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光华工程科技奖管理细则(2008年4月24日光华工程科技奖理事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光华工程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奖面向全国的工程师、科学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不对单位和项目集体。凡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中国籍工程师、科学家,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提名、评审,获得奖励。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进行一次颁奖活动。第二章 奖项、名额、奖金第四条 奖项分为:“成就奖” 、“工程奖”、 “青年奖”三类。第五条 奖励名额为:“ 成就奖”1名;“工程奖”不超过18名,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专业
2、领域不超过2名;“青年 奖” 不超过18名,中国工程院每个学部专业领域不超过2名。第六条 奖励金额为:“成就奖”每人100 万元人民币;“ 工程奖”每人15万元人民币;“青年 奖” 每人10万元人民 币。第三章 提 名第七条 候选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名,不受理本人申请。 2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工程奖” 或“青年奖”候选人: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注:“青年奖 ”
3、候选人年 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以提名时为准)。第九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名: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院士和技术科学部院士提名;2本奖理事会理事提名;3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每位院士和理事提名“工程奖” 和“青年奖”各不超过2人。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 工程奖” 和“青年奖” 各不超过5人。第十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第十一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经本人单位(省、军级以上)保密办出示同意参加评审证明。第十二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
4、3 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第四章 评 审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便于操作,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有造诣的院士专家组成,不少于11位。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提请理事会终评。第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5、(公示时间为15天)。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各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候选人进行终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者须获得出席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成就奖”获奖者由理事会 评审,从“工程奖”获奖者中产生,不单独提名。理事会于颁奖大会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获 4 奖人名单。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和办法是:评审者不参加对本人和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婿媳、叔(姑)侄、甥舅(姨)等)。第十九条 提名和评审中凡有贿赂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候选人候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颁 奖第二十条 颁奖仪式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期间举行。由理事会组织授奖。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