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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636137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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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6 更新时间:2006-11-24 0:44:49 滨医行发20046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广大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自 2004 年实

2、施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的总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三条 医学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 5 年,非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 3 年。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标准修业年限为 5 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4-7 年、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3-6 年、标准修业年限为 3 年的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2-4 年。第三章 教学

3、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 本科、专科按专业制订专业指导性培养教学计划。本科各专业第一年进行公共基础教育。第六条 课程设置 全校各专业课程按课程类型分为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社科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选修课是为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分为限定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教学周学时原则安排在 25 学时左右(不包括任选课) 。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

4、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18 学时为1 学分;(二)实践性教学环节 1 周计 1 学分;(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第十一条 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

5、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仅为必修课;(四)学习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60 分折合为 0 绩点。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及选课流程选课。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专业课程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修读课程。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第十

6、六条 选修人数少于 30 人的课程应予以停开;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15 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第六章 学分的取得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任选课以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任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考重修、改修或放弃。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

7、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分计算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第二十五条 重考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按 60 分计。第二十六条 重修(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

8、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四)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仍按 60 分计。第二十七条 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 30 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

9、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第二十八条 重修办理程序(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 ,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未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 ,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

10、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三)重修课程考试时,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四)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第三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

11、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第三十二条 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三条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在3.5 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自学、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第三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第三十六条 辅修、双学位(一)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

12、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 ;(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部(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批,报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执行;(三)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主修专业前四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 3.0 及以上,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从第五学期开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系)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允许修读辅修专业;(四)符合本条例之规定的学生,在本学科门类或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时,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属部(系)遴选,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第

13、二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五)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按滨州医学院关于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六)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第八章 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第三十七条 课外学分(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能积极参与,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 1 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 2 项该类学分。(二)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

14、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 1-2 个学分,每生最多可获得 2 项该类学分。第三十八条 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一)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 13 学分;(二)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 1-3学分;(三)取得校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 2-3学分;(四)经鉴定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 1-2 学分;(五)参加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 1-3 学分。第三十九条 学生获得课外学分和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或提交原始材料) ,所在系(部)审核

15、,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此类学分可被认定为任选课学分,一个项目获多项学分者,取一项最高学分。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第四十条 具有滨州医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滨州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修业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后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各类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自 2004 级本、专科学生开始实施,有关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文章录入:教务处 责任编辑:教务处 上一篇文章: 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下一篇文章: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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