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学时:0.5/2 学时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和难点是经济法的产生。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一、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关于经济法的产生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领域。他谈到在德国产生的经济法时,首先指出, “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在德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了有关战时经济复兴的法令,
2、以及在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现象。受到这种法律现象刺激而产生的,就是“经济法”这一概括性的术语和概念。由此可以得知: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般地是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为基础的;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在中国,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上垄断的时代,到了 20 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形成的。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形成,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在分析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条件时,他们阐述了“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时,
3、他们强调了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二)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 19 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在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 19 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因此,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即经济法也就发展起来。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 19 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经存在了。大约从古代起,在存在自由市场的场合,就产生了垄断的倾向。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就已制定了被认为明显是垄断禁止法的法律。到了市民革命的前后,在英国和法国等国家,进一步制定了对垄断的禁止法。不过在这里并不涉及这种市民革命以前
4、的经济法,而只是叙述 19 世纪末以来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有的学者认为,就经济法的内涵,即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管理社会经济来看,它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人类进人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有一部分是以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其余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与其他法同时并存,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地位突出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
5、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不论在外国还是中国,经济立法不断加强,经济法规日益完备,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存在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因此,
6、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二、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从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四种观点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分析:(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在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以前的古代社会, “经济法就有了”。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的制定。在持该观点的学者看来,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经济领
7、域出现了“新的法律现象” 。这种“新的法律现象” ,金泽良雄指的是德国于 1915 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 年发布的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 ,1918 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 年发布的煤炭经济法 、 碳酸钾经济法等。再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经济法的产生决定于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相当多的数量,从而形成为独立的法的部门。同时认为,不能把“经济法”的产生等同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上述三种对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的理解,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有一定的联系。因为经济法部门是由经济法律
8、规范组成的,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大一部分是以经济法律为表现形式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的三种理解,都有不同程度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律规范等同于经济法,也不能把经济法律或经济法律的总称视为经济法;只有相当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才是经济法。所以,学术意义上所指的“经济法” ,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就是讲的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把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理解为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是正确的。不宜把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理解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或经济法律的制定。(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有三:一是
9、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二是改变了“诸法合体”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1890 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 年)、 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6 年)等;三是“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使用,经济法学说的形成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持该观点的学者指出,经济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不能把“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和使用以及人们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的法的部门作为经济法产生所必备的条件。我们认为,为了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
10、景,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应该是以下三个方面,而不是其他。这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二是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三是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第二,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的产生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制定、认可了经济法律规范及其数量的多寡,而不在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
11、出与否和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否。大家知道,经济法律规范并不是在人们提出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以后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也不是在经济法学说形成以后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践表明,早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和形成经济法学说以前很久的年代,经济法的产生已是客观事实,是先有经济法,后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经济法学。第三,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当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达到相当多数量的时候,也就事实上形成了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而不论经济法律规范是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的。不能认为只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经济法律
12、,才产生经济法。因为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第四,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判断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属性,也必须以其调整对象为标准。需要指出: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不能无视古代社会调整土地管理关系、农业管理关系、商业管理关系、对外贸易管理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和财政税收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的大量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存在,而以所谓调整方法为依据,否认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第
