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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三十九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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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2008 年第 12 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 Dachengfanglue Taxpayer 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目 录(2008 年第 12 期 总字第三十九期)2008年6月16日1、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32、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的筹划-43、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捐赠的纳税筹划-94、一知半解搞筹划 节税不成反增负-155、名称两字之差 公司损失惨重-18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列支的财税分析-217、账务处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248、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2

2、79、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二)-3210、公益性捐赠一举两得-37一、税收筹划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71 号) 规定: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实行 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了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网上认证不仅使得专用发票认证可以足不出户,24 小时随时办理认证,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使国税机关认证工作量大为减轻,达到了税企“双赢” 的效果

3、。此外,网上认证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供了筹划契机。 这一筹划思路的设计方案为: 第一步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由于网上认证属于税务机关大力推广的认证方式,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都会很顺利的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步是如果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在月末仍未收到销货方当月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请销货方在月末最后一天前将其留存的记账联进行传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回记账联影印件,然后由购货方自行扫描或人工录入记账联票面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据此可以减少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由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的是增

4、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 位密文的电子信息,因此无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哪一联内容都不会影响网上认证的顺利进行。 二、 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抵扣联而未认证的补救办法,即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

5、税务机关认证;该文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这些规定实质上亦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作用,强调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本身的真实性。 三、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没有 违反现行税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因此也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雷楷)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的筹划2008 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后,新办企业减免税起止时

6、间主要有两种: 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 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

7、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相关具体案例及理论已发表,本文不再涉及。 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七条:“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 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8、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第八十八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9、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亦主要有两点: 1、选择 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值得企业用心琢磨一番。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 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

10、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例: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 2008 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 年 12 月开业,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万元。2009 年到 2014 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 万元、6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 4000 万元、 5000 万元。假设该公司2010 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2009 年的申报资料)。 纳税筹划前:2008 年到 2010 年的应纳税额为 0 万元。(2010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 万元) 2011 年到 2014 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

11、00025%50% 250 万元 300025%50% 375 万元 400025%50% 500 万元 500025%1250 万元。 25037550012502375 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2009 年开始营业,假设 2008 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 2009 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 年到 2014 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 万元、6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5000 万元。 吉祥公司 2009 年 2011 年免税。2012 年到 2014 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 375 万元 400025%50% 500 万元

12、 500025%50% 625 万元。 3755006251500 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节税:2375150087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述吉祥公司 2008 年 12 月开业,吉祥公司 2008 年实际经营期为 1 个月,但还是要作为

13、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 11 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 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

14、间提前量。 如上例中的吉祥公司,2009 年开业的情况下,如果在 2012 年 8 月份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为节能节水项目。该公司在 2011 年应纳税金额为 200025%500 万元。2009 年到 2011 年为三免期,2012 年到 2014 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 3 年。只不过 2009年和 2010 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 2011 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 50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来源:中国税网 作

15、者:王大祥 龚厚平)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捐赠的纳税筹划 意料之外的四川省地震,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骨肉失散、无家可归甚至还有不少民众还埋在钢筋水泥下没有被救出,仍在扩大的灾情,牵动了我们亿万百姓的心,中华震惊举国悲痛,华夏儿女奋起举全国之力降服恶魔。灾害无情,人间有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伸援助之手,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 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其实,对于捐赠者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分析不同的捐赠方式下不同的税收负担,捐赠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捐赠方

16、式中作出选择,达到同样的捐赠金额最大减轻自已的税收负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下面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两种情况举例: 一、企 业 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有盈利与亏损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规定可知: 盈

17、利企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盈利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可能较高;然而对于亏损或微利企业来说,企业不能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全额税前扣除,这大大影响了亏损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例如:吉祥工业有限公司准备通过江苏省红十字会给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现金 2000 万元。企业预计没有捐赠的情况下 2008 年的账面利润总额为 2000 万元,考虑此次捐赠后的账面利润总额为 0 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纳税筹划前:企业捐赠后,账面年度利润总额为 0 万元。企业捐赠在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 0 万元。假设企业 2008 年只有职工福利费超标调整 280 万元

