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基本程序 WTO其他规则与附其他规则与附 件件 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序的谅 解解 ( DSU)的相互关系是什么?)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近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近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如何评价如何评价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与 GATT相比,相比, WTO的优越性之一:设立的优越性之一:设立了了 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 协协 调调 、 解解 决决 各各 类类 争争 端端 专专 家家 组组 +上上 诉诉 机机 构构 : 完完 整整 程程 序序 裁裁 定定 迅迅 速速 、
2、有有 力力 : 执执 行行 效效 力力 ( 意意 义义 ? ) DSU的不足有哪些的不足有哪些 ? DSB现机制的缺陷?现机制的缺陷?第一节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形成背景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 特点与管辖范围特点与管辖范围形成背景形成背景GATT1947的实践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需求成就 不足 贸易发展 纠纷增加乌拉圭回合谈判GATT1947的实践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主要内容与成就 制度基础 缺陷与不足法律动因 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际贸易增长贸易
3、数量、影响、涉案方; 规则不断扩大 关于协议的争议 ; “新贸易保护主义 ”的影响:案件、争讼; 规则型、诉讼式的争端解决模式成为共识。乌拉圭回合谈判 争端解决机制: ( Dispute SettlementMechanism, DSM) WTO协定的附件 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s) , USD/DSU 争端解决机构: Dispute SettlementBody, DSBDSM、
4、 DSU的一般规定的一般规定基本目标基本原则 管理机构适用范围特点特点基本目标 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保护该谅解适用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 澄清这些权利与义务。 具体解决争议时的目标: 保 证 积 极 的 、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共 同 接 受 的 争 端 解 决 办 法 。 最 好 的 解 决 办 法 是 撤 消 不 符 合 世界贸易组织 协议 的 措 施 , 如 果 不 能 撤 消 便 应 提 供 补 偿 。 尽 量 避 免 实 施 报 复 ( 受 到 损 害 的 国 家 在 得 到 授 权 后 ,针 对 另 一 成 员 暂 停 实 施 贸 易 减 让 或 履 行
5、义 务 。 )基本原则1、继续遵循 GATT1947处理争端的各项原则2、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3、确保迅速、积极、公正、平等的解决争端4、维护世贸组织有效运行和维护成员方权利与 义务适当平衡5、谨慎、善意的使用W TO争端解决机制6、对发展中国家给与特别考虑【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 谅解第 23条 禁止世贸组织成员针对其认 为违反义务或导致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的任 何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采取的单边行动。 要求成员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 决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争端。 特别在没有确定已经发生违反义务和利益丧失 或减损的情况: 除 非 依 照 已 经 获 得 通 过 的 专 家 组 和 上
6、 诉 机 构 的 裁 决 , 并 且 遵 照 谅 解 中 规 定 的 履 行 专 家 组 建 议 的 合 理 期 限 和 进 行 报 复 的 规 定 。【对发展中国家给与特别考虑】 发展中国家成为争端一方时,适用特殊程序和 时限: 专 家 组 的 成 员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来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 可获得斡旋,包括采用 1966年制定的特殊程序。 磋商中,对发展中国家问题和利益特别关注: 允 许 使 用 更 多 的 时 间 : 专 家 组 程 序 要 求 给 发 展 中国 家 成 员 充 足 的 时 间 ; 要 求 专 家 组 报 告 说 明 如 何 考 虑 针 对 发 展 中
7、 国 家 的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 DSB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 应 考 虑 在 正 常 监 督 之 外 可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请 秘 书 处 提 供 法 律 方 面 协 助 。管理机构1、 DSB “争端解决机构(简称 DSB) ” DSB负责监督W TO争端解决协议与相关机 制的运行。 DSB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设立的专 门机构。 DSB有权成立专家组。 DSB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2、专家组, Panel 专家组成员是 “完全合格( well-qualified)的 政 府 和 / 或非政府个人 ”。 专 家 不 能 从 涉
8、及 审 议 中 的 争 端 国 家 中 选择 , 且 如 果 争 端 涉 及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 该 国 家 可 以 要求 专 家 组 成 员 至 少 有 一 名 来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专 家 。 秘书处负责任命专家,建立专家储备。 专家组由 DSB组 织 设 立 , 承 担 一 项 具 体 任 务任 务 完 成 后 解 散 。 专 家 组 应 按 照 在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DSB处理的事项,并提 出调查以协助 DSB提 出 该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建 议 或 裁 决 。 专 家 组 要 评 估 案 件 的 事 实 , 及 有 关 协 议 实 施 的 程 度 。
