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序 言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执行公约第 7、8 次合并报告。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2. 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6 年至 2010 年执行公约情况,由中国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3. 中央政府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
2、公室(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牵头,并成立了报告撰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来自中国 29 个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中宣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4. 2010 年 4 月,国
3、务院妇儿工委办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报告撰写事宜。同年 11 月,召开了报告初稿研讨会。为进一步增进各有关方面对公约的了解,研讨会期间举办了有关公约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培训。为广泛听取民间社会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于 2011 年 7 月专门召开会议,应邀与会的代表来自中国残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委员会、北京市妇联、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及媒体。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为会议提供了资金支持。报告还通过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网站进一步征求了公众意见。5
4、. 中央政府撰写的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第二部分为执行公约各条款情况。对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反馈,根据内容反映在第二部分相应条款中。6. 中国政府重申对公约第 29 条第 1 款的保留。3概 述7. 中国以 2010 年 11 月 1 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开展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于 2011 年 4 月发布了部分主要数据。普查显示,中国大陆总人口 13.39 亿人,其中女性人口为 6.53 亿人,占48.73%。8. 2006 年,中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载明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此背景下,促 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得到高度重视及更广泛的推动和支持,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 中国通过立法、执法监督、政策措施、财政支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民间社会参与及国际合作等各种方式认真执行公约。2006 年接受审议后,将消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所有相关政府部委。2007 年 5 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就消歧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召开国家级研讨会,研究并制定落实举措。410. 中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在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事业领域,取得可喜成果,在很多方面实现空前发展。11. 第一,制定修订相关
6、法律法规,为实现妇女合法权利提供坚实基础。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决定于 2005 年12 月起开始实施。修改决定对该法的总则、妇女权益领域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完善。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在妇女权益领域,突出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做出新规定,如增加了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使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妇女的保护更为明确。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2006 年 6 月进
7、行了全面修订,2006 年 9 月起施行。该法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与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为保证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和残疾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7 年 6 月通过,自2008 年 1 月起施行。该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5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她们的劳动合同。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 2007 年 8 月通过,自2008 年 1 月起施行。该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者依
8、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还专门设立“ 公平就业” 一章,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0 年 10 月通过,自2011 年 7 月起施行。该法规定,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
9、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7. 2010 年 10 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禁止歧视的原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妇女参政方面有新的突破,规定:村民委6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等。18. 2006 年以来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修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更广泛领域为妇女权益提供法律支持,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9. 中国认真落实联合国第四次
10、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并通过加入和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利:2006 年 1 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8 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7 年 1 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2008年 6 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 年 12 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 第二,加强政策措施,妇女权益保护和妇女发展事业取得突破性成果。21. 中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妇女权益方面,充分参照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千年发展目标及联
11、合国其他重要会议成果文件。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7划纲要(2006-2010 年)专门设立了“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一节,提出:“ 落 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23. 2006 年以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都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如 2009 年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 “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24. 2007 年 12 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该计划涵盖预防、打击拐卖行为及受害人救助、遣返、康复和国际合作等
12、各方面,并决定建立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25. 2008 年 7 月,国家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公安部门“110”出警范围,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家庭暴力的医学鉴定和社会救助工作,并规定各部门在反家暴方面的职责。26. 2009 年 4 月,国务院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年) 。该计划涉及妇女权利、少数民族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等内容,提出要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7. 2010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8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28. 2010 年 7 月,中国政府发布并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加快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妇女接受教育的质量和水平。29.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是指导中国 21 世纪前10 年性别平等事业的政府规划,其制定和实施参照了公约和消歧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性建议。2006 年,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评估显示,纲要各项内容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对实施纲要中
14、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进一步部署,要加大投入,通力协作,确保目标如期实现。30. 为将政策化为行动和成果,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31. 为促进妇女参政,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2006 年以来,仅通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就培训县处级以上女干部10040 人次。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同等条件优先选拔使用女干部。2006 年以来,中央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 40%以上。932. 为促进妇女健康,加强服务和医疗救助。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资 20 多亿元开展“降低孕 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项目。 2008-2