13、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我们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一些简要阐述: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早在公元前 18 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在我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反映了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属国家所有。除由王室直接控制的王畿的土地外,由周王“授民授疆土” ,分封诸侯。诸侯分得的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但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流通的活动。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农田水利,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 , “自
14、由民应赔偿其所毁坏之谷物” 。关于果园经营,该法典就有关分配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园艺师租生地种植枣树,培植果园的前四年不交租,从第五年起与园主平分收获;园艺师租现成果园经营,其收获园艺师得 13,园主得 23。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在巴比伦奴隶制国家,有坐庄商人和普通行商之分。前者可将货物交与后者远销外地。 汉谟拉比法典对其行销获利和运输风险等项作出了规定,对他们之间的欺诈行为要严加处理,对抬高价格的行为要受重罚。在我国奴隶制后期,开始设置管理市场的官吏。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和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均由官方制作;对契券的使用,管理市场的官吏有权监督和干预。4关于质量
15、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因建筑师造的房屋不坚固而倒塌压死人的,因造船匠造的船漏水而沉没的,要依法惩处;酒中掺水的,要受重罚。5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商朝的贡赋,实行“助”法,公田收入交国家,私田收入归自己。西周的贡赋,实行“彻”法,按井田计亩征收税赋,有“九赋” 、 “九贡”之制。西周的财政开支量人为出,专款专用。在管理制度上,夏、商、周时期均设有负责赋税征收和财政支出的专门官职,实行地方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中国奴隶制国家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关于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
16、从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中国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与许多国家比较,更具有典型性,内容也更为丰富。因此,我们将从以下七个方面来简要阐述中国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封建制国家与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 唐律规定,严禁妄认、盗卖或盗耕公田和私田。唐初,曾实行均田制,禁止“占田过限” 。这对发展农业生产起过一定作用。但是所谓均田,绝不是要改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官僚地主对,农民土地的掠夺和兼并仍然比比皆是,禁止“占田过限”的规定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针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农业生产,我国秦代的田律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官吏及时掌握并上报
17、农业生产情况。为了发展农业生产, 唐律对于严禁杀死官牛和私牛,不准私自把驿马、驿驴借人,驮运货物不准超过数量等作出了规定。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秦简金布律规定,出售的商品须标明价格,但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 工律对度量衡的制造、使用的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汉朝,为了反对富商大贾牟取暴利,防止物价暴涨,法律对于国家干预市场、调剂物价作出了规定。 “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 ”在唐朝,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唐律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例如:买卖双方订立契约
18、时,管理市场的官吏要参与监督;严禁投机商人操纵市场,垄断物价;严禁私造货币;制作度量衡,须经主管机关鉴定并加盖官府印署,方准使用。4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在汉朝,为发展对外贸易,开辟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丝绸之路” ;同时,朝廷还对朝鲜、日本等东亚邻国开展了对外贸易。参加对境外贸易的商队,必须经汉政府批准,随使节同行,不准私商擅自输出、输入商品。中国的对外贸易,在唐代以前以陆路为主,从唐代开始逐渐转为以海路为主。唐朝建立后,严格限制陆上贸易。法律只允许中外商人在官府监督下,在边境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而禁止其他方式的贸易。中外双方互派的使节,都不能顺带进行贸易。唐朝对于海路贸易实行鼓励政策,允许外
19、商来华自由贸易,允许外商在通商城市的划定区域居住、营业。5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秦简工律等规定,官营手工业作坊制作的同一种类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不准制造“伪滥之物” 。为保证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的器物上,须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对产品质量要每年评比一次;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的,有关人员要受罚。唐律对产品质量有严格规定,如各种手工业品如有不牢、假货、不够标准而出售者,要处以杖刑。主管官吏若知其产品质量不合标准而不予处理,要与之同罪,不觉者减二等。6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早在两千多年前,秦朝的统治者就注意了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例如,秦简田律
20、规定: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砍伐;春天土地干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兽、幼鸟;不得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不得毒杀鱼鳖;等等。在明朝,法律禁止私人开采金、银、铜、铅、锡和水银矿。对铁矿和冶铁业不再采取官营垄断的办法,但法律仍然作出了实行严格管理的规定。例如:采铁、冶铁须经州县官批准;采铁、冶铁的主持人必须是矿山的所有者,每处只能开一炉,雇工不得超过 50 人;开炉时间只能在农闲时节;等等。汉朝的工商税有向手工业者征收的工税,有向商户征收的市籍租,有在盐、铁、酒私营时期向经营者征收的盐铁酒税等。在唐朝中期,进行了财税改革,推行以户税、地税为基础的“两税法” 。 “两
21、税法”将原的各种赋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 “两税法”贯彻了“量出以制人”的原则,即根据各种开支总额确定两税的总额。在明朝,从中期起,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赋役合一,计亩征银,赋役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简化了租税和稽征。 “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赋役分征的历史,基本上完成了对人税向对物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明朝的财政管理制度较前更趋缜密,分设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征解制度、财政监察制度、预算制度等不断走向完善。(二)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
22、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为特 征的私有制。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奴隶制国家的经济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表现。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封建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农民(农奴)为特征的私有制。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表现。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其实质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等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土、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
23、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 ”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运用残酷的手段公开维护等级特权。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大家知道,历史上三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产生了简单商品经济。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只有从属的意义,当时,广泛运用具有法律形式的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条件尚不具备。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时,主要是运用直接手段来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是这种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的法律形式。所以,主要运用直接手段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是前资本主义国家
24、经济法的特征之一。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关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中国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外国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各有自己的特征。有的国家在有的时期以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有的国家在有的时期以制定法即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中,有的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有的以单行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形式。但就中国和外国的总的情况来看,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律规范是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的内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
