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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690397 上传时间:2018-09-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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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批准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和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的批复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沪标(94)第 20 号文请审批和为市标的报告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上述两项规程为市标。统一编号: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为 DBJ083594,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为 DBJ0821194。上述两项规程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特此批复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六月五日1、总 则1.0.1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园林植物保护,提高园林植保技术管理业务水平,使园林植物发挥应有的绿化效应和观赏价值,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均可

2、参照执行。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有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1.0.4 园林病、虫、草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要求达到保护园林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环境。2、园林病、虫、杂草的重点对象2.1 叶部病虫害2.1.1 叶部病害:白粉病、锈病、炭疽病、叶斑病、角斑病、黄花病。2.1.2 食叶性害虫:刺蛾、蓑蛾、尺蛾、卷叶蛾、螟蛾、毒蛾、夜蛾、天蛾、大蚕蛾、粉蝶、叶甲、金龟甲、负蝗、叶蜂、蜗牛、蛞蝓。2.2 茎干部病虫害2.2.1 茎干部病害:枝枯病、腐烂病、溃疡病、菟丝子。2.2.2 钻蛀性害虫:天牛、吉丁虫、

3、木蠹蛾、透翅蛾、蛀螟。2.3 根部病虫害2.3.1 根部病害:根癌病、立枯病、白绢病、菌核病、绵腐病、软腐病、疫病、枯萎病、紫纹羽病、线虫病。2.3.2 根部(土壤或地下)害虫:蝼蛄、蛴螬、地老虎、鼠妇、蚯蚓。2.4 刺吸性害虫及其引发病害2.4.1 刺吸害虫:蚜虫、蚧虫、粉虱、木虱、蓟马、盲蝽、网蝽、叶蝉、叶螨、根螨、瘿螨、跗线螨。2.4.2 刺吸害虫引发病害、煤污病,由刺吸害虫传播的主要病毒病。2.5 园林杂草2.5.1 园林杂草:豚草、香附子、天胡荽、莲子草(水花生) 。3、园林病、虫、杂草防治3.1 园林植物检疫3.1.1 应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3.1.2 从外地引入

4、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3.1.3 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原及杂草出圃。3.1.4 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原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3.2 园艺防治3.2.1 在一地严禁种植互为转主寄生病虫原的园林植物(梨、桧、海棠、龙柏等) 。3.2.2 应按照园林植物的生长特性,删除病、虫危害枝,挡风、遮光、徒长枝。3.2.3 应随时伐(拔)除和处理已枯死和严重受病虫危害并成为传播病虫原

5、的园林植物。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3.2.4 在株际空隙处,应进行冬耕、翻晒。3.2.5 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3.2.6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原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屑,养好、管好多层次的地被植物。3.3 人工防治3.3.1 应摘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囊和卵块、卵囊等,休眠虫体。3.3.2 应剪除、孵化初期未分散的幼虫枝叶。3.3.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3.4 生物防治3.4.1 在园林植物群落中,有增植密源植物,鸟食植物。3.4.2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

6、加强优势天敌的引迁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等工作。3.4.2.1 红环瓢虫是草履蚧的优势天敌,在已有此虫地区要切实保护,在尚少或缺乏此虫地区应引迁。3.4.2.2 在防治大蓑蛾时,应注意保护伞裙追寄绳。3.4.2.3 管氏肿腿蜂,应繁殖或引进予以释放。3.4.2.4 智利食绥螨,拟长毛钝绥螨,应引迁繁殖。3.4.3 宜积极推广和施用致病(或拮抗) 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3.4.3.1 对鳞翅日食叶害虫的药物防治,应优先施用苏云金杆菌制剂(Bt 乳剂)并安排在幼虫低龄期施用。3.4.3.2 在空气、土壤较湿润的环境条件下,可用白僵菌制剂。3.4.3.3 苏云金杆菌、白僵菌制剂,在蚕桑区严

7、禁施用。3.4.3.4 对黄尾毒蛾、斜纹夜蛾、蓑蛾、油桐尺蠖、粉蝶可应用多角体病毒制剂。3.4.3.5 对多种花卉植物的白绢病,可应用木霉菌制剂,对球根、宿根花卉细菌性病害,可应用抗生素(放线菌类代谢物 )制剂;植物病毒病可应用干扰素,桃根癌病可用 K84 一生物制剂。3.4.4 应利用自然或合成性信息激素,诱杀一次性交配的杨、葡萄透翅蛾。3.5 物理防治3.5.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置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 36004000A) 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 5 月下旬6 月下旬,8 月中旬9 月中旬) 。3.5.2 应利用热力(乾温或湿温 )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

8、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3.6 化学防治3.6.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虫害。3.6.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而保护天敌。3.6.3 宜用熏蒸剂防治(或消毒 )病虫原。3.6.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的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3.6.5 宜用保护剂、治疗剂、内吸剂防治多种植物病、虫、草害。4、化学药剂防治指标4.1 制定防治指标4.1.1 应根据虫口密度,病情指数,虫害率或发病率,生态及观赏价值确定防治的界限。4.2 防治指标的表达4.2.1 叶部病虫害4.2.1.1 叶部病害,应以病原(植物体表面附着或空中悬浮) 基数,中心病株数,

