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 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 2006 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
2、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发计;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 6 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 6 个月的,从病假的第 7 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 6 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 1 年以上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不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从第 21 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 40%(日工资=月工资22 天,下同)。(三)当年事假累计超
4、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三、其它有关规定(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 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 号)同时废止。(七)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20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