该程序中。 为此,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用了 38 个条文围绕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 5个环节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了规定。 其中,不少条文都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修改, 甚至是新增加的条文。 这也使得

2、 1992 年对 民事诉讼法 相关解释条文的滞后性更加凸显。 为此,本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第 208 条至第 255 条用了共计 48 个条文对民事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解释。 具体分析解释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48 个条文,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正确理解和重点把握。一、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对象虽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趋向是从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主义兼容模式,但在实务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存在滥用诉讼指挥权、超职权主义倾向(实务主要表现为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

3、人争议焦点以外的事实进行主动审查) 。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对象并未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3 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 19条、 第 30 条中已经对法庭审理对象与争议焦点的关系做了初步说明。1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21 条也规定:“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

4、定。 ”上述条文只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做了规定, 并未正面回答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 有鉴于此, 解释第 228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与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 即解释第 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显然, 从提高庭审效率、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角度而言,确有必要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诉辩内容中合理确定法庭审理的范围。 按照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一般不得自行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作为审判对象。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1.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做出明确的主张, 对于当事人没有主精选公文

5、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张的事实法院既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 也不得做出判断;2.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 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明确承认的话,则法院只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而不得另行审理并做出其他判断;当然存在允许自认的例外,如人身关系通常需要证据证明, 不限于当事人的承认;3.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并审查证据。2但何谓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当事人主张主要事实的目的而言,其是为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也即,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事实一般都可归类为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 从2012 年修改的

6、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 这些事实一般都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答行为、 证据交换行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归纳争议焦点方式加以固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 换言之,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围。 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 组织庭前准备的法官已经归纳出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并就争议焦点征求过当事人的意见, 故庭审应当直接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 具体而言,在当事人陈述阶段,法官可以令当事人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陈述。 相应地,就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可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7、询问。 在质证环节,已经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无异议的证据, 由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进行说明,不再组织质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法官可以令当事人具体说明异议的内容,如认为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合法性或者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理由。 前述整个法庭调查的顺序仍然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步骤进行。 到了辩论阶段,当事人要围绕争议焦点,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争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基础上, 针对对方当事人对于争点问题的陈

8、述中所存在的漏洞陈述己方的意见,直到双方都没有新意见为止。 如果当事人没有新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对争议焦点之外的问题原则上不进行审理。 解释规定的庭审内容与之前的庭审内容相比,更加具有针对性,由于审前准备工作较充分,庭审也可以更加深入和靠近争议焦点的本质。 因为从开始确定争议焦点就反映了法官的审理目标: 何种事实或证据、法律适用是对判决作出有意义的,就把何问题作为争议焦点, 之后的法院庭审也会围绕这些争议焦点进行。 故整个准备过程和庭审都比之前的庭审更有效率。 相应地, 人民法院才能将案件剖析地更加充分和透彻,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

9、性地位。 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无论是从实体角度还是从程序角度,都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建立司法权威。关于法庭审理对象,还应注意以下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几点。 第一,开庭时告知当事人, 庭审只会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故当事人的意见应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 不能抱有突袭的心态而有所保留。 第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争议焦点,法官应释明属于哪一类事实争点, 如当事人就 “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争辩,那么此事实可能属于间接事实,而主要事实则是“是否有过失”,人民法院应提示当事人围绕主要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第

10、三,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来陈述或辩论。 首先,若当事人重复陈述争点以外的事实, 法官可以打断并令其围绕争议焦点陈述。 比如,当事人一直在陈述对方动机的恶劣性,或者重复强调自己受到损害后的悲惨境遇,或其他无法律意义的事实,此时法官应引导当事人陈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其次,如果法庭在审理某一确定争点时, 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又提到了对另外的争点的意见,此时为了避免混乱,法官应将其打断,引导其按正确的争点顺序陈述意见,当然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如果两争点联系紧密,或者从属于同一主要事实争点,法官也可视情况允许。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辩论中对某些争点没有提到,法官可询问

11、当事人对该争点是否发表意见。比如被忽略的法律适用争点。 最后,开庭审理时,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已经确认无异议的事实, 在作出说明后,一般可不再审理。 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除外。二、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涉及民事诉讼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判断标准把握的问题。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民事诉讼法 第 124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例外情形中第(5)项中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精选公

12、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这一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司法实务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诉审理过程中,阻止相同当事人再行提起后诉;二是在裁判生效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同一诉讼对象再行提起后诉。 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重复起诉的条件不确定。因此, 解释第247 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当事人相同 ,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 例如,甲起诉乙要

13、求确认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乙又起诉甲同样要求就特定房屋使用权进行确认,两诉之间的当事人是相同的。此外,原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被告不变、被告数量增加或减少而原告不变、第三人有变化等情况,均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 因为,在一方当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事人恒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没有改变。实践中,当事人包括如下主体。 1.通常当事人。通常当事人是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 2.诉讼担当人。 是指就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从而为他人担当诉讼的人, 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两种情形。 前者是指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例如合同法