15、010 年,中央财政投入 70 亿元用于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自 2009 年起,为全国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免费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项目,对患病的贫困女性适时启动了救治工作,进行救助。33. 为促进妇女就业,加强与民间团体协作。政府和民间团体合作在 200 多个城市开展“春风行动 ”,为失业妇女、女农民工、女大学毕业生送岗位、送服务。仅 2009 年就对 180 万名妇女进行了培训,帮助 108 万名妇女实现就业。为解决妇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自 2009 年起在广大城乡妇女中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全国已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236
16、.86 亿元,中央和地方政府贴息近 9.89 亿元,助推 54.32 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受益覆盖面达 300 余万人。34. 为维护妇女权益,加强了维权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设立“妇 女 维权 合议庭” 、“反家暴合议庭”,近 8000 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 12000 多个,在近 60 个城市的救助站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健全咨询投诉网络,畅通投诉渠道,在全国 31 个省(区、市)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12338,热线于 2010 年开通到 2800 多个县。1035. 为了解实情、制定政策,加强了分性别统计工作和对妇女地位的调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分性别统计工作,努力
17、克服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不断完善国家统计制度,扩展了分性别统计领域和内容,实现诸多突破。为更好地了解性别平等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先后编辑出版了多本性别统计资料,包括 2007 年出版的第 4 本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以及自 2008 年起每年定期出版的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等。此外,中国政府对妇女发展纲要的执行设立了专门评估体系,对纲要主要目标设立了统计监测指标。36. 2010 年 9 月,继 1990 年和 2000 年开展的第一期、第二期调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启动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目的是客观认识过去 10 年中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妇
18、女社会地位状况,深入了解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各级政府进一步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纲要提供参考依据。该期调查重视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男女两性的生存发展状况,调查内容是健康、教育、政治、经济、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生活方式、法律权益和认知以及性别观念和态度 9 个方面,同时根据中国国情,还对女童、女大学生、老年妇女、受流动影响的女性以及高层女性人才 5 个典型群体进行专门调查。1137.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38. 中国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于 2006 年开始实施。该规划将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作
19、为宣传教育重要内容,提出要通过普法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自 2008 年起,在全国广泛开展“ 百名法学家百 场报告会” 活动 。云南省将法律知识送到海拔 4000 米以上的牧场。39. 政府各部门通力协作,开展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普遍性宣传与重点人群宣传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反歧视和性别平等意识。40. 近年来,全国 31 个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在中国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 中国妇女报等发表有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署名文章或访谈,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41. 政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在普法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专业人士参加
20、专题宣讲团,举办法律讲堂。 “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专门为 中西部、 贫困地区妇女及女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42. 中国政府通过媒体在全社会宣传公约,将公约纳入对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公约纳入各级各类培训课程。在民族地区积极宣传公约。1243. 第四,对不同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和考虑,确保所有妇女共同发展。44. 近几年,中国频繁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在重建过程中,灾区妇女既是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也是主要救助目标人群。中国政府注重妇女参与重建决策,认真听取妇女的关切、需求和愿望;建立了“灾后巾 帼发 展基金” ,为女性自主 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关注灾区
21、妇女心理健康,建立妇女心理康复室、 “儿童友好家园” 等。仅妇联组织就在汶川灾区开展妇女项目 128 个。45. 解决贫困母亲的特殊困难。以帮助贫困母亲脱贫致富、治病保健康为宗旨的“ 幸福工程” ,1995 年至 2010 年间投入资金7.3 亿元,资助 24 万贫困母亲,受益人数达 108 万人。 “母亲安居工程” 在各地广泛开展。2009 至 2011 年, 辽宁省连续 3 年将无房或住危房的单亲贫困母亲纳入省政府安居工作规划,划拨专款援建,仅 2009 年就有 981 户贫困母亲喜迁新居。2011 年,广东省投入 5.69 亿元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将特困母亲危房改造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中
22、华全国总工会拨出 4000 万元专项资金,对单亲困难女职工重点帮扶。46. 对残疾妇女给予特别关心和支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 2008 年 4 月通过。该法提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虐待、遗弃残疾妇女。为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妇13女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发展纲要(20062010 年),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中国政府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实施特殊扶助政策,如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残疾人个体从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2009 至 2010 年,在城镇,新安排 62.5 万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更多
23、残疾人在社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2006 年至 2010 年,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1037.9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2011 年 6 月, “中国盲人图书馆”投入使用。47. 关心老年妇女。为确保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国务院于 2009年 9 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 2010 年底,25673 万人参加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3745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惠及亿万妇女。国家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多种形式养老服务。2010 年全国有老年
24、福利机构 39904 个,收养老年人 242.6 万人。全国各类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 18295 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 88216 个,老年人协会 40余万个,在帮助老年妇女自我服务、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省(区、市)还普遍实行了高龄(长14寿)津贴制度,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补贴,并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为老年妇女就医、乘车、参观、游览等提供优惠或优先服务。2011 年试行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8. 第五,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协作的工作格局。49. 国务院妇儿工委是中国为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而建立的一个协调机构。其成员单位来
25、自政府各部委和社会团体,从最初的 19 个增加到 23 个,目前已增至 33 个。2006 年以来,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地方妇儿工委办的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增加,妇儿工委机制得到加强。50. 2008 年,国务院成立了由政府部委和社会团体计 31 家单位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强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力度。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制,并开始向县一级延伸。这些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重点问题共同研究,及时通报信息,难点问题合力解决。51. 中国政府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积极与妇女组织、企业、媒体合作,共促妇女权益和妇女发展,形成了政
