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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tangtianxu2 文档编号:2698059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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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

2、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进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 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求是求

3、新, 树木树人”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 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 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2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4.在思想品德

4、、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 职员 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 造和维护文明、整洁、 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6、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4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

7、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 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 成才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

8、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公寓有关规定住宿。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 竞赛、文 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5第五十条 对学生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三好学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

9、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 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 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

10、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6(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

11、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 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 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

12、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7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 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

13、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及申诉的处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

14、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8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投诉。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南林发2015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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