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教 材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专 科 教 材养 老 保 险( 第 二 版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组 织 编 写 主 编 焦 凯 平副 主 编 陈 良 蔡 振 红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养 老 保 险 / 焦 凯 平 主 编 . 2 版 .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 2004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岗
2、位 资 格 证 书 考试 教 材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专 科 教 材ISBN 7-5045-4739-5 . 养 . 焦 . 养 老 保 险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教 材 养 老 保 险 -中 国 -资 格 考 核 -教 材 . F842. 67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4) 第 106292 号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北 京 市 惠 新 东 街 1 号 邮 政 编 码 : 100029 )出 版 人 : 张 梦 欣* 新 华 书 店 经 销厂 印
3、 刷 装 订 厂 装 订890 毫 米 1240 毫米 32 开 本 5. 75 印 张 165 千 字2004 年 11 月 第 2 版 2004 年 11 月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 册定 价 : 12.00 元 读 者 服 务 部 电 话 : 010-64929211发 行 部 电 话 : 010-64911190出 版 社 网 址 : http: / www .class .com .cn 版 权 专 有 侵 权 必 究 举 报 电 话 : 010-64911344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第 二 版 )编 写 委 员 会主 任 郑 斯 林副
4、主 任 王 东 进 步 正 发 华 福 周 张 小 建 刘 永 富崔 会 烈成 员 胡 晓 义 闫 宝 卿 王 爱 文 于 法 鸣 邱 小 平 焦 凯 平 毛 健 姚 宏 陈 刚 孙 建 勇 袁 彦 鹏 孟 昭 喜 王 东 岩 何 平 张 梦 欣 宋 连 辉审 定 专 家 委 员 会董 克 用 杨 燕 绥 杨 宜 勇 程 延 园 李 绍 光 程 永 宏 乌 日 图 曾 宪 树 丁 大 建本 书 编 写 人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尹 志 远 尹 彤 颖 李 宽 张 松 张 冉 罗 熔 周 佳 段 双 灵 施 朝 阳 郭 建 华贾 军 凌 吉 敏 陶 伟 董 英 申内 容 摘 要本
5、 书 主 要 介 绍 了 养 老 保 险 的 概 念 、 地 位 、 作 用 和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模 式 和 发 展 趋 势 ;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创 建 和 创 新 历 程 ; 统 一 的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基 本 框 架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现 状 、 改 革 试 点 与 基 本 思 路 ;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在 确 保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发 放 、 推 动 养 老 保 险
6、 省 级 统 筹 和 行 业 统 筹 移 交 地 方 管 理 、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试 点 的 工 作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新 政 策 ;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完 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 ; 我 国 企 业 年 金 的 基 本 政 策 框 架 和 国 外 企 业 年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等 。 1 序劳 动 保 障 关 乎 国 运 , 惠 及 子 孙 。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进 程 的 加 快 , 劳 动 保 障 作 为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和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7、的 重 要 工 作 越 来 越 受 到 党 和 国 家 的 重 视 。 就 业 状 况 被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宏 观 调 控 指 标 , 建 立 健 全 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载 入 宪 法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成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要 任 务 。 要 承 担 起 我 们 的 重 要 职 责 , 不 负 党 和 人 民 的 历 史 重 托 , 必 须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干 部 队 伍 。为 帮 助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学 习 劳
8、 动 保 障 业 务 知 识 , 劳 动 保 障 部 组 建 不 久 就 组 织 编 写 并 出 版 了 “ 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 ( 1 0 本 ) 。 近 几 年 来 , 我 国 的 政 治 、 经 济 形 势 和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发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 作 为 系 统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 急 需 将 这 些 变 化 反 映 到 教 材 中 ,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也 要 求 对 教 材 进 行 修 订 。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 我 们 组 织 部 属 有 关 单 位 的 业 务 骨 干 和 专