9、 最 终 形 成 双 方 满 意 的 解 决 办 法 。3、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 争 端 各 方 有 权 对 专 家 组 报 告 进 行 上 诉 , 但 仅 限 于 专 家 组报告中 有关法律问题 和 专 家 组 详 述 的法 律 解 释。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 7名成员中的 3名进行审议。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消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论, 上诉机构报告经 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上 诉 机 构 由 DSB设立,由具有 “公 认 权 威 , 并 在 法 律 、 国 际 贸 易 和 各 适 用 协 议 所 涉 事 项 方 面 具 有 公 认 专 门 知 识的人员
10、 ”组成,这些人 员 “不 附 属 于 任 何 政 府 ”,并 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中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 a standing body ) 。 成员任期 4年,但为扩大在成员间的轮换,最初任命的 3名 成员的任期仅 2年。(对最初7名成员任命于1995年11月。) 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区别于世 界贸易组织秘书处。WTO appoints four new AppellateBody member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ppointed today (27 November 2007) the f
11、ollowing four new members to the seven- member Appellate Body: Ms Lilia R. Bautista of the Philippines and Ms Jennifer Hillma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four years commencing on 11 December 2007; and Mr Shotaro Oshima of Japan and Ms Yuejiao Zhang of China for four years中国当选人员张月姣女士(资料图)commencing on
12、1 June 2008. 【新闻原文 】 2007年1 1月2 7日,WTO 争 端解决机构(DSB )召开会议,通过了 4位上 诉法官的任命,来自中国、美国、日本和菲 律宾的四名人员当选。任期四年,从 2008 年6 月 1日开始。日开始。 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comprise persons of recognized authority, with demonstrated expertise in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WTO agreements generally
13、.” The DSU also requires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membership be broadly representative of the WTO membership. Candidates were nominated by WTO Members and interviewed by a Selection Committee comprising the Director-General, and the Chairperson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the DSB, the Council for Trade
14、in Goods,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TRIPS Council. The appointments were made by the DSB on the basis of the Selection Committees recommendation and following consultations with WTO Members. 【新闻原文 】 按W TO规定,对于法官人选提名,包括 “台澎金马 单独关税区 ”在内的世贸组织151 个成员均拥有否决权。 19日, 台湾以 “某些人员在处理涉台事务恐失公正 ”为由使
15、四名上诉机构 法官任命案及其他所有议程均遭搁置,各方旋即展开磋商,防止 其正式动用否决权。经磋商,台湾表示接受张月姣提名。张 月 姣 简 历 张月姣,吉林省人,生于1944年1 0月 ,1968年获法国汉纳大学学士学位。1981至1 982年赴美国乔治顿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 位 。 1978年起,工作于中国国家进出口委员会、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了起 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条例等。 1984至1 997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外资处副处长、外贸 处处长、副司长、司长。 参与起草中国的 “民法通则” 、 “涉外经济合同法” 、 “公 司 法 ”、 “中
16、外合作经营 企 业 法” , “外 贸 法 ”、 “ 反 倾 销条例 ”、 “反 补 贴 条 例 ”等法规;审批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还率中国代表团与外国谈判 “投资保护协定” ; 担 任 中 美 知识产权 谈判代表、中国复关谈判法律顾问;参加制定与完善 “专 利 法 ”、 “ 商 标法” 、 “版 权 法 ”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1987至1 999年,被选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国际发展法学院董事,参与 制 订 “国 际 融 资 租 赁 公 约 ”, “商事合同通则 ”等。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人民大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 法学院的兼职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教 授 。 199
17、8至2 004年,任亚洲开发银行助理法律总顾问、东亚地区局副局长,湄公 区域局副局长,亚洲开发银行上诉委 员会联合主席,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局长 等职,负责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与政 策改革项目,贷款,筹资,地区合作,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等。 2005年 2月,担任西非开发银行董事。 2005年5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和资深顾问。适用范围适用的协定WTO的各项协定附录的特殊程序优先规则与程序冲突所管辖案件违 法 之 诉非违法之诉特点:司法化特征特点:司法化特征 (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 (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 (3)强化了 “司法 ”管理: 建 立 了 一 套 系
