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一、传染病登记和初次报告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所有就诊病人时,必须在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做到与挂号和处方签相符。初次接诊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做好记录,笔迹清楚,不缺项。同时立即按填卡要求填写完整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 ,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登记,以周为单位
2、报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订正报告责任报告人发现已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因该传染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注明订正前报告病名) 。三、报告病种及时限(一)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二)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
3、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三 ) 遇 以 下 情 况 要 立 即 电 话 报 告 预 防 保 健 科 ( 或 院 感 控 制 科 ):1、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鼠疫、霍乱;2、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3、 检 诊 传 染 病 :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 狂 犬 病 、脊 髓 灰 质 炎 ( 包 括 急 性 迟 缓 性 麻 痹 病 例 )、 炭 疽 、 流 行 性 脑 膜 炎 、艾 滋 病 、 麻 疹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 白 喉 、 百 日 咳 、 15 岁 以 下 新 报 告 的乙 型 肝 炎 、 急 性 血 吸 虫 病 、 疟 疾 、 其 它 当 地 新 发 或 少 见 急 性 传 染病 ;4、不明原因肺炎、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传染病聚集性发病。xx 医院二 0 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