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2008 年第 9 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 Dachengfanglue Taxpayer 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目 录(2008 年第 9 期 总字第三十六期)2008年5月1日1、纳税筹划“三部曲”-32、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53、新税法下新办企业的筹划方略-104、筹划方案的优选标准:税收负担率并不可信-145、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有选择-196、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17、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五个环节-258、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89、外币折算会计与税务处理
2、的差异-3110、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34一、税收筹划纳税筹划“三部曲”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合法节税的行为,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重视。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弹性、税法的差异等方法,实现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目标。但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与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的千差万别,导致许多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那么,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怎样开展税收筹划呢?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
3、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众所周知,国家税法对社会经济起着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对产业、行业的鼓励或限制。无论哪个税种,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税 务处罚等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也给税务机关(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收政策的解释权、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他们可根据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判断来认定纳税人的某种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等。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税收管理方式自然不尽相同,这也给税收筹划增加了实际难度。因此,在日常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尽早获取相关税收政策
4、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在一些具体的筹划操作上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甚至在某些方面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和减少无谓的损失,增加收益。企业内部要通力协作。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规划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等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首先,企 业的领导者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负有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同时具有最高的决策权,企业的领导者要增强合法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和支持税收筹划。其次,财务人员要加强
5、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实施税收筹划。毕竟,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再次,业务的开展要按照规范的程序来运作,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业务决定税收,纳税方式、纳税多少由生产经营业务决定,而不是光看账务怎样处理,经营活动一旦发生,纳税就已经确定。因此,只有各方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搞好税收筹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既可围绕企业经济运行的不同方式来展开,也可围绕具体税种类别来展开,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套路,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此外,还要树立长远的眼光,进行综合规划。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长远发
6、展;有的筹划能减少流转税却增加了所得税,有的筹划减少了税负却增加了其他费用;有的筹划使得近期税收快速减少,而未来税收急剧增加,虽然可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但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化使企业承受的损失严重,等等。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有条件的可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筹划,提高权威性和可靠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金平)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方案中,契税方面问题是通过投资达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达到免征契税的目的,而实际上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
7、权,不属于无偿划转,不可能免征契税的目的。 案例:甲公司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店业务并且每年盈利;乙公司也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营酒店业务。为简化起见假设:该栋房产净值(即全部净资产)价为 2000 万元,其中地价为 300 万元。甲乙双方交易价(即公允价)为 2500 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重置成本价为 2000 万元并且成新度折扣率 80%;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 A 和 B,乙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 C 和 D. 纳税筹划前,甲公司直接将该房产以 2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乙公司。此种交易形式较直接而且所需时间短,但是交易双方的税负最高。
8、 甲公司承担的税负有(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05 (17%3%)137.5(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2037.5)30%138.75(万元),其中扣除金额:200080%300137.52037.5(万元),增 值率:(25002037.5)2037.5100%23%; 企业所得税:(500137.5138.75)33%73.84(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税负有,契税:25004%10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计应纳税:137.5138.7573.84100450.0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采用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姑且称为第三种交易方式)
9、,可以获得更好的结果。 这种交易须分两步走。 交易第一步:甲公司以该房产(评估价格为 2500 万元)进行投资,成立一个新的全资丙公司,也从事酒店经营业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甲公司房产以 700 万元出资(该房产只作价 700 万元,因为考虑到新公司法关于货币现金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是 30%)。自然人股东 A 和 B 先以私人名义以现金借款给甲公司,而后甲公司再用借来的 300 万元现金出资给丙公司(这种方式股东 A 和 B 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丙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从甲至丙的过户手续。 交易第一步的税负分析(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1.甲公司须承担 (1)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
10、公司用非货币形式资产(房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丙,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
11、可以在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这样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
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丙公司 须承担契税: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所以该栋房产从甲公司过户到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不需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 号)规定,184 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已延长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税
13、函2006844 号)第五条规定,184 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 资主体内部所属企 业之间” ,是指母公司与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交易第二步:完成该栋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 2800 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交易第二步的税负分析: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 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权转让交易形式不需缴纳营业税,而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任一公司都没
14、有资产增值或减值,所以三家公司都不需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第三种交易方式会明显降低各个公司的税负,而且由于新公司法有关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和有关可以设立一个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规定,使得在资本运作中有关工商登记和变更的操作有了合法性。 点评:纳税筹划方案中第一步投资中,丙公司须负担契税 100 万元。理由如下: 1、据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 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规定可知: 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是无偿划转,不符合文件规定免
15、契税。 2、据 关于企 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 号号)第二条:“企业股权 重组中,在股权转让时,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 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规定可知: 企业投资不动产获得股权免征被投资企业契税的相关规定是不存在的。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俊 龚厚平)新税法下新办企业的筹划方略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
