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分组说明:案例以寝室为单位,6 人一组。每组 5 个案例,都要做成 PPT 形式,在解答中要把援引的法律条文附上。每个案例都要上交一份实验报告。每个组员都要掌握该组对每个案例的综合分析情况,上课时老师随机抽点组员上台陈述该组在讨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晰,言之成理。如果陈述不出来,视为没有参与实验,平时成绩扣一半。表现好的组,视情况酌情加 15、10、5 分不等。案例 1保证、抵押、违约责任(运用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2000 年 4 月 21 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 5000 箱的合同,总价款为 50 万元人民币,于 5 月 20
2、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 20 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 4 月 28 日取得 50 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丰盛食品公司于 4 月 30 日收到 50 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 5 月8 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 月
3、8 日只发运了 3500 箱,剩下的1500 箱直到 5 月 18 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 5 月 13 日收到第一批 3500 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 20%,二是催告剩余的 1500 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 5000 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5 月 18 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 1500 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 31 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 1500 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 1500 箱果脯全部毁损。信
4、利商场已收到的 3500 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 10 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现请回答 16 各题中所列的问题:(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 10 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 3 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 15 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 1500 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 1500 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
5、卖两部汽车仅得款 15 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 20 万元,还是 15 万元?为什么?答案(1)应承担 20 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 50 万元贷款,已还 10 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 20 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 20万元的保证责任。(2)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 20 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2规定,本案 3 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 20 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 15 万元贷款后,有权: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 15 万元;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
6、司各偿还 5 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 5 万元。(4)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应为 15 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解题思路本题综合考查了物保与保证的关系、保证方式的确定、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追偿权、抵押权实现的价值数额的确定、违约之债及物上请求权等,是一道综合性较强的案例分析题,颇有些难度,尤以第(2)(5)问
7、的设计为精妙解答本题之关键有二:一是确认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兴发公司之间系连带保证关系,且其保证的份额相等;二是确认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谁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谁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法理详解(1)关于第(1)问的原理,答案中已经讲得很周详了,考生可参考担保法第 2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处不再赘述。(2) (3) 担保法第 12 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
8、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据此,凡共同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数额的,应推定为连带保证人。在外部关系上,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各共同保证人保证份额应是均等的。 认识到这一点,正是解开本题的关键所在。 (4) (5)对于 1500 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呢?合同法第 317 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 318 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
9、务。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故应对 1500 箱果脯的损失负责。 问题在于,谁来提出索赔的请求呢?这是本题的一大难点。丰盛食品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违约之债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自不待言。还要看到,在代办托运关系中,作为出卖方的丰盛食品公司货交承运人后,该批货物所有权即已经转移给买方信利商场(合同法第 133 条) 。故3我们认为,此时信利商场可依物上请求权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6)本问答的依据在于担保法解释第 73 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
10、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 53 条第 2 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见,抵押物实现价值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总是一致。相反,二者的价值差异才是更为常见的现象。当抵押物实现价值低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时,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务,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前者高于后者时,高出部分的价值仍归抵押人【案例 2】 (运用合同法中的运输合同等)1997 年 8 月 5 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 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
11、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 1 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 5 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 3 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
12、乙、丙 3 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1 甲,乙,丙不买票上车是一种侵权行为;长客公司 车上的售票员将其赶下车的举措是依法维权,是合法的,正当的民法。2 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
13、及所有旅客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登机;海运,这是国家公安部颁发的强制性法令;就此事而言,当售票员检查发现有携带危险品上车者;有权予以阻止。因 为这是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至于如何处理,应 有公安执法人员按规定查处;而售票员则无权自行销毁。44 丁没有责任,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客运公司负责。5:由于长客违章超载运行致使孕妇赵某不幸流产;故该长运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民法,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条例6:至于王某所谓挤坏赵某孕妇一词,不能成立 ;因果关系-王某是乘车人,而赵某同是乘车. 车载人员定员数量外为超载;这就是因。再由于因超载运行不可能匀速行驶;而引发车内人员相互碰撞拥挤,才使赵某孕
14、妇流产,这就是果。 对孕妇的关照不到位-通例的规章规定所以此事应与王某本人无关才是。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1)、(2)、(3)合同法第 294 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 297 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
15、运输。合同法第 302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案例 3】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 (本题综合考查民法上的代理制度、风险负担规则、不当得利之债、保证、保证与物保的关系、运输合同之债等内容,运用到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9 年 11 月 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 5 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
16、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 6 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5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 4 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 月 5 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 500 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 105 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 1
17、00 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 5 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 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1)有效。本案
18、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因为实际上伟达商场是被代理人。 (3)由伟达商场承担。因为买卖合同中动产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百货组已提走货物,风险在运输途中已转归买方,因此损失由买方承担。 (4)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5)双良商场对 4 辆汽车价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6)如果汽车被毁,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19、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通达公司不应承担 100 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因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所负的赔偿责任,可基于不可抗力这一抗辩事由而免责。 (8)通达公司不可要求对方支付运费。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9)应由通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通达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免予赔偿责任。作为免责方应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不可抗力的成立。(1)、(2)本案中伟达商场关于各承包组可以使用它的名义和公章,但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代理制度原理,各承包组既然能够以伟达商场名义并使用其公章进行业务活
20、动,各承包组可视为伟达商场的代理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知道伟达商场的内部约定),至少能够成立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 49 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6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而,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与服装厂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买方即是伟达商场而非百货组。 (3)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转移规则,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动产(服装),风险负担应自交付时
21、起转移给买方。而交付的时间是与交付的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百货组派人前去服装厂提货,系属于上门提货的交货方式,交付自提货人提货出卖方工厂或仓库大门时完成。故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负担由买方负担。 (4)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卖方工作人员出于失误,多装了 5 包货物,属于基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是出于善意的,依民法原理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给受害人。 (5)、(6)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
22、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也是每年司考必考的一个知识点是:保证与物保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 担保法第 28 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同一债权既存在物保(仅限于主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又存在保证时,物保的适用优先于保证,保证人仅对物保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物汽车基于不可抗力(雷击)被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8 条第 2 款的规定:“同一
23、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换言之,担保物被毁,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该解释的最新规定,考生应牢记在心。另外,还应注意,题干中虽未明确保证的方式,但依担保法第 19 条的规定,本题中双良商场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 (7)、(8)、(9)这三个问题的答案见于以下三个条文:合同法第311 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
2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 314 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 118 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依第 311 条规定,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负无过错责任,但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免责,故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通达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据第 314 条规定,也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运费。换言之,在货运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负担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运费的风险负担则由承7运人承担。 至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举证责任,依第 118
25、 条及第 311 条之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案例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 125 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 ”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
26、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问:此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
27、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
28、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8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
29、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案例 5】 (运用到合同法、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产品质量法等)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 台 A 型微波炉
30、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31、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1 不付款。因双方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92 归甲公司。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归属 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因为甲丙之间在在途买卖,合同成立之时所有权转移。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 是不当得利。可以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5 不能。因为双方约定了 质量检验期,丙公司的要求已经超出约定期限6 像丙公司或者乙公司,与丙之间是买卖合同,可以
32、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乙是生产者。或生产者乙公司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如果受益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在接受的当时明知该财物属于不当得利而又取得的,属恶意取得,必须返还原物,如果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一并赔偿。如果在接受时不知道该财物属于不当得利的,则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应予保护。保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由不当得利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另一种是,原物存在的,将原物返还给10原所有权人,由不当得利人赔偿善意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原物不存在的,由不当得利人向原所有人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