9、 家 学 者 对 这 套 教 材 进 行 了 修 订 完 善 , 吸 收 了 近 年 来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在 政 策 、 理 论 及 实 践 上 的 成 果 和 经 验 , 考 虑 了 不 同 业 务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容 更 丰 富 , 体 系 更 完 善 。 相 信 这 套 修 订 后 2 序的 教 材 对 于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和 社 会 各 界 学 习 劳 动 保 障 业 务 知 识 ,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水 平 会 起 到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目 前 , 全 国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有 近 3 0 万 名 干 部 职
10、 工 ,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等 基 层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机 构 建 成 后 预 计 将 达 到 36 万 人 左 右 的 规 模 。 在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过 程 中 ,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将 面 临 许 多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 因 此 加 强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变 得 尤 为 紧 迫 。 希 望 各 级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大 规 模 培 训 干 部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实 际 , 充 分 运 用 这 套 教 材 组 织
11、培 训 , 努 力 改 善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专 业 结 构 , 造 就 一 支 思 想 作 风 硬 、 业 务 素 质 高 、 廉 洁 高 效 的 劳 动 保 障 干 部 队 伍 ,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人 民 群 众 , 推 动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 协 调 、 持 续 地 发 展 。20 0 4 年 7 月 1 前 言“ 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 第 二 版 与 读 者 见 面 了 。 “ 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训 教 材” 是 劳 动 保 障 部 为 了 适
12、应 新 时 期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 建 立 一 支 高 素 质 干 部 队 伍 需 要 , 在 近 百 名 业 务 骨 干 和 有 关 专 家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编 写 的 。 这 套 教 材 自 2001 年 出 版 发 行 以 来 , 有 数 万 名 劳 动 保 障 干 部 将 其 用 作 培 训 教 材 和 学 习 资 料 , 这 不 仅 对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 提 高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业 务 水 平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而 且 对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业 务
13、 学 习 、 大 专 院 校 学 历 教 育 、 金 融 系 统 干 部 培 训 等 也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由 于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较 快 , 新 的 理 论 、 新 的 实 践 和 新 的 政 策 急 需 补 充 到 教 材 中 , 教 材 体 系 自 身 也 需 要 进 一 步 完善 。 另 外 , 2004 年 1 月 , 劳 动 保 障 部 人 事 教 育 司 、 教 育 培 训 中 心 与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办 公 室 联 合 开 展 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和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劳 动
14、和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自 学 考 试 双 证 书 项 目 , 也 需 要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障 专 业 教 材 , 因 此 我 们 启 动 了 教 材 修 订 计 划 。本 次 教 材 修 订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以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前 言 2 为 指 针 , 全 面 提 高 教 材 的 质 量 , 进 一 步 适 应 新 时 期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 推 进 干 部 队 伍 的 革 命 化 、 年 轻 化 、 知 识化 、 专 业 化 ,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干 部 队 伍 。 修 订 的 原 则 是 : 在 体
15、系 上 注 重 相 对 完 整 性 ; 在 内 容 、 体 例 安 排 上 注 重 认 知 规 律 , 符 合 教 学 、 自 学 、 考 评 的 需 要 ; 在 对 象 需 求 上 以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干 部 培 训 需 求 为 主 , 兼 顾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行 业 在 职 干 部 的 学 习 需 要 ; 在 教 材 的 内 容 上 , 充 分 贯 彻 和 体 现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 准 确 反 映 劳 动 保 障 实 践 的 新 进 展 , 全 面 吸 收 劳 动 保 障 理 论
16、 的 新 成 果 , 教 材 体 例 上 更 加 适 合 干 部 教 育 和 自 学 的 特 点 , 注 重 知 识 的 准 确 性 、 政 策 的 权 威 性 、 内 容 的 实 用 性 和 理 论 的 适 度 性 , 并 有 一 定 的 超 前 性 。根 据 新 时 期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的 特 点 , 本 次 修 订 工 作 对 原 有 教 材 进 行 了 部 分 调 整 ,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一 书 调 整 为 医 疗 与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两 本 书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调 整 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监 管 社 会