25、法律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关于公司的和其他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 19 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许多关于公司的法律。例如:英国制定的合股公司法(1844 年)、 有限责任法(1855 年)、 1948 年公司法 ;法国制定的公司法(1867 年)、 有限公司法(1952 年)、 商事公司法 (1966 年)、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法(1979 年 );德国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1892 年)、 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1937 年)、 股份公司法(1965年);日本制定的有限公司法(1938 年)、 公司更生法(1952 年);美国制定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1996 年)等。
26、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有:法国的国有化企业董事会组织法 、 国有化企业最高委员会法 、 国有化企业原股东补偿法 ,日本的地方国营企业法等。为了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原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委员会法(1952 年)、 参与决定法(1976 年)等。为了振兴中小企业,日本于 1963 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 、 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2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包括多方面内容。下面,择要进行阐述: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早在 1793 年,法国就制定了严禁囤积垄断令和粮食法令 。美国于 1890 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1914 年制定的克莱顿法是美国又
27、一部重要的反托拉斯法,用以补充谢尔曼法 。1914 年制定的联邦委员会法 ,也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范围。英国制定的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主要有:垄断企业和限制性贸易惯例(调查和控制)法(1948 年)、 公平贸易法(1973 年)、新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1976 年)、 保护贸易利益法(1980 年)、 消费者利益保护法(1987 年)等。德国的竞争法律最主要的是两个:一个是制定于 1896 年,后经十多次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实施的是 1994 年修改过的法律);另一个是于1957 年颁布、195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改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目前实施的是 1998 年修改过的法
28、律)。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日本先后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34 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 1993 年修改过的法律)、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1947 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 1998 年修改过的法律)、 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1947 年)、 保护消费者基本法(1968 年)等重要法律。3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在计划方面,为了规范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行为,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例如,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 年),比利时的计划组织和经济分权法(1970 年),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1976 年),法国的计划化改革法(19
29、82 年)等。4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美国于 1887 年通过了商业管理法,20 世纪 30 年代颁布了全国产业复兴法和农业调整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出口管理法 、妙 L 贸法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农业法 、 原子能法 。日本先后制定了渔业法(1901 年)、 电力管理法(1938 年)、 外汇和外贸管理法(1949 年)、 矿业法(1950 年)、 原子能基本法(1955 年)、 农业基本法(1961 年)、 石油业法(1962 年)等。5关于财政和税收的法律规定在财政、税收方面,早在 1789 年,美国制定了关税法案 ,1861
30、 年制定了莫里尔关税法 。以后,美国又陆续制定了预算与会计法案(1921 年)、财政收入法(1978 年)、 能源税法(1978 年)、 税制改革法(1986 年)、总括预算协调法(1987 年)、 专门税和杂税法(1988 年)等法律。德国制定了联邦预算法典(1969 年)、 联邦财政均衡法(1969 年制定,1993 年修改)等法律。日本先后制定了地税改革条例(1873 年)、 财政法(1947年)、 关税法(1954 年)、 所得税法(1965 年)、 法人税法(1965 年)等法律。6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在金融方面,英国于 1844 年制定了英格兰银行条例 ,1946 年制定了英格兰银行
31、国有法案 ,1979 年制定了英国银行法 ,1986 年制定了英国金融服务法 ,1998 年制定了英格兰银行法 ,2000 年制定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 。美国制定了1863 年国家银行法 、 1913 年联邦储蓄法以及1999 年金融现代化服务法 。德国于 1957 年制定了联邦银行法 。法国于1973 年制定了法兰西银行法 ,1984 年制定了银行法 。日本于 1933 年制定了外汇管理法 ,1942 年制定了日本银行法(中央银行法),1952 年制定了日本开发银行法 ,1982 年制定了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998 年制定了新的日本银行法 。7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在价格方面,法国于 179
32、3 年颁布了粮食限价法 、 全面限价法 ,1945年颁布了价格管理条例 ,1986 年颁布了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 。英国于1966 年颁布了价格及收入法 ,1974 年颁布了价格法 。日本于 1946 年颁布了物价统制令 ,1953 年颁布了农产品价格稳定法 ,1994 年颁布了关于稳定主要粮食的供需及价格的法律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1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用以剥削雇佣劳动者为特征的私有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代表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的
33、。2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反对等级特权的一大成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但是又要看到,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同时存在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是维护资本家对其企业的管理大权的,是维护资产阶级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大权的。它不仅不消灭或缩小贫富差距,而且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
34、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国家都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能,经济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第二个阶段与第一个阶段相比,国家管理的力度要强,国家协调更为广泛、深入。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而言,在实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运用直接手段要多于实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但是,总的来说,在这两个阶段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是这种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手段的法律形式。所以,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之一。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同一个资
35、本主义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有区别或重大区别的。有些国家制定法的地位十分突出,有些国家非制定法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就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的情况来说,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在历史上,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十月革命胜利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工
36、人监督条例(1917 年)。以后,苏联制定的关于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7 年)、 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1965 年)、 生产联合公司条例(1974 年)、 苏联国营企业法(1987 年)、 苏联合作社法(1988 年)。南斯拉夫于 1950 年制定了工人委员会法 ,1965 年制定了企业基本法 ,1976 年制定了联合劳动法 。匈牙利于 1977 年制定了国营企业法 。罗马尼亚于 1978 年制定了国营社会主义单位组织管理法 。在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制定的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 年)、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4 年)、