26、府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协作的工作格局。52. 尽管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诸多重要进展,但在消除对妇15女歧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方面,中国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社会上还存在对妇女歧视的现象,法律在现实中尚未得到充分实施,妇女在决策高层人数较少,在部分农村地区村规民约中还存在针对妇女资源分配、福利分享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许多农村妇女的生产技能需进一步提高,边远地区妇女保健服务需进一步改善,对妇女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妇女生活在贫困中,等等。因此,中国政府将不遗余力,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加大实施公约的力度。中国政府坚信,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在中国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下,中国妇女发展和性别平
27、等事业将不断取得更多成果。 执行公约详细情况第一部分第 1 条 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53. 中国重视公约第 1 条和消歧委员会对我国第 5、6 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结合委员会第 1 条建议, 中国立法机构和中国政府对性别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之后制定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中纳入或加强了公约的反歧视精神。1654. 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基于性别歧视的原则与精神,这些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中。1995 年,中国国家主席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诺, “把实现男女平等作 为促
28、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之后,中国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等多种手段,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55. 2005 年 8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中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006 年 9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 章第 4 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
29、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008 年 1 月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劳动 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这 些都很好地体现了公 约关于性别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精神。17第 2 条 法律规定和执法56. 中国政府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强调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始终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制定法律和各项政策,并运用多种手段努力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57. 2006 年以来,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更趋
30、完备。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这为促进 男女平等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依据。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第 25 条“在晋职、晋 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 27 条“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 34 条“妇 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法律还进
31、一步完善了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并强化了对被侵害妇女的救助措施。截18至 2010 年 9 月,全国 31 个省(区、市)全部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59. 近几年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法规都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8 月)规定:“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 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法在保护已婚妇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2、2010 年修正)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其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年 8 月)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如果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强调保护女童在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 年修订)提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 年 12 月通过)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33、年 8 月通过)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19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10 月通过)赋予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权利。这些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禁止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条文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们基本涵盖了公约定义的范围,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能确保公约宗旨和目标在中国的实现。60. 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妇女尤其是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聘请妇联专职维权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
34、讼的案件,也充分考虑女性受害者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经济损失。61. 在审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以及生育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而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民法院注意依法做好用人单位的工作,同时根据女职工意愿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违反女职工“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 护的,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职责。62.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方法保障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设立“妇 女维权合议庭” ;协调 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及妇联等组织及时帮助经济困难的妇女申请救助金;20到交
35、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现场办案,深入厂矿企业、机关、农村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加强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对侵害妇女民事权益或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部门或企业,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和行政处罚建议。63. 中国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大部分省级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2010 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 10.06 亿元,同比增长 32.8%。至 2009 年底,全国共设法律援助工作站 58031 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13081 人,比2008 年分别增长 4.2%和 2.4%。2009 年全国共有 73.7 万人获得法律援助,其中妇女 18.2
36、 万人,占 25.7%。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为妇女的案件数为 144697 件,占案件总数的 22.6%。第 3 条 政策措施和机制64. 为确保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和行使人权,中国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制定并执行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及系列措施,并不断完善相关机构和机制建设。65. 国务院妇儿工委得到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已增至 33个。自上次审议以来,县级以上妇儿工委机构更加完善,各地人员编制、经费均有所增加。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21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执法检查外,各级妇儿工委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
37、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l2010 年)。66. 中国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领域建立了国家级协调机构,如:全国妇女“双学双比 ”、“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小公民道德建设暨全国“双合格” 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等。67.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是新时期推进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是进一步履行国际承诺的国家行动纲领,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明确详备。据 2007 年 5 月
38、发布的 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显示, 妇女就业比重、义务教育、预期寿命及妇女保健等指标已提前实现。目前,中国已经对该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终期评估。2011 年 7 月 30 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指导未来 10 年,即 2011 年至 2020 年妇女发展的新纲要。新纲要在上一个纲要 6 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妇女与社会保障” 领域。 该纲要从国情出 发,兼顾城 乡区域差异,着力解决妇22女生存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68.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确定的各项目标已被全面纳入国家各项发展政策和计划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第三十