16、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构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就生产经营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为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就股息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应选择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
17、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示例一:A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5%。2008 年 1 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
18、润为 3 万元,假定 A 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100 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 2 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 万元;A 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1-20%)(25%-20%)=25.13 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73 万元。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 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 万元。3.比较 A 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
19、0.02(25.75-25.73)万元。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示例二:B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5%,2008 年 1 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 600 万元,假定 B 公司当年实现利润 1000 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 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 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 万元。2.设立分公司情况
20、下的所得税税负:B 公司当年 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 万元。3.比较 B 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 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 150(250-100)万元。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
21、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 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 标准 ”。外 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 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 合的办法。假设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 10 家营业机构,预计
22、未来有半数盈利 800 万元,半数亏损 500 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 200 万元(80025% ),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但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 300 万元,须缴所得税 75 万元,减轻税负 125 万元;即使上述 10 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新税法下,企 业还通过选择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 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1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
23、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 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新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例如,某企 业 12 月 31 日计算的年
24、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100 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30010025%=75025 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12 月 31 日去购进一些办公用品支出了 100 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100-100=300000 元, 则应纳税额=30000020%=60000 元。通过纳税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 100 元,却获得节税收益 15025 元(75025-60000)。由此可知,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永奇, 兰相洁)筹划方案的优选标准:税收负担率并不可信 目前纳税筹划的标准问题,在国内少有人研究。但纳税
25、筹划方案选择的标准问题,事关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正确与否。如纳税筹划的标准不正确,很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纳税人会弄得个“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 结果。 本文先介绍一下常见错误的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标准-以单一税额或以税收负担率为标准的问题所在。 一、考 虑单 一税负:如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中不考虑营业税。 案例:张三从事一项设计安装工作。如李四接受吉祥公司的委托从事一项设计安装工程,工程期限为 1 年,每月工作时间不等,总共收费 36 万元。 筹划前:按每月 3 万元支付劳务报酬,李某的个税为 30000(120%)30%20001262400 元。 纳税筹划方案一、由吉祥公司负担每月
26、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办公用品费等相关费用全年共计 3 万元(分解费用);另外将提供劳务分为设计与安装两项来分别计算劳务费(分解项目);付款方式分为13 次(增加次数),前十二个月每月付 2.6 万元(设计与安装各一半),最后一个月付 1.8 万元(设计与安装各一半)。总额2.6121.8 336 万元。 李某的个税为:前十二个月分别设计与安装个税和为 13000(120%)20%12249920 元。 最后一次付款个税为9000(120%)20%122880 元。 合计个税为 49,9202,88052800 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二:李四按受吉祥公司的雇用,李四取得工资薪金为 36 万元。
27、假设李四月三险一金税前可扣除 1400 元。李四月工资收入为 25000 元,年终奖为 6 万元。 李四月工资个税为 12 个月工资个税=(250001400 1600)25%137512=49500 元。 年终奖个税=6000015%125=8875 元。 全年应扣缴个税为 495008875=58375 元。 根据纳税筹划方案一的个税较方案二少 5837552800=5575 元,应优纳税筹划方案一。 点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因上述方案未考虑劳务报酬的营业税问题。实际上纳税筹划方案一还要负担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 =3300005%(17%3%)=18150 元 纳税筹划方案一的总税负为 52
28、80018150=70950 元。 较纳税筹划方案二多负担税收金额为 7095058375=12575 元。 二、考 虑 所有的税负下的税收负担率。 案例:A 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 2000 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 21000 万元(含税 24570 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 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 10000 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 8000 万元。经测算,21000 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 1100 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 280 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 820 万元。企
29、业增值税率为 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为 3%.筹划方案:企 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 4 万元和管理费用 3 万元共计 7 万元。 筹划前: 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2100017%1000017%187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18707%18703%187(万元); 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 税负小计 2985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21000 万元。税负率为29852100014.21%.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 1、若 购货 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
30、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 1200 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 分立后的 A 公司销售额含税为 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 19974 万元)。 分立后的 A 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 1779(7%3%)178(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 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 税负小计 2916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21000 万元。税负率为29162100013.88%. 2、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
31、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 12001.171026(万元),174 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 1026(17% )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 1026 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最大可能是每年 1103 万元。 分立后的 A 公司销售额含税为 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 19974 万元)。 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 1103 万元。 分立后的 A 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
32、教育费附加为 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 税负小计 2883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21077 万元(包括 A 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 19974 万元和运输公司 1103 万元)。税负率为28832107713.67%. 结论:依据税收负担率为标准,可以看出两个纳税筹划方案皆是可行的,而且购货方为一般人纳税人税负 13.67%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13.88%.当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点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 纳税筹划前的净利润 210001800018792918