17、保 险 经 办 管 理 两 本 书 , 另 外 增 加 一 本 劳 动 经 济 学 。 修 订 后 的 全 套 教 材 包 括 : 劳 动 经 济 学 社 会 保 障 概 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培 训 与 就 业 工 资 收 入 分 配 劳 动 关 系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与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监 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统 计 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共 13 种 。 其 中 培 训 与 就 业 劳 动 关 系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医 疗 与 生 育 保
18、 险 工 伤 保 险 6 种 教 材 既 是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岗 位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教 材 , 又 纳 入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专 业 专 科 教 材 。 3 前 言 为 了 保 证 教 材 修 订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劳 动 保 障 部 组 织 各 相 关 业 务 司 局 的 业 务 骨 干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学 者 , 在 不 到 半 年 的 时 间 里 即 完 成 了 教 材 的 修 订 稿 。 本 次 修 订 工 作 , 立 足 于 原 有 的 教 材 , 剔 除 了 其 中 已 不 符 合 实 际
19、 的 内 容 , 增 加 了 在 前 一 阶 段 干 部 培 训 中 大 家 普 遍 认 为 需 要 增 加 的 内 容 以 及 一 些 新的 重 要 理 论 和 新 法 规 、 新 政 策 , 并 在 写 作 风 格 上 更 贴 近 读 者 的 需 求 。劳 动 保 障 制 度 建 设 还 处 于 逐 步 完 善 阶 段 , 在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还 会 不 断 出 现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 本 次 教 材 的 修 订 也 只 能 是 反 映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因 此 全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干 部 培
20、 训 教 材 将 会 不 断 地 修 订 , 不 断 地 升华 , 力 争 成 为 劳 动 保 障 系 统 的 精 品 教 材 。编 者2004 年 7 月目 录第 一 章 概 论学 习 目 标 ( 1 )第 一 节 养 老 保 险 的 概 念 、 地 位 和 作 用 ( 2 )第 二 节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 ( 9 )第 三 节 养 老 保 险 与 商 业 人 寿 保 险 的 区 别 ( 11 )第 四 节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模 式 和 发 展 趋 势 ( 13 )本 章 小 结 ( 28 )思 考 题 ( 29 )第 二 章 中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创
21、 建 和 创 新 历 程学 习 目 标 ( 30 )第 一 节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初 创 ( 31 )第 二 节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恢 复 ( 35 )第 三 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 40 )第 四 节 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改 革 ( 45 ) 目 录 第 五 节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改 革 试 验 ( 47 )本 章 小 结 ( 52 )思 考 题 ( 53 )第 三 章 统 一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学 习 目 标 ( 54 )第 一 节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22、的 历 史 性 突 破 ( 55 )第 二 节 统 一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58 )第 三 节 统 一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若 干 政 策 ( 62 )第 四 节 现 行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框 架 ( 69 )本 章 小 结 ( 76 )思 考 题 ( 77 )第 四 章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学 习 目 标 ( 78 )第 一 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变 革 ( 79 )第 二 节 改 制 为 企 业 的 事 业 单 位
23、 的 养 老 保 险 ( 86 )第 三 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 88 )第 四 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 91 )本 章 小 结 ( 95 )思 考 题 ( 95 )目 录 第 五 章 深 化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新 举 措学 习 目 标 ( 96 )第 一 节 确 保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发 放 ( 97 )第 二 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省 级 统 筹 (101 )第 三 节 行 业 统 筹 移 交
24、地 方 管 理 (107 )第 四 节 关 闭 破 产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112 )第 五 节 完 善 城 镇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试 点 中 的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120 )第 六 节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配 套 改 革 的 新 政 策 (126 )本 章 小 结 (134 )思 考 题 (135 )第 六 章 完 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学 习 目 标 (136 )第 一 节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137 )第 二 节 完 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思 路 (141 )本 章 小 结