14、中的代位权人即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人。后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约定的方式产生的诉讼担当。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53条、第 54 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就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人。在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构成时,诉讼担当人与被担当人具有同性。 3.诉讼参加人。 一个诉讼提起后,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的,称为诉讼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其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之中并提出了与他人不同的独立诉讼请求,故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应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诉讼中仅为辅助地位,其没有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故不属

15、于一事不再理约束范围。 4.当事人的继受人。 是指通过继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承受当事人地位的人。 包括法定继受情形,因自然人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非法人团体当事人合并而发生的继受情形;也包括约定继受情形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或法院拍卖等国家公法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人等。(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在民事诉讼法条文中, “诉讼标的” 这一概念主要集中在第 52 条、第 54 条及第56 条有所涉及, 但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没有界定其内涵及外延。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流派众多,各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之间也有些许差别, 概其要旨可以划分为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诉

16、讼标的概念否认说等。 我们倾向于依据旧实体法说为基础,将其概念表述为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 也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律关系。 民事诉讼中,由于诉的种类不同,其诉讼标的也就不同。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向被告所提出的履行一定义务的实体权利;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的某个法律关系;在变更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变更或消灭的同被告之间现存的某一法律关系。 具体判断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 即应以请求裁判的事项而定。(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

17、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往往可以得出对何为“一事”的不同界定,使得对诉讼标的的正确把握产生难度。 因此,在诉讼标的之外,有必要将诉讼请求也作为判断此诉与彼诉的标准之一。 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具体请求, 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 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故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标的基础上诉讼主张的具体化。 可见,增加诉讼请求这一判断标准有利于实践中准确把握对“一事不再理” 的认定。 除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

18、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可以作为“一事”的判断标准。 例如,原告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又提起给付之诉, 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给付一定金钱。 虽然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但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第一次诉讼的裁判结果,因此应当将第二次起诉认定为重复起诉。 此外,禁止重复起诉的形态,不限于后诉的独立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以反诉、参加诉讼、变更诉讼等方式导致的当事人的后诉与前诉成为同一诉讼的情形。(四)根据解释第 248 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

19、法院应当依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法受理。 需注意的是,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 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 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发生新的事实”的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1.解释第 218 条规定:“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考虑到上述“ 三费案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着恶化、 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 此处的抚

20、养能力显着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即属于新的事实。2.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此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维持婚姻、收养关系的前诉来说,如果在 6 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可理解为能够突破一事不再理的新事实。 另外,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以发生新的事实为由,再次 Jou r nal of Law

21、Application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受理。 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此也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的审查仅是一种形式审查,仅审查“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至于该“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起诉的受理阶段无需审查,而有待于受理后进行审查处理。 当事人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三、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将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情形并不鲜见。 对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诉

22、讼中当事人转移实体权利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承担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无统一做法。 就此, 解释第 249 条、第 250 条采取的是以当事人恒定为基础,诉讼承担为例外的原则。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分析。(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移转于案外人时,不影响转让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 但是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这在学理上被概括为“当事人恒定主义”.当事人恒定主义, 指在诉讼进行中,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转让的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受让的人并不接替转让的人承担诉讼, 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受让人。 该原则为德国法

23、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能保证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程序的稳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节约诉讼成本。(二)受让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在转让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时,受让人作 1 故应允许受让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提供证据,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并对转让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 以更好地保护受让人的民事权益。(三)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这里吸收了诉讼承继主义的内容,根据受让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当事人。 诉讼承担,又称诉讼

24、承继、诉讼承受,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了法定事由,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诉讼外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 1.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法人人格消灭或组织宣告终结, 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在诉讼进行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和义务,由此引起诉讼承担。 前两种情形下引起的诉讼承担属于一般诉讼承担, 诉讼的终局判决效力及于诉讼承担人,实务中一般不存在争议。而第三种情形下引发的诉讼承担为特定诉

25、讼承担, 是在不采纳当事人恒定主义情形下的处理。 以日本法为典型。由于原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实体权利及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与转移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息息相关,允许其参加到诉讼中,可以充分调动受让人的积极性,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四)受让人是否能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1.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申请的,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受让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原当事人退出诉讼;2.人民法院不准许受让人申请的,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由在于,当事人恒定主义忽视了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基本程序权利。 受让人仅继受实体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6、 键入文字权利义务,而无权参与与此实体权利义务密切关联的诉讼,但是却受最终裁判的拘束,这显然对受让人有失公平。 而在诉讼承继主义下,受让人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对系争实体法律关系的相关情况了解得未必详细,如果让转让人退出诉讼,有时并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因此,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哪种模式。 例如,如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考虑准许替代:对方当事人、转让人均同意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转让人在诉讼中不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甚至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至于不准许替代的情形,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此时庭审已经结束,受让人再参加诉讼已无必要。实务中, 还应注意区分受让人以何