39、六章设专门一节,强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扶贫减贫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9. 2009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年) ,是中国政府推进和指导人权事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该计划就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国家将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尤
40、其要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妇女教育、健康、就业及获得经济资源,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禁止家庭暴力。70.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政协作为参政议政机关,设有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就妇女权利和地位等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强现行立法23和政策的监督和评估,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就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妇女参政等内容进行了重点监督,推动了有关规定的落实。71. 中国政府还特别注重与全国妇联、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科技工作者
41、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加强密切合作,听取他们对妇女发展、维权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 4 条 暂行特别措施 72. 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中国政府在妇女就业、参政、医疗保健等领域采取了系列特别措施。73. 2009 年 7 月,为有效解决妇女在创业就业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创业发展的根本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扶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政策在贷款额度、贷款覆盖等方面向妇女倾斜,使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过去的 5 万元提高到 8 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创业妇女人均最高贷款额度达到 10
42、 万元。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236.86 多亿元,中央及地方24政府财政贴息资金 9.89 亿元,帮助 54.32 万妇女实现了创业就业,受益覆盖面达 300 多万人。74. 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加之保健知识缺乏,以宫颈癌、乳腺癌为主的妇女常见病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村妇女健康。为确保农村妇女的健康权、提高她们的健康水平,2009 年中国政府拨出专项经费,计划在 2009 年至 2011 年 3 年内,在全国对 1000 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宫颈癌检查、对 120 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乳腺癌检查。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不断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普查范围。目前
43、,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到 2010 年 12 月底,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超额完成了计划目标,已有 768.1 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宫颈癌检查,90.7 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乳腺癌检查。此外,政府出资成立了“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基金” ,财政部每年从公益彩票基金中划拨出 5000 万元用于宫颈癌、乳腺癌患病妇女的救助,帮助患病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和家庭解决就医困难。7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提高女科研人员获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比例,如将女性申请青年科学家基金的年龄从 35 岁放宽到 40 岁,项目评审中实施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原则,对女性科技人员因生育可以延期结项等。76.
44、为促进中国妇女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中央从252006 年起提出了省、市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各配备 1 名以上女干部的具体要求。换届人事方案没有按要求配备女干部的,上级原则上不予审批。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解决。届中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出现空缺时也要及时补充。77. 为使优秀女干部尽快脱颖而出,一些省份出台了积极措施,如:黑龙江省 2009 年公开选拔部分省直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和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将女干部选拔资格由原来的须任正处级干部 3 年放宽至 1 年。符合年龄条件的优秀副处级女干部也可推荐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使一批优秀的女干部进入后备干部
45、队伍。78.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妇女已成为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性不足,其比例与农村妇女人口比例不相适应。为提升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度,中国在 2010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促 进男女平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妇女村民代表 应当占村民代表会 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等 规定,并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 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把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纳入相关地方法规、妇女发展规划以及村委会换届工作方案中。同时,有些地方采取“ 妇女委 员专职专选 ”措施,即在原定村委会成 员职位的
46、基础26上增加一个不占原先村委名额的女村委职位;有的地方推行“二次选举”法,即女委员若一次选举不成功将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确保在村民委员会中有女委员当选。目前,全国 31 个省(区、市)农村妇女参加村委会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一些省份实现了村村配备女干部。 第 5 条 消除偏见和对妇女的暴力79. 为回应委员会第 31 和 32 条建议,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公民的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在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中,中国政府加强课程和教材中的社会性别平等内容,引导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中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及其危害,注重消除男女角色的社会定型与偏见,大力宣扬女性在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47、和贡献,并在大专院校中设置女性学课程、加强女性学研究。80. 政府支持媒体宣传各界妇女的成就、贡献,塑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风气。中央电视台的半边天栏目 1995年开播以来节目已超过 3000 集。仅 2009 年就制作播出了近 50集大型专题片,内容涉及妇女维权和发展的诸多方面。2004 至2009 年 6 年间,中国出版的妇女类图书共有 22115 种,发行 2.59亿册。这些妇女类出版物成为宣传男女平等理念和妇女权益保护27的主阵地。81. 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2006 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
48、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要完善政策体系,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要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 3 至 5 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2011 年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82. 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中央党校于 2008 年初组建了全国性的“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 ,在河南、
49、安徽、湖北、河北、江苏等省开展关于治理出生性别失衡的调查研究,并在中央党校举办有关市、县领导干部培训及对全国党校系统师资的培训。该项目从纠正男孩偏好和修订村规民约入手,开展一系列活动。83. 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中国政府努力通过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宣传倡导、利益导28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各项措施。84. 2005 年 12 月,中国政府下 发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综 合治理出生人口性 别比偏高 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 关爱女孩” 行动。同 时,国家层面 13 个部门连续 13 年联合开展“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这些行动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引导人们改变“ 男尊女卑” 、“养儿防老”、“传 宗接代” 的传统观 念,为女孩健康成 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85. 经过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 2005年的 120.5 降到 2010 年的 118.06,升高势头得到遏制。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