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3、职责与分工 环安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资料汇总,生产部负责配合环安部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工作。4、内容与要求1)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环安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和环安部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环安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环安部立即组织处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2、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报告。3)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a)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b)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c)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d)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e)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f) 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5)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6)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7)环安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设备管理部。 8)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附则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