27、种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该身份影响到法院准许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对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 实践中的做法多为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 而对受让人申请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则应当作出裁定。 此时,原当事人应退出诉讼,而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效。四、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一)一审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实践中,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经常会基于各种考虑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能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对此情形,按照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及解

28、释第 251 条 规定 ,可以合并审理。第一,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规定。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的一种制度。 既然发回重审后,案件由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一审中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可适用于发回重审情形。 换言之, 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情形

29、。第二,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属于诉的合并审理范畴。 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 学理上,诉的合并主要可分为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 主体合并一般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例如必要共同诉讼。而诉的客体合并。就是在同一个程序中审理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向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离婚案件原告除请求离婚外,还提出要抚养子女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也可以在诉讼中增加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

30、文字讼请求,如出租人起诉时请求承租人偿付租金,又在审理中提出返还租赁物(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被告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可与本诉请求合并审理。 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其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是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

31、反诉完全不同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合并审理。第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合并审理范畴。 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能否合并审理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二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审发回重审后,对当事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合并审理,理由是从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出发, 应允许当事人处分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理由是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以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诉讼请求,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 既然原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亦就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量的增

32、减,即诉讼请求在数量上发生变更,例如原告将原诉讼请求为 2 万元增加到 3 万元或由3 万元减少到 1 万元;另一种是质的变化,即诉讼请求发生质的变化。 例如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变更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 第一种关于诉讼请求量的增减,一般不涉及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动,当事人将原诉讼请求进行量的增减, 即意味着用变动后的诉讼请求替代变动前的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不复存在,故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问题。 第二种关于诉讼请求质的变化,意味着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关于诉讼请求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质的变更能否准许的问题, 证据规定第 35条已经做了肯定回答。 司法解释之所以认可当事人

33、变更诉讼请求,是因为如果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后果将可能是原告在败诉以后,又重新起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这一方面会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消耗;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在发回重审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具体变更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新诉讼请求,但诉讼请求的个数维持不变。 例如原来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变更后也只有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二是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多个新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个数没有增加, 故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至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以上,故不排除合并审理的适用。第四, 可以合并不等于必须合并。 民事诉

34、讼法第 140 条规定将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权交给法院。 换言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 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合并审理。 如果法院决定不合并审理,则应仅对原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理。第五,诉的客体合并,只是程序上对各个诉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并不因合并审理而失去独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个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并在最后裁判中对各个诉讼请求均作出裁判。(二)再审重审中的诉讼请求变动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 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没有作出

35、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再审法院再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应该说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对原一审法院乃至原二审法院审理结果的否定。 所以,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这意味着整个案件从头开始。此时,当事人能否在再审重审程序中申请变更诉讼请

36、求、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再审重审适用一审程序,意味着一审程序重新开始。根据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不同,原生效判决已经对当事人变更前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如果允许再审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则意味着之前裁判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没有了意义。而且,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原生效裁判必然错误,故不应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我们原则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上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在于,案件之所以

37、进行再审重审,是因为原一二审判决可能有错。若允许原告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实际上就是在再审重审程序中抛弃原诉,对一个新诉进行审理。相应地,引发再审程序的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清楚、 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际上没有进行再审, 这显然不符合再审对原审裁判监督纠错的立法本意。而且,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的,后者将在前诉纠纷没有最终解决的前提下,被迫卷入到另一个新诉中。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3 条才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

38、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再审期间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再审重审中有一个例外: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这和再审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 因为这没有改变作为原审对象的诉讼标的, 只是在原诉讼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 解释 起草过程中, 不少意见反

39、映仅仅限定在增加诉讼请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至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理由是,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因不知开庭事宜,而未参加庭审,实际是剥夺了其在原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权利,故应在再审重审中予以救济;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理由在于,人民法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院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进来后,新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诉讼请求,从而会成为原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诱因;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

40、请求无法实现的。理由在于,在原审审理期限内, 诉讼标的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灭失或发生变化,此时,如果在再审重审中,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免过于机械,也可能无法强制执行;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可见, 解释第 252 条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3 条中“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限定在 4 种情形。五、裁判文书的公开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其判定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精选公文范文管理

41、资料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的确定,能够起到定纷止争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大众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 更能对社会大众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特别是特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他人合法权益,更有必要公开,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便于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及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非公开审理的案件,裁判结果都要公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专门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 2012 年民事诉讼法 也就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专门增加了第 156 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为了进一步落实第 156条,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3 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要求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但是其第 4 条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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