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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非常规”限额扣除处理.doc

上传人:财税李康 文档编号:2748002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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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各地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系统普遍增加了数据校验和风险提示功能。其中风险提示中出现的小问题值得分享一下。以最常见的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附属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四费)为例。四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会涉及到限额扣除的问题。但对于需要较长时间基建的企业,在“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开发间接费”等科目中核算的前述四费,实际发生年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或成本分配等方式转入损益。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举个例子更清楚一点。某 火 电 厂 2017 年 处 于 基 建 期 , 当 年 “在 建 工 程 ”中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 20万 , 工

2、 资 100 万 , 福 利 费 20 万 , 教 育 经 费 3 万 , 工 会 经 费 2 万 。 不 考 虑 其 他数 据 , 假 定 2018 年 初 完 成 试 运 行 并 正 式 投 产 。 在 2017 年 所 得 税 汇 缴 时 怎 么 处理 ?如果严格按照所得税政策处理,2017 年汇缴无需作纳税调整处理,因为相关限额扣除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 2017 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一种处理方法是视同相关费用在损益中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进行纳税调整。两种方法各有优劣,第一种方法处理,在以后年度的折旧中会包含一部分限额扣除的因素,每年都需要根据折旧金额进行纳税调整,更符合税法的要求,但后续管理成本较高,特别是部分基建固定资产出现报废、处置或者增加原值的情况。相对来讲第二种方法后续管理成本低,易于操作层面处理,当然也存在增加基建当期所得额的问题。作者:何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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