9、发病程度和病害症状(斑点、穿孔、萎蔫、皱缩,畸型、褪绿、丛生、粉霉、枯萎、毛毡) 和病害程度来表示。可抽样计数、统计病株率、病叶率;也可分级计数,统计出病情指数。4.2.1.2 食叶性虫害,应以有虫株、有虫枝、有虫叶率,或以平均每株、枝、叶有虫数,每平方厘米有虫数表示受害程度或根据透明斑、网状斑、缺刻、穿孔、卷叶、粘叶、缀叶等计数。4.2.2 茎干部病虫害4.2.2.1 茎干部病害,应以茎干部病斑、溃疡、腐烂、腐朽(高等担子菌) 、烂心等的株受害率和受害程度,分级统计指数值。4.2.2.2 茎干部虫害,应以产卵孔、蛀入孔、排泄孔数、皮层剥离面积、生长势、死亡数等分级统计其为害率或指数值。4.2

10、.3 根部病虫害4.2.3.1 根部病害应以根部瘿瘤(细菌、线虫等引起) 、变色、缢缩、腐烂等症状的株受害率;小苗可以一定面积的受害株数。4.2.3.2 根部虫害,应以受害株率、缺苗率、死亡率;一定面积的虫口密度。4.2.4 刺吸性害虫及其诱发病害4.2.4.1 刺吸性害虫应以株、芽、叶的有虫率,平均有虫数或 11,22,33 厘米面积的有虫数,每叶或每百叶有瘿数等。4.2.4.2 诱发病应以最明显的为准,即由刺吸害虫排泄物复盖诱发的煤污病株率。病叶率或以覆盖的面积,受害程度可分级计数,统计其指数值。4. 3 防治指标4.3.1 食叶性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4.3.2 钻蛀性

11、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4.3.3 根部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4.3.4 刺吸性害虫防治指标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4.3.5 主要病害防治指标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5、合理用药 5.0.1 应用化学药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植物保护条例及国家农药使用防毒规程、农药安全使用规则。5.0.2 应用化学药剂,必须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 、无公害或基本无公害,对植物安全的药物。5.0.3 严禁施用有机氯、有机汞。涕灭威、呋喃丹应限在根际土壤深层施用。5.0.4 用氰化物、磷化物、溴甲烷薰蒸,必须在密闭室内或密闭容器内进行;操作时必须带防毒面具。5.0.5

12、薰薰盆栽植物,种苗、种球必须严格控制剂量。5.0.6 在园林绿化环境中严禁施用以下药物:5.0.6.1 剧毒药剂,或对害虫天敌(包括天敌昆虫、蛙、蟾蜍、鸟类等) 有严重影响的药物(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氯酚钠等;甲胺磷只限用于根、茎内吸) 。5.0.6.2 已有致畸、致癌机制报导的药物(杀虫脒、除草醚、有机汞等) 。5.0.7 同一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施用,在一定植物群落范围内应针对性施药。5.0.8 化学药剂的应用,必须按单位面积有效成份的用量。5.0.9 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对植物的安全性。5.0.10 在绿地范围内不得应用灭生性除草剂,严禁施用剧毒性除草剂,用药量应

13、按规定不得任意增加。5.0.10.1 应用选择性或激素类除草剂,必须先掌握药剂性能,对各类园林植物的敏感程度,施用时要防止引起药害。5.0.10.2 施用化学除草剂的机具(动力部分除外) 必须专用,不得与防治病虫的机具混用。6、效果考核6.0.1 园林植物保护考核标准,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7、技术档案7.1 各绿化专业单位必须建立技术档案7.1.1 技术档案必须及时记载、积累、整理和分析当年发生与防治的各项技术资料和经验教训,每年有年度总结,以逐步建立系统完整的技术档案。7.2 技术档案具体内容7.2.1 气候,当年每月最高、最低、平均气温及特殊气候,如连续高温、乾旱、暴雨、渍水等。7.2

14、.2 主要病虫发生期,发生量,虫口密度,病害率等。7.2.3 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效果的数据等。7.2.4 防治新技术、新药剂的应用及其效果。7.2.5 由于病虫危害枯萎死亡伐除的乔灌木数量及草本、小苗面积等。7.2.6 年度总结,应包括发生种类、面积,防治及重复防治株数(或面积) ,用工、用药种类、数量、效益统计,经验体会等。7.3 档案资料7.3.1 宜每年分类整理,编好目录,装订成册,归档保存。8、园林植保人员防护、保健8.0.1 直接操作施用药物的植保人员,必须正确选用质地较好的透气性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相对应的防毒面具或口罩,防护眼镜等。8.0.2 在施用有毒化学农药时,作业人员不得喝酒、吸烟、饮水、进食,不得甩手擦抹眼、脸和口鼻,不准嬉闹。8.0.3 施药人员如有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即离开现场,脱卸污染衣物,用肥皂洗手、脸和裸露沾皮肤的沾染药物,使在通风、清静处休息或送医院。8.0.4 在进行有毒农药操作时,应要避免过累、过热;过冷;施药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6 小时;连续喷药 4 天后,应停止一天,一年中应有较多的休养期。8.0.5 接触有毒农药人员,应有适当的保健津贴,标准参照国家农业部、林业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8.0.6 怀孕期、哺乳期,以及经期妇女均不得参与施用有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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