25、 (147 )思 考 题 (149 )第 七 章 企 业 年 金学 习 目 标 (150 )第 一 节 企 业 年 金 概 论 (151 ) 目 录 第 二 节 我 国 企 业 年 金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155 )第 三 节 中 国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框 架 (159 )第 四 节 中 国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和 运 营 (162 )第 五 节 国 外 企 业 年 金 (166 )本 章 小 结 (169 )思 考 题 (170 ) 14 第 一 章概 论学 习 目 标本 章 从 一 般 理 论 的 角 度 对 养 老 保 险 进 行 阐 述 。 重 点 是 掌 握
26、养 老 保 险 概 念 、 地 位 、 作 用 以 及 基 本 原 则 , 理 解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 养 老 保 险 与 商 业 人 寿 保 险 的 区 别 , 了 解 不 同 国 家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模 式 和 发 展 趋 势 。养 老 保 险 2 第 一 节 养 老 保 险 的 概 念 、 地 位 和 作 用一 、 养 老 保 险 的 概 念 和 特 征养 老 保 险 , 又 称 老 年 保 险 或 年 金 保 险 ,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解 除 劳 动 义 务 的 劳 动 年 龄 界 限 , 或 因 年 老 丧 失
27、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 能 够 依 法 获 得 经 济 收 入 、 物 质 帮 助 和 生 活 服 务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养 老 保 险 就 其 保 险 范 围 、 保 险 水 平 、 保 险 方 式 的 不 同 , 又 可 分 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 国 际 社 会 通 常 称 之 为 养 老 保 险 的 第 一 支 柱 、 第 二 支 柱 和 第 三 支 柱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是 由 国 家 立 法 强 制 实 行 的 政 府 行 为 , 全 体 劳 动 者 必 须 参 加 。
28、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事 务 由 政 府 设 立 的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负 责 经 办 , 为 劳 动 者 年 老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后 提 供 基 本 的 生 活 保 障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是 在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 在 企 业 和 职 工 已 经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前 提 下 , 由 企 业 或 单 位 与 职 工 视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 通 过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确 定 是 否 参 保 和 确 定 保 险 水 平 , 自 行 选 择 经 办 机 构 。 它 是 一 种 企 业 行 为 ,
29、是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必 要 补 充 。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完 全 是 一 种 个 人 行 为 , 公 民 和 劳 动 者 均 可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决 定 是 否 投 保 以 及 投 保 的 水 平 和 选 择 经 办 机 构 。 关 于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和 个 人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将 由 其 他 章 节 作 专 门 的 介 绍 , 本 章 所 讲 的 养 老 保 险 主 要 是 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险 的 主 要 险 种 之 一 ,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30、 属 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范 畴 。 无 论 在 任 何 国 家 , 养 老 保 险 都 是 依 法 规 范 并 以 社 会 保 险 形 式 所 体 现 的 一 种 政 府 行 为 , 基 本 要 求 是 : 保 障 水 平 与 社 会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 公 平 与 效 率 相 结 合 , 社 会 互 济 与 自 我 保 障 相 结 合 。 养 老 保 险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 制 度 模 式 、 享 受 条 件 、 待 遇 标 准 、 基 金 筹 集 、 管 理 体 制
31、 等 方 面 。养 老 保 险 具 有 社 会 保 险 的 共 同 特 征 :第 一 章 概 论 3 一 是 强 制 性 。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 强 制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 履 行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和 规 定 的 义 务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待 劳 动 者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 可 向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保 障 退 休 以 后 的 基 本 生 活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能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32、 愿 和 利 益 得 失 来 决 定 是 否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劳 动 者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 通 过 劳 动 为 社 会 创 造 财 富 , 并 从 社 会 得 到 相 应 的 回 报 。 社 会 财 富 的 积 累 是 人 类 社 会 赖 以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 也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建 立 并 发 挥 作 用 的 前 提 。 因 此 , 当 劳 动 者 年 老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后 , 国 家 有 责 任 采 取 强 制 手 段 , 通 过 社 会 养 老 的 形 式 ,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根 本 利 益 , 依 法
