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基础阶段)左 宁目 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础理论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 总论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七章 刑事证据 具体制度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分论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其他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2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诉
2、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如最高法解释 、 六机关规定 、 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 宪法2、 刑事诉讼法典3、 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 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 、 高检规则 ;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5、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 国际公
3、约、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相互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基本概念:法制 法治 人治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2、相辅相成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5、应当并重。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要进行动态平衡。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事实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
6、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三、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一方面:公正与效率冲突怎么办?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关于效率的具体诉讼程序有哪些?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轻罪不起诉等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
7、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二、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4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三、刑
8、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二,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四、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五、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
9、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六、刑事诉讼阶段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下面说法正确的有: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
10、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审判5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
11、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刑诉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1、 机关独立,而非个人独立2、 为什么特别提到行政机关?3、 注意党、人大和新闻传媒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注意:监督贯穿各个诉讼阶段。既监督公安机关,又监督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适当理解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12、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提供翻译;2、 翻译费用:少数民族 V.S.外国人。3、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理解。这里不仅仅指被害人或被告人,还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4、 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法律文书。5、 第 9 条第 1 款针对的是人,第 2 款针对的是地区。第六节 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诉法第 11 条规定,
1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注意: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2、无罪推定。注意:有罪推定:侦查阶段-刑讯,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起诉阶段-不该起诉的案件被起诉,只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审判阶段-疑罪从轻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的要求。第八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14、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已被新刑诉法移至第 266 条)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高检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 九 节 具 有 法 定 情 节 不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刑诉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
15、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 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但公安机关要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品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都可自行决定并执行,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B 某县检察机关侦查王某贪污案,要逮捕王某,需要经某市检察机关批准C 张某系汉族人,在拉萨实施抢劫时被抓获,拉萨警方可以使用藏语讯问张某,但应为其发布汉语版的诉讼文书D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7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6、,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1、 公安机关的性质。2、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 上下级关系2】中央一级-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公安局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二、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
17、准。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 上下级关系检察委员会2】各级人民检察院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1、人民法院的性质2、组织体系上下级关系如何进行监督?8各级人民法院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
18、州中级人民法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刑诉法第 82 条第 2 项规定,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条件或特点有二:1】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在诉
19、讼中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回避,控告,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诉等) ,并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无必然利害关系。刑诉法第 82 条第 5 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面章节我们已经讲到了,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差别在于起诉前还是起诉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后,被追诉人就称为被告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与案件结局关系密切,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
20、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诉法第 82 条第 3 项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9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权利很大,基本可以全权代理被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如服刑等。四、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刑诉法第 82 条第 5 款规定,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请注意:诉讼代理人
21、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重点:第一,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第二,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和被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第三, 法定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诉讼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五、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六、证人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刑诉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22、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七、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意见称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是刑诉法证据种类之一。注意:只有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禁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是自然人。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1】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2】是否需要指派和聘请不同3】了解案情的时间不同4】可替代性不同5】是否需要具备专门知识不同6】是否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年龄不同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 铁
23、路运输检察系统分为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B 贪污犯罪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不能作为王某贪污案的证人C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全部的诉讼行为10D 鉴定人可以是单位第四章 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和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第一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管辖大多数刑事案件,以下几类应尤其注意:1、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24、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第二类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1、 贪污贿赂犯罪2、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5、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行中既有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也有属于检
25、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此时考生应当把握好处理原则: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11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最高法解释第 1 条:人民法院直接受
26、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
27、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第二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
28、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12刑诉法第 19 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 21 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 22 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
29、大刑事案件。最高法解释第 4 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 5 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诉法:第 24 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解释:第 2 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
30、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第 3 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第 17 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专门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
31、辖是重点最高法解释:第 20 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 21 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四、移送管辖、指定管辖13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
32、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刑诉法:第 23 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 26 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法解释:第 15 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 18 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
33、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 19 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 22 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关
34、规定:第 5 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律总结:下级法院在自己不方便时(案件重大、复杂,管辖不明,院长要回避,难以审理,不适宜审理等原因)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必要时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也有权将下级第一审案件交由其他下级法院审理,但不能将应属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只能限定在本辖区内进行,并不能违背级别管辖。注意:除了自诉案件外,某法院在丧失管辖权后,不能
35、直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同级检察机关,有检察机关进行上下级或同级的移送。见下图:14人民检察院为轴心:公安厅 省检察院 省高院公安局 市检察院 市中院公安分局 区检察院 区法院陈某涉嫌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被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陈案应当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进行侦查B 陈案应当由检察机关反贪局进行侦查C 陈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侦查D 陈案如果已经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应当不移送公安机关,由检察机关继续办理完毕第五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
36、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适用人员:(一)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二)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侦查人员;(四)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一、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 28 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
37、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14256(不可直接移送或指定) 315(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二、回避的种类三类:1、 自行回避。2、 申请回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 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
38、察长、检察委员会、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期间各个诉讼阶段。二、回避的申请与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
39、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
40、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16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不具有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
41、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人一、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及意义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
42、法权益的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意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注意:1、 权利对权力2、 辩护权有三个层次。3、 辩护权的实现状况取决于一国的诉讼构造和法律文化,标志着一国的法治发展与诉讼文明程度。二、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43、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17三、辩护人的范围刑诉法第 32 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最高法院解释第 33 条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
44、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 、 (五) 、 (六) 、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辩护人的地位与责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
45、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6、。”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权利: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8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7、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8、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义务: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19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