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仑职高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方案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厅200410 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在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意见(甬教职成2004298 号)和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甬教职成2004299号)的精神,深
2、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三条 为有利于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沟通和衔接,为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度实施性教学计划。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22 号)和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及部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甬教职成2002357 号)等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结合实施学分制实际需要和学校实际的情况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
3、计划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二大类型。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通过必修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及岗位群的一般专业知识能力。包括文化基础模块、专业基础模块两部分。文化基础模块是指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课等。专业基础模块是指体现各专业特点的主要专业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必修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 60%左右。2、限定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按专业方向规定选修的课程。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
4、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它体现的是职业的专门方向。学生根据毕业后就业方向自由选择,每个学生至少必须学完一个(专业化方向)模块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一般占总课时的 30%左右。3、任意选修课(任选课):是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它可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个性发展,开发学生潜能。自选课可以跨专业选修,并经考核取得学分。任选课一般为考查科目,一般占总课时的 10%左右。第六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的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第七条 各专业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占周总课时的 85-90%,任选课占周总课时的
5、10-15%。第三章 学分第八条 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的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课程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课程学分。课堂理论教学(含实践课程、专业实习)每学期平均每周一课时为 1 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平均每周为 1 个学分。2、奖励学分(替代学分):是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的知识、技能、文艺和体育等比赛中获得名次和奖励者可获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按不同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学分(属于同一种竞赛
6、的只计最高一级,不予累计)。各种知识、文艺和体育等竞赛中受到表彰和获得的奖励而获得的奖励学分:级别 校 区 市 省 全国三 0.5 1.5 2.5 4 6二 1 2 3 5 7一 1.5 2.5 4 6 8各级专业技能竞赛中受到表彰和获得的奖励而获得的奖励学分:级别 校 区 市 省 全国三 0.5 1.5 3 5 8二 1 2 4 6 10一 2 3 5 8 14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而获得的奖励学分等 级资格证书类别初级 中级 高级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1 2 3非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 4 6学生总学分=课程学分+奖励学分3、职业资格证书学分:职业资格证书学分是指学生取得相关的初、中、
7、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初、中、高级技能和岗位等级证书学分分别为 5、10、15 分(属于同一种技能等级证书的,只计最高一级,不累计计分)。4、思想道德素质分:是指将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等表现进行量化而取得的学分。思想道德素质分的总学分为 120 分。具体按照学生处制定的思想道德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进行评定。等地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学分 20 15 10 0第九条 绩点制:为鼓励学生取得好成绩,通过实行绩点制来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制是以课程为单位,将学生的学习成绩按分数高低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给予相应绩点。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原则按下列规定执行。考试
8、成绩90-10080-8970-7960-6950-59考试等级 优 A 良 B 中 C 合 D 不合 E成绩绩点 4 3 2 1 0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指该门课程的学期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系数所得的积。累计学分绩点=该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该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第十条 学分的取得:学生所修的课程都应参加考核,按照成绩可获得相应的学分。1 对于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无故缺旷课节数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课”字样;对于任选课,学生缺勤三节或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分记为“零分
9、”。2 学生课堂出勤(包括病事假)未满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 2/3,训练作业量小于 2/3 者,取消该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3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时,应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考,补考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4 无故缺考及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记“零分”,不给学分,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予补考,另外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若要重修,须写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重修该课程。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学分;并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应低
10、于该学期设置学分的 70%。第四章 成绩考核第十三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在该学期结束时均由学校统一设置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核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命题以考试大纲为要求。部分课程可参加地域性的会考、联考或统考。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采用笔试以外形式考试,须经教务处批准。第十五条 成绩核定:1、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记分。考查成绩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时,统一标准为优 90 分、良 80 分
11、、中 70 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50 分。2、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学期成绩=期末成绩(60%)+期中成绩(30%)+平时成绩(10%浮动)。按课程学期成绩获得本门课程的规定学分。3、参加市会考科目的学期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然后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第十六条 凡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者,可申请补考,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者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学生可选择再次申请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只能重修。第十八条 每学期考试
12、或考查的科目,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注明,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九条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技能实训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实训处确定。学生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课程学分、学分绩点,学校均填写在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中。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 4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任选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情况,下达选修课报名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申请,教务部门在放假前 1 周公布选修结果。学生申报经批准后原则
13、上不得调整。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第一学期除外)必须选择一门任选课。选课一般不得选读与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按原行政班级上课,任选课由教务处按选课结果重新编班组织教学。第二十四条 任选课的具体实施详见北仑职业高中任选课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在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 60%,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后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可获双专业毕业生证书。第六章 免修、重修第二十六条 需要免修或免试的学生,
14、因经本人申请,凭有效证明,在开课前向学校提出,经校长室和教务处审核后才给予认定。第二十七条 不能申请免修: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2、免修免试和免听课程每学期最多两门。德育课、军训、公益劳动、实践课不得免修。第二十八条 可申请免修:1、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校长室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学分。2、学生通过先期学习某课程,并获得了国家承认的考试机构认可的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免试该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3、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
15、业证书,学校承认其学分。该类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校承认相应学分。第二十九条 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补考或进行重修,不得申请免修。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习课程时旷缺课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的 1/3 以上者,训练作业量小于 2/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可采用自学、可到开设该课程班级听课、参加学校辅导班等多种形式。重修需缴纳一定的学费。第
16、七章 结业与毕业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下列要求可获得毕业资格。1、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生产实习考核必须合格。2、职业资格证书学分:取得相应专业的技能等级证书或上岗证,学分在10 分及以上。3、思想道德素质分在 60 分及以上(毕业前必须无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或凭相关的证明,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1、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学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半年后,由本人申请,
17、经补考,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2、生产实习成绩不合格,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凭用人单位证明实习成绩及格后,取得相应的实习合格证,方可换发毕业证书。3、毕业时未取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小于 10 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半年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技能证书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4、思想道德素质未达到要求的,准予结业,参加工作一定时间后,持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表现良好者可换取毕业证书。其中无处分不能毕业者,时间为三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不能毕业者,时间为四个月;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不能毕业者,时间为六个月。第三
18、十四条 试行学分制后,学校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三年制的不超过两年,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 5 年有效(注册之日起算起)。第三十五条 对于入学一年后获得总学分 80%以上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先就业、创业(一次在籍停学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亦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或参加本专业方向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可获得毕业资格。第八章 升级、学业警告、转学等学籍管
19、理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于升级。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考核中,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本学期规定总学分的30%(补考前)或 60%(补考后)时,要给予学期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第三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直接转为学分,未试行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学校接收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学学生转学,对于办学层次相当的学校,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或将其课程成绩可酌情转化为相应的学分和课程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学校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并运用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校内各类别各专业的在校学生。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