18、的情况下,捐赠后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570 万元。(2000280)25% 纳税筹划方案一:现假设吉祥公司有员工 10000 人。工资 5 万元/人/年,工资总额为 5 亿元。全年估计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 7280 万元。吉祥公司将上述公司捐赠行为改为员工捐赠行为。捐赠金额不变仍为 2000 万元(人均 2000 元)。为说明问题,简化计算,以捐赠当月(5月)情况人均工资为 3000 元,季度奖为 5000 元,给员工发爱心补贴2000 元。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为 2000 元,三险一金为 4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 2007 年第 85 号)第六条:“ 应纳 税所得

19、额 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9 号)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 号)第二条第一款:“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0、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可知: 捐赠前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40020%375745 元。 人均 2000 元捐赠款通过红十字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故单位发放个人爱心补贴后个人再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2000200040020% 375745 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对个人而言,先发放爱心补贴后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不变,当然个人收入亦不受影响! 但对企业而言,将企业的捐赠先转化为员工的工资后,再由员工捐赠。这将带来两大变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

2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知: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将税前不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爱心补贴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节税 500 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因上述爱心补贴2000 万元计入工资薪金

22、总额后,超额使用的的职工福利费 280 可税前扣除,节税 70 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节税 50070570 万元 二、个人捐 赠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1 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 2007 年第 85 号)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9 号)第二十四条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

23、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捐赠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两种扣除方式: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种方式下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完全一样。下面分述之: (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二)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

24、贫困地区捐赠的,在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1、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假定柳女士 2008 年 4 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5400 元,本月对外捐赠 2000 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400-2000 )30%1020 元,其 4 月应纳税额(5400-2000-1020)15%-125232 元。假设柳女士 5 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 5400 元,则 5月应纳税额为(5400-2000)15%-125385 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4 月捐赠 1020 元,剩余 980 元改在 5 月捐赠。则按规定,柳女士 5 月应纳税额为

25、:(5400-2000-980)15%-125238 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 2000 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 147(385-238)元(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 16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2、多 项 所得: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人们兼职和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多项所得,而适用的税率又高低不等,那么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捐赠,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

26、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鉴于文章篇幅,不再举例) 三、最后须注意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捐 赠 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 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大祥 龚厚平)一知半解搞筹划 节税不成反增负 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全面理解相关税收法规及其对筹划对象的影响,然后在税法

27、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切忌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仅凭一知半解便开始进行所谓的筹划,其结果看似少缴了某个税种的税款,但综合税负反而增加,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这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吉美公司为一家新成立的主要从事首饰销售的企业。开业之前该公司计划按有关税法的相关规定,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相关的税款。为了慎重起见,该公司就税负和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咨询了有关的税收筹划人员,筹划人员告知公司说,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合并核算,这样两者的收入就均可按金银首饰 5%的低税率缴纳消费税,否则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就要按

28、10%的税率缴税。为此筹划人员还提供了这种说法的政策依据,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 号)“对既销售金 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筹划人员还给 公司算了一笔账,若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8210 万元,其中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 5675万元,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 2535 万元,公司合计缴纳消费税 410.5万元(82105%=41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29、加 41.05 万元,总税负为451.55 万元(不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如果分别核算则税负为消费税=56755%+253510%=537.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37.2510%=53.73(万元),总税负 590.98 万元,前者比后者可节税139.43 万元。看到有这么大的节税效果,于是该公司便采纳了上述筹划方案。 上述事例是一个片面理解税法导致筹划失败的典型案例。该方案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筹划者混淆了不同应税商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误以为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也在零售环节缴纳,从而使企业缴了本不该缴的消费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与其他税种

30、不同,它实行单一环节纳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问题,上述文件即财税字1994095 号规定:“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这就是说零售企业销售的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不在零售环节纳税。 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即该非金银首饰按规定不需缴纳消费税或已在生产销售

31、环节缴纳了消费税,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非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均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因此,零售企业在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时,如果将两者的销售额按规定分别核算,按现行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只需就其取得的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缴纳消费税;相反如果不将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则应按财税字1994095 号规定按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那样吉美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都按金银首饰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无疑将大幅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具体说明吉美公司不同核算方式对公司税负的影响。 2004 年吉美公司全年的销售收入为 8210 万元,其中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 5675 万元,其他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 2535