33、85(万元)。 当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 1946(万元)。 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 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 1885(万元)。 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 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备注:税收负担率是指企业当年的各项税款(不包含个税)除以当年总收入乘以百分之百。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几年的税收负担率或与行业或国家宏观的税收负担率指标比较,就能清楚看出企业最佳理想纳税水
34、平。(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李俊 龚厚平)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有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因此, 对 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这类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计税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一定的情
35、况下,纳税人有权灵活选择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 三种折旧方法,以实现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 例如:某电子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拟于 2008 年 12 月购买一台电子设备,设备价款 10000 元,预计使用期限 3 年,预计净残值率 5%,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折现率 6%. 一、按不低于 规定折旧年限的 60%折旧 由于电子设备的税法折旧年限为不低于 3 年,因此在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 60%折旧的条件下,该企业可以按 2 年进行直线法折旧。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4750 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4
36、750 元,2 年共计提折旧 9500 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 2375 元, 抵税折现金额为475025%0.9434+475025%0.8900=1120.29+1056.88=2177.17 元。 二、按双倍余 额递减法折旧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02/36666.67 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6666.67-500)/21416.665 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0000-6666.67-500)/21416.665 元,3 年共计提折旧 9500 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 2375 元, 抵税折现金额为6666.6725%0.9434+1416.66525%0.890
37、0+1416.66525%0.8396 =1572.33+315.21+297.36=2184.90 元。 三、按年数 总和法折旧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3/(3+2+1)4750 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3+2+1)3166.67 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1/ (3+2+1)1583.33 元,3 年共计提折旧 9500 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 2375 元, 抵税折现金额为475025%0.9434+3166.6725%0.8900+1583.3325%0.8396 元=1120.29+704.58+332.34=2157.2
38、1 元。 通过上述三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证比较,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在企业盈利且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情况下,从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优选方案为缩短折旧年限法,最应抛弃的方案则是年数总和法。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雷楷)二、财务管理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 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
39、损益。该准则第十九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虽然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因此而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下降,当期利润减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并不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 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即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
40、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按照税法的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举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 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 年生产的一批 A 产品的账面成本为 4000 万元,市价
41、持 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 A 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7 年末 3200 万元,2008 年末 3800 万元。2009 年 1月 25 日全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 4100 万元,全部款项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 年2009 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 1000 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7年 33%,2008 年开始改为 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1.2007 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200=80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800
42、贷:存货跌价准备 800。纳税调整:2007 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00万元。2.2007 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1000+800)33%=594(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 (40003200)33%=264(万元);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94264=33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330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4。3.2008 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003800 800= 600(万元)。借:存货跌价准备 600贷:资产减值损失 600。纳税调整:2008 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3、600万元。4.2008 年度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1000600)25%=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 (40003800)25%264=214(万元);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100+214=314 (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314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递延所得税资产 214。5.2009 年 1 月 25 日销售产品借:银行存款 4797贷:主营业务收入 4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7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存货跌价准备 200贷:库存商品 4000。纳税调整:2009 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万元。6.2009 年度
44、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1000200)25%=2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 0,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的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额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64214=50(万元)。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00+50=250 (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2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递延所得税资产 50。如果把 2007 年2009 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来看,通过上述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后,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和按照税收法规调整的结果,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缴所得税额也是相等
45、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薛东成,刘明雪)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五个环节 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汇算清缴如何衔接新旧所得税政策,避免汇缴过程中的涉税差错,纳税人非常关心。前不久,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 号)明确,2007 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率、税前扣除比例和基数、税收优惠政策等均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所规定的政策执行。对于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
46、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 号)的要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 2008 年 5 月 31 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
47、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 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 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 一纳税年度的 3 月 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
48、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二)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三)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 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