37、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 年)、 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1958 年)、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1958 年)、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962 年) 。2.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匈牙利于 1973 年制定了国民经济计划法 。南斯拉夫于 1976 年制定了社会计划体制基础和社会计划法 。罗马尼亚于 1979 年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法 。波兰于 1982 年制定了社会经济计划法 。我国先后作出了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1957 年)、 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 年)、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
38、 年)。3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苏俄制订了地下矿藏及其开发条例 (1923 年) ,苏联制定了森林立法纲要 (1977) 、新的土地法 (1990 年) 。罗马尼亚制定了商业法 (1972年) 。匈牙利制定了外贸法 (1974 年) 、 商业法 (1978 年) 。我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矿业暂行条例 (1950 年) 、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1950 年) 、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 年)、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 年)、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 年)、 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1962 年)等。4.关于财税、金融的法
39、律规定罗马尼亚于 1979 年制定了新的财政法 。南斯拉夫于 1976 年制定了资助经济欠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迅速发展的联邦资金法和货币制度法 。在财税方面,我国在 1950 年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 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和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货物税等暂行条例,1951 年制定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制定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暂行条例,1958 年制定了农业税条例 ,1972 年制定了工商税条例(草案) 。在金融方面,我国制定的法规主要有:中央金库条例(1950 年)、 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1953 年)、 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197
40、7 年)、 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 年)等。5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匈牙利于 1967 年制定了关于价格管理的法令 。南斯拉夫于 1979 年制定了价格制度基础和社会对价格的监督法 。我国制定的价格法规主要有: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1956 年)、 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 年)、 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1963 年)、 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1964 年)等。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即实行市场取向改革以来,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改革开放以来,
41、关于中国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一系列关于企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年制定,1990 年、2004 年修改)、 外资企业法(1986 年制定,2000 年修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 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制定,2000 年修改)、 公司法(1993 年制定,1999 年、2004 年修改,2005 年修订)、 乡镇企业法(1996 年)、 合伙企业法(1997 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年)等法律。2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中共十四大于 19
42、92 年 10 月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1993 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 年制定、2000 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 ,1994 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广告法 ,1998 年制定、2004 年修改、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 ,1999 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 ,2003 年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3关于计划、统计的法律规定在计划、统计方面,先后制定了统计法(1983 年制定,1996 年修改)、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1984 年)、 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 年)等法律、
43、法规。4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森林法(1984 年制定,1998 年修改)、 草原法(1985 年制定,2002 年修订)、 土地管理法(1986 年制定,1988 年修改,1998 年修订,2004 年修改)、 渔业法(1986 年制定,2000 年、2004 年修改)、 矿产资源法(1986 年制定,1996 年修改)、 邮政法(1986 年)、 水法(1988 年制定,2002 年修订)、 铁路法(1990 年)、 烟草专卖法(1991 年)、 农业法(1993 年制定,2002 年修订)、对外贸易法(1994 年制定,200
44、4 年修改)、 民用航空法(1995 年)、 电力法(1995 年)、 煤炭法(1996 年)、 节约能源法(1997 年)、 公路法(1997 年制定,1999 年、2004 年修改)、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 年)、 可再生能源法(2005 年)等。5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在财政、税收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 年)、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通过,1993 年、1999 年、2005 年修改)、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 年)、妙 L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 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制定,1995 年修改,2001 年
45、修订)、预算法(1994 年)、 政府采购法(2002 年)。6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在金融方面,主要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 年制定,2004 年修改)、商业银行法(1995 年制定,2004 年修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4 年)、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 年)等法律和外汇管理条例(1996 年)等法规。7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在价格方面,先后制定的价格法规主要有: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 价格管理条例(1987 年)、 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1992 年)等。1997 年制定了价格法 。8关于会计、审计的法律规定在会计、审计方面,制定的法律有:会计
46、法(1985 年制定,1993 年修改,1999 年修订)、 注册会计师法(1993 年)、 审计法(1994 年)。此外,还制定了一些法规。(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同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相比较,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有四个主要特征,这是我们要着重论述的;同时,也需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与实行市场取向改革时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又有明显的区别。1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
47、基础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的。这里说的“人民” ,既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又包括其他一切爱国者。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体现了平等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注重事实上的平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达到共同富裕,是长期的奋斗目标。放弃这一奋斗目标和搞平均主义,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经济法本质的要求的。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特征之一,是以
48、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那时,政企职责不分,企业成了国家机构的附属物。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特征之一,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那时,政企职责分开,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市场取向改革时期,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不是中国、苏联和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习惯法和法律解释(法定解释)虽然也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但不是主要表现形式。在原捷克斯洛伐克,虽于 1964 年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但是绝大多数经济法律规范还是通过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表现出来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或者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