33、 保 障 他 们 老 有 所 养 的 基 本 权 利 。二 是 互 济 性 。 随 着 生 产 的 发 展 和 社 会 的 不 断 进 步 , 家 庭 规 模 逐 步 缩 小 , 人 口 寿 命 延 长 , 人 口 老 龄 化 进 程 加 快 , 仅 仅 依 靠 家 庭 和 企 业 或 单 位 养 老 的 传 统 格 局 已 经 被 打 破 。 所 以 , 必 须 由 国 家 建 立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按 照 “ 大 数 法 则 ” ( 是 概 率 论 所 反 映 的 随 机 现 象 运 动 的 主 要 规 律 之一 , 将 其 原 理 应 用 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34、 筹 集 上 , 称 为“ 大 数 法 则” ) , 在 全 社 会 的 范 围 内 统 一 筹 集 资 金 ,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 依 靠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均 衡 负 担 和 分 散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应 由 国 家 、 企 业 或 单 位 、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负 担 , 并 在 较 高 的 层 次 上 和 较 大 的 范 围 内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的 社 会 统 筹 与 互 济 。三 是 普 遍 性 。 劳 动 者 首 先 是 一 个 自 然 人 , 必 然 要 经 历 漫 长 的 老 年 岁 月 , 这 是 人
35、生 的 必 经 阶 段 , 是 人 类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规 律 。 养 老 的 问 题 不 仅 是 社 会 问 题 , 而 且 是 一 个 全 球 性 的 问 题 。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 任 何 一 个 社 会 , 要 想 求 生 存 、 求 发 展 , 就 必 须 重 视 和 解 决 好 养 老 问 题 。 鉴 于 养 老 保 险 的 范 围 之 广 , 被 保 险 人 享 受 待 遇 的 时 间 之 长 , 费 用 收 支 规 模 之 庞 大 , 世 界 上 凡 实 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都 是 由 政 府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 在 全
36、社 会 统 一 立 法 、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管 理 和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养 老 保 险 有 其 自 身 的 主 要 特 征 :一 是 保 障 水 平 的 适 度 性 。 一 般 来 说 , 养 老 保 险 的 整 体 水 平 要 高 于 贫 困 救 济 线 和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水 平 , 但 低 于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和 个 人 在 职 时 的 收养 老 保 险 4 入 水 平 。二 是 享 受 待 遇 的 长 期 性 。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一 旦 达 到 享 受 待 遇 的 条 件 或 取 得 享 受 待 遇 的 资 格 , 就 可 以
37、长 期 享 受 待 遇 直 至 死 亡 。三 是 保 障 方 式 的 多 层 次 性 。 广 义 的 养 老 保 险 , 不 仅 包 括 国 家 法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还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建 立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 、 个 人 自 愿 参 加 的 储 蓄 性 养 老 保 险 。四 是 与 家 庭 养 老 的 关 联 性 。 养 老 保 险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 逐 步 取 代 了 传 统 家 庭 养 老 的 部 分 甚 至 大 部 分 功 能 。 但 养 老 保 险 并 不 能 完 全 替 代 家 庭 养 老 , 前
38、者 需 要 后 者 的 有 益 补 充 。二 、 养 老 保 险 的 由 来 和 发 展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健 全 , 是 人 类 文 明 与 社 会 进 步 的 标 志 和 成 果 。 它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 经 历 了 自 发 互 助 和 有 组 织 的 互 助 阶 段 , 然 后 进 入 国 家 立 法 阶 段 , 迄 今 已 有 一 百 多 年 的 历 史 。18 世 纪 工 业 革 命 之 后 , 人 口 相 对 向 城 市 集 聚 。 工 业 化 、 城 市 化 不 仅 改 变 了 家 庭 结 构 , 同 时 也 带 来 了 一 系 列 的 社 会 问
39、题 和 经 济 问 题 。 在 工 业 化 社 会 中 , 传 统 的 家 庭 保 护 职 能 逐 渐 弱 化 , 生 产 的 社 会 化 不 仅 加 剧 了 社 会 分 工 , 同 时 也 加 深 了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社 会 联 系 , 劳 动 者 对 社 会 的 依 赖 程 度 增 强 , 这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产 生 的 重 要 社 会 基 础 。生 产 的 社 会 化 和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使 社 会 财 富 大 量 增 加 , 劳 动 者 对 基 本 生 活 的 需 求 内 容 和 标 准 也
40、 不 断 提 高 。 只 有 以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来 衡 量 和 决 定 不 同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才 能 使 这 种 需 求 得 到 合 理 的 满 足 , 劳 动 者 的 个 人 需 求 才 能 置 于 整 个 社 会 需 求 结 构 的 大 体 平 衡 之 中 。 社 会 财 富 的 不 断 增 加 , 是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最 初 建 立 , 又 是 阶 级 斗 争 的 结 果 。 工 人 阶 级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和 基 本 的 生 存 权 利 , 进