32、万元。如果该公司不将上述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则需缴纳消费税82105%=410.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10.510%=41.05(万元),总税负为 451.55 万元(不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下同)。 如果吉美公司将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话,该公司需缴纳的消费税为 56755%=283.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3.7510%=28.38(万元),由于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 2535 万元已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因而在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吉美公司的总税负为 312.13 万元。 两者比较不难发现,错误的筹划方案使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33、:卓国全 骆文凯)名称两字之差 公司损失惨重 最近,某化学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遇到了一件令他苦恼的事:煮熟的鸭子飞了。为此,公司给了他扣发奖金 5000 元的处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 该 公司是 1997 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 1999 年 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2 年 1

34、2 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 2003 年有税前利润 2000 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 600多万元! 颇有税收筹划理念的经理这时想起,税法上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半 ”优惠之后,有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于是便于 2002 年 11 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经理才知道,享受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 证书为 前提,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 经贸 委(现为商务部)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

35、无论经理怎样抓紧时间, 认定“ 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 时,已经是 2003 年 2 月 10 日。当经理拿着大红本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其实问题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经理将“高新技 术企业” 混同于 “先进技术企业”,他以 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之后,当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 业” 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3 年的 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 业”是两个不同的

36、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 企业” 可以享受“ 两免三减半” 的税收优惠。企 业在两个“两免三减

37、半” 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 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 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能继续享受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经理的一念之差,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 1000 万元。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经理感慨地说:“企业经营 ,离不开税收筹划;

38、筹划税收,不系 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不行。这是我用 1000 多万元买来的深刻教训!”(来源:中国税网)二、财务管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列支的财税分析 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从 2007 年 1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修订的通则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该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衔接政策处理。以前的财务规定中,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 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

39、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后,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列支?财务处理对这个问题,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 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2008 年 2 月 26 日发布并开始执行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 号)对能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比例作了明确:“(二)补充养

40、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 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从上述文件可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超出该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

41、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同时规定:“企业为 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 号)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给予了如下明确:“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 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 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

42、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 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

43、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 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仲熙)账务处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只要把税缴足了

44、,账务处理是可有可无的事。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税务师,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笔者了解到,有这种想法的大有人在。在这种认识下,不少企业错过了本应享有的利益,甚至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在此,笔者举例说明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性,提醒纳税人重视账务处理工作。财产损失别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007 年 12 月 25 日,一家公司约请我们为其代理 2007 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在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后,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 则,我们首先对该公司财产损失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了解。这家公司 2007 年发生的财产损失为两类,一类是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另一类是意外毁损的在建工

45、程。经审查, 这些财产损失全部是企业在 2007 年度实际形成的损失,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全部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企业账簿及报表上却没有相关损失的账务处理。经询问得知,财务经理在财产损失发生后忙着收集证明资料,把账务处理放到了一边。他认为,只要准备好符合规定的证明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待税务机关批准后直接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款无误就行了,账务处理无关紧要,以后再补也不迟。我们向财务经理解释道,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

46、不得扣除。第十三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如果企业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师事务所无法根据账簿记录出具相应的鉴证意见,税务机关也无法了解企业财产损失情况,所以财产损失得不到税前扣除,这些财产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该财务经理这才意识到账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事,庆幸没有因一时疏忽而让企业蒙受几百万元的财产损失,并马上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结束后,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了涉税鉴证证明。企业的损失最终全部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并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之一是做好账2007

47、 年 6 月,有家企业向事务所提出代理意向,想让税务师对其即将享受的税收优惠把把关。该企业主营机械制造,为实现企业产品多元化发展,2005 年年初,该企业经过筹建准备后自主研发一项自动控制软件,该软件产品可作为附件随同该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一并销售,效益相当可观。该软件获得了当地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2006 年 1 月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

48、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 2007年 3 月开始,该软件产品进入产销稳定期,实际税负保持在 5.6%左右,于是企业准备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我们发现企业的相关资料全部符合规定,但在检查企业账务处理时发现了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规定,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同时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财税2005165 号文件规定的“嵌入式软件” 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嵌入硬件的软件产品,只要分别核算其成本,可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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