18、统 和 完 整 的 机 构 DSB;上诉机构; 管辖的强制性 “司法独立 ”的 尝 试 各 阶 段 有 严 格 的 时 间 限 制 执 行 裁 决 或 建 议 有 法 律 保 障第二节第二节 基本程序基本程序协商或磋商程序协商或磋商程序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 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 上诉审理程序上诉审理程序 监督程监督程序序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 补偿的执补偿的执行与中止减让义务程序行与中止减让义务程序参与争端解决的主体 当事国和第三方 机构 DSB主管机构 有权成立专家小组 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监督建议、裁决的执行 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19、 WTO秘书处 WTO总干事 专 家 组 ( 专 家 ) 上诉机构 仲 裁 人争端解决各阶段时间表磋商、调解等 60天设立专家组并任命其成员 45天 最终报告提交各方 6个月最终报告提交WTO成员 3个星期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如无上诉) 60天 总计(如无上诉) 1年上诉机构报告 60至90天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30天 总计(如上诉) 15个月协商或磋商程序协商或磋商程序协定协定 第第 4条条 : Consultation procedures 对磋商请求作出答复:对磋商请求作出答复:收收 到到 请请 求求 之之 日日 起起 10天 内 。 收收 到到 请请 求求 之之 日日 起起
20、 30天天 期期 开始真诚地进行磋商。开始真诚地进行磋商。 磋商时限:收到请求之磋商时限:收到请求之日日 起起 60天内天内 紧紧 急急 情情 况况 : 20天天 紧紧 急急 情情 况况 : 10天天 in good faith 第三方: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通知;允第三方: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通知;允 许许 or拒绝。拒绝。 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权利。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权利。 目 的 :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满 意 的 解 决 方 案 。 否 则 , 请 求 进 行 磋 商 的 成 员 /申 诉 方 可 直 接 开 始 请
21、求 设立专家组。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协协 定定 第第 5条:条: 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争 端 各 方 同 意 下 自 愿 采 取 。 过 程 与 内 容 保 密 , 不 得 损 害 任 何 进 一 步 诉 讼 权 利 。 争 端 任 何 一 方 可 随 时 请 求 进 行 斡 旋 、 调 解 或 调 停 。 随 时 开 始 , 随 时 终 止 。 一 旦 该 程 序 终 止 , 起 诉 方 即 可 开 始 请 求 设 立 专 家 组 。 如 斡 旋 、 调 解 或 调 停 在 收 到 磋 商 请 求 之 日 起6
22、 0天 内 开 始 ,则 起 诉 方 在 请 求 设 立 专 家 组 之 前 , 应 给 予 自 收 到 磋 商 请求 之 日 起6 0天 的 时 间 。 如 争 端 各 方 共 同 认 为 此 过 程 未 能解 决 争 端 , 起 诉 方 可 在6 0天 期 限 内 请 求 设 立 专 家 组 。 争 端 各 方 同 意 , 该 程 序 可 与 专 家 组 程 序 同 时 继 续 进 行 WTO总 干 事 可 依 其 职 权 提 供 斡 旋 、 调 解 或 调 停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协定协定 第第 25条条 : Arbitration 争端解决的替代手段。(便利性,明确问题) 诉诸仲裁需经各方一
23、致同意,并议定其程序。 参与仲裁:经已同意诉诸仲裁的各方同意。 仲裁裁决: 诉讼方应同意遵守之; 仲 裁 裁 决 应 通 知 DSB和 任 何 有 关 适 用 协定 的 理 事 会或委员会。 DSU对执行、补偿、中止减让方面的规定也 可适用于仲裁裁决。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 申请设立管辖权、时限 职权范围 专家小组成员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当事方的陈述与证据提交 获取资料 Seek information 保密 Confidentiality 制作报告 Panel Reports 报 告 的 通 过 程 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第三方的权利中期审议阶段Interim Review St
24、age最 终 报 告 的 通 过Adoption of Panel Reports设立专家组 如有关成员在 10天 内 对 磋 商 请 求 未 能 作 出 答 复 , 或 磋 商 未 能 在 60天 后 获 得 成 功 , 则 受 损 害 的 成 员 可 以 要求 DSB设立专家组。 专家组应在不迟于 DSB审 议 此 项 请 求 的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决 定 是 否 设 立 ( 应 在 提 出 请 求 后 15天内举行)。 专家组应在决定设立后 30天 内 组 成 ( 选 择 组 成 人 员 ) 反 向 一 致 : negative consensus,一 票 赞 同 制 职 权 范 围
25、 : 申 请 书 提 交 事 项 ; 依 据 相 关 协 定 协商确定 有 权 作 出 建 议 、 裁 定专家组审查程序 专 家 组 在 组 成 一 周 内 确 定 时 间 表 ; 争 端 各 方 向 专 家 组 提 交 有 关 案 件 事 实 和 论 据 的 陈 述 ; 在专家组 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上 , 起 诉 方陈 述案 情 , 应 诉 方 进 行 辩 护 , 其 他 有 利 害 关 系 成 员 陈 述 其 意 见 , 专 家 组 成 员 可 以 提 出 问 题 , 要 求 进 行 澄 清 ; 在专家组 第 二 次 实 质 会 议上 , 先 是 应 诉 方 , 然 后 是 起 诉 方 进
26、 行 正 式反 驳, 专 家 组 成 员 可 以 提 出 问 题 , 要 求 澄 清 ; 如 有 必 要 , 专 家 组 可 以 咨 询 专 家 或 专 家 审 议 小 组 , 专 家 审 议 小 组 就科 学 或 技 术 问 题 提 出 报 告 ; 专 家 组 将 其 报 告 中 有 关 事 实 和 论 据 的 部 分 提 交 争 端 各 方 , 给 予 各 方 两 周 时 间 提 出 意 见 ; 专 家 组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包 括 调 查 结 果 和 结 论 。 争 端 各 方 可 在 一 周 内 提 出 进 行 审 议 的 请 求 。 如 果 请 求 进 行 审 议 , 那 么 审 议 不 能 超 过 两 周 , 包 括 可 能 与 各 方 举 行 另 外 的 会 议 ; 专 家 组 向 各 方 提 交 最 终 报 告 。3 周 后 , 报 告 散 发 全 体 WTO成 员 。 如 应 诉 方 的 措 施 被 认 定 不 符 合 WTO有关协议,则专家组 应 提 出 建 议 , 使 这 一 措 施 符 合 协 议 , 还 可 建 议 如 何 这 样 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