41、行 了 长 期 的 斗 争 , 斗 争 的 目 标 就 包 括 解 决 劳 动 者 的 生 、 老 、 病 、 死 、 伤 、 残 等 问 题 。 资 产 阶 级 政 府 为 缓 和 阶 级 矛 盾 , 巩 固 自 己 的 统 治 地 位 , 不 得 不 做 出 一 些 让 步 。 被 称 为 德 国 “ 铁 血 宰 相 ” 的 俾 斯 麦 , 为 了 瓦 解 工 人 运 动 , 缓 和 政 治 矛 盾 , 消 除 社 会 问第 一 章 概 论 5 题 , 采 取 了 “ 鞭 子 加 白 糖 ” 的 政 策 , 一 方 面 通 过 1878 年 颁 布 的 反 社 会主 义 法 令 , 对 工
42、 人 运 动 及 其 政 党 进 行 血 腥 镇 压 ; 另 一 方 面 认 为 “ 镇 压 不 是 唯 一 的 途 径 , 还 应 同 时 积 极 改 进 工 人 的 福 利 , 改 革 社 会 弊 端 ”, 以 利 长 期 维 护 其 统 治 地 位 , 并 于 19 世 纪 80 年 代 , 第 一 次 以 帝 国 议 会 法 令 的 形 式 , 制 定 并 公 布 了 疾 病 、 工 伤 和 养 老 三 项 社 会 保 险 法 , 成 为 社 会 保 险 的 创 始 人 。 同 时 也 标 志 着 社 会 保 险 从 此 进 入 了 国 家 立 法 的 阶 段 。进 入 20 世 纪
43、,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危 机 四 起 , 生 产 下 降 , 企 业 破 产 , 银 行 倒 闭 , 经 济 萧 条 。 为 了 克 服 危 机 和 稳 定 经 济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不 仅 把 经 济 干 预 和 调 节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社 会 再 生 产 的 各 个 领 域 , 而 且 还 延 伸 到 国 民 收 入 的 再 分 配 领 域 , 各 国 纷 纷 效 仿 德 国 , 使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 1908 年 奥 地 利 实 行 了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英 国 分 别 于 1908 年 和 1911 年 建 立 了 老
44、 年 保 险 和 失 业 、 疾 病 保 险 制 度 , 1910 年 法 国 建 立 了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1913 年 瑞 典 实 行 了 老 年 保 险 制 度 。 1935 年 美 国 也 制 定 了 社 会 保 障 法 , 建 立 了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成 为 “ 罗 斯 福 新 政 ”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到 1940 年 , 世 界 上 已 有 57 个 国 家 实 行 了 不 同 类 型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1944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美 国 费 城 召 开 第 26 届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 发 表 了 费
45、城 宣 言 , 将 扩 大 社 会 保 险 措 施 确 定 为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目 标 , 从 而 大 大 推 动 了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在 内 的 世 界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后 ,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繁 荣 , 生 产 的 社 会 化 程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 特 别 是 产 业 结 构 的 大 调 整 , 引 发 了 人 们 社 会 观 念 的 大 变 革 , 使 社 会 保 险 在 世 界 较 大 的 范 围 内 实 现 了 向 国 家 化 、 全 民 化 和 福 利 化 的 转 变
46、 。 为 达 到 更 广 泛 的 社 会 平 等 和 更 高 程 度 的 经 济 平 等 的 目 标 , 1948 年 英 国 宣 布 建 成 了 第 一 个 福 利 国 家 。 此 后 , 瑞 典 、 荷 兰 、 挪威 、 法 国 、 意 大 利 等 国 也 纷 纷 参 照 执 行 了 英 国 的 全 面 福 利 计 划 , 使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得 到 空 前 发 展 。 到 1993 年 ,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已 达 到 163 个 。由 于 各 国 的 政 治 、 经 济 背 景 不 尽 相 同 , 所 以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47、 也 存 在 差 异 。 一 般 可 分 为 四 类 : 一 是 以 美 国 、 日 本 为 代 表 的 多 数 国 家 , 实 行 传 统 型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 贯 彻 “ 选 择 性 ” 原 则 ( 即 选 择 部 分 人 实 行 ) , 通 过养 老 保 险 6 立 法 强 制 工 资 收 入 者 参 加 。 强 调 养 老 待 遇 与 劳 动 者 的 收 入 及 缴 费 水 平 相 联 系 , 并 有 利 于 低 收 入 者 , 待 遇 支 付 有 一 定 期 限 , 费 用 由 政 府 、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方 负 担 , 并 建 立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48、国 家 在 财 政 、 税 收 和 利 息 等 政 策 方 面 给 予 必 要 的 优 惠 。 二 是 以 英 国 、 瑞 典 为 代 表 的 全 民 福 利 型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实 行 “ 收 入 均 等 化 、 就 业 充 分 化 、 福 利 普 遍 化 、 福 利 设 施 体 系 化” 和“ 从 摇 篮 到 坟 墓 ” 的 各 种 生 活 需 求 在 内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并 统 一 标 准 、 统 一 缴 费 和 统 一 支 付 待 遇 , 基 金 主 要 由 国 家 税 收 解 决 。 三 是 以 前 苏 联 为 代 表 的 国 家 型 社 会 保 险
49、, 规 定 一 切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劳 动 者 都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 保 险 费 由 单 位 负 担 , 各 种 保 险 由 统 一 的 组 织 经 办 , 并 由 工 人 共 同 参 与 管 理 。 四 是 以 新 加 坡 为 代 表 的 公 积 金 型 社 会 保 险 ,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储 蓄 , 由 劳 、 资 双 方 缴 费 , 以 职 工 个 人 名 义 存 入 公 积 金 局 , 职 工 退 休 或 有 其 他 法 律 认 可 的 需 求 时 , 连 本 带 息 发 还 职 工 。当 前 , 国 际 上 养 老 保 险 的 两 种 发 展 趋 势 应 当 引 起 我 们 注 意 。 一 是 部 分 国 家 实 行 福 利 型 保 险 , 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